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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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情况

及第一章总则的简要介绍

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于1990年2月正式执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颁发执行十余年来,对规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保证其运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及技术的进步,《检规》在长期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与不足,如对压力容器的在线年度检验重视不够、部分检验报告内容重复繁琐、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未能充分反映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大量检验实践的成熟经验、部分检验要求偏严不利于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尤其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了新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1999版《容规》),《检规》和1999版《容规》存在诸多不一致处,给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这次对《检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时,为了与锅炉、管道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法规的名称保持一致,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更名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

一、对《定检规》的修订

(一)、修订过程

本规则的修订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 广泛征集对“检规”的修改意见并整理汇总;

2. 在锅炉局容器处的领导下成立了编制工作组(锅检中心;合肥通

用所;山西、广州、上海、沈阳等检验所),进行了分工并编写初稿;

3. 编制工作组对初稿进行研讨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4. 采用会议及信函等方式收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5. 编制工作组完成报批稿。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时,遵循了如下各项主要原则:

1. 对《检规》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保留或根据情况的变化稍加修订后继续保留。

2. 为了与1999版《容规》保持一致并考虑使用方便,将1999版《容规》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的要求,移植于《定检规》的有关章节。

3. 在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简化检验报告。

4. 积极稳妥地吸纳科研、技术进步的成果以及检验实践中的成熟经验。

5. 在可能条件下,与锅炉、管道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则,在整体结构上力求一致。

6. 积极吸纳各方面合理可行的意见与建议。

(3)、要修订内容

由于修订内容众多,仅择主要更动处简介于下。

1. 总体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检规》总计七章46条另有二个附件,它们是: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共6条);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共9条);第四章检验(共9条);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2条);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共5条);第七章附则(共2条);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

《定检规》总计六章54条另有三个附件四个附录,它们是:第一章总则(共10条);第二章年度检查(共9条);第三章全面检查(共7条);第四章耐压试验(共10条);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3条);第六章附则(共5条);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报告;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附录3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报告;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2. 适用范围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从仅适用于槽、罐车,扩大至适用罐车(含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及罐式集装箱。

将《容规》中的在用医用氧舱,也纳入《定检规》的适用范围。

3. 将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包括外部检查与内外部检验,修订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三种”,并增加了上述各种检验(或试验)周期的规定。

4. 增加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共12项)以及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共3项)。

5. 增加了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累积监控使用的最长时限。

6. 增加了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共7项)。

7. 进一步完善与明确了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责。对年度检验工作,增加了也可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的规定。

8. 将《容规》和《检规》中关于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及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的检查要求,全部纳入《定检规》的安全附件年度检查中,增加了上述安全附件年度检查时各种不合格项的具体标准,并明确规定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应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逾期仍未改正该压力容器

暂停运行。”

9. 为解决使用单位长周期安全运行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内外广泛调研及科学研究的结果,增加了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适当延长校检周期的规定,并对延长的条件做了较为科学可行及全面的限定。

10. 增加了年度检验结论的有关规定,结论共分四种:允许运行、监督运行、暂停运行与停止运行。

11. 将《检规》中内外部检验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修改为“全面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对必要时可采用的检测方法中,增加了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涡流检测、强度校核或应力测定等三种方法。

12. 《检规》将内外部检验的内容分为外部检查、结构检查、几何尺寸、表面缺陷、壁厚测定、材质、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埋藏缺陷检测、安全附件检查、紧固件检查等十大项,并将强度校核、耐压试验与气密性试验单列,不计入内外

《定检规》将全面检验分为宏观检查(其中包括外观检查;结构检查;几何尺寸;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等四部分)、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的补充检查、壁厚测定、表面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检查、紧固件检查、强度校核、安全附件检查、气密性试验等十大项,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的补充检查是根据生产的发展新增加的检验项目。

13. 《检规》中的外部检查仅要求检查容器外部的完好情况,而《定检规》的外观检查则要求检查容器内、外部的完好情况,规定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采用内窥镜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

14. 《检规》仅规定五种情况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而《定检规》把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情况修订为四种(其中“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是新增加的)。

15. 对埋藏缺陷的检查,《定检规》将《检规》需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五种情况扩大至七种,其中“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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