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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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核心讲义
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 法规
一保险公估人概述
六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01 06
05
五中华03
04
三保险公 估人的监 管
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
守
第一篇核 心讲义
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 法规
八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商 法
七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 通则
九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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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历年真题及详解
第二篇历年真题及 详解
2014年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 考试真题及详解 2013年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 考试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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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 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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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第一篇核心讲义 02. 第二篇历年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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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核心讲义
第一篇核心讲义
一保险原理与实务 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第一篇核心讲 义
一保险原理与实务
01 一保险 原理
02 二保险 实务
保险公估人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考点_1.doc

保险公估人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考点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单项选择题张某8岁,其下列民事活动中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是( )。
A.张某继承其父商品房一套,价值200万元 B.张某宣布放弃对其父亲房屋的继承权 C.张某买福利彩票获二等奖5000万元 D.张某成绩优秀,获得奖金5000元 本题答案:B本题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从事事实行为以外,只能从事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放弃奖金、赠与房屋等行为都是民事行为,而且不是纯获益的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
2、单项选择题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
A.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B.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C.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自行承担损失 本题答案:C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3、单项选择题公民下落不明的期间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 )之日起计算。
A.战争结束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B.战争开始C.公民下落不明的次日D.公民下落不明当日本题答案:A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单项选择题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A.也要承担民事责任B.不承担民事责任C.承担部分民事责任D.承担部分刑事责任本题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单项选择题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法律。
A.原告所在地B.被告所在地C.受理法院所在地D.不动产所在地本题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6、单项选择题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书-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圣才出品】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第一章保险公估人概述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估机构,习惯上称保险公估人,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简称“许可证”),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人的含义:2.保险公估人的特征3.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保险公估人的职能,是指保险公估人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
它是由保险公估人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
一般认为,保险公估人有四个方面的职能:4.保险公估人的作用5.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按照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选择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
保险公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特性决定了其必须是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拥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介服务机构。
保险公估合同是“委托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
保险公估合同的双务、有偿及其公估业务内容的专业性和客观公正性表明:保险公估机构在保险公估合同中具有独立、平等的地位。
6.保险公估人的产生①国外保险公估人的产生保险公估业是伴随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应运而生的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而逐渐发展起来的;1867年,很多个火灾保险办事处组织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英国的公估师协会成立于1941年,1961年该协会成为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这标志着英国公估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②我国保险公估人的产生中国最早的民族保险公估人可以追溯到1927年上海商人创办的上海益中公证行;20世纪50年代~80年代,保险公估人在中国几乎消失;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先后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初步形成;2001年底,中国保监会一次性批复19家公估公司筹建,保险公估业务蓬勃发展起来。
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估机构273家;2008年当年,保险公估公司评估估损金额264.96亿元。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书(可编辑).doc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书(可编辑)第一篇核心讲义第一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一章保险原理一、保险概述.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保险的含义保险作为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其含义:角度含义经济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法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风险管理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保险的要素以及保险的特征保险的要素是指进行保险经济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现代商业保险的五要素:①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也称可保危险或保险危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a.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b.风险应当具有不确定性c.风险应该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d.风险应该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e.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f.风险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②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的经济补偿活动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a.大量风险的集合体: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前提。
b.同质风险的集合体。
同质风险: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和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③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费率厘定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某一保险标的的费率确定保险人应收取的风险保费。
影响保险人定价的其他因素包括市场竞争对手的行为、市场供求的变化、保险监管的要求和再保险人承保条件的变化等。
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产品定价的基础。
④保险基金的建立a.含义: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及收入损失并由保险公司筹集、建立起来的专项货币基金。
b.主要来源: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开业资金和向投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保险公估人考试资料

保险公估人考试资料1、单选(江南博哥)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事项不包括()。
A.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B.国有企业的机器设备C.国家所有的林地、山岭、荒地、滩涂D.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本题答案:B本题解析:《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单选企业法人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A.企业全部财产B.股东个人全部财产C.企业部分财产D.股东投资的财产本题答案:A本题解析: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二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上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3、单选在下列情况中,()属于无因管理。
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期间,对该牛进行管理D.超市对顾客的皮包进行管理本题答案:C4、单选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是典型的道德性法律原则。
A.自愿、平等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等价有偿原则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本题答案:B5、单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承担民事责任。
A.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B.企业所有的财产C.个人所有的财产D.固定资产本题答案:A6、单选对于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合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B.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标准履行C.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可以参照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D.按照国家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确定本题答案:D本题解析:《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过关必做1000题(含历年真题)-核心讲义-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圣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一、基本原则(一)立法目的(掌握)(1)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2)正确调整民事关系;(3)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民事活动原则(掌握)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一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他方之上。
(2)一切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一切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自主决定自己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不受任何组织及个人的干预。
(1)民事法律规范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恰当规定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为民事主体留下充分的行为空间;(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公平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正、衡平的观念和准则,禁止利益严重失衡和显失公平的状况。
(1)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恰当平衡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各方的利益。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秉承公平理念,正确分配、处理相互之间的利益与损失,防止出现利益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
(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合法。
4.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禁止欺诈和滥用权利的行为。
5.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与合法的利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不得扰乱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
保险经纪人考试要点复习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

保险经纪人考试要点复习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
(三)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2010年保险公估考试《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习题-中大网校

2010年保险公估考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习题总分:65分及格:39分考试时间:100分每个小题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题1分。
(1)《民法通则》的立法根据是()。
(2)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
(3)民事活动的原则是()。
(4)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开始时间是()。
(5)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终止时间是()(6)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是指( )。
(8)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9)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住所为()。
(10)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
(11)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指定。
(12)公民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13)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1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15)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情况是公民下落不明满()。
(16)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公民,下落不明时间的起始时间是()。
(17)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8)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
(19)合伙人的经营活动,由()承担民事责任。
(20)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
(21)企业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由()承担民事责任。
(2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的形式是()。
(23)无效的民事行为()。
(24)被撤销的民事行为()。
(2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的效力()。
(26)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7)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为()。
(28)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形式()。
(2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民事责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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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原则
(一)立法目的(掌握)
(1)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2)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3)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民事活动原则(掌握)
1.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一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他方之上。
(2)一切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一切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和约束。
2.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自主决定自己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不受任何组织及个人的干预。
(1)民事法律规范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恰当规定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为民事主体留下充分的行为空间;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正、衡平的观念和准则,禁止利益严重失衡和显失公平的状况。
(1)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恰当平衡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各方的利益。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秉承公平理念,正确分配、处理相互之间的利益与损失,防止出现利益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
(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合法。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禁止欺诈和滥用权利的行为。
5.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与合法的利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不得扰乱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
滥用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公民(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掌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2)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获取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独立进行。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三)监护(了解)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
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③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定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⑥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了解)
(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宣告死亡的情形
①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5)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五)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了解)
(1)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不是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包含在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中。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
(六)个人合伙(掌握)
(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营利性组织。
①个人合伙是盈利性组织;
②合伙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合伙的依据是合伙协议;
④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负盈亏;
⑤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于合伙人共有;
⑥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①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权。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合伙盈余的分配权。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盈余。
优先受让权。
②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充实合伙资产;否则,应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
合伙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入伙与退伙
①如果合伙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对入伙条件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书面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