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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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民法典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理解民法典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理解民法典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尊敬的读者:本文将围绕着民法典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展开论述,深入剖析公民权利与义务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并对相关法律规范加以解读与阐释。

第一章公民权利的基本概念与内容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据法律赋予的权益与自由,是人格尊严、自由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权利等多个方面。

其中,财产权是公民享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人身权是公民对自己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权利,人格权是公民对名誉、姓名、形象等个人权益的保护权利,婚姻家庭权利是公民在婚姻、离婚、抚养子女等方面的法律权利。

第二章公民义务与社会责任公民义务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公民义务与公民权利相辅相成,它们的平衡与健康发展对于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公民义务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自觉守法,尊重他人权益,履行契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为社会的繁荣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三章民法典对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公民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全面的系统化规范,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公民行为。

例如,在财产权利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公民对自己财产的权益保护与支配范围;在人身权利方面,民法典明确了公民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在婚姻家庭权利方面,民法典规范了婚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这些规范,民法典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章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与保障要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有效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与监督机制。

一方面,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提升司法公正性,加强对权益受损公民的赔偿和补偿机制。

另一方面,我们作为公民也应当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谈谈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是指在法律保护下,每个公民所具有的一系列权利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以下是我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1. 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多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财产权等,社会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每个公民的个人尊严和自由,并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2. 公民基本义务: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包括守法、纳税、保卫祖国、参加劳动、尊重他人权利等。

守法是公民的首要义务,不仅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包括遵循社会公德、道德规范和契约精神。

纳税义务是公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保卫祖国义务要求公民为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利益,积极参与国防建设和国防教育。

参加劳动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通过劳动,个人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尊重他人权利义务体现了公民要建立和谐社会的责任,尊重他人的人权、民主权利和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套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履行,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确保社会各方面正常运作的前提条
件。

公民既要依法享有自身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权利是宪法保障的,同时公民也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尊严的义务;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有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保护公共财产和对环境保护负责的义务。

这些基本义务的履行是公民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也是国家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其次,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社会责任。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的社会责任;宪法第44条规定公民有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宪法第48条规定公民有参与社会管理和国家建设的社会责任。

这些社会责任的履行,体现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此外,根据我国宪法,公民还有义务参与国家的国防事业。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具有国防建设的责任和公民有国防义务。

公民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征召,参加国防建设和军事训练,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做出贡献。

公民义务的履行是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是公民作为国家成员的基本要求。

公民不仅应享受到宪法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实际上,我国公民义务的履行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对公共财产保护和环境保护不够重视,部分公民缺乏社会责任感,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国家建设。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制约了国家的发展。

因此,为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应该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社会参与意识。

同时,国家也应该加强相应的法律保护和监督力度,加强对公民义务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公民主动履行义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只有公民主动履行义务,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民生福祉。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

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

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

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享有基本权力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

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

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五)低得多。

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机构与权力的分配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每个公民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从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展示宪法对公民的保障和要求。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确保公民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益。

宪法中列举了许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其保障和限制。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人身权利:公民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

2.自由权利: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同时也包括思想、良知、宗教信仰的自由。

3.人格尊严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尊严和荣誉,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虐待和歧视。

4.财产权利:公民享有财产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5.司法权利:公民享有诉讼权和辩护权,有权要求法院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宪法对公民的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违法乱纪。

2.保护国家安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国家安全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3.维护社会秩序: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章守纪,不得干涉社会秩序,不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

4.参与社会服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5.守护共同利益:公民应当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珍惜共同的生活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平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基本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共同存在的,互为表里的关系。

宪法与法律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

宪法与法律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

02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
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互动性
03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在履行自己
的义务时,也应当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
权利保障与义务履行的平衡
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确保公民能够切实履行 自己的基本义务。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表达政 治观点和诉求。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01
02
03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 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 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劳动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 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 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受教育权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国家实行教育为本 ,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
刑事权利
人身自由权
申请取保候审权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非经法定程序 不受逮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
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 辩护。
行政权利
申请行政复议权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养
加强普法教育
通过广泛的普法教育,提高公民对法律法规 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
推广法律文化
积极推广法律文化,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 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公民
义务。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要点一

公民权利与义务(一)

公民权利与义务(一)

主讲人:韩大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现行宪法的重要内容,它反映了宪法的性质和基本特点。

基本权利的设定和具体内容,关系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体表现了宪法作为根本性规范的特点。

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了公民在一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

基本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生活中应当具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它是一种稳定的权利体系。

基本权利主体是指依据宪法规定,享有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经常性主体。

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在第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

在我国宪法中,对基本权利进行了如下分类: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和特定主体权利。

平等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条件。

平等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权利,同时,也是实践过程中的权利。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从平等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平等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秩序的双重性。

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来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

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与示威自由。

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与示威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浅论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

浅论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

浅论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论文关键词:权界式宪法义务权利规范形式论文摘要: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对宪法权利作出的限制规定,就是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它有概括限制型和具体限制型两种类型。

宪法权利的法律保留限制式规定,不应视为公民义务规范。

权界式义务规范在创设目的、出现位置、表述转换等方面与明示式义务规范有着重大区别。

权界式义务规范附属于公民宪法权利规范本身,它可以转换成非义务性的表述,其实质是表示权利应当有所约束。

关于宪法权利之限制规定能否被视为公民义务规范的争议.可通过形式与实质的双重视角予以化解。

一、权界式—宪法中公民义务规范形式之一对于宪法中公民义务规范的表现形式问题,学界几乎没有专门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自觉不自觉地仅把“公民有……义务”或者“……是公民的义务”这种直接、明确的规定形式(可称之为“明示式”)识别为公民义务条款。

事实上,无论在我国宪法还是很多外国宪法之中,公民义务规范的表现形式绝不仅限于人们熟悉的明示式,还有一种“权界式”的义务规范。

宪法在确认某项公民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公民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或者针对所有宪法权利而规定应当如何行使、不得如何行使,这些规定属于对公民义务的规定。

这种义务,用李龙教授的话来说叫做“遵守法定权利界限的义务”。

简言之,宪法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对公民权利作出的限制规定,笔者就称之为权界式的公民义务规范。

在各国宪法中,权界式义务规范是比明示式义务规范普遍得多的公民义务规范形式。

1.权界式义务规范的依据普芬道夫曾说:“义务是对权利和自由的约束,它是通过对我们做一定行为的必要性的抑制来实现的。

法理学上一般认为,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什么行为或者必须做出什么行为的规则(规范)就属于对义务的规定。

学者指出,识别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主要根据法律规范行为模式部分的文字表述形式,对于义务性规范而言,其文字表述形式多为“必须……”、“应当……”、“不得……”、“禁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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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一)
论文关键词:权界式宪法义务权利规范形式
论文摘要: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对宪法权利作出的限制规定,就是宪法中的权界式公民义务规范,它有概括限制型和具体限制型两种类型。

宪法权利的法律保留限制式规定,不应视为公民义务规范。

权界式义务规范在创设目的、出现位置、表述转换等方面与明示式义务规范有着重大区别。

权界式义务规范附属于公民宪法权利规范本身,它可以转换成非义务性的表述,其实质是表示权利应当有所约束。

关于宪法权利之限制规定能否被视为公民义务规范的争议.可通过形式与实质的双重视角予以化解。

一、权界式—宪法中公民义务规范形式之一
对于宪法中公民义务规范的表现形式问题,学界几乎没有专门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自觉不自觉地仅把“公民有……义务”或者“……是公民的义务”这种直接、明确的规定形式(可称之为“明示式”)识别为公民义务条款。

事实上,无论在我国宪法还是很多外国宪法之中,公民义务规范的表现形式绝不仅限于人们熟悉的明示式,还有一种“权界式”的义务规范。

宪法在确认某项公民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公民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或者针对所有宪法权利而规定应当如何行使、不得如何行使,这些规定属于对公民义务的规定。

这种义务,用李龙教授的话来说叫做“遵守法定权利界限的义务”。

简言之,宪法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对公民权利作出的限制规定,笔者就称之为权界式的公民义务规范。

在各国宪法中,权界式义务规范是比明示式义务规范普遍得多的公民义务规范形式。

1.权界式义务规范的依据
普芬道夫曾说:“义务是对权利和自由的约束,它是通过对我们做一定行为的必要性的抑制来实现的。

法理学上一般认为,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什么行为或者必须做出什么行为的规则(规范)就属于对义务的规定。

学者指出,识别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主要根据法律规范行为模式部分的文字表述形式,对于义务性规范而言,其文字表述形式多为“必须……”、“应当……”、“不得……”、“禁止……”,等等。

所以,宪法若以这些文字对公民权利作出限制规定,就可以看作义务性规范。

有德国学者就指出,德国基本法(1949)将公民义务作为基本权利之内涵范围与限制而个别规定,如第5条第3款第二句:“教学自由并不免除对宪法的忠诚”,第14条第2款:“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利于公共福扯。

笔者提出“权界式”这种公民义务的规范形式,并非一己之见。

事实上,有不少学者持此观点,只不过没有明确提出“权界式”这个概念而已。

例如,日本学者青柳幸一、台湾地区学者林纪东都认为日本宪法(1946)第12条“本宪法保障国民之自由及权利,应由国民不断努力以保持之。

国民不得滥用之,负有常为公共福社而利用之责任”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乃是“宪法上的自由与权利之一般义务。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第S1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规定了一项公民基本义务,可称之为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

我国还有些学者则以宪法第38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为例说明,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又负有不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

德国学者HassoHofmann认为,基本权利的限制可以说是一种“广义的基本义务”。

青年学者王错博士认为,既然基本权利存在限制,那么,该限制的部分就成为公民的义务f9]。

韩大元教授总结道:“基本义务的存在形式主要有:一是基本权利中包含的伦理或道德意义上的基本义务;二是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的基本义务。

但是,并非所有宪法权利的限制规定都可以看作权界式义务规范。

例如,荷兰宪法(1983)第23条第3款:“除议会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人都有出境的权利。

”印度宪法(1949)第21条:“保护生命和人身自由—除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个人自由。

”这种宪法权利的法律保留限制式规定,不应视为公民义务规范。

因为从其文字表述来看,并没有指出公民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要从中获得有关的公民义务内容,只能通过逻辑推
导,而“宪法上的义务是不可以根据宪法规范推定的。

所以笔者所讲的权界式义务,绝非从宪法权利规范中推导公民义务的意思,推导出来的只是义务的“内容”甚或说“存在”,它不能等同于义务“规范”。

2.权界式义务规范的两种类型
(1)概括限制型的权界式义务规范
这是指对各种宪法权利加以总括性、原则性的限制,并以义务性规范予以表述的权利限制规定。

除了上文提到过的我国宪法第51条、日本宪法第12条之外,还有如俄罗斯宪法(1993)第17条第3款:“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罗马尼亚宪法(1991)第54条:“罗马尼亚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必须忠实地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但应指出,有些宪法权利的概括限制规定不宜视为权界式义务规范,因为它们属于直接针对国家的义务性规定,对于公民行使权利时所负之义务,是以设定权利之范围或条件的表述方式予以规定的。

例如,日本宪法第13条:“一切国民都作为个人受到尊重。

对于国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社,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予以最大尊重。


(2)具体限制型的权界式义务规范
这是指对某项宪法权利加以具体的限制,并以义务性规范予以表述的权利限制规定。

例如,意大利宪法(1947)第17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均有不携带武器和平地举行集会的权利。

”第2款规定:“在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时,须预先通知当局。

”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3款:“艺术和科学,科研和教学是自由的。

教学自由并不免除对宪法的忠诚。


但应指出,有些宪法权利的具体限制规定不宜视为权界式义务规范,因为它们也属于直接针对国家的义务性规定,对于公民行使权利时所负之义务,是以设定权利之范围或条件的表述方式予以规定的。

例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1791);“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挪威宪法(1814)第100条规定“新闻出版自由。

任何人,不论其写作内容如何,均不得因其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而受惩处,但蓄意和明显地表示本人或煽动他人反对法律,藐视宗教、道德或宪法权力、对抗法令,或对人进行诬告和诽谤者除外。


二、权界式义务规范的实质
张千帆教授认为,在宪法中,“规定义务和界定权利的范围是性质全然不同的两件事情:前者要求个人通过积极行为履行义务,后者则只是将个人权利的保障限于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因此,更准确地说,我国宪法第51条“不是在规定公民不得侵犯国家或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义务,而是将尊重集体或他人权利作为自己的权利也享受宪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德国学者VolkmarGotz等人认为,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之限制,在内涵、理论基础以及功能上都不相同。

VolkmarGotz指出,基本权利之限制的作用在于引导各种不同的自由、法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形成归属和界定的整合,透过基本权利之限制的概念,显示出个人自由的范畴,应该是一种经由宪法与法律所划定的以及各种自由彼此之间所界定的空间,因此,这一空间并非基本义务的作用对象。

可见,如何看待宪法权利的限制规定,颇有争议。

依笔者拙见,从规范表现形式的角度来讲,不将那些以禁止性规范或者命令性规范予以表述的宪法权利限制规定视为义务性规范,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然而,规范的形式毕竟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虽然权界式与明示式都是宪法中公民义务的规范形式,但二者在内容上和实质上都有重大区别。

内容上的区别很明显,凡是纳税、服兵役、受教育、劳动等义务,在各国宪法中皆以明示式规范的形式出现,对此无需赘述。

本文着重分析实质上的区别,这可从规范的创设目的、出现位置、表述转换等三方面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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