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和宪法(一)
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_

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如何理解该规定的涵义,对于正确认识纳税义务的本质、保障公民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以及对课以公民纳税义务的合宪性控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宪法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文本分析,对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作初步的理解,期望有更多学者从宪法学角度深入研究纳税义务。
一、中国宪法文本中纳税义务条款的涵义解读(一)宪法中的税是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1]而从实在法意义上看,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着不同的内涵。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过考察德国《租税通则》中关于的税的定义[①]及德国宪法法院相关判例,特别是针对学者中有关宪法中“税”的涵义与普通法律中“税”的涵义关系的“同一说”和“非同一说”的分析,对德国基本法中的税的涵义作了归纳,认为宪法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功能有所不同,其涵义也不一样。
对于宪法中“税”的涵义,可以借助普通法律中的税的定义,通过宪法解释途径,在宪法整体秩序中寻求[2].宪法是根本法、价值法,因此,宪法文本中的税与普通法律中的税有所不同。
宪法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是,公民并不因此条款而直接承担纳税义务,还必须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
从内在规定性来说,宪法中的税是判断普通法律中的税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税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
根据社会契约的论证,起初,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互相签订契约组成国家,维护公共秩序,为此,税成为维持国家运转的成本。
洛克认为,没有税收,政府就无法运转,而税收必须由立法机关向个人课税形成。
因此,“他坚持认为,每一个享受到公民社会提供保护的人,都应该支付相应的比例维持公民社会的运转。
”[3]到了福利国家,国家承担的职能增多,对于公民社会权的保障需要更多地税收来满足。
税与法关系论(一)

税与法关系论(一)国家强制力:税与法关系的基础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实现无偿地占有和分配原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收益或财产,这是税收与基于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经济活动的本质区别,所以税收与国有强制力密不可分。
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依靠国家暴力强制推行的规范。
法所依据的是国家强制力,与税收凭借的国家强制力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这种一致性,人们往往认为税与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税以法的形式出现是为了获得法所代表的国家强制力。
因此,税与法关系的基础是国家强制力,税收通过法律的形式获得国家强制力。
但是,国家强制力并不必然和唯一地表现为法律。
在人类历史相当长的时期中,国家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君权神授”背景下君主和帝王的个人意志实现的,这种个人意志并不一定获得法律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完全可以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推行。
只要税收可以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税收就可以不以法律形式存在,至少可以不完全以法律形式存在,这样税与法之间就没有必然为的联系。
只有当国家强制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只能以法律的形式主义存在时,税与法院间才有必然的联系,法律才能成为税收的唯一表现形式。
因此,税收与法律并不是必然联系在一起的,税与法的关系取决于国家强制力来源与实现形式。
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国家强制力的来源与形式是不同的,税与法的关系也存在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
(一)“君主主权”社会中与法的关系在前资末主义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全部国家政治权力掌握在以“君权神授”为基础的君主手中,在“君主主权”国家中的法律,是建立在对“臣民”义务和保证履行义务的“刑罚”规定基础上,由于纳税义务对国家存在的极端重要性,一般或多或少会在君主制定的成文法中得以体现,但是税与法的这种关系是脆弱的,这种脆弱性不仅表现在君主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废止和修订法律上,而且由于国家支出要求的变动性与法律本身规范性、条文化的矛盾,君主利用行政命令管理税收要比利用法律管理更方便,因此,这一时期尽管有税法的存在,但大多数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涵盖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不具有可操作性,政府和负责执法的个人具有很大的自由裁决权;而且,即使有法律规定,有法不依、法外征收的现象普遍,税收立法往往流于形式主义,各存实亡。
国家税收第一章

税法主讲:王秋梅第一章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根据其社会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从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如何理解税收:(一)税收分配的目的首先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国家的职能有1政治职能(对内镇压各种反抗,对外防止侵略)需要大量的财力2经济职能。
(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力)更需要资金以上两种职能需要大量的财力,只有国家能够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二)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凭借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利1、税收体现分配关系分配就是解决社会产品归谁占有,归谁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
征纳过程反映对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
2、税收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分配分配的权利有两种1财产权力(正常的分配)2政治权利(特殊的分配)税收的本质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三)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形式财政收入的形式很多:发行货币、公债、收费、罚没收入、税收。
只有税收占90%以上(四)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国家宏观调节经济靠税收,使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税收的性质与国家的性质一致,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作为一种社会产品的分配关系,无疑是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但是税收又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来实现的,这种制约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税收分配关系中反映出来的这种辨证统一关系,正式税收这种特殊分配形式的体现。
二、税收的形式特征(一)税收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代表身份,凭借社会公共权利,通过法律或政令形式确定征税人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一,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分配关系实现的前提上。
第二,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国家法律和税收征收机关的依法强制征收上第三,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无选择上(二)税收的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缴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转化为国家所有,不需要付给纳税人任何代价或报酬,也不在直接返还纳税人。
浅析税收与法治的相互作用

浅析税收与法治的相互作用——对于“税收推动了法治的产生于发展,而法治则首先需要将税收纳入法治的框架”的理解姓名:董晴晴专业:09法学学号:K10914044在西方国家,税收与法治、宪政的关系非常紧密。
税收在法治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税收历来都是直接涉及国家和国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在封建社会后期和资本主义社会,赋税曾被奉为是“与财产、家庭、秩序和宗教并列的第五位天神。
”因此,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非成文宪法)一诞生,便对国家、国会、政府及国民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宪法既是对权利的肯定、限制,也是对权利义务的确定,它对税法的制定和落实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一、税收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税收是伴随国家产生而出现的,长久以来人们将国家征收赋税的行为视为天经地义。
但是,正是人们对国家征税行为的合理性的质疑,从而主张对国家征税权力的限制,催生了宪政的萌芽。
著名的《自由大宪章》,确立了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的税收法定原则,也一举开创了英国君主立宪的宪政开篇。
英国作为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宪法是由许多宪法性法律文件组成的非成文宪法,在宪法性法律文件《英国大宪章》、《无承诺不课税法》、《权利请愿书》,以及《英国权利法案》中,涉及税收的条款都占有了很大的比重。
美国宪法第1条第7项就规定:一切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提议或者赞同,关于此法案修正案与其他法案同。
第8项规定: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和国产税,偿付国债,并计划合众国之国防与公共福利。
但所征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化一等。
税收促成宪法的产生,进而奠定了西方宪政的基础。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征税权的配置是国家机构权力行使的基础。
它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具体权力的配置以及行使,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自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开始,税收立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布坎南认为,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可以通过宪法来防止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过度扩张、限制税收收入来源等,这就是“财政—货币宪法”,而财政立宪主要是税收立宪。
税收的法律和规定

税收的法律和规定税收作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一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税收的法律和规定,确定了纳税人应纳税和缴纳税款的标准和方式,保障了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促进了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究税收的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对我们的影响。
税收的法律和规定税收的法律和规定主要由宪法、税收法律和税务机关颁布的税收规定组成。
宪法规定了税制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的性质,是所有税收法律和规定的基础。
税收法律则是国家为管理税收征收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纳税人应该缴纳何种税种、如何计算税款和缴纳税款的方式等。
而税务机关颁布的税收规定包括行政规定和部门规定,用于解释和说明具体的税收法律,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管理的流程和操作。
税收的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性税收的法律和规定是税收制度的基石,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地说,税收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们规定了纳税人应该缴纳何种税种、如何计算税款以及缴纳税款的方式。
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纳税人瞎缴税或者逃税,另一方面也使得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参与社会公共财政投入,促进了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
第二,税收法律和规定可以加强政府的财政收入,为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通过完善税收法律和规定体系,国家可以更加有效地收取税款,并且依法行政,保证了政府财政的可持续性和发展。
第三,税收法律和规定可以调节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和扶持产业发展。
税收法律和规定的实行,能够通过税收刺激和优惠政策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扶持产业发展。
第四,税收法律和规定对于促进税务管理工作保持正常有序,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以及税务机关的法规执行,对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税收制度的权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美国的宪政税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宪政税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宪政税收是以宪法来控制和限制国家税收权力、保障人民财产和自由权利、实现税收正义的一种社会治理机制。
我国在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方面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之后,更应该及时进行税收立宪,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国家和宪政国家建设。
关键词:税收体制;宪政;税收一、宪政税收的一般性理论分析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是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
对于宪政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宪政税收就是以宪法来控制和限制国家税收权力、保障人民财产和自由权利、实现税收正义的一种社会治理机制,即在宪法上界定税收的权力与权利、责任与义务的关系并使国家与人民的基本关系宪法化。
宪政税收从无到有,从起源到完善也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过程。
(一)宪政税收规则——“一致同意”由于多数规则可能导致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即“多数人暴政”,结果是对全社会都不利。
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提出要实行“一致同意”规则。
“一致同意”规则要求全体通过,这会使得决策成本提高。
布坎南将决策分为多个层次,与基本人权和产权的相关的决策需要更大比例的多数同意,甚至一致同意。
宪政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个立体结构,而宪法就在整个结构的顶端,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
对于最高的宪政层次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规则进行选择。
其他法律或可使用其他规则,如多数规则等,但宪政税收必须采取一致同意规则,宪政税收主张政府征税权力的合法性在于人民的一致同意。
(二)宪政税收形式——税收立宪从逻辑推理的角度来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税收法律的基础,同时,宪法又来自于人民,所以说,一切法律都源自于人民。
税收是一切税收国家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而人民是收入的创造者,所以说,税收源自于人民。
这样,国家——宪法——税收——人民——国家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循环,而宪政税收是这一过程良性循环的保证。
税法总结第一章

税法的概念税法的定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法律关系:税收的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权利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击鼓,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又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是采取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的,主体双方平等,但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2.权利客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只要表现为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解读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首先,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其次,税法构成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2.纳税义务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
代扣代缴义务人,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税法总论

导论税收概述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税收的内涵理解税收的内涵,需要从税收的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的三个方面来把握。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
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发行国债、收费、罚款等等,而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另外,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国家参与社会再分配的形式,体现了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国家通过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
分配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分配的主体;二是分配的依据。
分配的主体为国家;;而分配的依据,国家的强制力。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的必要性:公共欲望的满足和公共物品的提供。
·公共欲望: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每个个体的享有不影响其他个体的享有,即不具有排他性,只能通过政府途径或公共经济部门来得到满足。
满足公共欲望也是现今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比如对教育的需求,对医疗的需求等。
·公共物品:因为公共物品不同于私人物品,各类主体对公共物品均可获得等量的、相同的消费,因此,各类主体对公共物品既都需要,又都不愿独自投资,“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故事,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这个问题。
那么,公共物品就只能由公共经济部门去提供,从而使提供公共物品成为国家或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二、税收的特征(“三性”)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三性的统一。
三、税收的职能(一)分配收入的职能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税收分配收入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即获取财政收入和收入的再分配。
获取财政收入:国家通过税收获取财政收入,用于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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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宪法(一)
“内容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体制中重要的一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不仅提供主要的财政收入,还对调节收入分配、调整产业格局、保护弱势群体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宪法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税收和宪法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新的理论研究亮点。
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来探寻我国税收入宪的出路。
“关键词”宪政税收立宪形式
一、税收在西方宪政发展历史中的促进作用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在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宪政改革的萌芽,许多国家也成为了“租税国家”,在这些国家,政治的最终性作用在于按宪法的要求征收和使用租税。
从“人治”的家产国家进入“法治”的租税国家之后,国家的政治收入中心嬗变为对私有财产实施公权介入“获取”的租税,课税不再是王权的恣意妄为,它表现为法律的产物。
1]
纵览西方发达国家宪政史,我们不难发现,税收-这个我们常忽略的因素,在很多历史时刻都是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导火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自古以来,向国家纳税一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人怀疑过其中的合法性问题。
在中世纪的西欧,国王和贵族在土地等级分封制下,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明显的相互性,贵族效忠国王,并向国王纳税和提供军事义务,作为回报,国王保护贵族的利益,并允许贵族参政议政。
到了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开始横征暴敛,却在欧洲大陆战争中惨败,领主、教士和城市市民发动了大规模叛乱,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夹击下,被迫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
《大宪章》规定,国王课征超过惯例的赋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
《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开端,标志着君主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也是租税主义的萌芽,即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课税必须经被课税者同意。
此后的数年,英国宪政的发展时刻闪现着税收的身影:如1297年制定的《有关承诺赋课金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无承诺课税制度,如城市市民纳税能力的提高促使了两院制的诞生和下院控制制税权,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也是在人民的抗捐抗税斗争中产生的,《权利请愿书》中提出今后只要未依国会制定的一般性同意,任何人不须承担所谓的赠与、贷付、上纳金、税金及其它类似的负担,并不受强制性约束。
《权利请愿书》创制了不承诺课税原则,是对国王征税权的又一次限制。
1688年的《权利法案》再一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禁止课税的原则。
美国的独立战争起因也和税收有关。
1765年,英国通过《糖税法》、《印花税法》和《茶叶税法》,人民高喊着“要自由,不要印花税”的口号爆发了人民起义,随后召开的纽约议会会议宣称“人民由自己的代表来课税,是每个自由国家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人类天赋的人权”。
在《权利和不平等条约》中声明:英国国王在美洲的臣民与英国本土的臣民一样,都享有天赋的权利和自由,未经他们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们征税。
征税唯一的合法机构是殖民地议会,而不是英国议会。
在1774年又因税收问题引发了“波士顿茶叶案”,第一届大陆会议起草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再次指出只有代表殖民地人民的机构才有权向他们征税。
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指出纳税而无代表权是暴政,使得“无代议士不纳税”成为美国独立战争响亮的口号。
此外,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也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路易十四宣称“朕即国家”,具有无限的权力,可以随时制定或修改法律,任意对人民横征暴敛。
1787年,国王路易十六要求巴黎高等法院通过一项借款和课征新税的计划,国王的专制和横征暴敛激起了法国人民的反抗,1789年,巴黎市民攻陷巴士底狱,全国掀起了革命热潮,8月26日,宪法制定会议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提出把赋税、征收租税的权力交给人民,并提出了租税平等原则,扩展了租税的权利。
二、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
目前,各国宪法中都规定了税收相关内容,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宪政历史、传统等差异,税收在宪法中的位置、内容和重视度,都各具特色。
从对各国宪法和我国宪法的比较,可发现各国都很重视税收,不仅把它当作公民的基本义务,还把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阐述了本国税收制度的原则、税率,甚至税率和减免税,此外,对议会拥有的税收立法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一些国家在关于国家经济制度或财政制度等章节中对税收基本制度、税收原则、税制模式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的国家还专门强调了所得税和累进税率。
2]
1.马来西亚宪法在第七章“有关财政的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征税。
非经联邦法律规定或授权,联邦不得为联邦用途而征收任何国家税或地方税。
”
2.约旦宪法在第七章“财政”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非依据法律不得征收任何税捐。
税捐不包括国库根据政府部门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征收的各种费用,也不包括国有产业上缴国库的收益。
政府应根据累进税率原则征税,以实现平等和社会公正。
但是征税不得超过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或超过国家经费的需要。
”
3.法国宪法在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中规定议会通票通过的法律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
”《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做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
(二)一些国家在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1.泰国宪法在第四章“泰国人民的义务”第五十条规定:“人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
2.意大利宪法在第一编“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第四章“政治关系”第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均须根据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
税收制度应按累进税率原则制定。
”
(三)一些国家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和国家经济制度的章节中都有涉及税收内容,不仅规定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且对税收基本制度、税制原则、税率设计等内容做了或概括性或详细的规定。
1.日本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规定:“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在第七章“财政”第八十四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
”
2.印度宪法在第十二篇“财政、财产、契约及诉讼”中第一章“财政”总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课征捐税。
”并对联邦与各邦税收收入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西班牙宪法第一章“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权利和自由”第二分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全体公民视经济能力并据以平等和渐进原则制定的公正的税收制度为维持公共开支作出贡献,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查抄性质的。
”第七章“经济与财政”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
自治区和地方机关可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和征收税赋。
所有涉及国家税赋之财政收入,均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规定。
公共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承担财政义务和进行开支。
”
(四)一些国家在议会的职权或立法事项中规定了税收内容。
1.律宾宪法在第六章“立法机关”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则应统一公平。
国会应制定累进税则。
国会得立法授权总统在指定范围内,并遵守国会所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制定关税率、进口和出口限额、船舶吨税、码头税以及在政府的全国发展计划范围内的其他税或关税。
慈善机构、教堂及其所属的牧师住宅或修道院、清真寺院、非盈利的公墓,以及所有实际上直接专用于宗教、慈善和教育目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增添设备,应予免税。
非经国会全体议员通过半数,不得通过准予免税的法律。
”
2.美国宪法第七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像对其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
第十六条修正案规定:“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
三、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关于税收的规定
(一)在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钦定宪法大纲《宪法大纲》中在“附臣民权利义务”部分规定:“臣民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
(二)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一章“会计”规定:“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