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合集下载

公安民警着装规范

公安民警着装规范

公安民警着装规范
着装常识之(一)——长袖制式衬衣
民警穿着长袖制式衬衣时,下衣穿着警用单裤。

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内腰带;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着装常识之(二)——春秋常服、冬常服
民警在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穿着常服。

民警在穿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金属警号和胸徽;着内穿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民警在夏季工作时间,通常穿着夏季执勤服。

民警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夏季单裤;系尼龙编织内腰带或皮质内腰带;男民警戴大檐凉帽,女民警戴翻檐凉帽。

民警在冬季工作时间,通常穿着冬执勤服。

民警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丝织警号、胸徽;内着圆领针织T恤衫或警用毛衣;男民警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女民警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警便帽。

在室内或办公区域,可脱帽。

圆领针织T恤衫作为与春秋执勤服或冬执勤服配套穿着的内穿服装,不得外穿或与其它警服品种混穿。

着装常识之(五)——多功能服
民警在冬季工作时间,通常穿着冬执勤服或多功能服。

民警穿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民警戴大檐帽或者栽绒帽,女民警戴翻檐帽或者栽绒帽。

着装常识之(六)——夏作训服和冬作训服
民警在参加训练时,通常按季节按要求穿着夏作训服或者冬作训服。

民警穿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圆领棉针织长、短袖T恤衫或者圆领针织T恤衫。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二、值勤二、作训二、多功能二、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警察服装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0-10-25【正文】警察服装管理办法第 1 条为统一警察机关服装管理,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警察机关制发之警察服装,属公有财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员应善尽保管维护之责。

第 3 条警察服装系指依警察服制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制发之制服及标识。

第 4 条警察服装采用国产材料,主料以采用毛、呢、棉、化纤为原则。

其服装名称、制发标准、使用年限及赔偿计算如附表。

附表:┌──────────────────────────────┐│警察服装名称制发标准使用年限及赔偿计算表│├──────┬──┬────┬───────────────┤│品名│单位│使用年限│赔偿计算│├──────┼──┼────┼───────────────┤│夏季警察制服│一套│一年│一赔偿计算以月为折旧单位,其│├──────┼──┼────┤计算公式如左:││冬季警察制服│一套│二年│例如冬季制服一套,使用年限│├──────┼──┼────┤二年,价格为二千元,赔偿时││冬大衣│一件│四年│已用五个月。

│├──────┼──┼────┤ (价格)(折旧)(应赔金额) ││衬衣裤│一套│一年│ 1│├──────┼──┼────┤2,000 (1-──×5)││皮鞋│一双│一年│ 24 │├──────┼──┼────┤=1,583.35元││袜子│两双│一年│二使用不足一个月者,均以一个│├──────┼──┼────┤月计算。

││雨鞋│一双│二年││├──────┼──┼────┤││雨衣│一套│二年││├──────┼──┼────┤││领带│一条│二年││├──────┼──┼────┤││领带夹│一枚│二年││├──────┼──┼────┤││裤带│一条│一年││├──────┼──┼────┤││臂章│二枚│一年││├──────┼──┼────┤││胸章│一枚│一年││├──────┼──┼────┤││领章│一付│一年││├─┬────┴──┴────┴───────────────┤│制│一穿着夏 (冬) 季警察制服执行公务频繁致耗损较多之单位,││发│得由各该警察机关酌情缩短使用年限。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公安警服穿着标准

公安警服穿着标准

公安警服穿着标准
公安警服的穿着标准通常由各地的公安部门制定,并可能略有差异。

但一般来说,公安警服的穿着标准包括以下要求:
1. 上衣:上衣一般为深蓝色或黑色,采用优质面料制成,整齐、干净、无明显污渍和磨损。

上衣的袖子应该合适长度,袖口不能过长或过短。

2. 裤子:裤子一般为深蓝色或黑色,与上衣相匹配,采用优质面料制成,整齐、干净、无明显污渍和磨损。

裤子应合身,不能过紧或过松。

3. 鞋子:鞋子一般为黑色,皮质或合成材料,光洁、无明显磨损和污渍。

鞋面应整洁,鞋底应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4. 帽子:帽子通常为警帽或制式帽,一般为黑色或蓝色,整洁、无明显污渍。

5. 配饰:公安警服通常配有标志性的肩章、警徽、警衔等配饰,这些配饰应放置在规定的位置,并整齐、干净。

总之,公安警服穿着标准注重整洁、规范,体现出公安人员的威严和权威。

这是为了确保公安人员的形象和作用,并使其在履行公务时能得到有效的辨识和认可。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公安服装改革实施方案

公安服装改革实施方案

公安服装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安人员形象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公安服装改革的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公安人员的着装标准,提高整体形象和工作效率,以更好地履行公安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首先,我们将对公安人员的服装进行统一规范。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制定统一的公安制服标准,包括颜色、款式、面料等方面的要求。

统一的制服标准可以让公安人员在外出执勤、执行任务时更加统一、整齐,给人以良好的形象感受。

其次,我们将推行个性化定制的制服服务。

在统一的制服标准下,我们将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为公安人员量身定制专属的制服。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公安人员的着装舒适度,还能更好地满足不同岗位的工作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我们将加强对公安服装的质量管理。

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标准,加强对服装生产过程的监督,确保公安服装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且具有耐磨、防水、透气等特性,以适应公安人员各种工作环境下的需求。

此外,我们还将推行公安服装的更新换代计划。

根据服装的使用寿命和实际磨损情况,制定合理的更新换代计划,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服装,保证公安人员始终穿着整洁、合身的服装出勤工作。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公安服装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公安人员普及相关的着装标准和要求,增强他们的着装意识和规范意识,确保服装的统一性和整洁度。

总之,公安服装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升公安人员的形象和工作效率,为公安人员提供更加舒适、合身的服装,以更好地履行公安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希望全体公安人员能够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形象,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
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
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
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
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着装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擅自赠送、出借或者出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