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年4月11日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
2002年12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10月29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
1993年6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3年10月15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A2,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陕西省交通事故计算标准及责任比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
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陕高法﹝2020﹞45号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陕西省道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
陕高法﹝2020﹞45号
各部门:
》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已于2020年3月25日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
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居住地标准的,可以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
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赔偿系数。
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清单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清单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清单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住院天,护理费天×136元/天=;根据湖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5623元/年计算每天为136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计算,住院天×30=
5、死亡赔偿金:468280.00元
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20年=468280.00元
6、精神抚慰金:100000.00元
7、丧葬费:21946.5元
8、交通费:
9、被抚养人生活费
小孩出生,其抚养费为: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87元/年×3年×30%=14298.3÷2=7149.15元
父亲出生,其抚养费为: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609元/年×年=×10%=÷(个子女)=
母亲出生,其抚养费为: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609元/年×年=×10%=÷(个子女)=
以上费用共计:
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生活抚养费。
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

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我们都知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很多时候并不是当事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但不管是哪种原因,都是要对因事故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那么你知道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法同上,如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X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4、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或者(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X误工天数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X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X 陪护时间护理依赖程度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8、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详见以下对照表:陕西省2021年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一级(100%) 22858元X20年=457160元二级(90%) 457160 元X90%=411444元三级(80%) 457160 元X80%=365728 四级(70%) 457160 元X70%=320012 五级(60%) 457160 元X60%=274296 六级(50%) 457160 元X50%=228580 七级(40%) 457160 元X40%=182864 八级(30%) 457160 元X30%=137148 九级(20%) 457160 元X20%=91432十级(10%) 457160 元X10%=45716农村居民伤残等级一级(100%)6503元X20年=130060元二级(90%) 130060 元X90%=117054元三级(80%) 130060 元X80%= 104048元四级(70%) 130060 元X70%=91042 元五级(60%) 130060 元X60%=78036 元六级(50%) 130060 元X50%=65030 元七级(40%) 130060 元X40%= 52024 元八级(30%) 130060 元X30%= 39018 元九级(20%) 130060元X20%= 26012 元十级(10%) 130060元X10%=13006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X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X5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X5年X伤残赔偿指数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X20年=4571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X20年=13006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X5年=10367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X5年=28815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 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X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11、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凤价鉴字[2011]163号凤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中心接受委托,以2011年9月6日为鉴定基准日,对陕汽牌SX4255NR294重型半挂牵引型货车,车牌号:陕A-E2370,发动机号:1609C025468,底盘号:LZGJLNR469X015758事故车辆,在凤翔县长青镇罗钵寺村一组造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通信线路损失,经现场勘验、鉴定和调查测算,确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通信线路损失金额为贰万柒仟贰佰零玫元零陆分(¥:27209.06元)。
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鉴定书后三日内,向我中心或宝鸡市价格认证中心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附: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共8页。
鉴定人:负责人:凤翔县价格认证中心2011年10月17日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鉴定物品所属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一、更换材料:12532.72元1、7/2.2钢绞线: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8.38元/公斤为基价,加3.6%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177.6公斤,则鉴定价格为1512.95元;2、HYA30*2*0.4电缆: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6.51元/米为基价,加1.5%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200米,则鉴定价格为1297.04元;3、HYA20*2*0.4电缆: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5.70元/米为基价,加1.5%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200米,则鉴定价格为1135.66元;4、D164双吊线抱箍: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18.50元/付为基价,加3.6%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10付,则鉴定价格为188.06元;5、三眼单槽夹板: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9.12元/付为基价,加3.6%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10付,则鉴定价格为92.71元;6、五股拉线衬环: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1.08元/个为基价,加3.6%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20个,则鉴定价格为21.96元;7、3.0mm铁线:以电信宝鸡分公司供应价格8.15元/公斤为基价,加3.6%运杂费及0.1%运输保险费和1.1%采购及保管费,扣除残值3%,实际用量50公斤,则鉴定价格为414.25元;8、4.0mm铁线:方法和供应价格同上。
车祸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标准

车祸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标准车祸是人类出行过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每年都会有大量的车祸发生,造成重大的损失。
为确保车祸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规范车祸事故处理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法》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分为主要责任赔偿和次要责任赔偿两部分,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主要责任赔偿主要责任赔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方所负责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主要责任方应该为机动车、无车车辆负责,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等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责任赔偿的金额是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来确定的,当受害人承受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赔偿费用等)时,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全部损失,而受害人承受人身伤害时,主要责任方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确定。
二、次要责任赔偿次要责任赔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次要责任方所负责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交通事故受害人承受财产损失时,次要责任方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而受害人承受人身伤害时,次要责任方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来确定,但比例会比主要责任方低一些。
除此之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规定,当次要责任方和主要责任方对赔偿责任的态度有分歧的,或者涉及纯粹的法律问题时,应当提交法院处理,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判定,由次要责任方承担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主要责任方的比例。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责任法》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减轻受害人的负担,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补偿,维护交通安全,共建安全社会。
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8•【文号】财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保险正文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3月18日财金[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现将2013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等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由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调整为1%~2%。
请各省(区、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二、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各保监局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并对相关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继续加强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等方面的沟通协作,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等相关工作。
五、各省(区、市)应当按照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救助基金制度,认真做好救助基金相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付标准

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赔付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活⽔平也不断的提⾼,我们的出⾏也使⽤了很多代步⼯具,因此我们的交通越来越拥挤,由此引发的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那么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具体介绍陕西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赔付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2001年3⽉10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然⼈因下列⼈格权利遭受⾮法侵害,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命权、健康权、⾝体权;……”第⼋条规定“因侵权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法院除判令侵权⼈承担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2、2004年5⽉1⽇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条规定“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1、内蒙古⾃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总数50000元以下的⾦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协商处理。
(⼆)当事⼈⾝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额酌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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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版)陕西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参考数据
陕西省统计局于2013年3月1日公布的2012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2012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34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
2012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333元;农民生活性消费支出5115元。
2012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30 元。
二、赔偿计算标准及公式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左右/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
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2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人数×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73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76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73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76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
-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73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76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一级伤残为20734元× 20年=414680元;
二级伤残为414680元× 90% =373212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5763元× 20年= 115260元;
二级伤残为115260元× 90% =103734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333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15元/年×(18-被
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333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15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333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15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333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115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虑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2012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330÷
12个月×6个月= 22165元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734元× 20年=41468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763元× 20年= 1152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73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76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734元×5年= 9122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763元×5年=25140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
一般法院内部会形成一个基本意见,然后针对不同案件做具体裁量。
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权利人一般可以争取到。
不同伤残程度,不同案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多少都会有一定影响。
近一两年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精神损害抚慰金大都超过2万元,个别超过5万元甚至更多。
三、备注: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