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旧《事规》内容解释
2010年新《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新《工伤保险条例》作者:中国政府…??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数:626?? 更新时间:2010-12-30 10:36:5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35部法律、法规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福建省
福建省航道条例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湖南省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广东省
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
粤府令第1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0号
海南省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源自第32号重庆市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云南省昆明市
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35部法律、法规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1月1日,共35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6部,地方级法规19部。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法释〔2009〕21号
商务部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46号
公安部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10号
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沪府办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
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保证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更加科学,与法律、法规更加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以及《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关于规章清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所有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并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一)清理分工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对由其起草的市政府规章提出清理意见。
一件市政府规章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意见。
(本市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清理分工情况见附件1)(二)清理重点1.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
(1)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修改。
本次规章清理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4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5年5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规章的权限和主管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制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审查规章草案以及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法制工作部门应按分工,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核稿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三条(制定规章的原则和范围)制定规章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坚持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的实际出发,坚持民主性、科学性。
市政府制定规章的范围是:(一)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三)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规章。
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档案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篇:档案保密工作制度XX中心小学档案保密工作制度1.认真学习《保密法》,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按《保密法》要求开展档案工作,防止流失泄密事故发生。
2.不准擅自向外借阅文件、档案,借阅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3.不准把档案文件带回家或公共场所查阅。
4.不准用普通电话、书信来往谈论档案机密内容,也不准把档案机密泄露给亲戚朋友,家属子女。
5.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6.不准擅自销毁档案文件,需要销毁的档案文件,应造册后,经领导批准,由二人监销,安全处理。
第二篇:保密工作制度柳州亿菱安全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标准保密工作制度2007―03―发布2007―03―实施柳州亿菱安全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是柳州亿菱安全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柳州亿菱安全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机密的义务。
目的在于维护公司的发展和利益,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标准由柳州亿菱安全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柳州亿菱安全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由柳州亿菱安全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俊妮审核:会签:批准:柳州亿菱安全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管理标准保密工作制度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机密的义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引用标准(略)术语(略)保密内容4.1具有保密内容的文件、电子文本、电报、信函、刊物、文稿、合同、资料及不宜公开的领导讲话和指示;4.2公司经营发展决策的秘密事项;4.3董事会或领导班子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4.4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4.5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等;4.6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4.7客户信息、合作渠道及其他业务工作的机密事项;4.8专有技术;4.9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4.10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账户账号;4.11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4.12公司运营情况统计表及有关内容资料;4.13员工工资,劳务等收入情况;4.14尚未公开的人事任免、调配事项、后备人选名单及公司员工考核、审查材料;4.15财务会、公司办公会、公司决策会、各部门(室)会议记录及不能公开的有关内容和材料;4.16组织人事档案、各类员工名册、卡片、登记表、内部各种管理制度、证件、内部电话记录本、收发文件登记本及工作笔记本等;4.17来信来访和案件方面不宜扩散的内容;4.18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和文件资料。
旧安全生产法

旧安全生产法旧安全生产法是以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特点。
它总共由10章85条组成,其中包括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的要求等内容。
下面就旧安全生产法进行详细的解释阐述。
旧安全生产法的第一章是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这一章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生产活动时要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还规定了劳动者有权参与安全活动并提出安全要求的权利,同时也有责任遵守安全规程和使用安全设备。
第二章到第四章主要是关于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
其中第二章规定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委员会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章规定了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要求其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则强调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的实施。
第五章到第七章则是关于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的要求。
旧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同时,还规定了对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的要求,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旧安全生产法的第八章则是关于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这一章规定了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程序,依法惩处责任人,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进行整改。
同时,还规定了对安全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劳动者和其家属进行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两章则是关于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九章规定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
第十章则是对旧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旧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
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强化了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的要求,以及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旧安全生产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规章制度废改立释

规章制度废改立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企业正常运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凡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都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废弃制度、改革制度、新立制度和释义四部分内容。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应经过企业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工会监督。
第五条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企业领导班子。
第二章废弃制度第七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以下制度将被废止:1. 旧版工作流程制度2. 弃用工作工具和设备使用制度3. 无效的奖惩机制第八条废弃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时间应在制度废止前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所有员工,并做好相应的过渡工作。
第三章改革制度第九条为了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以下制度将进行改革:1. 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机制2.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3. 优化奖惩机制第十条改革制度的具体方案应在企业领导班子的指导下,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报领导层审批。
第十一条改革制度的执行应分阶段,确保顺利过渡,避免影响企业日常运营。
第四章新立制度第十二条为了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以下新制度将被立项:1. 创新产品研发流程制度2.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3. 拓展市场营销战略第十三条新立制度的实施应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全员参与,确保有效运作。
第十四条新立制度的培训和推广应及时进行,确保员工理解并及时执行。
第五章释义第十五条对于本规章制度中涉及的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应按照企业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解释。
第十六条对于本规章制度中涉及的解释不一致的问题,应由企业领导班子统一解释并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企业领导班子。
第六章其他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经企业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正式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企业正常运作和员工权益。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企业领导班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黑框内容为新法删除内容)
修正前 第一章 总 则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 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
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
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
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各自的职责监督管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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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事规》内容解释序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1 新增1. “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2 1、“列车”: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50条的规定“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包括临时旅客列车)、混合列车。
“其他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算列车事故。
列车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的事故,算调车事故。
军用列车、行包专列、回送空客车车底除有特殊通知外,一律按其他列车算。
通勤列车按客运列车算。
调车机车进入区间(跟踪、越出站界调车除外),发生事故时算列车事故。
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其他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均算客运列车事故。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包括动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
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故。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运列车。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
3 新增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
4 新增4. “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5 新增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6 新增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72、“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以下同)、动车、重型轨道车互相间或与设备(如车库、站台、车挡等)、轻型车辆发生冲撞招致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算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7.“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83.“脱轨”:系指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由于车辆脱轨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8.“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9 11、“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面积达到5m 2及以上)、影响使用(失去基本功能),或发生货物、行包烧毁。
9.“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影响行车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或发生人员伤亡、货物、行包烧毁等。
10 12、“列车发生爆炸”系指由于爆炸造成机车、车辆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
发生火灾爆炸,如车辆损坏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而又没有人员伤亡、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未满2小时而中途摘车时,列一般事故。
10.“列车发生爆炸”:系指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影响正常行车。
11 新增11.“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12 4、“繁忙干线”:系指京哈(含京秦)、京沪、京广、京九(含广深)、陇海、浙赣(含沪杭)线。
“干线”:系指滨洲、滨北、齐北、绥佳、牡佳、滨绥、长图、沈吉、沈大、沈丹、平齐、长白、通让、大郑、京包、丰沙、京通、京承、京原、大秦、石太、石德、北同蒲、南同蒲、侯月、集二、胶济、蓝烟、兖石、兖菏、新菏、阜淮、淮南、宁芜、皖赣、杭甬、宣杭、鹰厦、外福、锦承、新焦、太焦、焦柳、孟宝、宝成、武九、湘黔、湘桂、黎湛、南昆、黔桂、阳安、汉丹、襄渝、成渝、川黔、贵昆、成昆、宝中、包兰、干武、兰青、兰新、南疆线。
“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干线以外的线路。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布。
在连接多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行车事故时,按高等级线路列算。
全路大范围调整列车运行图时,相应调整线路等级分类。
12.“繁忙干线”:系指京哈(不含沈山线)、京沪、京广、京九(含广州至深圳段)、陇海、沪昆(不含株洲至昆明段)线及客运专线。
13.“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以外的线路。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布。
在连接不同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事故时,按繁忙干线算。
13 8、“行车中断”: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
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实际恢复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止。
恢复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以事故现场实际的开通时间为准。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线路修复后如需进行试运转的,以试运转完了的时间作为线路开通的时间。
如试运转后不能通车需要继续整修时,以线路实际达到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时为线路开通的时间。
破损的机车、车辆没有移开线路而影响行车时,不能作为线路开通。
电气化区段,用救援吊车进行救援起复,必须拆装接触网时,按实际中断行车时间,扣除90分钟确定事故性质。
如接触网没有送电,改由蒸汽、内燃机车牵引运行时,不扣除90分钟。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算。
14.“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
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行车算。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149、“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超过图定的停车时间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5.“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5 新增16.“客运列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途中摘下 (不包括始发站和终到站)。
16 16、“占用区间”:(1)区间内已进入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技规》249、279、287条的情况下除外);(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施工作业车辆。
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会的列车。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亦算。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本项论。
17. “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 (3)封锁的区间(属于《技规》265、302、310条的情况下除外);(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施工作业车辆。
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会的列车。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本项论。
17 17、“占用线”:系指停有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即算(按《技规》265条规定办理的列车除外)。
18.“占用线”:系指车站内已办理进路的线路或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列车前端越过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即构成“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按《技规》283条规定办理的列车除外。
18 18、“进路”:系指(1)接入停车列车时,由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止的一段线路;(2)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的一段线路;(3)通过列车时,为该列车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的一段线路。
“未准备好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路外其他交通车辆);(3)邻线的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越出警冲标;(4)违反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
接入停车或通过的列车,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以及发出的列车起动均算。
设有进路信号机的车站,分段接发列车时,按分段列算。
如果每段都发生问题,每段都算险性事故。
如果一次准备的全通路,算一个进路,发生险性事故,算一件。
凡由于信号联锁条件错误或有关人员违章作业,致使信号错误升级显示进行信号或强行开放进行信号,造成耽误列车或列车已按错误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虽未造成后果,均算险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