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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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吸烟有害健康,这是一个被广泛认知的事实。

为了创造一个清新、健康、文明的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加强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域、会议室、走廊、电梯、食堂、休息室等。

二、管理原则1、全面禁止原则在规定的场所内,全面禁止吸烟,不设吸烟区。

2、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在禁止吸烟管理中的责任,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宣传教育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遵守意识。

三、管理责任划分1、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禁止吸烟工作负总责,确保相关资源的投入和政策的有效推行。

2、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禁止吸烟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员工遵守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3、安保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的巡逻,发现吸烟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员工个人自觉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有义务劝阻他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

四、宣传与教育1、利用单位内部的宣传栏、电子显示屏、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和禁止吸烟的规定。

2、定期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讲座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3、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戒烟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监督与检查1、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和公共区域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吸烟现象、禁烟标识是否清晰、宣传教育工作是否到位等。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相关部门和个人限期整改。

六、违规处理1、对于首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个人,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2、对于多次违规吸烟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3、对于部门内多次出现吸烟违规行为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七、奖励机制1、设立禁止吸烟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部门奖项,对在禁止吸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2、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如奖金、荣誉证书等。

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全体员工严禁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走廊、会议室、食堂、卫生间等地方。

第三条本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吸烟区,员工在指定吸烟区方可吸烟,但须保持场地整洁,不得乱丢烟蒂,并在吸烟结束后正确熄灭烟蒂。

第四条本单位将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禁烟意识,增强防范吸烟的能力。

第五条对违反吸烟管理规定的员工,本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纪律处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将另行通知。

制定单位:XXX公司制定日期:XX年XX月XX日制定单位章程:一、禁止吸烟的目的为了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公司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禁烟管理规章制度。

二、禁止吸烟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在办公场所及公共场所都禁止吸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食堂、卫生间等场所。

三、禁烟方式公司将设立吸烟区,在指定吸烟区方可吸烟,但须保持场地整洁,不得乱扔烟蒂,并在吸烟结束后正确熄灭烟蒂。

四、宣传教育公司将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员工对禁烟意识的认识,提高员工的防范吸烟能力。

五、监督执法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罚,轻者批评或警告,重者纪律处分。

六、其他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将另行通知。

制定单位:XXX公司制定日期:XX年XX月XX日本规定共计XXX字。

以上为禁止吸烟管理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愿在公司内创造一个健康、和谐、清新的工作环境,关心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公司发展。

愿员工们共同遵守,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杜绝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公共场所的公司职工、协力单位人员及到公司洽谈公务的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场所第三条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会议室、接待室、各办公室、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二、门厅、走廊、楼梯、大厅、餐厅、浴室、卫生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三、设备室、库房、机房、楼梯间等功能性用房;四、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厅内。

第三章禁烟工作的管理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在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

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第六条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禁烟管理的宣传教育、检查落实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在禁烟场所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九条所有公共区域禁烟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章考核与处罚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办理业务的外来人员在禁烟场所吸烟,经劝阻不听者,应不予其办理业务;一经发现吸烟,对相关部门的陪同人员,按视同违反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导致禁烟规定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提出专业考核。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烟草制品的吸食、点燃、燃烧、吐烟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并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宣传教育。

经营者有义务向吸烟人员提醒并劝阻其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内没有任何吸烟区域,并设置吸烟人员持照自行吸烟室或设立吸烟区域。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劝导。

如情节严重,可报请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简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空间的环境质量,防止二手烟的危害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咖啡馆、酒吧、公园、办公场所等。

禁烟范围根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以下场所禁止吸烟:1.室内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餐厅、大厅、图书馆、电影院等;2.半封闭场所: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车站候车室等;3.室外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体育场等;4.公共车辆: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等车内吸烟。

禁烟标识根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有义务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禁烟标识应明确地告知公众该场所为禁烟区域,并标示吸烟引导设施等信息。

管理措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了如下管理措施:1.管理人员:每个公共场所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执行禁烟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警告;2.吸烟室设置:部分公共场所可以设置指定的吸烟室,但吸烟室应满足严格的通风和过滤要求;3.社会监督: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举报违反禁烟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和处理;4.处罚措施:公共场所违反禁烟制度的,将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制裁。

效益与影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益和影响:1.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非吸烟人士的二手烟危害,降低各类疾病的发生率;2.净化公共空间:改善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提高公共空间的舒适度;3.增加吸烟者戒烟意愿:通过制度的强制执行,鼓励吸烟者戒烟或减少吸烟频率;4.社会认同度提升: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健康倡导,提升了社会的整体认同度。

结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公共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正确认识吸烟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全面执行禁烟制度,将使我们的城市更加宜居和文明。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健康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权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单位内部和其他被规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三条禁烟管理应当遵循“全民禁烟、全面宣传、全面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禁烟范围、责任单位、执法部门、禁烟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章禁烟范围第六条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公共交通工具: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2.医疗卫生机构: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卫生机构内部;3.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剧场、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内部;4.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内部;5.办公场所:各类单位办公场所内部;6.商业场所:商场、超市、餐厅等商业场所内部;7.其他被规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七条禁烟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放松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力度。

第三章责任单位第八条禁烟管理责任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禁烟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推广和监督检查;2.公共场所经营者:负责落实禁烟管理制度、设置禁烟标识、配备禁烟设施,接受监督检查;3.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禁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4.社会组织和公民:负责宣传推广禁烟理念、监督管理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共同推动禁烟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禁烟设施建设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禁烟标识、禁烟区域和吸烟区域。

禁烟区域应当明显标识并设立禁烟设施,以方便吸烟者进行吸烟。

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者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禁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禁烟设施的管理,确保禁烟区域的有效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宣传推广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禁烟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增强公众对禁烟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创造无烟环境,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共场所禁烟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

第三条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交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会堂、酒店、餐馆、商场、体育场、车站等。

2. 禁烟指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第二章禁烟规定第四条公共场所禁烟原则公共场所应实行全面禁烟,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第五条建立明显标识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提醒公众禁止吸烟。

第六条禁止吸烟的区域划分公共场所应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和措施,确保全面禁烟。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区域范围禁止吸烟的区域应包括公共场所内的各个室内场所、过道、楼梯、电梯、洗手间等公共区域。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除特殊区域外,公共场所的室外场所也应禁止吸烟,并设置相应的标识。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公共场所应定期发布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信息,提高公众的禁烟意识。

第十条禁止吸烟的监管与执法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禁烟监管与执法,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受保护人员的义务受保护人员(如酒店服务员、商场售货员等)有责任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进行提醒和劝阻,维护禁烟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可能被强制离场。

第十三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依法给予罚款,并可能面临营业执照暂停或吊销的处罚。

第十四条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公众可以通过方式、邮件等方式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监督执法机构公共场所禁烟的监督执法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法律保护对于积极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七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内;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五其它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四其它相关工作;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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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

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

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内;(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

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

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四)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

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

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

——拉蒂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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