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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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可参考如下: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一条为保护与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下列标准:
1、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50毫克。

2、硫化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20毫克。

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60毫克。

4、粉尘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100毫克。

5、氟化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不超过50毫克。

第四条纺织染整生产企业对排放污染物根据行业和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应确定安全操作标准和排放要求,并安装符合行业和国家要求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并及时做出改进。

第五条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解释权归行政部门。

签字: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印染废水处理印染行业是纺织工业用水量较大的行业,水作为媒介参与整个染整加工过程。

印染废水水量大,色度高,成分复杂,废水中含有染料、浆料、助剂、油剂、酸碱,纤维杂质及无机盐等,染料结构中硝基和胺基化合物及铜、铬、锌、砷等重金属元素具有较大的生物毒性,严重污染环境。

因此,本章在简要介绍几种主要印染产品废水的基础上,将重点介绍印染废水的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

第一节印染废水的产生与排放一、印染废水的产生和特性分析印染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来自织物纤维本身和加工过程使用的染化料,在印染生产的前处理过程中排出退浆废水、煮炼废水、漂白废水和丝光废水,染色印花过程排出染色废水、皂洗废水和印花废水,整理过程排出整理废水。

现介绍各工序排出的废水。

1.前处理产生的废水①退浆废水退浆是用化学药剂将织物上所带的浆料退除(被水解或酶分解为水溶性分解物),同时也除掉纤维本身的部分杂质。

退浆废水是碱性有机废水,含有浆料分解物、纤维屑、酶等,其COD、BOD5都很高。

退浆废水水量较少,但污染较重,是前处理废水有机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当采用淀粉浆料时,废水的BOD5含量约占印染废水的45%左右;当采用PVA或CMC化学浆料时,废水的BOD5下降,但COD很高,废水更难处理。

PVA浆料是造成印染废水处理效果不好的主要原因之一。

②煮炼废水煮炼是用烧碱和表面活性剂等的水溶液,在高温(120℃)和碱性(pH=10~13)条件下,对棉织物进行煮炼,去除纤维所含的油脂、蜡质、果胶等杂质,以保证漂白和染整的加工质量。

煮炼废水呈强碱性,含碱浓度约为0.3%,呈深褐色,BOD5和COD值较高。

③漂白废水漂白是用次氯酸钠、双氧水、亚氯酸钠等氧化剂去除纤维表面和内部的有色杂质。

漂白废水的特点是水量大,污染程度较轻,BOD5和COD 均较低,属较清洁废水。

④丝光废水丝光是将织物在氢氧化钠浓溶液中进行处理,以提高纤维的张力强度,增加纤维的表面光泽,降低织物的潜在收缩率和提高对染料的亲和力。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2531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2531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纺织染整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0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TOC等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9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_百度综述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_百度综述

附件七:《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08年4月目录1.任务来源 (12.GB4287-9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12.1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污染物减排的具体要求 (1 2.2我国纺织工业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22.3我国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控制技术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32.4GB4287-92排放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43.纺织染整工艺及产污分析 (53.1纺织染整生产工艺 (53.2纺织染整工业产污分析 (83.3纺织染整废水处理工艺介绍 (94.修订原则及总体思路 (114.1修订原则 (114.2总体思路 (114.3标准的框架结构 (114.4与GB4287-92标准的衔接 (114.5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134.6排放限值及制订依据 (134.7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154.8污染物监测要求 (154.9标准实施后的情况预测 (165.国外纺织染整行业环保要求 (165.1国外纺织染整废水处理方式 (165.2发达国家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 (175.3新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标准对比分析 (216.标准实施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21 6.1环境效益 (216.2经济效益 (226.3社会效益 (227.建议 (2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的实施,对控制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推动纺织染整工业的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GB4287-92颁布实施之后,国家制订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政策,对“十一五”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期间,我国纺织染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也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纺织染整工业作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行业,对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GB4287-92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盐分指标限值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修改单规定了排入内陆水体的工业废水中溶解性总固体的排放限值。

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要求,不适用于本修改单。

二、排放要求(一)修改单发布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新、改、扩建项目执行3000mg/L的要求。

(二)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工程均执行3000mg/L的要求。

(三)2018年1月1日以后,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工程均执行2000mg/L的要求。

三、排入内陆咸水(溶解性总固体>3000mg/L)水体的工业废水,溶解性总固体排放浓度应不高于受纳水体的背景浓度值。

受纳水体溶解性总固体背景浓度值由当地市环保局认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2013年6月6日《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盐分指标限值修改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标准修订的背景1.水体含盐量污染问题显现山东省是水资源极度缺乏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334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5,位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倒数第三位。

同时山东又是经济大省,GDP位居全国前三位,高速发展的经济、偏重的产业结构消耗了大量的水资源,使生态用水难以保证。

较少的生态水量导致地表水体污染物稀释和降解能力低,环境容量小。

以山东省内某大型淡水湖泊为例,该湖泊容纳了流域内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多年对该湖泊水质的跟踪研究结果表明,2006至2012年期间,湖水电导率指标逐年增高(见下图),说明该湖泊离子浓度升高,水体含盐量呈上升趋势。

经过多年来尤其是2002年以来的不懈努力,我省水环境的有机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但以高盐废水为代表的无机污染越来越突出,企业外排废水的含盐量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加以解决的时候。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8
8
11
硫化物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2
苯胺类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3
六价铬
不得检出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GB 4287-2012
单位产品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40
基准排水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量(m3/t
纱线、针织物
85
放监控位置相同
标准品)
30
35
50
8
总磷
1.0
1.5
9
二氧化氯
0.5
0.5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15
15
11
硫化物
1.0
1.0
12
苯胺类
1.0
1.0
13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75
基准排水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量(m3/t
纱线、针织物
11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2009
4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5
色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3-198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6
氨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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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533-2005)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
保护条例》,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建筑工程学院环境工程系负责起草,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丽贞、陈文兵、杨义飞、孔进、张向阳、徐少昌。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辖区的纺织染整
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 重氮偶合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及定义:
3.1 染整 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
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3.2 纺织品 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
带类等。
4 技术内容
4.1 纺织染整工业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的要
求。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废水,应达到该污水处理厂
本身确保达标排放所规定的进水标准。
4.2 标准分三时段执行,各时段标准分为A、B两级。
4.3 直接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
执行标准Ⅲ的B级标准;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
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以及将来在规定允许的水域所建排污口,都应按水体功能
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4 标准值见表1。
表1 山东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质指标 标准Ⅰa 标准Ⅱb 标准Ⅲc
Ad B d Ad Bd Ad Bd
最高允许排水量
(m3/百米布)e
2.2
2.0 1.8








BOD5(mg/L) 30 25 30 20 25 20
COD (mg/L) 170 100 130 80 100 60
色度(稀释倍数)
70 40 50 30 40 30

SS(mg/L) 70 50 60 50 40 30
pH值
6~9 6~9 6~9

氨氮(mg/L)
15 15 15

硫化物(mg/L)
1.0 1.0 1.0

六价铬(mg/L)
0.5 0.2 0.05

铜(mg/L)
1.0 0.5 0.8 0.5 0.5
苯胺类(mg/L)
2.0 1.0 1.5 1.0 1.0

二氧化氯(mg/L)
0.5 0.5 0.5

a
第一时段: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Ⅰ;

b
第二时段: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Ⅱ;

c
第三时段: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Ⅲ;

d
60%以上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采用碱减量、机织布退煮漂、牛仔线浆染等工艺的企业执行A级

标准;其它纺织染整企业执行B级标准。
e
百米布排水量的布幅以914mm计;宽幅布按比例折算。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
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等比例采样;生产周期
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等比例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 排水量
排水量不包括冷却水及生产区非生产用水,其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6 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2。
表2 污染项目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标准

1 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86

2 CODCr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3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 11903
4 SS 重量法 GB/T 11901
5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6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8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79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1

7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

8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9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

GB/T 747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10 苯胺类 重氮偶合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11
二氧化氯 连续滴定碘量法 GB 4287附录A
7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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