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3篇)

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不仅为公司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概述1. 公司债券的定义: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公司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信誉;- 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1. 公司内部决策: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编制发行文件: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编制发行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

3. 申请批准: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批准发行债券,并提交相关文件。

4. 公告发行信息: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告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

5. 发行债券:公司按照批准的发行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渠道发行债券。

四、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投资等限制性规定。

-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对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监管措施等,以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

最新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最新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最新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2017-2018最新
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新《办法》对于债券市场的影响主要在于增大交易所债券的供给压力和弱化AAA级以下债券的需求,不过短期内这种影响程度并不大。

但总体看,新《办法》下,公司债券从技术层面具备了统一目前几乎所有债券品种的潜力,但实际上受限于需求容量、融资成本、发行便利性等因素的影响,短期内仍难撼动一级市场整体格局。

从对二级市场的影响角度看,新《办法》主要影响一是增加交易所债券的供给,但考虑到发行人会根据各市场需求状况从而融资成本差异动态选择,因此实际上也无需担忧交易所债券的供给冲击,更可能是平滑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差异;二是弱化AAA级以下债券的需求,尤其是对AA+和AA级债券的边际影响较大,不过其中主体AA-级及以下(以及AA负面、发行人亏损等)债券,由于此前已经实施了警示制度限制个人投资者参与,因此进一步的边际影响相对小一些;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主要在场外交易,并不会直接大幅增加交易所场内债券的供给压力,主要是可能会分流部分场内资金,不过这种影响也并不大。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之一在于将公司债发行人范围从目前的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中小企业和证券公司拓展至全部公司制企业(融资平台除外),以及将债券期限从1年以上拓展至任意期限,并淡化了净资产40%的限制,为未来《证券法》修订后放松该限制预留了空间。

变化之二在于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分类以及丰富公司债发行方式,将公司债发行细化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三。

债券法律与法规简版

债券法律与法规简版

债券法律与法规债券法律与法规简介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和投资品种,其发行和交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债券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债券发行、债券交易以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等方面。

债券发行法律与法规债券的发行涉及到债券发行人、承销商以及监管机构等多个主体和环节,主要涉及的法律和法规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债券发行人的组织形式、资格要求以及债券发行的程序和条件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债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和监管要求,包括债券的发行方式、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债券交易的行为规范等。

3. 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债券市场的管理机构、发行标准、备案要求等内容。

4. 国务院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准备工作等做了详细规定。

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市场准入条件以及监管措施等内容。

债券交易法律与法规债券的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交易场所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和监管要求,包括债券交易的方式、交易所的管理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债券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公司债券的登记、持仓、转让等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该公司制定了债券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则,包括债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

4.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债券市场监管的若干措施》:该措施规定了债券市场的监管要求,包括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场所的管理要求等。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法律与法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是债券市场的重要一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要求,包括信息披露要求、违约处理等内容。

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

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

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债券公开发行【发文字号】银发[98]131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8.04.01【实施日期】1998.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企业发行债券应提供保证担保,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债券认购人自行承担债券兑付风险,并拥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或在债券不能按期兑付时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二)转让、质押、继承企业债券;(三)向债券承销人、发行人查询有关发行人业务和财务信息。

第五条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揭示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企业债券发行、转让及其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债券发行与转让进行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以下名称的含义为:发行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法人。

承销人--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有从事债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

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发行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法人。

托管人--办理记帐式债券债权总登记托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登记公司)和办理该种债券登记和二级托管的承销人。

认购人--购买企业债券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一、概述
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主体为公司的债券,其发行与交易受法律和监管
机构的严格监管。

本文旨在介绍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
使投资者、发行公司及市场监管机构了解相关法规规定,保障市场的
平稳运行。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2.1 发行主体的主体资格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责任、风险
自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偿付能力等法律资格,且经审查合法。

2.2 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债券发行的总额应当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日前,
根据最近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乘以二分之一的比例范围内计算
确定;
2.公司债券发行的单张面值和发行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生产
经营规模和实际资产相适应;
3.公司债券发行的净资产、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先决条件,
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

具体如下: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3)重大事项报告: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主承销商应出具明确的专项意见并及时报送交易所;若不再符合发行条件,则终止审查;(4)重点关注:为发行人的方便,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发放均在交易所办理。

3、私募债的申报审核流程如下:(1)在交易所转让的私募债债券发行前需与交易所事前沟通,由交易所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交易所确认的前提是不在负面清单内.未事先取得交易所转让无异议函的债券,在交易所系统不允许转让。

公司债券发行人债券购回业务监管问答 2019

公司债券发行人债券购回业务监管问答 2019

公司债券发行人债券购回业务监管问答一、公司债券发行人是否可以购回本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未禁止发行人购回本公司发行的债券,但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公司债券发行人购回债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债券投资者、受托管理人等相关责任主体不得利用债券购回业务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二、发行人实施债券购回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一)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履行合规的公司决策程序,发行人不得对外发布债券购回的相关信息。

(二)仅可采用现金方式购回且必须向该只债券的所有投资者发出购买信息。

三、发行人债券购回的信息披露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一)发行人应当在债券购回开始的至少十个交易日前披露债券购回基本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债券购回的目的、债券购回资金总额、债券购回资金来源、债券购回价格、价格确定机制及其合理性、公司债券持有人申报方式、申报撤销条件、债券购回的申报期限(申报期限不得少于三个交易日)、申报金额高于资金总额时等比例分配方案、债券购回后债券处置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发行人应当公平对待各期公司债券投资者,购回指定债券时,原则上应当同等比例要约购回到期(含回售等)日在该只债券之前的所有公司债券。

(三)发行人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人购回债券事宜,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发行人债券购回开始的至少十个交易日前披露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说明本次债券购回是否符合债券购回相关条件,并向公司债券持有人提示并关注风险。

(四)发行人应当在完成债券购回或购回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购回结果。

受托管理人应当同时披露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四、哪些情形下禁止开展公司债券购回?(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仅发行人为上市公司适用)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等等。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定价与配售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第六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报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登记结算、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发行、承销、报备、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信息披露、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十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金额;(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公司债券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交易、转让。

第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第三章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一节注册规定第十四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三)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四)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五)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第二节注册程序第十七条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证券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债券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二十条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申请。

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审核意见。

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审核机制,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公开审核工作相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问询或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证券交易所补充审核。

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公司债券,并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并在每期发行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公司债券上市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公司债券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公司债券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债券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应当按规定公开公司债券发行注册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管信息。

第二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一)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影响重大;(二)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公司债券发行业务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三)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签字人员因涉嫌公司债券发行业务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六)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申请,决定中止审核的,待相关情形消失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审核。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中止审核的,待相关情形消失后,或者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就前款第(二)(三)项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规定恢复审核。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一)发行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或主承销商申请撤回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三)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六)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七)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八)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六个月仍未恢复;(九)证券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