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
论民事责任与债

一
种 给 付 之 代 偿 的 50 } 9
要 求 支 付 “ 金 ” p ea 或 “ 款 ” p cna或 rs 罚 ( on ) 债 ( eu i e cei ) 只 是 当根 据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不 能 给 付 或 清 偿 rdt , a 时 , 利 享 有 人 才 能 通 过 执 行 方 式 对 其 人 身 采 取 行 权
期 债所 产生 的 主要是 人格 责任 , 论 是小 偷还 是借 无
贷 人首 先均 以 自己的人 身负责 并 陷于受 役状 态 , 如 依 罗 马 十 二 铜 表 法 (e u d cm a aa u 第 三 表 1xd o ei tb lr m) 之 规 定 , 务 人 如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 权 人 有 将 其 卖 债 债 为 奴 隶 与 生 杀 予 夺 之 权 _ 。后 来 , 律 规 定 应 当 7 。 。 法
由是 观 之 , 马 法 上 的 债 的概 念 与 其 说 是 现 代 罗
民 法 意 义 上 债 的 萌 芽 , 如 说 是 责 任 的 变 体 , 而 不 因
此 处 将 此 种 意 义 上 的 债 (bi t ) 为 “ 任 ” 未 o l ai 译 g o 责 也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 S0CI AL SCI ENCES
J 1, 0 9 u .2 0
Vo .7 11 No. 4
第 1 7卷
第 4期
论 民事义务 与 民事责任 的 区分
高 留志
( 州大学 法 学院 , 郑 河南 郑 州 4 0 0 ) 5 0 1
混 用 , 不 承认 二 者 的严 格 区别 。 并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否存在 区别 ,二 者有何 区别 , 这 是研习 民法学 的学者必须思考 的问题 。长期 以来 , 然我 国 虽 学者对上述问题有过诸多思考 , 也有人就此提 出相对 明确的 观点 , 由于缺 乏合理 的理论 和现 实说明 , 但 学界 尚存很大 争
般保护 义务之违反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因之 , 此种义 我 国台湾地 区学者对 “ 近似论 ”的阐述 , 与德 国 民法理
务常 以契约责任 、 侵权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称之④ 。 论混用债务与责任一脉相承。由于这些学者 的著作在我国大 陆广泛 发行 , 近似论 ” “ 在我 国大陆影 响很广 。但 是 , 区分 民
关键 词 : 民事 义务 ; 民事责任 ; 区分
中图分 类号 : 9 D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9 5 2 0 0 — 0 9 0 10 — 0 X( 0 9) 4 0 8 — 4
他场合 以 “ 责任”指称可称为 “ 义务”的内容。应注意 的是 , “ 责任 ” 一词 , 多种形态 , 具 如第 14条第 1 8 项前段规 定 , 因 故 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 , 负损害赔偿 ‘ 责任 … ② 。 这种 “ 责任 ”, 意指应 就其行 为所生 的结 果 “ 负责 ”, 即应 对 其行 为所生损害予 以赔偿 。王泽 鉴先 生将 “ 责任”与 “ 义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摘要: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处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的主要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中,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外,其他法律并未对其予以明确。
侵害人身权利造成的损害赔偿优先,但侵害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与罚款、罚金之间顺位问题并没明确规定。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理论基础私权,国家或集体权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私人权益优先。
因此,侵害人身权、部分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及涉及违约中的损害赔偿应当优先,包括在优先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私权优先;权利类型化;损害赔偿优先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14-02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法律规定及意义我国的刑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等10部法律对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都有规定,即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在理论界,刑法学领域的对财产性的执行研究较深入和系统,其中肖建国教授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的角度提出公法上债权理论和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理论,为处理财产性责任竞合提供了理论基础。
而在民商事领域,学者并未对其进行系统的了解和研究。
(一)我国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立法现状目前,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散见上述法律之中,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民事赔偿责任、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刑的处理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但长期受到刑事案件优先处理的观念的影响,罚金优先民事责任获得收缴的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尤其在行政案件中,罚款优先获得执行的现象却是常态。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该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表明由同一行为或者事实导致承担多种法律责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时,民事赔偿优先成为一种趋势或者倾向。
(二)民事赔偿责任确立的意义《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的界定和赔偿标准

民事责任的界定和赔偿标准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他人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界定民事责任的方式和确定赔偿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事责任的界定及赔偿标准。
一、民事责任的界定民事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表明,民事责任的界定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素: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
在具体案例中,根据违反的法律规定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种类型。
1.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侵权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以过错为依据的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过错责任的情形是,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无需证明经营者有过错。
这就是无过错责任的典型例子。
2.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利益受损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的违约责任类型包括履行责任、赔偿责任和解除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要求支付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的赔偿。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赔偿标准的确定确定赔偿标准是界定民事责任后的重要环节。
我国法律对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1. 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应当将损失减少或者消除,使受害人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

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赔偿损失作为民法中最为常见的⼀种救济措施之⼀,在许多民事类案件都能见到。
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了解相关知识,有利于当事⼈正确做出赔偿请求,更能容易得到法院⽀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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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因合同当事⼈的违约⾏为,给对⽅当事⼈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的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进⾏:(⼀)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的违约⾏为使受害⼈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完全赔偿是对受害⼈利益全⾯的、充分的保护。
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的违约⽽使受害⼈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也应以⾃⼰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当然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直接损失为现存的损失,可以说“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般也不会产⽣争议。
关键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后债权⼈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
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未来性。
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是⼀种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履⾏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能够预见的损失。
3、可得利益具有⼀定的现实性。
尽管可得利益并⾮订⽴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不违约,是⾮违约⽅可以得到的利益。
(⼆)合理预见原则合理预见原则,⼜称之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
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能否预见的标准采⽤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般⼈的预见能⼒为标准。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违约⽅的有⼒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试从民事责任制度评述我国的债法体系

,
随着 现代 民 事法律 关
条专 门规定民事责任的 卜 种形式 表
系的复杂化 对债 的范 围需要 重新 界定 债 的特 定行 为从 木土 是 交付
财产 完成工 作 支付金 钱等 是 具 有经 济价侦 的关 系 不 作为也 耳以 作为债务的 一 种 形式 但 是 不作为 应 当 以作为债权人 实现 债 权的 必 要
, , 。 。
民事责任 是 民事 主 体违 反 民事义务所 应该 承 担的 法律责任 是 民 法 规 定 的保护民 事 主 题权利的 救济措施 承 担 民 事责任 的方式有 停止 侵害 排 除 防碍 和 消除危险 更换 赔 偿损 失 支 付违 约 金
, , , , 。
面上 看 此 种列举方式使法 官或 当事人 易 于 了解 民事责任究竟有哪 些 形式 实际 上 因 不 同 的 责 任 形 式 是 与 不 同 的 责 任联 系在 一 起 的 如违 约 金 是违 约 责 任 的 形 式 恢 复名 誉 是 侵害 名誉权的责任 形式
, , , ,
只有 在
试 从 民 事 责 任 制 度评 述栽 国 的债 法休 系
张孟 一
摘 要 本 文 主 要是 从恢 复名 誉 消除影 响 赔 礼 道歉 等民 事责任 形式 上 对我 国的债法 体 系加 以 评述 从 而 区分 债 与民 事责
民 事责任 民 事责任 制度
, , ,
任的关系 关键 词
债法体 系
文 献标识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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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债的 构成 的 内在统 一 性 也 是 为了 建立 新 的民 事责任体 系 从 而 理顺救济权体 系 对债的 范 围需要 重 新界 定
, 。 。
强 调 消除 影 响 恢复名誉 和 赔 礼 道 歉是责任 而 不是伏 不 是概 念 之争 而 是 设 计 民法 典的请求权体 系的问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方式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后果具体体现为本条所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本条承继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本条沿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集中规定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方式,这是对我国既有民事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的承继。
论侵权法与债法的关系

论侵权法与债法的关系一、传统民法对侵权法与债法关系的理论债法又称债权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一词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在私法之源——古罗马法中,债被称为“法锁”,分为“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最早区分了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并将其统称为“债”,归入“债法”当中。
综观大陆法系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三编规定了“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第四章为“非因合意所发生之债”,里面规定了侵权行为;《德国民法典》在第二编“债法”中,将侵权行为与各类合同一起作为“各种债的关系”加以规定。
(一)“侵权之债”是“债法”体系组成部分侵权行为,广义上指应对于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狭义上指因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之债即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
其中,有赔偿损害义务的侵害人,为债务人。
有请求赔偿权利的受害人为债权人。
侵权之债的法律制度早在占代罗马法时期就已经确立了,它为大陆法系民法所承袭。
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侵权之债列入“非因合意而发生的义务”之中,1896年《德国民法典》将侵权之债规定在“债的关系法”中,同年颁布的《日本民法典》将侵权之债规定在“债权”之中。
在前苏联,侵权之债称为“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
(二)侵权法纳入债法的缘由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将侵权法纳入债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传统的侵权行为主要产生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将其认定为损害赔偿之债进而受到债法的调整。
债的发生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①。
根据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侵权行为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将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受害人作为债权人得请求作为债务人的侵害人赔偿损失。
正是从债的发生原因出发,大陆法系的民法将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①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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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名法 学 家 郑 玉 波 先 生 有 言 : 损 害赔 偿 之债 通 则 , 中 只有 1 6条 规定 了 损 害赔 偿 这 个 概 念 。 “ 其 4 者, 以损 害赔 偿 为标 的之 债也 。 _2 即损 害 赔偿 之 且 该条 只是 一 个 关 于侵 权 行 为 的涉 外 法 律 适 用法 ” l 】。 债, 是指 以损 害 赔 偿 为 标 的 之 债 。而 “ 谓 损 害 系 规 。而真 正 与损害赔 偿近 似 的 概念 却 规定 在 了 14 所 3 法 益所受 之不利 益 ” , 即损 害赔 偿 乃债 的一 种 , 其 条 : 承担 民事 责任 的方式 主要 有 : “ …… ( ) 七 赔偿 损 特 殊性 , 在 于其 以损 害赔偿 为 内容 , 而相对 于其 失 …… ” 即 该 条 中的 赔 偿 损 失 的概 念 。但 该 条 也 乃 从 , 而 他种类 的债 , 具有 更 强 的法 定 性 。又 如 曾 隆兴 教 并没有 对赔 偿损 失 做一 个 明确 的规 定 , 只是 笼 统 其 授所 说 : 凡 因人 为 因素 引起 损 害 时 , 害人 得 依 民 的规定 为 民事责任 的一 种承 担方式 。可结 合 14条 “ 被 3 法或 其他法 律规定 , 向加 害人请 求损 害赔偿 , 为 民 的其他 内容 , 称 也似 乎 可 以得 出该 赔偿 损 失 的 概念 仅 事责任 。 ¨ ” 可见 民事 责任 乃 往 往 和损 害 赔 偿 之债 指 金钱赔 偿 。至于 16条 那个损 害赔偿 的概 念究 为 4
Ab ta t sr c :Th b iain fr d ma e s a c n e fe s d i U h o y o ii l w,b ti cu l e o l to o a g s i o c pto n u e n O rt e r fcv l a g t u s a t a l y h r o f n t e l gsain. And cvll w,a he t r f r Ch n ’ H r ntlw s is rl to s i a d t nd i h e ilto i ii a s t e m i aS c re a ha t e ain h p o wih i.Th r fr t t e e oe,t i ril h sa tce,b s d o hee itn a n e u ai n ,a d t k n n o a c u tt e a e n t xsi g lwsa d r g lto s n a i g it c o n h ifu n e o r n lg ls se n Ch n n e c fGe ma e a y tmsi i a,a d ma i e e e c o t e r lv n e a r vso s a d l n kng r fr n e t h ee a tlg lp o iin n d c rn n Tawa n r n o ti e i i n a d Ge ma y,r — x mi e h eai n hp b t e ii la i t nd o l ain fr e e a n st e r l t s i ewe n cvl i bl y a b i to o o i g d ma e a g s,S st ep t p l h a O a o h l o a p y t e lw. Ke r s i i la ii y wo d :cvl ib l y;o lg to rd ma e ;tr ;b e c fo l ai n t b ia in f a g s o t r a h o b i to o g
我 国现 行 法 的用 语 , 与 损 害 赔偿 之 间 的关 系似 也 有 某 种 联 系 。 因 此 , 必 要 从 现 行 法 规 出发 , 结 合 我 国对 于 其 有 并 德 国法 系 的继 受历 史 , 时 参考 台 湾地 区和 德 国 的有 关 法 条 和 学 说 , 新 审视 损 害 赔 偿 之 债 与 民 事 责 任 的关 系 , 同 重
以 求有 助 于 法律 适 用 。
Hale Waihona Puke 关键词 : 民事 责 任 ; 害 赔 偿 之债 ; 权 行 为 ; 务 不 履 行 行 为 损 侵 债 中 图分 类 号 : 93 8 D 2 .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 2 X(0 0 0 O 17 90 2 1 )2一 ¨O— 3 o
企 肥 学 统 学辛 ( 艮 社会科学版)
21 0 0年 3 月 第 2 眷 第 2期 7
J un l f fi nvri ( o i c n e ) o ra o e U ie t S c l i c s He sy aSe
Ma .2 1 o . 7 No 2 r 0 0 V 12 .
论 民事 责 任 与 损 害 赔 偿 之 债 的 关 系
胡川 宁
( 南 政 法 大 学 民商 法 学 院 , 庆 西 重 403 ) 00 1
摘
要 : 害 赔 偿 是 我 国 民法 学 中 经 常被 使 用 的 一个 概 念 , 而 在 立 法 当 中却 难 觅 其 踪 迹 。 并且 民事 责 任 作 为 损 然
On t e Rea i n hi t e v lLib lt n h l to s p Bewe n Ci i a iiy a d Obl a i n f rDa a e i to o m g s g
HU u n nn Ch a - ig
( i l n o me i a col Suh et nvrt o P li l cec n a C ogig 4 0 3 , hn ) Cv dC m r a L wSho, o t s U i sy f o ta Si eadL w, hn q 0 0 C i ia cl w e i ic n n 1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