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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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范文(3篇)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范文(3篇)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公司领导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一)美容院、办公室和会议室;(二)职工活动室;(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院内禁烟监督员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第六条院内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院内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禁烟监督员,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条例根据____部第8____《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范文(2)一、背景1.1 吸烟对人体健康的伤害已被科学研究充分证实,尤其是二手烟对非吸烟者健康的危害,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2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减少吸烟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制定禁烟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做法。

1.3 在我国,虽然已经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吸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吸烟区域设置不合理、执法和监管不到位等。

1.4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禁烟的管理,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禁烟制度范本,供相关单位和部门参考。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娱乐场所、交通工具、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

2.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疗机构、个体经营者等。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公共场所禁烟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健康、净化环境、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而设立的一项措施。

为了有效管理禁烟工作,制定并实施禁烟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的范本,以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制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禁烟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1.室内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场、宾馆、餐馆、车站、机场等。

2.半封闭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露天餐厅、游乐园、露天舞台等。

3.有限封闭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车、出租车、轮船、列车等。

四、禁烟标识1.在禁烟场所入口、明显位置以及合适位置设置禁烟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明确显示禁烟的标识和文字。

2.禁烟标识的样式和尺寸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五、禁烟宣传1.在公共场所设置禁烟宣传资料展示区域,向人们提供禁烟宣传资料。

2.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禁烟政策的宣传力度。

3.定期组织禁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禁烟的认识度。

六、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1.公共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区域,吸烟区域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吸烟警示牌。

2.禁烟场所禁止一切形式的吸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点燃烟草制品、带烟草制品进入禁烟场所等。

3.在公共场所内,应设置监控设施,加强对禁烟规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七、违规处理办法1.对违规吸烟者,由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和警告。

2.对屡次违规吸烟者,可采取暂时禁止进入、不予服务等措施。

3.对严重违规吸烟者,可报警处理,并将其纳入相关信用系统,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执法监管1.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提高对禁烟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2.相关执法部门应组织定期检查公共场所的禁烟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罚。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范本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范本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范本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良好环境和秩序,我国决定制定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以便合理管理各类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

以下是一个____字的公共场所禁烟制度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保障非吸烟者的权益,规范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酒店、餐厅、娱乐场所、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醒目标识,明确标示禁止吸烟区域和允许吸烟区域。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者有责任组织实施本制度,为公众提供无烟的室内空间,鼓励吸烟者戒烟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章禁止吸烟区域第五条室内禁烟区域应占用公共场所空间的主要部分,其比例不得少于30%。

第六条室内禁烟区域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并予以合理隔离,确保吸烟烟气不会扩散到禁烟区域。

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确保禁烟区域内的空气质量符合健康标准,采取必要的通风和排烟措施。

第八条室内禁烟区域可以设立吸烟室,该区域应设有专门的通风设备,并需满足相关环保标准。

第九条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立明显的禁烟区域,禁止在车厢内吸烟。

第十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特殊场所应当全面禁烟,不得在室内任何区域开放吸烟,以示榜样作用。

第三章合理规范允许吸烟区域第十一条允许吸烟区域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应当设置在禁烟区域的可见范围之外。

第十二条允许吸烟区域应当设立醒目的标志,明确标示该区域为允许吸烟区域。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在允许吸烟区域内应设立吸烟区域,保证吸烟者有合适的场所进行吸烟。

第十四条允许吸烟区域可以设立吸烟室,但该区域不得排放烟雾,应设备通风设备确保空气质量。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吸烟纪律制度和管理规定,明确吸烟行为的管理办法和处罚措施,并在公共场所内公示。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吸烟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培训。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禁烟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吸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禁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禁烟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员工和访客应当共同遵守本禁烟管理制度,保护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禁烟区和吸烟区,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吸烟标识,以提醒各方遵守禁烟规定。

第二章禁烟区与吸烟区的划分和标识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禁烟区和吸烟区。

第六条禁烟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 室内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休息室等。

2. 公共交通工具的客舱、车厢、候车室等。

3. 餐饮场所的室内区域。

4. 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第七条吸烟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特定的室外区域,避免烟雾对非吸烟人员造成困扰和危害。

2. 合理的空气流通条件,避免烟雾在吸烟区内停留。

第八条禁烟区和吸烟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吸烟标识,用以引导和提醒各方遵守规定。

第三章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禁止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 室内公共区域。

2. 公共交通工具的客舱、车厢、候车室等。

3. 餐饮场所的室内区域。

4. 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访客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如有违反规定者,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劝阻和制止。

第十二条发现吸烟行为的人员应当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说明。

第四章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口头警告:对于初犯或者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书面警告:对于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行为。

关于办公室禁烟的规定

关于办公室禁烟的规定

关于办公室禁烟的规定办公室禁烟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办公室禁烟已成为一种全球范围内的趋势。

禁烟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提高员工的健康水平,还能增强工作效率和提升企业形象。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公室禁烟的规定,包括禁烟范围、禁烟时间和处罚措施等。

二、禁烟范围1.办公室内禁烟:办公室内包括办公区域、会议室、歇息室、洗手间等公共空间,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2.办公室外禁烟:办公室周围的公共场所,如入口、走廊、电梯间等,同样禁止吸烟。

三、禁烟时间1.工作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得在任何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吸烟。

2.歇息时间内:员工可以在规定的吸烟区域内吸烟,但需确保不会对他人造成不适或者危害。

四、禁烟标识1.室内标识:在办公室内的显眼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以提醒员工禁止吸烟。

2.室外标识:在办公室周围的公共场所设置禁烟标识,以警示过往行人。

五、禁烟宣传1.宣传材料:制作禁烟宣传海报、手册等宣传材料,向员工普及禁烟知识和政策。

2.培训活动:定期组织禁烟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禁烟政策的认知和遵守度。

六、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初犯者,可通过口头警告提醒其遵守禁烟规定。

2.书面警告:对于多次违规的员工,可赋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3.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规者,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罚款、停职等。

七、禁烟监督与管理1.监督责任: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共同承担禁烟监督责任,确保禁烟规定的有效执行。

2.监督措施:设立禁烟巡查组,定期巡查办公室内外场所,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

3.员工参预:鼓励员工积极参预禁烟管理,如发现他人违规吸烟,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八、禁烟效果评估1.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评估禁烟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2.员工反馈:鼓励员工提供对禁烟政策的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改善和完善禁烟措施。

九、禁烟奖励机制为了进一步推动禁烟政策的执行,公司可设立禁烟奖励机制,对积极遵守禁烟规定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如奖金、荣誉证书等。

公共场合禁烟规章制度内容

公共场合禁烟规章制度内容

公共场合禁烟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创建清洁、卫生的社会环境,减少吸烟对身体健康的危害,本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公共交通设施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禁烟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

第四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原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公共场所禁烟的秩序。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室内公共场所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宾馆、咖啡馆、酒吧、KTV、健身房、剧院、影院、展览馆、博物馆等。

第七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张贴禁烟标识,提醒和规范各类人员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第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禁烟制度,明确禁烟责任人员,定期检查和整改禁烟情况。

第九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和单位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室外公共场所第十一条室外公共场所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公共汽车站、地铁站等。

第十二条室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吸烟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在室外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注意不影响他人,保持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四条在室外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排除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确保公共安全。

第四章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第十五条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车、飞机、客车、出租车、地铁、公交车等。

第十六条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对吸烟行为加强监督,规范乘客行为,维护乘车环境。

第十七条在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上吸烟的个人和单位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受到限制乘坐。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责任人员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4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4篇)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促进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特制定本禁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商场、餐厅、娱乐场所、图书馆、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所有公共场所应做好以下措施:1. 设置明确的禁烟标识,明确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区域,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禁烟规定,告知公众。

2. 提供充足的烟灰缸,在吸烟区域设置专用的烟灰缸,并定期清理和更换。

3. 加强巡查和管理,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处罚。

第四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通道,包括楼道、走廊、电梯间等。

2. 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包括电影院、剧院、演唱会场馆等。

3. 餐厅,禁止在餐厅内吸烟。

4. 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站,禁止在公交车、地铁、火车、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内吸烟。

5. 公共卫生区域,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间等。

6. 学校和教育机构,禁止在学校和教育机构内吸烟。

7. 公共场所内已明确标明禁烟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负有以下责任:1. 制定和完善禁烟制度,保证公众能够获知并遵守禁烟规定。

2.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升员工对禁烟制度的认识和遵守。

3. 设置明确的禁烟区域,确保公众的权益。

4. 定期巡查和清理禁烟区域,确保禁烟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5.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处罚,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环境。

第六条公共场所禁烟管理违规者,将接受以下处罚:1. 违规个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及以上罚款500元。

2. 违规场所,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2000元,第三次及以上罚款10000元,并可要求暂时关闭。

3. 涉及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公众在公共场所内遇到吸烟违规行为,可向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八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和个人对举报投诉的虚假陷害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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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第一条 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
烟 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全院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
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 控制烟领导小组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
职责:
(一) 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 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 所有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
所有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
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本规定控烟领导小组人员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富民县罗免镇中心卫生院
20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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