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各银监局,各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现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7号)中“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银监统L002号)同时废止。
各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及附表要求,通过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以确保监管数据及时、准确、计算口径一致。
各银监局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促进财务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财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
监控指标设有标准值,是对财务公司的最低要求,银监会可根据财务公司的风险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检查监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章监管指标监控指标第五条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
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第六条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是监管部门用来评估融资租赁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它能够有效地衡量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水平和运营能力,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
资本充足率是指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与其风险资产的比例。
资本充足率越高,表明融资租赁公司具备更强的抵御风险能力,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支持业务发展。
监管部门通常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承担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也是一个重要的监管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净利润与其净资产之比。
净资产收益率可以反映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运营效益。
监管部门通常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一定水平,以确保公司能够保持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的发展。
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良资产率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
不良资产率是指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良资产与其总资产之比。
不良资产率越低,表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越好,风险水平越低。
监管部门通常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良资产率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以确保公司的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
流动性风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流动性压力和资金缺口。
监管部门通常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具备良好的流动性管理能力,以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偿还债务和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性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
合规性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监管部门通常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合规性管理,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是监管部门用来评估融资租赁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依据。
资本充足率、净资产收益率、不良资产率、流动性风险和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指标。
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2021年制度发文(正式版)公文正文

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2021年制度发文(正式版)公文正文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变化和实际风险状况,进一步优化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对现有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2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详见附件),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将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调整(一)新增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
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直接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情况。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反映银行业国别风险债权、债务敞口及相关拨备情况。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
该表由两个部分组成:表一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表二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二)修改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11.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
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进行整合,统一两张报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
同时,修订产品端的销售渠道类型和资产负债端的资金投向项目。
2.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
行项目中,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基金等部分项目含义。
列项目中,修改最终投向类型,缩小最终投向行业归属的填报范围,并增设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债转股等附注项目。
3.修订《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将1.7项和3.6项的名称分别修改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和“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
4.修订《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
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反映除买断式转贴现以外其他票据类资产的转让情况;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增设并购贷款相关统计项目。
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1_I仅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核心指标》口径说明第一部分水平一、流动性(一)期限匹配1.流动性比例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外币及本外币合计口径数据。
● 计算式: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指标释义:流动性资产包括:现、一个月内到期的存放同业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拆放同业、一个月内到期的买入返售、一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资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经营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预付设备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一个月内到期的其它应收款和其它一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均剔除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一个月内到期的股东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保证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供应商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拆入、一个月内到期的卖出回购、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借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 90天流动性缺口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式:流动性缺口率= 90天流动性缺口/90天到期表内外资产×100%●指标释义:90天流动性缺口为0天内到期的资产加上90天内到期的表外收入减去天内到期的负债减去0天内到期的表外支出。
(二)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3.流动性覆盖率● 计算式:流动性覆盖率=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资净流出量● 指标释义: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30日内,在压力情景下,用所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流失的能力。
银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确定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口径及指标值。
4.净稳定资比率● 计算式:净稳定资比率=可供使用的稳定资 /业务所需的稳定资● 指标释义:净稳定资比率本指标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1年内,用稳定资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
银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确定净稳定资比率的的计算口径及指标值。
(三)偿债能力5.现利息保障比率● 计算式:现利息保障比率=现收入/利息费用● 指标释义:现收入是指当期以现形式收到的业务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收入、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
财务指标填写说明

财务指标填写说明财务指标是用于衡量和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的重要工具。
正确填写财务指标是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和准确评估的前提。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务指标的填写说明,包括重要的财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并提供一些填写指导和实际案例。
一、财务指标的分类财务指标一般可以分为四类:偿债能力指标、运营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和发展能力指标。
偿债能力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企业的运营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企业的盈利情况和盈利能力,包括净利润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等。
发展能力指标主要用于评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增长能力,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资本回报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二、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1.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2.运营能力指标-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固定资产3.盈利能力指标-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100%-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4.发展能力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本期营业收入-上期营业收入)/上期营业收入*100% -资本回报率=净利润/总资产*100%-净资产增长率=(本期净资产-上期净资产)/上期净资产*100%三、财务指标的填写指导1.确保数据准确性:填写财务指标时,务必确保所填写的数据准确无误。
如果有需要,可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文件。
2.遵循会计原则:财务指标的计算要遵循会计原则,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公正性。
3.选择合适的时间范围:财务指标的计算一般基于一定的时间范围,如年度或季度。
选择合适的时间范围,以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和运营状况。
金融行业财务报表填报说明

金融行业财务报表填报说明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国标行业门类为金融业的单位纳税人。
由于此版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通用性,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会计账户的设置情况填列,不涉及的会计科目可不填列。
二、表头项目:(一)编制单位: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二)报表属期1.季报表“报表属期”:为报表所属期季度第一月至所属期季度最后一月。
季度中间开业的,“报表属期”为当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月,次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年报表“报表属期”:为报表所属期年度。
三、部分科目说明(一)资产负债表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
2.贵金属(银行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
3.存放联行款项(银行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由于同一银行系统内所属各行处间办理结算业务以及资金调拨等原因存放其他行处的款项。
4.存放同业款项(银行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5.结算备付金(证券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6.拆出资金(金融共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7.衍生金融资产(金融共用)本科目核算企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
8.应收保费(保险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9.应收分保账款(保险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10.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保险专用)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的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6]38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2.25【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38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后的非现场监管,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银监会修订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报表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报送要求(一)提高认识。
各资产公司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要将报表指标报送工作和《监管办法》落实与促进自身改革转型、加强集团风险管控、强化资本约束紧密结合,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将监管要求全面落实到审慎经营过程之中,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各资产公司要认真筹划,周密部署,成立由公司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指定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和专门人员,明确具体的工作制度、流程、职责和分工,确保《报表指标体系》报送工作顺利实施。
(二)确保数据质量。
各资产公司要成立专题小组对《报表指标体系》进行认真研究,充分理解各报表数据项的具体含义和数据项之间的关系,并参照《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号),从组织、制度、系统和流程建设等方面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水平,确保数据填报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认真落实《监管办法》对数据管理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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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
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
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
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
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
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
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
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
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
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
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
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
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
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
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
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