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达到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博士学位第四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博士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
要求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在2.0及以上。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
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八万字。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论文的形式、字数要求由校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各专业(领域)相应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
第七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成果要求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满足学校和学院(系、室、所)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要求。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学位字〔2009〕173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适应新形势下学位授予工作,学校研究决定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7〕3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学位 授予 规章 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9年7月28日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三条 学术水平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资格审查(一)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负责进行。
(二)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模式自行制定。
(三)单考委培硕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遵照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标准执行。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者,需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五)对于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需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2024年学位授权点调整

2024年学位授权点调整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最新通知,从2024年起,学位授权点将进行调整。
这一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资源的布局,促进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调整后的学位授权点将根据学科发展水平、人才培养需求以及社会需求进行科学设置。
既将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的特长和优势,也将关注未来产业和科技发展的趋势。
此外,还将注重推动不同学科领域的协同创新,助力跨学科交叉融合。
教育部强调,学位授权点调整不会影响已经在各高校注册的学生的学籍和学位获得。
对于已经进行的学科专业调整,相关高校要妥善安排已入学的学生按照原有培养计划进行学业规划。
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将涉及各类学位,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学位。
相关高校应积极主动配合,按照标准流程和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工作。
调整后的学位授权点将在各高校和相关部门公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鼓励高校在调整学位授权点的同时,结合学科专业优势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升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
希望通过学位授权点的精细调整,进一步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效益和质量水平,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以上就是2024年学位授权点调整的相关通知,请各相关高校和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关于对已有的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对应调整的通知

关于对已有的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对应调整的通知
2018年8月,教育部关于对已有的工程硕士、博士专业
学位授权点进行对应调整的通知正式发布。
通知明确,在把握好培养质量和优质服务的前提下,以优质服务为导向,加强高校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规范服务,完善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健全科研、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提升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服务能力和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首先,对已有的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坚持定点和统筹。
由于授权点的规模和类型不同,高校应当认真分析评估自身的定位、优势、实力,根据自身的情况,调整授权点的规模和类型,确保授权点的科研、教学、管理和服务能力得到保障。
其次,加强授权点的质量管理。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质量管理制度,完善授权点的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质量考核机制,定期对授权点的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服务能力进行考核,提高授权点的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服务能力。
此次对已有的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不仅可以提升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服务能力,促进高校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规范服务,提升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而且还可以推动高校科学研究、
教学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促进高校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综上所述,教育部对已有的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旨在保障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质量,提高高校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高校教学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促进高校的发展,为社会服务。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一、学位名称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本校硕士学位的名称为“硕士”。
二、学科门类本校设有多个学科门类,包括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学生须按照自己的专业选择相应的学科门类。
三、学位授予条件1.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关考核;此外,学生还需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并通过答辩。
2.学分要求:学生必须获得所在专业的所有必修课程的学分,并达到学校和学科门类的学分要求。
学分要求通常根据学科门类的学习深度和广度的要求有所区别。
3.学制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其中包括2年的课程学习和一年的硕士研究,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分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4.成绩要求:学生需获得学科门类所规定的毕业成绩要求,一般要求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四、学位授予程序1.课程学习:学生需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完成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和评估。
2.指导教师评价:学生在完成学业的过程中,需有一名导师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关评价材料。
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将通过指导教师的评价来参考。
3.硕士研究:学生需在第二年开始进行硕士研究,并选择一个具体的研究课题。
学生在研究过程中需进行必要的实验、实地调查、文献综述等,并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
4.硕士论文评审与答辩:学生在完成硕士论文后,需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答辩程序,由专家评审,其中包括对学生的论文质量、论文答辩的评价等。
5.学位授予:经过评审与答辩程序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和论文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授予该生硕士学位。
五、学位授予时间硕士学位的授予时间一般分为两个时间点,分别为研究生学籍注销前和研究生学籍注销后。
学生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六、学位证书学生成功完成学业并通过学校的评审程序后,将获得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该证书将详细记录学生所获得的学位名称、学科门类、学位授予时间等信息,作为学生学术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证明。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陕西省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陕西省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0.17
•【字号】陕学位〔2016〕6号
•【施行日期】2016.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陕西省动态调整撤销和增
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16〕23号)精神,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2016年陕西省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印发你们。
撤销的学位授权点的招生及在学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规定进行。
附件:1. 2016年陕西省经动态调整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清单
2. 2016年陕西省经动态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清单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附件1
2016年陕西省经动态调整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清单
附件2
2016年陕西省经动态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清单。
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各专业领域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是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掌握一定的现代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宽的知识面,积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学术水平要求凡符合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或现代技术手段;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研究上取得一定创新性成果;4.在本领域的研究(设计)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第四条课程学习要求申请学位者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符合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相关项目策划、设计项目或技术改变项目,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也可以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的研制与开发。
2.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相关领域某些问题的能力。
3.学位论文可采用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技术推广、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具体形式和要求应以各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为依据。
所有各种形式的学位论文均应满足一定的质量标准(该质量标准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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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
授权
类别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增强学位授权点质量保证主体意识,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和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学位〔2016〕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服务需求。
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紧紧围绕福建省高水平大学建设要求,立足现有学位授权点布局情况,科学预测学位授权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结构调整,着力打造新兴、交叉和特色学科,调整优化学科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2.质量优先。
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管理
制度和工作机制,把资源配置和工作重点集中到提高质量上来。
3.有序推进。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招生困难、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
坚持各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与学校整体统筹相结合,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动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扎实有效。
二、动态调整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系指:
1.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包括撤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
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4)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5)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撤销后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6)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三、动态调整方式
采取各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和学校统筹调整两种方式。
1.各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
各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或学校组织学位授权点组织合格评估(含专项评估)之前,对师资力量薄弱、水平不高、需求不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学位
授权点基本条件和最低标准的学科,在广泛征求本学位授权点导师和专业教师意见基础上,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后,向学校提出撤销申请。
学院主动撤销的学位点纳入学校统筹,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学校统筹调整
学校统筹调整包括四种情况:
(1)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福建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含专项评估)结果,对被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学位授权点给予撤销,同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在学校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经专家评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点,列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或评估结果虽为合格,但学位点水平、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列为限期整改的,且经两年整改建设,进展缓慢,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者,列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同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3)现有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经一轮申报增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未成功的,列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同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4)学校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整体发展定位及优化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结构布局需要,对学科特色和优势不明显,发展后劲不足的学位授权点,经专家评审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予以撤销,同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四、动态调整程序
(一)学校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同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
(1)纳入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撰写拟撤销学位授权点情况报告,广泛征求导师的意见,并对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现状、撤销原因及撤销后的应对方案(特别是导师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安置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证。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4)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并上报研究生院。
2.增列
(1)申报。
组织各学院申报拟增列学位授权点。
(2)专家评审。
学校聘请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省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论证,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拟撤销和拟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到会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三)公示、报批。
对拟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位委员会;经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五、其他
1.动态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可不增列学位授权点,并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2.以动态调整方式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
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
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校转由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
3.以动态调整方式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4.以动态调整方式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2年后,学校组织进行考核评估,评估不合格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专项评估,专项评估不合格,将被撤销学位授权。
5.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一般于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每年5月30日前报送省学位委员会。
6.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