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图书馆新的服务平台

村信 息化水平 , 丰富广大人 民群众特 别是经济欠 发达地 区群
众的精神 文化生 活 , 保障人 民群众 的文 化权益 , 足群众 对 满 不同层 次的文化需 求 , 缩小东 西部地 区之 间 、 城乡 之间文 化
资料库 、 四川文化信息资 源数据库 、 四川家谱资料库 、 四川 省
图书馆书 目数据库 、 西南 少数 民族 历史文 化资 料库等 , 重 注 资源建设 的针对 性 、 色性 、 特 新颖性 , 出文化 特色 , 突 辅之 以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类 、 科普类等基 础信 息资源 的建
C lrln r ao e uc ai r e —— i ai e e i lf m u ua If m tnRs r s hr g o c —- b rs wSr c P t r t o i o e S n P j t L r eN v e ao
XuJn ig
( iha r ic l ir y C egu Scun 6 0 1 ) ScunPo ni ba , hnd ,i a ,10 6 v aL r h
图书馆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是“ 共享工程” 的基本 资源。 图书馆资源的数字化建设 已在许 多公共 图书馆实施 , 形成 了
丰富的网上资源。如 “ 文化共 享工 程” 四川省分 中心经 过几 年的建设 , 购置 、 整合 了国 内主要的 书刊文献和 大型 的专题
数据库 , : 如 万方科技 系统数据 库 、 刊数据库 、 期 法律 系统数 据库 、 会议 和学位论文数据库 , 维普科技期 刊数据库 , 清华 同 方学术期刊数据库 , 中经 网全文数据库 , 超星电子 图书 等 ; 还 自建九大特色数据库 , 四川文化 旅游资 源数据 库 , 如 四川名 人专辑数据库 、 四川农村 实用技术 资料库 、 四川 省地 方文献
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文广旅体部门共同管理,用于全市文化体育广电事业发展。
第三条文化资金来源:1.财政预算安排;2.上级补助;3.体彩公益金分成;4.其他资金。
第四条文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均衡发展、专款专用、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文化资金的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逐步加快我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六条文广旅体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一)文广旅体部门负责确定文化资金具体项目以及补助资金金额,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财政部门负责审定、下达文化资金,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文化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建设、体育建设、文化惠民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支出,具体包括:(一)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朱仁民艺术馆、非遗馆、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文化驿站、城市书房等)、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文化活动中心(文化礼堂)、文化馆分馆、图书馆分馆建设、渔农村农家书屋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广播室、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每年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规模确定,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二)文化建设,包括文化活动开展、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文艺创作活动、文化产业发展及省级其他文化工作等。
1、群众文化活动,包括重大城乡文化活动、全民阅读活动、公共文化服务品牌打造及宣传经费。
2、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长、村(社)文化员、文体骨干培训、全市优秀文艺人才库建设、乡土文艺人才建设、业余文体团队扶持培养及奖励,先进文化经营单位及举报奖励等支出。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方案技术标准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方案技术标准1. 引言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作为促进文化资源传播和共享的重要措施,为加强文化建设、推动文化繁荣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文化信息资源庞杂、分散,使得资源的整合和共享面临着一定的技术挑战。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方案技术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2. 制定背景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由国家文化部主导,旨在推动文化资源共享、加强行业合作、提升文化服务能力。
然而,由于各地文化信息资源的差异性和复杂性,要实现资源的全面共享,就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技术标准,以确保资源的高质量汇聚和互通。
3. 技术标准的重要性3.1 实现资源共享和互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的共享需要打破地域限制、跨越系统差异。
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资源的格式、编码和传输方式,确保不同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使得各地的文化信息资源能够实现共享和互通。
3.2 提升资源整合和利用效率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可以提高资源整合和利用的效率。
标准化的数据格式和结构可以减少对资源的重复整理和处理,为研究、教育、文化传播等各个领域的用户提供高效率的数据访问和利用。
3.3 保障资源的安全和可信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的共享涉及到大量的文化资源的存储和传输,对于资源的安全和可信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可以确保资源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监控。
4. 技术标准的内容4.1 数据格式标准数据格式标准是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核心,它规定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的格式。
可以规定统一的数据编码规范、数据结构和数据交换格式,以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互通。
4.2 数据安全标准数据资源的安全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重要问题之一。
数据安全标准可以规定数据的加密、权限控制和审计等安全措施,确保资源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
4.3 数据集成和共享标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需要对多个数据源进行整合和共享。
政府公开名目

105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2〕23号
106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12〕27号
107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12〕35号
文市发〔2011〕55号
97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11〕56号
98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文财务发〔2011〕5号
99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社文发〔2011〕12号
100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市发〔2010〕16号
74
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通知
文市发〔2010〕32号
75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市发〔2010〕46号
76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办市发〔2010〕23号
77
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
文市函〔2010〕458号
78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网吧设立与中小学距离问题的复函
办市函〔2010〕492号
79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办市函〔2010〕495号
80
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工作的意见
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方案

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方案一、总体介绍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文化资源共享已经成为了发展的一大趋势。
文化资源共享工程是指为了实现文化资源最大化的分享和利用,通过整合各类文化资源,提高文化资源共享的效率和水平,促进文化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提出了一项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方案。
本文旨在通过对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详细介绍,为政府、相关企业和社会各界了解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相关内容,并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建设背景1. 文化资源共享的重要性文化资源共享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所在。
各地区和机构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如遗产、传统工艺、民俗等,但很多时候这些资源因为信息闭塞、产权不清晰、管理混乱等问题而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和保护。
通过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可以有效整合这些分散的文化资源,提高资源的整体价值和利用效率。
2. 建设的必要性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文化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很多宝贵的文化资源并未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利用;另一方面,由于不完善的体制机制和不清晰的产权保护,文化资源的共享和交流也存在很大障碍。
因此,建设文化资源共享工程,是为了推进文化资源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提高文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建设目标1. 提高文化资源共享的效率通过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整合各类文化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水平。
2. 打造文化产业新平台构建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平台,为文化资源的流通、交易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服务。
3. 加强文化资源的保护规范文化资源的利用和交易行为,保护文化资源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四、建设内容1. 文化资源整合整合各地区和机构的文化资源,建立统一的文化资源数据库。
通过数据整合和共享,实现文化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2. 智能化服务平台建设智能化文化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文化资源信息服务。
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文化资源的在线展示、交易和推广。
3. 文化产业孵化基地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孵化基地,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孵化和扶持服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办文资[2014]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内容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
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3。
扩大实体书店扶持试点范围。
决定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陕西、云南等12个省市纳入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5家实体书店。
中央财政将对试点省市符合条件的优秀实体书店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4.实施环保印刷设备升级改造工程。
重点支持企业购置更新环保印刷设备,扩大高端环保印刷生产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及推广。
5。
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
6.推动电影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
7.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
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

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文物局2018年12月29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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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7月1日文计发[200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国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整合,并通过网络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的省(区、市)级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补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中心文化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费;
二、国家中心设备购置、网络系统运行和维护经费;
三、国家中心软件研制和开发费用;
四、国家中心知识产权购置费用;
五、需要重点扶持地区的省(区、市)级分中心和基层中心设备购置补助费用;
六、人员培训费用;
七、工程管理费;
八、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专项资金的5%提取工程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包括会议经费、调研经费、审计检查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九条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论证等费用在国家中心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基础条件。
凡具备基础条件且符合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全国文化信息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申报书”。
第十二条国家中心的经费直接向文化部计划财务司申请。
第十三条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文化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均需逐级上报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经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文化部、财政部提出申请。
凡越级上报或单独自行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对国家中心、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由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补助经费指标。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直接支付、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文化部、财政部负责国家中心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对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设备、物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支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
第十九条当年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国家中心、省(区、市)文化行政部
门和财政部门应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文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文化部、财政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对补助金额较大的单位或者项目,作重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财政部将暂停核批申报单位的补助项目,收回已拨经费,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基础条件而取得补助经费;
二、虚列补助经费预算;
三、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四、挪用专项资金;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浪费和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