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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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电子版(7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电子版(7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电子版请示报告制度凡下列情况必须及时请示报告:1.因特殊情况需对工作计划作重大调整;2.首次开展的计划生育新技术;3.切除脏器或对手术方案作重大改变;4.需要请站外会诊或转院;5.手术医疗事故或差错;6.站内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工作人员受到威胁时;7.住站受术者私自离站以及有发生危险可能时;8.重大经费开支以及重要物资损坏、现金丢失或成批药品变质时;9.各项常规统计报告表;10.各项常规统计报告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基层指导及孕前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要配合各级政府,计生委负责对育龄妇女进行分类管理,落实节育措施,搞好孕情监测。

1.县服务站要责成业务能力强,有一定____管理能力的业务骨干分工负责指导乡服务所开展育龄妇女的管理及孕情监测工作。

____乡服务所要____村计生服务人员开展查环、查孕工作,对重点户的孕情了如指掌,对连续漏查____次的重点对象,必须做到上门访视,服务到家,最大限度地减少计划外怀孕和出生。

____乡所包村人员要与村妇女主任、村计划生育服务员密切配合,严格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做好孕情管理,力争做到无计划外怀孕和法定内怀孕对象擅自引产。

4.村服务室全面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活动及孕情管理工作,发现孕情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5.对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填好卡片,按时上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电子版(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1.站内每天均应有值班医生,负责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的各项临时性技术工作,遇有疑难问题,应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2.对急诊入站者应及时检查、填写记录、给予必要的医务处臵。

3.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住宿,不得善自离开。

当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

4.值班医生和经管医生在下班前均应将危重受术者或待产妇女的情况记入交接班簿,并相互进行床头交接班。

5.值班医生在每日早会上应将住站人员情况作重点交班、对重点病员进行床头交接班。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增长而实行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该条例于2001年12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中国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计划生育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采取综合措施,在经济、教育、卫生等方面发挥作用,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机构是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技术保障体系,加强计划生育人口信息管理和科学研究,保护计划生育人口权益,加强人口计生国际合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第五条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是,坚持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的方针,以及严格控制超生和高龄生育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计划生育,推行多种计划生育方式,改善计划生育服务,为实现二孩政策提供条件。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生育制度,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人口的基本信息管理第八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准确把握人口数量、结构和动态变化。

第九条鼓励推广计划生育技术,保障计划生育人口的健康和权益,减少不良出生的发生,提高人口质量。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口计生科学研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展信息搜集、统计和分析,及时研究和预测人口发展的趋势和问题。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保障体系第十一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保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通过加强人口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素质和能力,适应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是指在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1. 工作目标: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目标,如控制人口数量、提高生育健康水平等。

2. 组织机构:明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如计划生育咨询中心、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

3. 人员要求:明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素质要求,如医学背景、职业道德等。

4. 服务内容:详细列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如健康咨询、避孕方法介绍、妊娠检测等。

5. 服务流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流程,如登记、咨询、诊断、手术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

6. 保障措施:制定保密原则,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密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手术操作的安全性;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药品等。

7. 监督管理: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如定期检查、考核评估等,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8. 教育宣传: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的教育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和意识。

9. 纠纷处理: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处理程序和方式,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保障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制定本规范。

二、规范宗旨本规范的宗旨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内容1、机构资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包括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2、人员要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3、服务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4、服务流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包括预约、就诊、检查、诊断、治疗、随访等环节。

5、质量控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检查、定期评估、定期整改等。

6、安全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事故处理、药品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

7、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患者信息保护、数据统计等方面。

四、实施要求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检查。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范要求。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4、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本规范是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重要法规,它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

我们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以及社会各界都能够认真执行本规范,共同推动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文,是指为了保护和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增长,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操作。

一、工作目标:1. 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增长;2.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手术等相关服务,满足人民的计划生育需求;3. 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工作内容:1. 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2.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提升人民的计划生育意识;3.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解答人民关于计划生育的疑问;4. 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需要手术的人民提供手术服务;5. 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卫生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的安全和卫生;6. 收集统计相关数据,定期上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情况。

三、工作流程:1. 接受人民的计划生育技术咨询请求,提供准确的咨询信息;2. 对于需要手术的人民,进行相关体检和评估,确保手术的适宜性;3. 进行手术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术前宣教、术前检查等;4. 进行手术操作,并确保手术过程的安全和卫生;5. 进行手术后的相关护理和随访工作,确保手术效果;6. 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优化工作流程和提升服务质量。

四、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2. 尊重人民的意愿和选择,妥善处理人民的计划生育需求;3. 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人民的生育安全和健康;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总之,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能够规范和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合理稳定增长。

同时,也能够加强相关管理和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范文(二)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 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繁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繁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对工作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分析、评估,并不断修正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保持技术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一)人力资源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人群和机构规模,依照工作目标和质量控制指标,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作任务和服务项目设置岗位, 确定岗位任职条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人口增长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它涉及到人们的生育观念、生育行为以及生育质量等方面。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理论分析1.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内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等方面。

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树立科学的生育观念,提高生育服务质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1.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对于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育质量,降低生育风险,保障母婴健康。

它有助于引导人们树立科学的生育观念,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它有助于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实践探讨2.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组织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组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二是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组织体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三是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2.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是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关键。

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行为规范;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2.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应根据人们的生育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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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FS:PAGE]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

第二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FS:PAGE]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FS:PAGE]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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