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是针对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进行公开发行和挂牌交易的规定。
该规则旨在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规则,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具有较高信用等级,有
足够的偿还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
发行人还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并接受上市委员会的审核。
对于公司债券挂牌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债券的发行人在挂牌前提交申请,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债券的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债券期限、利率等。
经过审核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会给予挂牌批准,并对挂牌债券进行定期监管。
公司债券挂牌交易的规则还包括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的具体规定。
上海证券交
易所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来实现公司债券的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委托、查询债券信息等操作。
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交易量的限制等。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充分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债券的风险和收益。
上市公司还需定期披露财务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是为了建立一个规范、透明
的公司债券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这些规则不仅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有具体要求,也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
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一、背景介绍公司债券是指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投资者借款而发行的债权凭证。
在中国,公司债券由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市场的运作,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二、公司债券上市要求为了保证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运行,上交所对公司债券的上市提出了一些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2.1 发行人资格要求•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必须是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或机构。
•发行人必须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现金流。
•发行人必须具备适当的信息披露能力,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重要信息。
2.2 债券品种要求•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债券期限等要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必须符合债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
2.3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发行人必须确保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吸收的资金符合上交所的相关适当性要求。
•发行人需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明确风险揭示和警示信息。
三、公司债券上市流程上市是指公司债券被列入交易所的正常交易,并且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债券的上市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债券发行申请当发行人准备发行公司债券时,需向上交所提交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法律文件等。
3.2 债券上市审核上交所对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发行人资格、债券品种、信息披露等。
3.3 上市公告及挂牌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发行人需发布债券上市公告,并将债券挂牌交易,以便投资者进行买卖。
3.4 交易及风控公司债券开始交易后,上交所会通过持续的监管和风控措施,保证债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债券上市后的监管措施为了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上交所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4.1 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债券发行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上交所提交定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
(实用版)
目录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的制定目的
2.适用范围和规则依据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4.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的修订和更名
5.实行注册制的意义和效果
6.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性质和风险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是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
发行和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
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这次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证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中,对证券发行和承销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即私募债,属于非标准化债券,其风险相对较高。
随着非标转标的推进,非标准化债券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投资者需要谨慎选择投资标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上证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和于2015年5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的审核,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制作并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一、定义(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指发行上市的债券及已上市全部未到期的国债、发改委债、金融债及紧急市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证券。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公布的交易时间SoESS开市和收市时间内,执行报价交易活动,实现买卖两方根据公开信息进行报价,自愿交易的交易活动。
二、交易规则(一)证券的发行和上市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及其部分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行业注册文件,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列管规则》及其部分规定,经与门槛检查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市。
(二)证券的买卖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在其公布的交易时间内执行,执行“报价交易”形式,以公开信息为基础实现双方的交易协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入参与方的报价或申请交易,需符合本所有关规定,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新证券交易规程、公布的报价点位及单笔交易量、每个交易日交易总量等限制。
3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入参与方的报价交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本所有关规定领先限价优势规则,依据改变时新报价是优越限价还是不优越限价将相关交易接受,实施改变时新报价接受或者删除等。
(三)技术调整期1技术调整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当前市场变化或实体素材,以及紧急处理重大利空重大利好等等所调整的特殊期。
期间交易规则有所变更,调整的范围如下:(1)交易时间的前移或后移。
(2)报价有效点位的变化。
(3)单笔交易量的限制和规范。
(4)交易方式和有效交易时间的变更。
2上述调整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组织分阶段进行债券数据自动处理试跑,验证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可正常完成调整的报价交易。
(四)交易活动的有效期1上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即刻可以上市交易,包括按照其发行手续所设立的网络交易系统,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买卖服务及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号
摘要: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的目的与背景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的主要内容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的影响与意义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而发布的一项重要文件。
该指引旨在指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包括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债券的信用风险、债券发行的必要性等。
2.申请文件及编制:明确了发行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债券发行申请书、发行人基本情况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并对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3.审核程序:规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核程序,包括申请文件的接收、审核、反馈、核准等环节。
4.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在申报过程中充分披露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债券的信用状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指引2 号对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指引有利于规范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审核效率。
其次,该指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
最后,该指引有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一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上证发〔2022〕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实施程序,提升知名成熟企业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一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审核实施程序,提升知名成熟企业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债券融资经验丰富、信息披露成熟的, 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简化审核流程、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与审核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审核安排并向市场公开。
第三条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发行人评估并申请适用本指引优化审核安排。
第二章优化审核认定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发行人,本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适用优化审核安排:(一)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成熟;(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相应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三)融资经验丰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不少于3期公司信用类债券,累计发行金额原则上不少于100 亿元;(四)最近3年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最近3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五)最近36个月内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无债券或者其他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六)公司未受到债券融资限制,且最近36个月内公司未因债券业务违规被实施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七)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确定的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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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9-11-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cs/zhs/xxfw/flgz/rules/sserules/sseruler20091102c.html 【全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公司债券发行人:为对公司债券实行分类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知发布前已上市但达不到规定分类标准的债券仍可在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九年十一月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对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司制法人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非公司制法人所发行的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1.3发行人申请其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以下统称“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经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本所根据有关标准,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
1.6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1.7本所对公司债券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2.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四)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五)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对于符合2.1条所列上市条件的债券,本所根据其资信等级和其他指标对其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不能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的债券,只能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上市交易:(一)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3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债券上市条件及分类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债券上市申请3.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债券上市申请书;(二)有权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同意债券上市的决议;(四)债券上市推荐书;(五)公司章程;(六)公司营业执照;(七)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及发行情况报告;(八)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九)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十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与担保协议(如有);(十三)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十四)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可豁免上述第(五)、第(十一)、第(十三)等项内容。
3.2申请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3.4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所会员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二)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四)本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5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确认债券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二)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本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三)协助债券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申请工作;(四)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五)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经过核实;(六)协助债券发行人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七)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6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7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3.8上市推荐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本所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债券上市的核准4.1本所设立的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4.2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债券核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3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必须在债券上市交易前完成上市债券在本所指定托管机构的托管工作,并将债券持有人名册核对无误后报送本所指定托管机构。
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对该名册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4.4发行人应当在债券上市交易前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公告债券上市公告书,并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5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5.1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一)发行人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二)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三)发行人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并向本所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格式文件。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四)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五)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六)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七)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或/及本所网站。
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八)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本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九)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本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该内容。
5.2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证券法》规定的期间内,向本所提交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定期报告,并予以公告:(一)发行人概况;(二)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三)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四)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五)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六)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3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下列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
(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四)公司涉及或可能涉及的重大诉讼;(五)公司债券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证监会、本所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5.4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5.5 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应按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六章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6.1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第5.3条所含信息时,本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
发行人按规定要求披露后进行复牌。
6.2债券上市交易后,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
(一)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收到申请后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该债券上市。
6.3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其上市交易:(一)发行人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本所决定终止该债券上市;(二)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本所终止其债券上市;(三)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6.4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发行人可向本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章违反本规则的处理7.1发行人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内部批评;(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四)报证监会查处。
7.2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内部批评;(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五)报证监会查处。
第八章附则8.1本规则由本所修改和解释。
8.2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债券上市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sseportal/cs/zhs/xxfw/flgz/temp/temp20091102a.doc2.上市公告书的格式与内容要求/sseportal/cs/zhs/xxfw/flgz/temp/temp20091102b.doc附件1债券上市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一、上市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与份数(一)纸张应采用规格为209×295毫米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