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关于转发省政府第132号令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视频办:《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2号令)已于2009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将省政府第132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特此通知。
厅科技处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抄送:广州市视频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 号《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精品】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六)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十一)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引60页word

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引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3月15日目录1 引言 (1)2 适用范围 (2)3 编制依据 (2)4 目标及原则 (2)4.1 建设目标 (2)4.2 建设原则 (3)5 建设要求 (5)5.1 建设步骤 (5)5.2 监控点范围 (9)5.3 视频监控点分类原则 (9)5.4 视频监控点责任范围 (10)5.5 监控点要求 (16)6 系统总体框架 (27)6.1 系统总体架构 (27)6.2 网络主体结构 (29)6.3 公安视频监控专网 (30)6.4 城市视频网络 (36)6.5 各企事业单位内部监控系统 (43)6.6 公安网与社会网互联原则 (44)6.7 移动目标的组网 (46)7 系统实施要求 (47)7.1 基本功能要求 (47)7.2 高端应用要求 (50)7.3 分类分级监控点建设参考要求 (51)7.4 各级监控中心运行环境要求 (53)8系统维护和管理要求 (54)8.1 运行与维护工作 (55)8.2 运行与维护职责划分 (55)8.3 各业务单位管理保障制度与台帐 (56)9术语和定义 (57)附录一: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模板一附录二: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模板二附录三: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模板三1 引言为有效推进我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将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建成技术标准统一、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全市性网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引》(以下简称《建设指引》)。
本《建设指引》对系统的适用范围、建设目标和原则、系统建设要求、系统总体框架、系统基本要求、应用管理和运行维护要求等提出概要性指引。
2 适用范围本《建设指引》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的要求,与《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实施方案》配套使用,用于指导我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应用和管理。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广州市综治视频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广州市综治视频应用平台)建设项目用户需求书项目预算:4360130元。
“★”号条款《用户需求书》中标注有“★”号的条款必须实质性响应,负偏离(不满足要求)将导致投标无效。
(请注意核对本需求书中的“★”号条款,避免遗漏)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为:云存储、流媒体服务器、防火墙、行为管理设备、24盘位IPSAN、交换机、LCD液晶屏、液晶一体机、视频解码器、无线单兵终端、DV摄像机、手持对讲终端、多网融合综合应用平台等。
其中,云存储、无线单兵终端、24盘位IPSAN、防火墙、行为管理设备、视频解码器、LCD液晶屏、多网融合综合应用平台等为关键设备。
另外,云存储、存储服务器、流媒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视频处理服务器等设备采用购买租赁服务方式,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3年之内。
★投标人须承诺应标的设备(产品)为原装的(原版的)、全新的、技术先进、性能优良、便于安装和维护、符合国家及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产品)。
★如投标人报价低于本项目采购预算80%的,投标人需同时提交对其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将据此作为投标是否低于成本价的依据。
一、项目背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是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乡管理水平、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社会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视频监控建设应用不断深入,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统筹规划不到位、联网共享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发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部署,推进平安中国建设,要求各地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建设,结合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各项业务需要,拓展全市的视频联网覆盖面,提高便民惠民管理水平,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广州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四)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八)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九)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公众信息网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十)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广州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广州综治视频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广州市综治视频应用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需求
南沙区综治中心大屏展示系统将定在办公大楼三楼进行建设,根据实地勘察,南沙区综治中心采用55寸规格2*4(2行4列)大屏系统。
大屏后留出约2米宽的设备间,可对设备进行存放。
(四)街综治中心展示系统要求
在万顷沙镇、横沥镇、东涌镇、大岗镇、龙穴街综治中心采用55寸规格2*2(2行2列)大屏系统。
在珠江街、南沙街综治中心采用55寸规格2*3(2行3列)大屏系统。
(五)系统结构
系统网络结构
广州市综治视频应用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由镇街级(综治信访中心)、区级(区委政法委)、市级(市委政法委)三级联网组成。
接入区建设方面,为每个镇街中心配备。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引言: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现代城市建设中重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之一。
为了保障广州市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制定了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广州市人口规模持续增长,社会治安问题也随之增加。
为了提高公共安全水平,广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以实时监控和记录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对于广州市的社会治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监控范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监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1. 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地铁站、公交车站、火车站等。
2. 商业场所:包括购物商场、超市、酒店、餐饮等场所。
3. 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
4. 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等。
5. 公共设施:包括公园、游乐场、广场等。
三、主要规定1. 安装要求公共场所运营单位应按照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要求,配合公安机关安装公共安全视频设备。
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监控范围和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2. 视频录像存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能够实现视频录像的自动存储和保留,在不同时间段和地点的录像存储时间要求有所差异。
存储设备应定期维护,保证正常工作。
3. 视频数据共享和保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数据应受到严格的保密和权限控制。
除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查看、复制、传播视频数据。
4. 应急响应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能够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协助公安机关处置突发事件。
监控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应急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配合进行应急处置。
5.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公共场所运营单位违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营业、吊销相关执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监管机制广州市公安机关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广州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广州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广州市公共安全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和应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系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系统建设1.视频系统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
系统应在政府、交通、金融、商业、住宅、公共场所等公共场合广泛应用。
2.视频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现有的信息管理系统、警务数据等信息平台接口,实现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并依法保护相关信息安全。
3.视频系统应当遵循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采用严格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和技术手段,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第三条视频系统管理1.各使用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交视频系统使用计划,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开展视频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等级评估工作。
2.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明确的视频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全员培训,确保视频系统的安全运行。
3.视频系统的运行状态应当保持良好,避免出现设备故障、监控盲点等情况。
4.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定期对视频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备份和归档,保留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使用规范1.视频系统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公民个人隐私,严禁滥用视频系统采集的数据。
2.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禁止私自调整视频系统时间、录像时长等相关设置。
3.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启用视频系统,为公共安全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撑。
4.未经批准,不得对视频系统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动或升级。
第五条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视频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要求使用单位按照要求纠正。
第六条法律责任1.各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管理责任,导致视频系统出现安全漏洞或不当使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滥用视频系统采集的数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四)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八)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九)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公众信息网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十)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 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所有权人与管理者、经营者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责任。
依照本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但尚未建设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进行建设。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报方案审核、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同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招投标和验收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时,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涉及建筑附属构筑物的设计与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视频系统建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固定场所,应当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适用产品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产品认证。
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标准规范。
第三章应用与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分级权限的设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禁止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
因执法原因而调整、改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或者额外开支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
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培训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不建设,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竣工验收后不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