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挥拳砸车起纠纷 拳击手帮忙惹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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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车上行凶 司机勇斗凶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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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打出来的命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务裁判案例

“一拳”打出来的命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务裁判案例

“一拳”打出来的命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务裁判案例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在司法实务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经常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定性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伤害的故意,还是一般殴打的故意。

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则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无伤害故意,则应当判断其主观上能否预见被害人可能发生死亡结果,如果能够预见,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能预见,则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笔者根据目前典型的该类案件做一个梳理,来分析目前司法实务界对该类案件定性的依据。

一、张润博过失致人死亡案1、案件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期》第1080号2、基本案情2013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润博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十字路口东北角,因骑电动自行车自南向北险些与自西向东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甘永龙(男,殁年53岁)相撞,两人为此发生口角。

其间,甘永龙先动手击打张润博,张润博使用拳头还击,打到甘永龙面部致其倒地摔伤头部。

甘永龙于同月27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甘永龙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3、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润博在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倒地后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裁判理由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摔倒磕碰死亡或者原有病症发作而死亡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对此如何定性,具体案件处理上有差异。

有的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个别案件未作刑事处理。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如何准确定性,需结合个案事实具体分析。

我们认为,正确认定此类案件,首先要从事实层面人手,分析、判断涉案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因果关系得以确认,则要从规范层面人手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来确定其是否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大案侦破纪实】砍刀帮被摧毁

【大案侦破纪实】砍刀帮被摧毁

砍刀帮被摧毁接到“出更”任务后,10余人或上百人短时间纠集在一起,清一色的光头黑衣,手持砍刀、棍棒,分乘多辆汽车赶到现场,靠打架讨债或摆平纠纷,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两个月里,该团伙作案10起,致伤5人。

截至3月18日,渑池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又逮捕了该案的10名涉案成员。

2010年1月28日晚10时许,渑池县果园乡西园村的王海青与同村的王耀华酒后发生纠纷。

王海青打电话给杨逍,请求找人收拾王耀华。

杨逍即纠集王晓刚、姚海亮、杨鑫、冯杨、陈小宝、杨华、梁远等人,持砍刀乘出租车赶到西园街,将王耀华摁倒,用砍刀将其左小腿砍骨折。

多名村民赶到制止时,杨逍、王晓刚等人挥砍刀向群众乱砍,村民皮海军右耳几乎被砍掉,村民姚青峰右手掌被劈裂,掌骨骨折。

事后,王海青支付给杨逍、王晓刚等人1400元“辛苦费”。

渑池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

2月8日,渑池警方抓获了该团伙成员杨逍、王晓刚、姚海亮、杨华。

2月19日,专案组又抓获了杨鑫、陈小宝、冯杨、冯园园等6人。

随着该团伙成员的陆续落网,专案组又查出了该团伙的其他几起案件。

2009年12月8日,渑池县陈村乡某铝矿工作人员请求王晓刚出面摆平与邻矿的纠纷,王晓刚、姚海亮、杨华等即纠集20余人,持砍刀、棍棒到矿上示威,对方慑于王晓刚等人的淫威,答应了该铝矿提出的条件。

2009年12月12日,王晓刚、姚海亮、杨华等组织20余人到陕县观音堂某煤矿上欲打架,对方被吓跑,到场人员每人分得100元跑腿费。

2009年12月15日,王晓刚、姚海亮、陈小宝组织20余人持砍刀,窜至郑西高铁渑池火车站为他人讨债,对方因惧怕当场将欠款付清,每人分100元好处费后返回。

2009年12月22日晚,姚某在渑池县城某网吧与网管王某发生口角后,打电话叫来王晓刚、姚海亮、陈小宝等7人殴打王某,并将网吧电脑主机和身份证读卡器砸坏,造成损失价值8000余元。

2010年1月20日,王晓刚、姚海亮、陈小宝组织20余人,持砍刀棍棒窜至渑池县果园乡某牛场,准备帮该牛场与村民打架,因双方谈妥条件,这次未打成架,每人领100元好处费返回。

看央视2018年9月6日《今日说法》“昆山反杀案”

看央视2018年9月6日《今日说法》“昆山反杀案”

看央视2018年9月6日《今日说法》“昆山反杀案”有感蛮横霸道万人恨,不法伤害天恢恢。

酒醉驾车抢便道,无端施暴逞淫威。

刁徒刺纹添恐吓,正义夺刀真须眉。

劝君莫学刘海龙,命丧黄泉怨阿谁?2018.9.6附昆山警方通报: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

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警方并澄清,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属实。

以下是通报全文: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

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

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

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

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

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1.案件起因。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推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促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张某某虐待案等六件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28日案例一张某某虐待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

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

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

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

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

侦查机关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的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的书证,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医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酒后打架案例

酒后打架案例

酒后打架案例
酒后打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会给施暴者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近年来,酒后打架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个酒后打架的案例。

某天晚上,小明和几个朋友相约去酒吧喝酒。

在酒吧里,他们一边畅饮,一边聊天,气氛非常热烈。

不知不觉间,几个人已经喝了不少酒,情绪也变得有些激动起来。

就在这时,一群人推搡起来,原因是因为有人不小心碰倒了一杯酒,引发了口角。

随着情绪的升温,小明和另外一个年轻人开始互相推搡,随后演变成了一场激烈的打斗。

在打斗中,小明受了重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这个案例中,酒后打架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首先,小明受了重伤,不仅身体遭受了伤害,心理上也会有阴影。

其次,酒后打架不仅影响了当事人,也会对周围的人造成恐慌和不安。

最后,施暴者也将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

酒后打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会给施暴者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因此,我们应该引以为戒,远离酗酒,保持理智,避免因酒后失控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酒后打架行为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此类行为的警惕和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在面对酒后打架这一社会现象时,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只有从个人做起,自觉抵制酗酒,理性处理矛盾,才能有效避免酒后打架事件的发生,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希望每个人都能牢记这个案例,警钟长鸣,远离酒后打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侵害、正在侵害或者即将遭受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出现一些争议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明在夜间回家途中,遭遇了一名持刀行凶的歹徒。

歹徒企图抢劫小明的财物,小明为了保护自己,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歹徒刺伤。

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歹徒抓获,小明也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证实,小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是在遭受他人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口角,最终演变成了一场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张某感到受到了李某的攻击,为了保护自己,他拳打脚踢地还击了李某。

警方介入后,经调查发现,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因为在受到他人攻击时,他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案例三,王某在自家门口发现了一名陌生人正在翻墙入室,为了保护家人和财产安全,王某立即报警并采取了阻止对方的行动。

在警方赶到后,发现这名陌生人已经受了轻伤,而王某也受了一些皮外伤。

经调查后,警方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是在正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合理运用正当防卫权利,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要注意正当防卫的界限,不可过度防卫或者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以免触犯法律。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增加大家对正当防卫的了解,做到在面对危险时能够正确、合法地采取防卫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热点案例分析

刑法热点案例分析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是生命旳经验而不是逻辑。 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但更主要旳是要有常识。 法律人要学会谦卑旳听取民众旳朴素旳声音。
【有关知识点】
正当防卫旳构成要件
(一)前提条件
正当防卫旳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不法侵害旳发生 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要求,对某种权益或 权利 旳侵袭和损害。 2.应该涉及犯罪行为,也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应该是人旳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 然人旳行为。4.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Hale Waihona Puke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还未结束。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还未结束。 (三)对象条件
热点案例分析
【热点案例一】 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又名昆山案)
【本案关键术语】 正当防卫 必要程度
【案件概括】/RFzcQdu
近日,一段视频刷爆朋友圈。视频中, 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 骑行旳电动车发生争吵。宝马车后座一男 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 劝,两人任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 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 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 车人虽然连连规避,但仍被砍中。宝马车 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 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车司机,宝马车 司机躲闪,仍被砍中,后经急救无效死亡。
(五)程度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 人一直是正当防卫所指向旳直接目旳,第三人不可 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旳目旳,这就是正当防 卫旳对象限制条件。
【要点问题】
正当防卫是否超出必要程度
【案例分析过程】
构成正当防卫。
满足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
要点分析程度条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 “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程度造成重大损害旳,应 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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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挥拳砸车起纠纷
“拳击手”帮忙惹出命案
据薛某供述,当他赶到现场时,看到王某与巨某互相抓住对方的胳膊,他立即跑过去站在两人中间,并将巨某拦住,谁知巨某又与他争吵起来,突然巨某用右手向他打来,害怕对方打到自己的眼镜,他本能地抬起胳膊挡了一下,巨某就倒在地上,头碰到路边道牙上。

几人赶紧将巨某送到三爱堂医院,因为做CT的钱不够,薛某就赶紧回去找钱。

走出医院,薛某越想越害怕,就乘火车跑到重庆,在重庆待了三天,他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巨某被送到医院三天后就死了。

经法医鉴定,巨某系因面部受一拳击打,头部着地后脑出血死亡。

审理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警方认为王某、薛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城关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此案报送兰州市检察院,2004年1月21日,市检察院通知此案由城关检察院审查起诉。

巨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将王某也列为民事赔偿被告,要求薛某、王某共同赔付19万余元。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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