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关于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2012.8.2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标 签】专用发票认证问题【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2-08-27【实施时间】2012-08-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即在不改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密码体系前提下,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发票七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
并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选择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从事黄金经销、成品油经销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试运行。
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可能收到来自上述地区试点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二维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此类发票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对于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我局门户网站网上认证系统升级以前(另行公告)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二、纳税人提交的二维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密文无法解密的,可以提醒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多次认证。
对于多次认证后二维码密文仍然无法解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购买方可依据“无法认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三、认证二维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借助扫描仪发送图像信息提交后台解密,在我局门户网站网上认证系统升级后(另行公告),对于未使用扫描仪而是采取手工录入方式进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请相互转告。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发[2011]132号)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发[2011]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9f380c79563c1ec5da712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的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通知书》和《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同时废止。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各省税务机关应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纳税人投诉服务单位及人员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以及服务问题,对强行销售通用设备等行为要严格监管。
四、为消除服务违规行为的易发环节,取消服务单位组织的验机和考试,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认真落实。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工作失职渎职、服务单位违规行为频发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服务,维护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1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5a73e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25.png)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16号2000年2月21日)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省局以前年度有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我省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大力提高我省增值税管理的科技含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就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仍按照《办法》执行。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理顺职能,沟通协调,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落实本地区的推广计划。
第三条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上下级对口文件的转发,下达推行通知,对外发行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协同航天金穗公司建立本级服务单位,实施防伪税控系统内外监管和检查工作,设立并对外公布企业投诉电话,等等;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具体包括:上下级对口文件的转发,申请、接收、发放和对内发行税务专用设备,数据传输,税务机关内部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等等。
第四条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经销防伪税控系统产品;防伪税控系统产品的发放和仓储管理;建立下属各地技术服务网络;系统安全保密;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安装调试和技术维护服务;明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和违约责任;注明税务机关投诉电话,等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闽地税发[2004]234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4号2004年8月23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装分局,省局信息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代码编制问题发票分类代码全国统一为12位。
发票分类代码由省局统一编制。
我省发票分类代码设定规则如下:(一)第1位为国、地税局代码,地税为2。
(二)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其中:第2、3位代表省,福建为35;第4、5位代表地市,具体为:省局00、省局直征局90、福州01、厦门02、莆田03、三明04、泉州05、漳州06、南平07、龙岩08、宁德22。
(三)第6、7位为年份代码,2004年的代码为04,今后的年份依序编排。
本年印制未用完的发票,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第8位为行业代码,具体为:交通运输业1、建筑业2、金融保险业3、邮电通信业4、文化体育业5、娱乐业6、服务业7、转让无形资产8、销售不动产9、其他0。
(五)第9、10、11位为我省发票种类代码。
本次省局按新规则对全省现有的各种发票编制了发票种类代码,对同一种名称的发票,如果版面金额、联次、文字不同,在编制发票种类代码时,区分为不同种类的发票(详见附件1)。
今后各地若增加发票种类,应报送省局统一编制发票种类代码,省局将分行业依审批的先后顺序编制发票种类代码。
会计实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通过远程认证系统应如何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通过远程认证系统应如何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规定,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是在不
改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密码体系前提下,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发票七要素信
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
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同时存在二维码、84位字符和108位字符三种密文形式(具体票样见
附件)。
七、对于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以前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对于未使用扫描仪而是采取手工录入方式进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
3月1日起,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文帮你知晓有关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

3月1日起,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文帮你知晓有关事项(老会计人的经验)增值税发票“免认证”业务历史沿革航天信息研制开发的增值税发票系统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中国优秀发明专利奖。
2014年6月,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在上海、天津、山东、湖南4省市试点。
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分步全面推行。
2015年12月税务总局在浙江省宁波市试点“发票免认证”系统。
截至2016年1月底,全国已推行830多万户,实现了对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全覆盖。
2016年2月24日晚,央视《新闻联播——治国理政新实践·深改攻坚进行时》栏目以”发票改革迈大步,企业运营再减负”为题,重点介绍了深入推行增值税发票“免认证”业务试点情况。
2016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正式公布《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文件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增值税发票“免认证”业务推广至全国。
税务总局同时发布了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答记者问”都说了啥?1.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特点:新系统是在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系统、稽核系统和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升级形成的,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内的所有增值税发票纳入管理范围,实现购销单位、货物品名等发票全要素信息自动实时采集,形成所有发票的电子底账库。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具有发票票面信息采集完整化,发票信息传递实时化,信息存贮底账化的特点,将对纳税人开具的每张发票都进行数字证书签名,并全程监控、闭环传递到税务机关,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库。
2.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功能:新系统用于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的发票只需与电子底账自动比对,便可确认发票信息的真实性。
1)利于纳税人保护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损失。
新系统免去了以往纸质发票必须逐张扫描后解密认证的繁琐程序,特别是解决了有些发票由于票面污损、扫描设备分辨率过低等原因导致密文无法识别的难题,或是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经济纠纷、办税人员生病等特殊情况造成未按期认证发票,取消认证后,进项税发票无需扫描,实时比对,没有漏抵的问题,避免了因无法扫描认证给纳税人造成损失。
增值税发票取消扫描认证意味着啥[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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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取消扫描认证意味着啥[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后,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操作?不仅是纳税人,就连税务人员也模糊不清,甚至还会对发票管理产生莫名的担心,取消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后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规定,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这两份公告是税务机关优化办税服务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是重大利好,既方便快捷,又能节省成本。
取消认证不等于直接申报抵扣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后,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在系统中选择取得对应的抵扣信息,然后进行确认按钮操作。
只有经过确认的信息,系统自动将确认结果传输至税务局认证系统后才能抵扣。
确认这一操作按钮功能就相当于以前的扫描认证功能。
很多纳税人对这一操作不甚明确,误认为取消认证了就可直接申报抵扣了,导致在申报比对时未能通过,影响到正常纳税申报,形成不必要的损失。
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启24小时监控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信息可实时上传至税务。
会计实务:取消扫描认证后谨防两大-神坑-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这算是一项利好,殊不知里面其实也隐藏着“神坑”,最近发现掉了不少纳税人。
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已经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除纳税信用A级、B级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规定。
这里延长的是“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很多营改增纳税人可能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操作不熟,6月屁颠屁颠地跑去办税大厅或自助终端扫描认证,申报的时候发现了真相眼泪差点掉下来:按照原来纸质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方式进行扫描认证,期限并没延长,当月认证的只能当月抵扣!
二、注意确认发票信息时点,谨防进项损失风险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报征收期结束前,不得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再进行勾选、确认操作,若进行勾选、确认操作,这部分勾选、确认的发票将无法纳入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中,也不能参与下期的申报抵扣。为避免损失,请纳税人在确认当期所有发票均已勾选、确认后,再进行本期的纳税申报。本期申报征收期结束后的次日,方可开始下一个税款属期增值税发票的勾选、确认操作。每个月申报征收期的截止日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这算是一项利好,殊不知里面其实也隐藏着“神坑”,最近发现掉了不少纳税人。
一、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但扫描认证期限未变
目前的取消认证,是指。
《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2号)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这个坑估计要下个月才能发现其真正神妙之处。话说回来,如果仅是系统操作不当,就“无法纳入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中,也不能参与下期的申报抵扣”,从而剥夺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是否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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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即在不改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密码体系前提下,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发票七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
并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选择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从事黄金经销、成品油经销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试运行。
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可能收到来自上述地区试点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二维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此类发票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对于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我局门户网站网上认证系统升级以前(另行公告)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二、纳税人提交的二维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密文无法解密的,可以提醒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多次认证。
对于多次认证后二维码密文仍然无法解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购买方可依据“无法认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三、认证二维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借助扫描仪发送图像信息提交后台解密,在我局门户网站网上认证系统升级后(另行公告),对于未使用扫描仪而是采取手工录入方式进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请相互转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