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08〕9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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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5]6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0【实施日期】2015.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围绕建设“健康浙江”目标,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2015年工作要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攻坚克难,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制订出台《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卫生计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16-2020年)》,各市、县(市、区)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明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规模和结构布局。

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

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疗设备,严控规划外公立医院新建以及现有城市公立医院单体规模扩张。

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编委办)(二)健全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今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我部组织编写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精神,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制订本方案。

一、原则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内容(一)在现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第四批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14]6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第四批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14]6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第四批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确定第四批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通知
浙卫办疾控[2014]6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浙江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方案》(浙卫发〔2009〕289号)要求,在各市自评申报的基础上,经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复核验收,确定杭州市采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62家预防接种门诊为五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杭州市天水武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06家预防接种门诊为三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宁波市河姆渡镇卫生院等204家预防接种门诊为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并将授予相应铜牌。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提升水平,确保接种安全,我委将组织开展追踪管理,对出现工作滑坡的,将对照标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摘牌。

附件:浙江省第四批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名单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结束——。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卫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我们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公共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建立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得到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8岁。

(二)具体目标--疾病防控能力得到加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和省要求,以县为单位常住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主要慢性病社区规范化管理率达60%以上,确保不发生因控制不力而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蔓延,力争如期实现消除麻疹和疟疾目标。

--妇幼保健水平继续提升。

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叶酸服用率达90%,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与9‰以下。

--应急救治能力不断增强。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成率分别达100%和60%;建立覆盖城乡、统一调度的急救系统;省、市采供血机构采供血能力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保持在100%。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疾控发[2008]1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发布日期】2008.03.11【实施日期】2008.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

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

对因领导不力造成国家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要求.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要求.
象山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师资培训材料
• 象山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 实施方案培训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Xiang Shan Count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象山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师资培训材料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及相关工作要求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徐建荣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Xiang Shan Count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Xiang Shan Count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有关概念-1
象山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师资培训材料
预防接种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利用疫苗,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
程序,由合格的接种技术人员,给适宜的接种对象进行接
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达到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发
生和流行的目的。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广义上讲:
利用人工制备的抗原或抗体通过适宜的途径对机体进行接 种,使机体获得对某种传染病的特异免疫力,以提高个体 或群体的免疫水平,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Xiang Shan Count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Xiang Shan Count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有关概念-4
象山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师资培训材料
免疫程序

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浙卫发[2009]260号•【施行日期】200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60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贸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的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08年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打印稿)

08年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打印稿)

2008年江西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一、原则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二、内容•(一)在现行全省范围内实施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布置,逐步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构架•将国家统一实施免疫规划所预防疾病的种类,由目前的7种增加到15种–目前全国统一实施的免疫规划所针对疾病:7种•结核、脊灰、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乙肝–增加的疾病:8 种•通过儿童常规免疫预防的病种:5 种–流脑、乙脑、风疹、腮腺炎、甲肝•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接种预防的疾病:3 种–流行性出血热、炭疽、钩端螺旋体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第一类疫苗)•儿童常规接种的疫苗包括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简称乙肝疫苗,HepB)、皮内注射用卡介苗(简称卡介苗,BCG)、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简称脊灰疫苗,OPV)、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简称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简称白破疫苗,DT)、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简称麻腮风疫苗,MMR)、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简称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简称乙脑减毒活疫苗,JE-L)、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简称A群流脑疫苗,Men A)和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简称A+C群流脑疫苗, Men AC)。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简称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和钩体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简称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简称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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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卫发〔2008〕9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将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为指导各地规范和科学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按照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卫疾控发〔2007〕30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浙江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全面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指导全省各地规范和科学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根据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卫疾控发〔2007〕30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实施。

二、内容(一)在全省现行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全细胞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9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替代A 群流脑疫苗,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二)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5种传染病。

三、目标(一)总目标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相关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1.到2010年,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麻腮风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0%以上;2.麻疹、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3.逐步实现甲肝疫苗在全省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4.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5.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病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接种要求(一)接种时间1.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相同。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接种2剂次,8月龄接种第1剂次,18~24月龄接种第2剂次。

在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采用过渡期免疫方案,即8月龄接种麻风疫苗;18~24月龄接种麻腮风疫苗,当麻腮风疫苗不能满足接种时,使用麻腮疫苗替代。

7.流脑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

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10.出血热疫苗出血热疫苗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炭疽疫苗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钩端螺旋体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以本方案为准,详见附表。

(二)接种对象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其中麻腮风疫苗的接种对象为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甲肝疫苗接种对象为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A+C群流脑疫苗加强第一针、第二针的接种对象分别为2005年5月1日、2002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第四针的接种对象为2006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今后根据疫苗供应情况,按照第4针次至第1针次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儿童要求接种甲肝、A+C群流脑及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预防接种人员要做好解释或告知,由儿童家长自主选择自费或免费疫苗。

3.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4.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5.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6.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五、实施范围(一)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覆盖到全省11个市90个县(市、区)。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在重点地区接种,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实行应急接种。

(二)甲肝疫苗接种参考发病率及经济水平等因素,2008年,宁波、嘉兴、湖州、衢州市和义乌市将甲肝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

今后,根据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和省财政计划安排、疫情流行情况以及实施的可行性等情况,逐步覆盖到全省各地。

(三)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实施范围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四)流行性出血热疫苗接种根据我省2005年~2007年流行性出血热发病情况,选择丽水、衢州、宁波、绍兴、台州5个发病水平相对较高的市为接种地区。

各接种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近3年发病水平确定本地区重点接种县,在重点接种县根据发病率高低选择重点乡镇开展普种。

16-60岁年龄段人群为接种对象。

今后将根据疫情变化对接种地区进行调整。

(五)炭疽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在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进行应急接种。

六、实施措施(一)争取政府支持,尽快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把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重点工作,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尽快组织实施。

要制订本地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宣传、公安、计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广电等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及实施免疫规划对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

今年要大力开展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特别是“4.25预防接种日”,各地要以各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除此之外,各地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普及国家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公众的知晓水平。

针对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因地制宜地探索有效宣传方法,注重实效,提高全社会参与预防接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同时要加强培训。

1.培训对象: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疾控机构管理人员及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等;2.培训内容: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免疫程序及其使用知识,新纳入免疫规划疫苗的相关知识、疫苗使用计划和冷链管理,预防接种操作实施规范,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疑似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理,预防接种卡、证等资料以及信息管理;3.培训计划:各级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采用系统、岗前、岗位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

省级:负责培训市、县级免疫规划师资人员,每年培训1次。

各市、县可将从事免疫规划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经过省级专业培训的业务骨干人员作为师资力量。

市级:要对本辖区培训情况进行督导和管理,指导和帮助县级做好培训工作。

县级:负责组织对基层接种人员、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公共卫生联络员、社区责任医师等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培训工作要在省级师资培训后1个月内完成。

(四)完善服务形式,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预防接种门诊的管理,及时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1.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调整接种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提供更多的接种机会,方便群众,提高儿童接种率和接种及时率。

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合理安排接种现场,实施安全注射,提高接种服务质量。

2.扎实开展儿童入学查验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儿童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在每年入学前要安排好漏种儿童的补种计划,及时收集、汇总工作进度情况。

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完成漏种儿童的补种、补证工作。

到2008年底,要求以县为单位单苗补种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全程补种率达到80%以上。

3.加快推进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目前,尚未开展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设备和后期运转经费,要求在2008年实现儿童个案的信息化管理。

已经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制度,提高预防接种人员的电脑操作水平和数据上报的质量,将流动儿童纳入免疫规划信息化管理,降低数据的逻辑错误和重复儿童个案,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4.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流动儿童管理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要遵循“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发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作用,加强对流动儿童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流动儿童查漏补种机制,使流动儿童享受常住儿童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五)加大监测力度,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的质量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大对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业务监测力度,切实掌握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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