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9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5【实施日期】2007.04.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9号)《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已经2007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 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第四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
第五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原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民航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9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依据《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空中航行服务程序—机场》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区、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持续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条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平面尺寸、物理特性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部门负责飞行区场地管理工作,并配备与机场运行量、保障模式和飞行区场地面积相适应的机场场地巡视检查和维护人员及设施设备。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飞行区场地管理、巡视检查和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对象、学时、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飞行区场地管理业务培训大纲(见附件)要求。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飞行区场地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工作目标;(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三)人员培训和考核;(四)飞行区场地巡视检查方案;(五)飞行区场地维护方案;(六)飞行区道面综合评价和场地管理工作评估。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进行编号,便于巡视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跑道、滑行道(含滑行道桥)和机坪道面状况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维护和改进措施。
当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或者出现持续沉降且面积较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报告的建议采取防范措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民航发[2007]159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方案》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一、机场分类目录按照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业务量,将全国机场划分为三类,即:一类1级机场、一类2级机场、二类机场、三类机场。
具体分类目录详见本《实施方案》附件(以下简称附件)1。
机场分类目录由民航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和调整。
二、机场收费项目(一)航空性业务收费航空性业务收费包括: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旅客服务费及安检费。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2。
(二)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包括:头等舱和公务舱休息室出租、办公室出租、售补票柜台出租、值机柜台出租及地面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3。
(三)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服务提供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机场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一)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1.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班的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4执行;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1)在内地出境(入境)机场的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4中有关收费标准的60%执行;(2)在内地非出境(入境)机场的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按照附件5执行;旅客服务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物邮件安检费的收费标准基准价根据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目的地计收,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目的地是外国及港澳城市的按照附件4中有关收费标准的60%执行,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目的地是内地城市的按照附件5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0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0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0
【摘要】《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31-3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 [J], 无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J], 无
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9号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 [J], 无
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1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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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t)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a)对于飞机类别等级:
(1)飞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计算、起飞前检查和飞机勤务工作;
(2)机场和起落航线的运行,防撞措施和程序;
(3)临界小速度飞行,判断并改出从带油门和不带油门进入的临近失速和失速;
(4)临界大速度飞行,识别并改出急盘旋下降;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大坡度盘旋、急盘旋下降、急上升转弯和懒8字;
(g)认可证书上应注明的限制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证书仅在作为该证书颁发依据的外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
七、第61.157条 飞行技能要求修改为: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viii)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用技术档案资料证明。
(2)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听证
(i)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பைடு நூலகம்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着陆;
(6)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飞,短跑道着陆;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事发单位上报航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面事故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航空地面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第十三条 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征候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内容是特定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情况,包括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事件处理和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发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Part3_机场_1.3 飞行程序_ICAO8168号文件

第三部 进近程序 ...................................................................................................................................机场 1.3-16 第一章 一般准则 ...........................................................................................................................机场 1.3-16 1.2 仪表进近程序 ..................................................................................................................机场 1.3-16 1.3 航空器分类 ......................................................................................................................机场 1.3-16 1.4 超障余度 ..........................................................................................................................机场 1.3-16 1.5 超障高度/高(OCA/OCH) ...........................................................................................机场 1.3-18 1.6 影响运行最低标准的因素 ..............................................................................................机场 1.3-18 第二章 进近程序设计 ...................................................................................................................机场 1.3-22 2.1 仪表进近区域 ..................................................................................................................机场 1.3-22 2.4 下降梯度 ..........................................................................................................................机场 1.3-22 第三章 进场和进近航段 ...............................................................................................................机场 1.3-23 3.1 总则 ..................................................................................................................................机场 1.3-23 3.2 标准仪表进场 ..................................................................................................................机场 1.3-23 3.3 起始进近航段 ..................................................................................................................机场 1.3-23 3.4 中间进近航段 ..................................................................................................................机场 1.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3部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3部分篇一: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ics49.100V55备案号:mh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第17部分:民用航空器防静电维护maintenanceforcivilaircraft-managementspecification-part2:preventelectrostaticdamageformaintenanceofciv ilaircraft(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xx.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前言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分为以下17个部分:——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试飞;——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第4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第5部分: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第6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第8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第9部分: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第10部分: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第11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第1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洁;——第13部分:民用航空器发动机的清洗;——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第16部分:民用航空器线路维护;——第17部分:民用航空器防静电维护。
本部分为mh/t3010的第17部分。
mh/t3010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
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的名称:——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m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安全健康》;——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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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
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1.01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
(2000年1月1日)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的内容及等级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在我国注册登记或由中国法人经营的航空器在境外机场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中所发生的地面事故。
本标准采用了下列定义
2.1 机场airport
供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运行及其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2.2 机坪apron
在陆地机场上划定的一块意图供航空器上下旅客,装载货物和邮件,加油、停放和维修之用的场地。
2.3 运转区maneuvering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机坪。
2.4 活动区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由运转区和机坪组成。
2.5 航空地面事故ground accidents of civil aviation
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2.6 直接经济损失direct pecuniary loss
航空器、车辆、设备及设施修复费用,其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2.7 人员重伤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地面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自受伤之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h以上;
b)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f)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