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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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创新履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围绕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进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更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制定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及式样标准的落实。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式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装具制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六条地方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七条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八条省、自治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减半配发制式服装。

第三章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防寒帽(布面、皮面)。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大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城管制服穿着管理规定(3篇)

城管制服穿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树立城管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城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包括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城管执法大队等各级城管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以体现城管队伍的整齐划一和权威性。

(二)实用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舒适、方便地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现城管队伍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四)美观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简洁大方,符合城管队伍的职业特点。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分为常服和制式服两种。

第五条常服要求:(一)颜色:常服为深蓝色,寓意城管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二)款式:常服为春秋款,包括外套、衬衫、裤子等。

(三)配饰:常服配备腰带、皮鞋等。

第六条制式服要求:(一)颜色:制式服为深蓝色,与常服保持一致。

(二)款式:制式服为夏款和冬款,包括外套、衬衫、裤子、腰带、皮鞋等。

(三)配饰:制式服配备领带、肩章、警衔等。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整洁:着装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渍、破损等。

(二)规范:着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款式、颜色等。

(三)整齐:着装应当整齐划一,符合城管队伍的形象要求。

(四)得体:着装应当得体大方,符合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特点。

第三章着装佩戴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佩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外套:外套应当拉链拉好,纽扣扣齐,不得敞开。

(二)衬衫:衬衫应当塞进裤子内,袖口扣好,领带系紧。

(三)裤子:裤子应当拉直,扣好纽扣,裤脚不得卷起。

(四)腰带:腰带应当扣好,松紧适度。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规〔20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合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机关负责人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人员从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服,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六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实行案件统一网上办理,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按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城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参数及式样服装类男春秋

城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参数及式样服装类男春秋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参数及式样一、服装类(一)男春秋、冬常服1. 样式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 1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 2图1 图22. 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3.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二)女春秋、冬常服1.样式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 4。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 5。

图4 图5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3.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三)春秋茄克式执勤服1.样式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 7。

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 8.图7 图82. 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3.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四)冬茄克式执勤服男冬茄克式执勤服见图 10。

男冬茄克式执勤服的内胆样式见图 11。

女冬茄克式执勤服见图 12。

女冬茄克式执勤服的内胆样式见图 13。

图10 图11 和图13 图12 2.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3.材料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 12 规定(五)衬衣 1.样式男衬衣样式按图15。

女衬衣样式按图16。

图15 图16面料颜色:天空蓝色(PANTONE 18-3945 TPX)。

粘合衬颜色:本白色。

缝纫、锁钉线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聚酯纽扣颜色:珠光浅蓝色3.材料(六)男制式衬衣1.样式男长袖制式衬衣样式按图19。

男短袖制式衬衣样式按图20。

图19 图203.颜色面料颜色:天空蓝色(PANTONE 18-3945 TPX);配色镶边: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粘合衬颜色:本白色。

缝纫、锁钉线的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聚酯纽扣、尼龙搭扣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夏装长袖衬衣着装规范进行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夏装长袖衬衣着装规范进行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夏装长袖衬衣着装规范进
行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城管执[2008]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夏装长袖衬衣着装规范进行调整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8〕15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树立城管执法队员的良好形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换发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的通
1 / 1。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一、服装类(一)男春秋、冬常服1. 样式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1。

图1 男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2。

图2 男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2. 号型与规格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冬常服号型按GB/T 1335.1规定执行,主要部位和通用部件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男春秋常服见表1,男冬常服见表2。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冬常服主要规格尺寸测量位置见图3。

图中所注数字为表1、表2中主要测量部位编号。

表2 男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2 男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图3 测量图3. 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4.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材料规格及用途(二)女春秋、冬常服1.样式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4。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5。

图4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图5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2.号型与规格女春秋常服、冬常服号型按GB/T1335.2规定执行,主要部位和通用部件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女春秋常服见表4,女冬常服见表5。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主要规格尺寸测量见图6。

图中所注数字为表4、5中主要测量部位编号。

表4 女春秋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4 女春秋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5 女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5 女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图6 测量图3.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4.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材料规格及用途(三)春秋茄克式执勤服1.样式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7。

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8。

图7 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样式图8 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样式2.号型与规格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号型按GB/T 1335.1规定执行,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号型按GB/T 1335.2规定执行。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5.08.15
•【字号】沪城管执[2005]17号
•【施行日期】2005.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的规定
(沪城管执[2005]17号)
各区(县)城管大队、市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更好地接受社会和市民的公开监督,现批如下规定:
1、不准在值勤巡察时违规着装,仪容不整;
2、不准在值勤巡察时吸烟、饮食;
3、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值勤;
4、不准打骂违法违章当事人;
5、不准违反规定随意罚款和扣押、处理罚没物品;
6、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违章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7、不准参加有损执法公正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8、不准在非公务活动时穿着识别服出入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消费。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权限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市城管执法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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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2010年06月04日16时26分286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机关事务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城管执[2010]20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城管服装管理,维护城管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010式城管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以下简称城管制服及标志)的管理,保障和维护城管制服及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制式服装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号、胸徽、臂章、领带夹等。

第三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每名执法人员城管制服及标志配发标准:
(一)城管制式服装:
1、冬装:冬季常服套装2套、多功能服1件、毛衣1件、内衬衣4件;
2、春秋装:春秋常服套装2套、作训服2件、作训帽2顶;
3、夏装:夏季长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夹克衬衣3件、夏裤4条;
4、帽子:夏季帽子2顶;春秋冬季帽子2顶、
5、鞋:皮凉鞋1双、单皮鞋2双、棉皮鞋1双。

6、其他:领带2条、腰带2条、头盔1个、雨衣1套、反光背心1件。

(二)城管标志标识:
帽徽2个、硬肩章2套、软肩章2套、套式肩章2套、领花2对、金属胸牌号2个、丝织胸牌号4个、金属胸徽2个、丝织胸徽4个、臂章2个、领带夹2个。

第五条城管制服及标志换发周期为:
(一)夏装每三年换发一次,春秋装、冬装每四年换发一次;
(二)鞋子每两年换发一次,帽子每三年换发一次;
(三)领带、腰带每两年换发一次;
(四)标志标识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六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的配发对象为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在编、在职的执法人员,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配置标准。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预先向市城管执法局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管制服及标志为城管执法人员统一制式服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冒或穿着。

一旦发现其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要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着装规范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维护好城管执法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城管制服及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各单位应及时收缴其城管制服及标志。

第十一条城管制服及标志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各单位每年新增、更新城管制服的数量,需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标志标识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统一配发,各单位需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申领。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过渡时间一般为10天,具体时间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天气情况确定
后通知至各单位。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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