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通知
关于开展在建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的通知

关于开展在建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的通知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部决定开展在建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目的和意义在建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是整治在建工程过程中存在的常见质量问题,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对于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集中整治和规范管理,我们将为建设工程提供更高质量的保障,提升社会满意度。
工作内容1. 制定通病整治方案针对在建工程质量通病,我们将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责任人和工作进度,并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同时,我们将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协调、监督和推动整治工作的进展。
2. 加强督导检查为了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督导检查。
各地建设局和质量监督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催促其整改。
3. 加强培训和宣传为了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我们将组织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监理人员。
同时,我们还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渠道和宣传材料,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引导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工程质量。
4. 提高监管能力为了加强对在建工程质量的监管,建设局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并进行记录。
同时,要细化监管标准和程序,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 加大惩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打击。
各地建设局和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失职、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维护行业的法律纪律和良好秩序。
工作要求1. 各地要高度重视各地建设局和质量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建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鲁建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多年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从199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和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各级建设部门和广大工程参建单位不断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狠抓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有了更高的期望。
同时,大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精装修成品房的逐步涌现,在施工队伍素质和施工过程控制方面的矛盾逐渐扩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质量通病,个别原已消除的质量通病也有所反弹,影响了工程使用功能,群众对此有些意见。
为巩固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果,从更高标准推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让人民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住宅工程的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是对前些年治理质量通病工作的深化和提高,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标志。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积极引导工程参建各方加强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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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14年起,计划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方面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工作,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同企业评优评奖、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勘察设计违犯强制性条文较多、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相关企业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住宅工程建设规模逐渐扩大。
然而,由于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管理不到位、技术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导致住宅工程质量出现一些通病。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治理工作,提高住宅质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住宅工程的整体质量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符合标准和规范。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
二、严格材料选用和采购管理住宅工程质量的关键在于选材和采购环节的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标准和要求选用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并保证供应商具有合法资质和信誉良好。
对于进口材料,需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合格评定,确保其质量可靠。
此外,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材料采购管理办法,确保材料的准时供应和有效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验施工过程中,监督检验是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施工单位应明确监督检验机构,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工艺、质量管理等进行审核和抽查。
监督检验应注重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
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评价住宅工程质量评价是对施工单位和施工工艺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是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单位应积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评价工作,配合评价机构的工作,对质量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在住宅工程质量治理工作中,强化责任追究是提高质量的重要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治住宅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宣传教育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共同研究和努力。
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认知度和参与度的重要手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吉建质[2013]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5.17【实施日期】2013.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吉建质〔2013〕7号)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年来,我省在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步提升。
但由于我省各类在建工程总量增长较大,建筑队伍迅猛发展,个别施工队伍技术力量薄弱,建设各方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质量通病现象还时常出现。
为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省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建筑工程总体质量,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治理工作,成立质量通病防治小组。
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2〕2号)有关精神。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列入监督内容,将执行通病防治情况列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通病防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存在问题项目的检查结果通报。
对一般性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责令其整改,对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工程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宣贯《吉林省保障房安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同时督促这些企业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其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全过程的控制,推动《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的落实,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质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
施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人工挖孔桩(墩)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等报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
关于进一步治理抹灰工程空鼓、龟裂等质量通病的通知

1、正常气温应在抹灰完成后间隔30天,并测定基层含水率不大于8%方可进行涂料粉刷。
2、秋冬季节抹灰工程,不能保证基层干燥时,可第二年春季进行涂料粉刷。
3、涂料粉刷工程最后一遍均应第二年二次粉刷。
4、分层抹灰间隔时间
⑴外墙抹灰:底层与中间层间隔3~5天,面层与中间层间隔7天;
⑵内墙抹灰:各层之间应间隔24小时以上;
⑶每层抹灰前应保证基层的合理湿润程度。
5、养护
⑴每层抹灰12小时应喷水养护,面层抹灰完成后应喷水养护不小于7天;
⑵高温季节阳光直射部位宜在早、晚进行室外抹灰,并抹完4小时后即喷水养护。
兴质监字[2004]1号
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
墙体抹灰空鼓、龟裂是建筑工程长期存在的质量通病,近几年来我地区虽然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但一些工程仍存在抹灰层空鼓、龟裂的通病,现再次提出如下控制措施,要求各单位认真执行,以进一步治理抹灰工程质量通病,全面提高我盟工程质量。
一、抹灰材料
1、砂:中粗砂,不得使用风化砂和颗粒较细的河砂;外墙抹灰用砂应水洗干净。
2、水泥:外墙抹灰采用普通硅酸盐P·C 32.5水泥,内墙抹灰采用普通硅酸盐或矿渣硅酸盐P·C 32.5水泥。
3、石灰膏:磨细生石灰粉或优质消石灰制成的石灰膏。
4、外加剂: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质量认可的外加剂。
三、抹灰工艺质量控制要点
1、基层处理
⑴清理突出墙面的砌筑砂浆、浮灰等杂物;
⑵墙面脚手眼、燃气、电缆、通讯等穿墙管根、孔洞堵塞严密;
⑶门窗框与墙体连接处用发泡剂填塞严密;
⑷局部找平,若局部抹灰层总厚度超过30mm时,应在找平层内铺钉镀锌钢丝网(网丝直径≮0.8mm、孔径≯20mm);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杭建工发[2011]308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随着杭州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已成为民生关注的视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工作提出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认真履行各方建设主体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道路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强化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程序: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供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作为施工依据。
2、建设单位对城市新开发区、科技园区、大型居住区等道路基础设施先行的道路工程,应在设计委托时提出道路满足后续实际使用的要求。
3、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单位的履约管理,加强质量、工期、支付情况管理,并对合同约定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4.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作业,避免反复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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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建质监(2007)0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克服工程质量通病,杜绝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工程质量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基本规定:
1、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做好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并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应认真编写《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建设单位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住宅工程应严格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DGJ32/J16-2005)、《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和《连云港市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措施》[连建质(2004)476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3、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4、单位工程主体验收时,模板必须全部拆除,门窗洞口护角做完,楼内卫生打扫干净。
二、填充墙砌筑:
填充墙墙体须保证上下有可靠支点,左右有可靠拉结。
1、填充墙体砌至接近梁底时,应留有10cm左右的间隙,并间隔15天后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填实。
一侧支撑,另一侧做成漏斗状以便混凝土灌入,并振捣密实。
待终凝后可拆模,并凿除多余混凝土,同时加强养护。
2、框架柱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后入砖缝。
应采取预埋法留置,也可采用预埋钢板,后焊拉结筋,拉结筋与留置钢筋焊接长度不得小于6cm。
当采用植入法留置拉结筋时,应抽样20%进行拉拨试验。
3、砌筑填充墙的块材(砼砌块,加气砼块、粉煤灰砌块等)出釜后必须有28天以上的存放时间,方可用于墙体砌筑。
砌块出厂时,包装必须完整,生产日期标识必须清晰。
砌筑墙体不得有瞎缝、通缝,保证不渗不漏。
三、节能保温:
1、所有进入现场的保温材料,均需有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且应有系列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2、建筑门窗应按市建设局[2006]631号文进行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气密性的性能检验。
3、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弹性涂料饰面层,如镶贴面砖必须按省建设厅苏建科(2006)287号文要求,按经省专家组论证的方案实施。
4、多层和小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弹性涂料饰面层,如镶贴面砖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编制监理细则,并须先做标准板块再大面积施工。
5、所有外墙外保温必须进行专项验收。
四、钢筋加工:
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均须按规定见证取样检测,钢筋不得异地加工成型。
五、同条件试块:
1、同条件试块的留置数量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执行。
2、同条件试块的养护环境应同对应构件的养护环境(应将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分组放在钢筋焊的笼子里,挂在对应构件上,和构件同时养护。
笼子应上锁,钥匙须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保存)。
六、砖混结构墙体:
为防止砖混结构外墙渗漏,对于KP1多孔砖应采用“三一”砌筑法,保证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小于80%。
监理单位应采取巡查和旁站结合的方法做好监管工作;施工单位应采取办班、现场指导的方法提高砌筑工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
七、实施时间: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连建质监(2005)03号文等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有关规定应继续认真遵照执行。
我站在监督抽查时,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条款的工程,将不同意该工程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作为该工程评定优质结构工程和优质工程的否定条款,另外对该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扣分,同时对相关质量责任主体记不良行为记录。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抄报: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