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各银监局,各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现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7号)中“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银监统L002号)同时废止。
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及附表要求,通过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以确保监管数据及时、准确、计算口径一致。
各银监局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
监控指标设有标准值,是对财务公司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财务公司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监管指标监控指标第五条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
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第六条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是监管部门用来评估融资租赁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它能够有效地衡量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水平和运营能力,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
资本充足率是指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与其风险资产的比例。
资本充足率越高,表明融资租赁公司具备更强的抵御风险能力,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支持业务发展。
监管部门通常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承担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也是一个重要的监管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净利润与其净资产之比。
净资产收益率可以反映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运营效益。
监管部门通常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一定水平,以确保公司能够保持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的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良资产率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
不良资产率是指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良资产与其总资产之比。
不良资产率越低,表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越好,风险水平越低。
监管部门通常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良资产率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以确保公司的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
流动性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流动性压力和资金缺口。
监管部门通常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具备良好的流动性管理能力,以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偿还债务和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性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
合规性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监管部门通常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合规性管理,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是监管部门用来评估融资租赁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依据。
资本充足率、净资产收益率、不良资产率、流动性风险和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指标。
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2021年制度发文(正式版)公文正文

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2021年制度发文(正式版)公文正文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变化和实际风险状况,进一步优化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对现有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2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详见附件),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将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调整(一)新增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
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直接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情况。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反映银行业国别风险债权、债务敞口及相关拨备情况。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
该表由两个部分组成:表一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表二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二)修改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11.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
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进行整合,统一两张报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
同时,修订产品端的销售渠道类型和资产负债端的资金投向项目。
2.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
行项目中,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基金等部分项目含义。
列项目中,修改最终投向类型,缩小最终投向行业归属的填报范围,并增设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债转股等附注项目。
3.修订《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将1.7项和3.6项的名称分别修改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和“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
4.修订《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
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反映除买断式转贴现以外其他票据类资产的转让情况;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增设并购贷款相关统计项目。
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1_I仅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核心指标》口径说明第一部分水平一、流动性(一)期限匹配1.流动性比例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外币及本外币合计口径数据。
● 计算式: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指标释义:流动性资产包括:现、一个月内到期的存放同业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拆放同业、一个月内到期的买入返售、一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资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经营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预付设备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一个月内到期的其它应收款和其它一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均剔除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一个月内到期的股东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保证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供应商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拆入、一个月内到期的卖出回购、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借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 90天流动性缺口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式:流动性缺口率= 90天流动性缺口/90天到期表内外资产×100%●指标释义:90天流动性缺口为0天内到期的资产加上90天内到期的表外收入减去天内到期的负债减去0天内到期的表外支出。
(二)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3.流动性覆盖率● 计算式:流动性覆盖率=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资净流出量● 指标释义: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30日内,在压力情景下,用所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流失的能力。
银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确定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口径及指标值。
4.净稳定资比率● 计算式:净稳定资比率=可供使用的稳定资 /业务所需的稳定资● 指标释义:净稳定资比率本指标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1年内,用稳定资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
银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确定净稳定资比率的的计算口径及指标值。
(三)偿债能力5.现利息保障比率● 计算式:现利息保障比率=现收入/利息费用● 指标释义:现收入是指当期以现形式收到的业务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收入、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
财务指标填写说明

财务指标填写说明财务指标是用于衡量和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的重要工具。
正确填写财务指标是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和准确评估的前提。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务指标的填写说明,包括重要的财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并提供一些填写指导和实际案例。
一、财务指标的分类财务指标一般可以分为四类:偿债能力指标、运营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和发展能力指标。
偿债能力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企业的运营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企业的盈利情况和盈利能力,包括净利润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等。
发展能力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增长能力,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资本回报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二、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1.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2.运营能力指标-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固定资产3.盈利能力指标-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100%-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4.发展能力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本期营业收入-上期营业收入)/上期营业收入*100% -资本回报率=净利润/总资产*100%-净资产增长率=(本期净资产-上期净资产)/上期净资产*100%三、财务指标的填写指导1.确保数据准确性:填写财务指标时,务必确保所填写的数据准确无误。
如果有需要,可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文件。
2.遵循会计原则:财务指标的计算要遵循会计原则,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公正性。
3.选择合适的时间范围:财务指标的计算一般基于一定的时间范围,如年度或季度。
选择合适的时间范围,以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和运营状况。
金融行业财务报表填报说明
金融行业财务报表填报说明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国标行业门类为金融业的单位纳税人。
由于此版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通用性,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会计账户的设置情况填列,不涉及的会计科目可不填列。
二、表头项目:(一)编制单位: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二)报表属期1.季报表“报表属期”:为报表所属期季度第一月至所属期季度最后一月。
季度中间开业的,“报表属期”为当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月,次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年报表“报表属期”:为报表所属期年度。
三、部分科目说明(一)资产负债表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
2.贵金属(银行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
3.存放联行款项(银行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由于同一银行系统内所属各行处间办理结算业务以及资金调拨等原因存放其他行处的款项。
4.存放同业款项(银行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5.结算备付金(证券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6.拆出资金(金融共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7.衍生金融资产(金融共用)本科目核算企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
8.应收保费(保险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9.应收分保账款(保险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10.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保险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的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6]38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2.25【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38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后的非现场监管,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银监会修订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报表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报送要求(一)提高认识。
各资产公司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要将报表指标报送工作和《监管办法》落实与促进自身改革转型、加强集团风险管控、强化资本约束紧密结合,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将监管要求全面落实到审慎经营过程之中,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各资产公司要认真筹划,周密部署,成立由公司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和专门人员,明确具体的工作制度、流程、职责和分工,确保《报表指标体系》报送工作顺利实施。
(二)确保数据质量。
各资产公司要成立专题小组对《报表指标体系》进行认真研究,充分理解各报表数据项的具体含义和数据项之间的关系,并参照《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号),从组织、制度、系统和流程建设等方面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水平,确保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认真落实《监管办法》对数据管理工作的监管。
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 监管指标
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指标随着金融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也变得更加重要。
在2023年,预计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将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核心指标之一,资本充足率反映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2023年,随着金融租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对风险的更高关注,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需要确保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一定水平,以保证自身的偿付能力,并为未来的业务扩展和风险防范提供充足的财务安全保障。
二、关注风险管理的能力金融租赁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特点,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在2023年,监管部门将更加关注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用于监测和管理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
监管部门还可能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以提前发现和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资产质量管理更加严格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效益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2023年,监管部门将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加强对资产的审慎管理,包括风险评估、抵押物估值、贷后管理等,以确保资产的质量和价值。
监管部门还可能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相应的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以应对可能的不良资产风险。
四、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要求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是金融行业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说也是如此。
在2023年,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监管部门还可能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更加严格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是金融租赁公司的基础,也是金融监管的重点关注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等76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31件)一、关于颁发部队转移对指战员存款的处理办法的通知((65)银商乔字第89号)二、关于海外私人定期存款利息转存等问题的复函((77)银外字第96号)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工业贷款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的答复((78)银信工字第5号)四、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何处理的复函((79)银信字第9号)五、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80)银信字第86号)六、关于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87)银传字第32号)七、关于各银行和信用社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36号)八、关于冻结军队在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87)136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旬报工作的通知(银发〔1988〕182号)十、关于严格控制小纺纱厂贷款等问题的通知(银发〔1988〕250号)十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74号)十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1989〕175号)十三、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十四、关于城市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1号)十五、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126号)十六、关于加强对新建银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0〕177号)十七、关于邮政储蓄网点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364号)十八、关于储蓄挂失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480号)十九、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核对证件内容问题的复函(银复〔1991〕535号)二十、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二十一、关于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传〔1992〕47号)二十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二十三、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66号)二十四、关于对《北京市关于违反金融业管理的处罚办法》的批复(银复〔1993〕167号)二十五、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217号)二十六、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二十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二十八、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二十九、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4〕11号)三十、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三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三十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三十三、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95)银银管第5号)三十四、关于印发《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6号)三十五、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银发〔1996〕84号)三十六、关于当前稳定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132号)三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354号)三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三十九、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四十、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四十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四十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四十四、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紧急通知(银传〔1997〕48号)四十五、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传〔1997〕52号)四十六、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银农发〔1997〕21号)四十七、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农发〔1997〕27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中涉及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农发〔1997〕32号)四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五十、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五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五十二、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五十三、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五十四、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五十五、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五十六、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五十七、关于对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市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1998〕367号)五十八、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五十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统一格式的通知(银发〔1998〕503号)六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六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六十二、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银发〔1999〕122号)六十三、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六十四、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六十五、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六十六、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六十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26号)六十八、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六十九、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七十、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七十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七十二、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七十三、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七十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七十五、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七十六、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七十七、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七十八、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七十九、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八十、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八十一、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八十二、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八十三、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八十四、关于不得调用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资金用于解决县(市)城市信用社支付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办发〔2000〕101号)八十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八十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八十七、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八十八、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八十九、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91号)九十、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九十一、关于对取缔和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有关问题解释的函(银办函〔2000〕243号)九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121号)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142号)九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九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九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2001〕256号)九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九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1〕302号)九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通知(银发〔2001〕322号)一〇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报送不良贷款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的通知(银发〔2001〕323号)一〇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一〇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一〇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一〇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一〇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81号)一〇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一〇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一〇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一〇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一一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一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一一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度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和规模控制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01〕112号)一一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一一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一一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一一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一一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一一八、中国人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一一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一二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一二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纳入全科目统计的通知(银发〔2002〕317号)一二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发展城市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41号)一二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一二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一二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一二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一二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一二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2〕61号)一二九、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一三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一三一、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76件)一、关于定额储蓄不分在城市或农村推行应一律保本保值的指示(总货字第103号)二、颁发保本保值定期储蓄统一章程并指示内部处理手续有关各点的通知(总专字第16号)三、为颁发“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在已办该种存款的行处实行的通知(总专字第24号)四、为颁发折实存款统一章程的通知(总专字第8号)五、为颁发“关于储蓄存款章则办法的补充规定”的指示(总银货储字第0394/02087)六、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章程(总银货存字1231/06453号)七、关于初步明确集中信用户的暂行标准的指示(总银贷信字第441/1191号)八、为颁发修订储蓄存款章程(草案)并注意各点的指示(总银私储字079/1533号)九、为函发农村呆账清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农计字第452/7602号)十、为颁发“定期储蓄移转异地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私储字第0098号)十一、关于例假加班及例假照常营业办理收款记帐起息的通知(银会字第614号)十二、关于后备放款掌握方法及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规定的指示(银计穆字第89号)十三、关于颁发修订城市储蓄存款章程并指示各点的指示(银私陈字第261号)十四、关于银行配合管理私商休闲资金问题的通知(银私陈字第498号)十五、关于一九五四年城市储蓄工作的指示(总银私字陈字第74号)十六、为检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会计核算手续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商业信用的批复”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77号)十七、关于检发“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通知((55)银工计字第85号)十八、关于选择北京、太原、广州、杭州、四市试办活期有奖储蓄希准备进行的指示((55)银私陈字第438号)十九、为转发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人民储蓄工作的指示请迅速贯彻执行的指示((60)银储乔字第67号)二十、发全国储蓄专业会议综合纪要((64)银密商李字第66号)二十一、城镇集体工业贷款手工业贷款的若干规定(草案)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过去未计息储户处理问题的复函((78)银信字第50号)二十三、关于上海市银行继续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的通知((86)银发字第55号)二十四、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信贷资金差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信贷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配套的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219号)二十五、关于库存物资调价后的资金差额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237号)二十六、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银发〔1986〕401号)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账务处理的规定(银发〔1986〕401号)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一会计科目与报表的基本规定(银发〔1986〕401号)二十九、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86)199号)三十、关于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资本金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80号)三十一、关于加强有奖储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87〕362号)三十二、关于银行协助扣划市政罚款问题的批复(银复〔1988〕288号)三十三、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预收、预付贷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银发〔1989〕47号)三十四、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1989〕367号)三十五、关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0〕270号)三十六、关于做好储蓄内部宣传工作的通知(银计储(1990)4号)三十七、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银传〔1991〕60号)三十八、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银发〔1992〕124号)三十九、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3〕220号)四十、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四十一、关于对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资金实行并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101号)四十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银发〔1996〕206号)四十三、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号)四十四、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账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248号)四十五、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银发〔1996〕329号)四十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期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78号)四十七、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银发〔1996〕410号)四十八、关于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25号)四十九、关于开展检查清理异地单位存款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430号)五十、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五十一、关于做好执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12号)五十二、关于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稽核调查的通知(银发〔1997〕127号)五十三、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五十四、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五十五、农村信用社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十条意见(银发(1997)426号)五十六、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99号)五十七、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18号)五十八、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560号)五十九、关于对商业银行并账资产中不良贷款加强管理的通知(银传〔1997〕56号)六十、关于建立农村信用社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系统的通知(银农发〔1997〕20号)六十一、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农发〔1997〕24号)六十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银发〔1998〕121号)六十三、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存款管理保证支付的通知(银发〔1998〕261号)六十四、关于加快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00号)六十五、关于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5号)六十六、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六十七、关于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580号)六十八、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传〔1999〕13号)六十九、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15号)七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1号)七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81号)七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银发〔2001〕210号)七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清理银行系统“小金库”的通知(银发〔2001〕364号)七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性银行贷款停息挂账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90号)七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七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作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
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
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
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
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
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
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
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
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
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
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
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
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
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
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
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