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2020电大《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库

2020电大(国开)《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库一1. [单选题]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D)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A. 3年B.2年C. 5年D. 1年2. [单选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C )。
A.不受限制B.作品发表后五十年C.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D.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部再保护.3.I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有异议,其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B)A.1年B. 5年C. 3年D.2年4. [单选题]以下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D)。
A.法律、法规或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B.时事新闻C.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D.计算机软件5. [单选题]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D)。
(2分)A.自商标注册之日起3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B.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C.自商标注册之日起1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D.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6. [单选题]专利权人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不再具有销售或使用的控制权,叫做(A)。
(2分)A.专利权用尽B.专利权终止,C.专利产品销售权用尽D.专利使用权终止7. [单选题]李某申请的商标经初步审定,自公告之日起(A)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 3个月B.1个月C.6个月D. 12个月8.[单选题]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称为(B)。
(2分)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新技术9. [单选题]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B)。
(2分)A.5年B. 10年C.15年D.20年10. [单选题]李某申请的商标正在进行初步审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但时间自公告之日起(B)。
商标法(第二次修正)(精)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所属类别】全国人大法律库【颁布日期】2001-10-27【实施日期】2001-10-27【有效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浙江电大知识产权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20分)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早确认、保护和形式治理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品装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3、商品商标: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4、证明商标:也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5、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答:知识产权是治理成果所有人和使用人给予自己所拥有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的总和,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阀线圈、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是一个随着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和深化的概念2、请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3、请试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为两个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
第一:1967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 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第二: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范围,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观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商业秘密权.目前基本上国际上都是以这两个协议所界定的范围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商标侵权工商局投诉指南

商标侵权工商局投诉指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行政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以北京为例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及执法程序,主要依据下述文件处理: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及执法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为提高商标办案工作水平,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现就本局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办理商标案件时遵照执行。
一、投诉人资格(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商标权利人)具有投诉人资格。
(二)利害关系人指商标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进行投诉。
(三)商标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投诉。
(四)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进行投诉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侵权投诉需提交的材料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时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一)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被投诉人单位名称或者市场内商户名称、住所或者摊位号;投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在应如何对本案进 行定性上存在很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的分装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 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行为,构成了《商 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所界定的商 标侵权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反向假冒 注册商标。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分装 机油属于生产加工行为,并不构成商标的 反向假冒,但是其行为构成伪造厂名,应 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
2、与民法上侵权行为认定的区别;
3、商品质量与此无关。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 2、赔偿损失 ;
二、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
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
三、刑事责任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 2、必须实施了侵犯其他企业已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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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 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但销售不知道是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权, 但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 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反向假冒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 投入市场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将自己的 商标用在他人商品上再投放市场。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即除上述侵权行为之外的其他侵权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
商标法具体定义(2021)

第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第二十八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瑞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嫱ㄖ 泄氐笔氯恕?/P>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法(商标权部分)

《知识产权法》学习资料一(商标权部分)一、填空题1.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2. 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可将商标分成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三种。
3. 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4.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原则采用的是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5. 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6.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7.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一般采取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方式。
8.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9. 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10.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11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12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13 我国商标到国外注册,可以选择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或办理逐一国家注册两种途径。
14 根据是否以他人商标权为前提,可将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二、名词解释1、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和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2.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3.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而致使原来有效的商标权丧失其法律效力,不再受法律保护。
4. 商标管理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5.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6、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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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
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
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后,中国又制定、修改了很多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
律制度。
(一)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
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
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
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
的保护及行政执法措施等。
4.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根据《商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地方工作的实际制定的。
主要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等。
5.有关的国际公约、多边及双边协定这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及中国同美国等国家就知识产权保护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二)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商标法》是中国商标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就是《商标法》的修改。
现行《商标法》是1983年施行,1993年修正的。
经过近10年的发展、变化,该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严重影响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主要体现在:1.对商标违法行为的界定不明确。
由于受立法技术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商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采取了“列举为主,概括为辅”的方法,造成了对未列举行为难以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对概括的行为又难以判断其具体含义的现象。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手段规定不足。
如只规定可以责令封存,而未规定扣押、没收等手段,致使侵权嫌疑人有机会转移或调换侵权商品,商标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3.对民事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规定不明确,特别是损害赔偿的计算及当事人对侵权损害赔偿决定不服时的后续措施。
由于未规定最低赔偿或法定赔偿,有时商标专用权人的民事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4.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不准确。
如对销售侵权商品是否构成侵权规定了“明知或者应知”条款,不利于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目前,中国商标主管机关已经为修改《商标法》作了大量的工作,初步形成了草拟稿,并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向立法部门反映加快《商标法》的修改进程,在内容上力求达到既与国际惯例相结合,又符合中国的国情,并更有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
具体而言,《商标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下列问题:
第一,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
目前的《商标法》只保护平面视觉商标,而对非传统的商标形式,如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等未予规定。
在修改《商标法》时将对这些商标形式加以考虑,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商标保护客体。
第二,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
在注册人范围上,将考虑允许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
同时,将根据《商标法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精神,对现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加以简化,如申请书件数量的减少、续展注册的非实质性审查等。
第三,商标执法手段的多样化,处罚力度的趋重化。
目前《商标法》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过于简单,严重制约行政执法职能的发挥,如责令封存、侵权嫌疑人的主观要件要求等。
《商标法》的修改将力求在这两方面有所突破。
二、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现状中国的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建立了商标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程序简捷、迅速、灵活的特点,有力地维护了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中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主力军”,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处理工作,得到了中外商标专用权人的广泛赞誉。
仅在1999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各种商标违法案件32298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5360件,商标侵权案件16938件,罚款总额达106057,455元人民币,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206220754多件(套),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
具4403件,责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约5717,072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称赞中国的商标监督管理体制是“健全的和有效运行的,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特点:
1.及时有效性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
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
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样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及罚款等。
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3.主动灵活性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4.分级管理性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
商标专用权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一般选择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检举。
作为全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人的直接投诉,而主要负责对全国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二)目前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主要措施《商标法》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不懈地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作斗争,不断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中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为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