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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启开始,中国正式进入文明时代,出现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产生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依据如下:A.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一样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且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B.《左传》及《汉书》记载禹时氏族血缘纽带松弛,开始按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象征。

C.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置,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礼记》记载“夏后氏官百。

”夏有主掌审判的“大理”。

《左传》记载夏代中央有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

另外,夏还有监狱。

D.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

即使对一般平民,也要收取贡赋。

E.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F.刑起于兵。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

可以说,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二.西周1.五刑、五罚、五过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中的五刑、五罚、五过。

三者轻重不同,最重的是五刑,其次是五罚,最轻的是五过。

五刑是主要的刑罚。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

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亦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五罚,即赎刑。

如以五刑定罪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分为五等:墨,百锾。

劓,二百锾。

刖,五百锾。

宫,六百锾。

大辟,一千锾。

五过,即赦免。

以五罚惩处人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2.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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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1.《 》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 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 》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3.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 )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 )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以法律 的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其种类主要有:( )调解,( )调解,( )调解,( ) 调解。其处理方式一般有( ),( ),( )或( )及其他善良习惯。 4.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 )制”,( ) 专管审判工作,( )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则采取“( )制”。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 )在《 ·》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 )时期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 )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 )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 一个不同点”是( ),“第二个不同点”是( )。 8.( )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 9.夏王朝实行( ),( )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 ),( )和( )同时被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 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 ), ( )。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内容是:“刑( )国用( )典,刑( ) 国用( )典,刑( )国用( )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 家发挥成为“ ,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6.礼最早是( )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 ),二 是(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 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 )礼,( )礼,( )礼,( )礼,( )礼( )。 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 ),( ),( )。 18.西周的刑罚,即( ),( ),( ),( ),( )五刑加上( ),( ),( ), ( )等刑罚,合起来称“ ”。 19.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 )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指商朝的某些法律。 20.夏朝的主要罪名:“ ”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 ”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 ” 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1.商朝的罪名最为突出的是对于( )犯罪的惩罚,最引人注目的是镇压“ ”罪和“ ”罪。 22.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 )犯罪,二是( )犯 罪,三是( )犯罪。 23.西周的主要罪名:破坏礼法是“ ”,隐匿贼为“ ”,窃取财物是“ ”,盗用国家宝物是“ ”。 24.西周时期对( )违法,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其具体内容是:( ),( ),( ), ( ),( )。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

中国法律史知识点考研总结一、中国法律史的基本概念和起源1.中国法律史的定义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古代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的学科,包括了中国古代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近代法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

2.中国法律史的起源中国法律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文化和文明的形成,最早形成的法治概念以及古代法律制度的雏形。

3.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包括了古代法律、封建时代法律、近代法律以及现代法律,在这些阶段的法律制度演变和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1.古代法治的形成中国古代法治的形成经历了从原始部落时代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历史进程,包括了古代社会的君权法治思想、天子统治和法律制度等内容。

2.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包括了古代《礼》、《乐》、《九章》等法律文献的成文法和非成文法的发展,以及东周《春秋》时期的法制改革和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3.古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古代法律文献包括了《周礼》、《鲁礼》、《司马法》等,这些文献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发展1.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封建社会的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相结合,以及法定和习俗法的混合使用,表现了封建时代法治体系的特殊性。

2.封建时代法律文献的研究封建时代的法律文献包括了《唐律疏议》、《宋律疏》、《明律例》等,这些文献对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组成和特点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对于研究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3.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影响封建时代法律制度的变革主要体现在朝代更替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上,例如唐代的律令制度、宋代的科举制度、明代的律例制度等,这些变革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1.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表现在明清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清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包括了明代律例改革和清代海禁领土法的颁布等,对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中法制史复习资料》各章主要知识点及学习线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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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章主要知识点与学习线索第一章法律起源与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从神权法思想到以德配天说;礼治思想。

2、礼的内容、基本原则、礼与刑的关系。

3、法律形式:《禹刑》、《汤刑》、《九刑》与《吕刑》。

4、刑法主要适用原则以及五刑。

5、契约制度:质剂、傅别。

6、婚姻目的、原则、婚姻成立及解除条件。

7、司法制度:司寇、狱讼、讼费、五听制度。

8、监狱:夏台、美里、圜土、囹圄。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1、成文法的公布(具体史实、争议及意义)2、《法经》(内容及特点)及影响。

3、商鞅的“改法为律” o第三章秦汉时期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从任法家到儒法道的结合。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式、法律答问、廷行事)3、云梦秦简、汉律六十篇4、亲亲得相首匿、上请5、秦朝徒刑类别、汉朝刑制改革6、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1、三部主要律典的编纂体例变化及其特点:《新律》、《泰始律》、《北齐律》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

3、刑罚制度的变化。

4、大理寺、刑讯制度化、登闻鼓直诉制度第五章隋唐时期法律制度1、《开皇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唐律的地位。

2、五刑、十恶。

3、贵族官僚特权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化外人相犯原则;类推原则。

4、三司推事;刑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第六章宋元时期法律制度1、《宋刑统》、编敕、断例与指挥2、折杖法、刺配、凌迟3、不动产买卖程序4、审刑院、《洗冤集录》、鞫诫分司制、理雪制、务限法、翻异别推制5、大扎撒、《大元通制》、《元典章》6、收继婚、赘婿第七章明清时期法律制度1、律典:《大明律》、《大清律例》2、法律形式:《大诰》与榜文;例、少数民族地区立法3、充军与发遣4、“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5、三法司会审;厂卫;朝审与秋审。

第八章晚清时期法律制度1、《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2、礼法之争3、《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4、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大理院与法部第九章民国时期法律制度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2、《中华民国民法》、“六法全书”3、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保安处分”4、特种刑事法庭第十章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律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2、“减租减息”、“三三制”、《中国土地法大纲》;3、马锡五审判方式、管制、人民调解制度学习线索一、法制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礼治思想一一战国秦朝法家主要思想一一汉朝的两个阶段(从初期的道家无为思想为主到汉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为主)一一唐时期的“一准乎礼”一一明朝的“重典治国”、“明刑弼教”一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中法史(复习要点提示)

中法史(复习要点提示)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第一章:1、P9夏商以神权法思想作为法的思想基础。

2、P10王命的形式有誓、诰、王命等。

3、P11禹刑和汤刑的意思。

4、P15五刑:刑名及施刑手段。

5、P20~21法官;“天罚”、“神判”6、P22监狱名称:圜土、夏台(均台)、羑里第二章:1、P24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2、P27~29五礼、九刑、吕刑(兼看P34赎刑)3、P27、30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4、P31~33适用原则:眚与非眚(故意与过失),非终与惟终(偶犯与惯犯),世轻世重5、P36~38礼和刑的关系6、P39契约制度:质剂、傅别(兼看P47)7、P41~42婚姻制度:六礼(程序和目的)、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8、P42家长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嫡长子继承制9、P49~52司法机构:周天子、司寇;民事刑事诉讼的区分;束矢钧金;五听;路鼓肺石;P54圜土囹圄第三章:1、P61~63成文法公布的史实、争议及意义2、P71~74《法经》的制定、内容、特点及影响(意义)3、P75连坐(兼看P87)、《为田开阡陌封疆令》、《分户令》(兼看P74~P76二商鞅变法内容)第四章:1、P80~81秦朝法律形式:封诊式、法律答问、廷行事、语书2、P82~83罪名:投书罪、盗徙封、保任连坐、犯令废令3、P85~87原则: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故意过失、诬告反坐4、P91~92刑罚:弃市、具五刑、赀刑5、P100~104中央司法机构:御史大夫、廷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读鞫和乞鞫;司法官员的责任:失刑、不直、纵囚第五章:1、P106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务在宽厚到德主刑辅2、P110~113汉律六十篇;约法三章,九章律,法律形式3、P114~116首匿、见知故纵、左官、阿党附益4、P117~118上请、亲亲得相首匿5、P120文景除肉刑:原因、内容、意义;P122女徒顾山6、P124~131拾遗物埋藏物;财产继承诸子均分;算赋口赋7、P135~145尚书;御史台司隶校尉;廷尉职责;告劾,诉讼权限制;读鞫乞鞫;录囚;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六章:1、P151~155《魏律》特点;(泰始律、张杜律)《晋律》特点;律令分开,《鳞趾格》《大统式》;《北齐律》特点2、P156~158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3、P162刑罚制度的发展4、P171~174律博士;大理寺;刑讯制度化;死刑奏报;直诉制度第七章:1、P176隋两部律名称,开皇律的体例、内容特点2、P178唐初立法指导思想3、P180~182唐朝法律形式及其律令格式相互关系4、P182~183《贞观律》;《永徽律疏》5、P185~188唐律的特点;唐律的影响(朝、越、日律名)6、P189封建五刑(刑名、刑等)7、P190~194“十恶”内容和处刑原则;贵族官僚的特权(了解议请等名称);老幼废疾减免;六赃;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相犯8、P200~208家长权;役身折酬;良贱不得为婚;和离义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备9、P213~217司法机构及其会审制度(三司和三司推事);诉讼权的限制;刑讯的规定;直诉形式第八章:1、P221《大周刑统》2、P230~234《宋刑统》;编敕(重要立法活动);断例与指挥;《洗冤集录》3、P237刺配、凌迟、折杖4、P248买卖和典当契约成立的要件(步骤)5、P258~260审刑院;鞫谳分司;翻异别推;务限;理雪第九章:1、P263、266辽国和金国的重要法典、P269西夏《天盛改定新旧律令》2、P276~278《大扎撒》;《大元通制》;《元典章》3、P280赘婿和收继婚;P283不动产买卖、典当契约4、P285中央司法机构;宣政院第十章:1、P287“刑乱国用重典”2、P291《大明律》按六部分类的体例特点;P293《大诰》的内容、体例、特点、施行;P295《问刑条例》;《大明会典》3、P298涉外案件的属地原则4、P299充军刑5、P300定罪量刑原则的主要变化(重其所重,轻其所轻)6、P302所有权取得的先占原则7、P320~326刑部大理寺职权的变化;都察院(兼看319);申明亭(兼看289)、厂卫;诉讼权的限制;诬告加等反坐;朝审和大审第十一章:1、P331《大清律例》;P333《大清会典》(光绪会典);P334少数民族立法(西藏通制)2、P336发遣为奴3、P343典权制度的发展4、P347~348科道合一;理藩院;刑名幕友5、P350秋审、朝审制度第十二章:P355~356《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第十三章:1、P378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2、P380《钦定宪法大纲》;P381资政院、咨议局(性质);P383《十九信条》(与《钦定宪法大纲》进行比较)2、P385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伍廷芳;P386修律指导的思想;《大清现行刑律》(特点、刑罚)、P387~389《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P391修律的特点3、P392~395领事裁判权定义、确立、影响;会审公廨;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第十四章:1、P398~39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特点)2、P400~40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内容、特点、性质)第十五章:1、P429《天坛宪草》;P431《袁记约法》;P436《贿选宪法》2、P438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特点第十六章:1、P453“六法”、《六法全书》2、P460《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P462《五五宪草》;P464《中华民国宪法》3、P466《中华民国刑法》(旧新);P469保安处分原则;P471《中华民国民法》体例和意义4、P485特种刑事法庭第十七章:1、P49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内容、意义;P50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三三制原则)2、P506《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P507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P510《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内容、意义3、P517管制刑4、P532马锡五审判方式;P533人民调解制度5、P534《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中法史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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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复习夏商时期P11 禹刑、汤刑:禹刑:是指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刑罚为主,并非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尊敬;其特点是刑罚数量很多,以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为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表示对商族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尊崇;其主要内容为墨、劓、刖、宫、杀五种刑罚,称为常刑;特点上已将不孝作为重大犯罪加以制裁,目的在于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

P15 五刑及其简介五刑:指夏商时期由五种刑罚组成的刑罚体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据称起源于苗民,是禹刑汤刑的主要内容。

墨刑,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宫刑,即男子去势,女子幽闭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

大辟,即死刑,因为死刑是“刑之大者”,故称大辟,除了“生杀为斩,死杀为戮”外还包括许多死刑种类。

3.P21 神判、天罚:神判、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统治者借对上帝和祖先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与保佑,违背王命即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神判”:即神明裁判,指司法人员假借神意判刑罚罪,具体上指通过动物、投河等方式,将结果看成神灵的指示来判断谁为有过错一方;这是人类社会各民族早期普遍具有的一种带有宗教色彩的习惯与审判方式。

P22 夏商监狱制度我国最早将监狱称为“牢”,牢是指关牲畜的场所,而在氏族社会末期,奴隶、俘虏被视为与牲畜同等地位,故将他们与牲畜关在一起,用绳索捆绑,驱赶到某地囚禁,这就是监狱的雏形。

在夏朝出现了正式的监狱“圜土”,即用土筑成圆形的、高高的围墙以拘押囚犯,夏朝末年称为“夏台”,又称均台。

商朝的监狱有“羑里”,名称上则有“圉”、“圐”等,出现了囚犯关押在其中,戴刑具、穿囚服、服苦役的记载。

周朝P24 明德慎罚法律思想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

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

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

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

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

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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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导论1.概念题中国法制史: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

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2、问答题学习中法史的意义: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中华文化里有丰富法律经验;借鉴)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寻根溯源)第一章1概念题汤刑:A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

B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

《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C、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

D、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

其具体内容不详。

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它把发动战争消灭整个种族的天罚转移到了内部对于个别人的天罚B形成原因: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C、两种方式: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2.问答题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1刑罚制度2主要罪名3刑法适用制度第二章1概念题宗法制:A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B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C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

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

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

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

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

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

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

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

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

E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群饮: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

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奴隶制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

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圜土之制: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

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惟终”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非终:偶犯七出:是西周解除婚姻关系的七条理由,也可称为“七去”男子可以以七条理由中的任何一条。

休妻。

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是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

指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

“三不去”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西周的“六礼”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嫁源于此。

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

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2问答题简答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

“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

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

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

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 ,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第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是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刑罚定罪量刑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第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第四宽严适中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第四: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时地制宜些犯罪:犯上作乱、杀人越货;第六慎罚、严谨错杀无辜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这礼、刑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

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尊尊”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无戮辱”、“公族无宫刑”等等;在诉讼上也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

不但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

礼、法之争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礼下庶人、刑上大夫两相结合的过程。

第四章1概念题铸刑鼎: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史称“铸刑鼎”。

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23后,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

这是中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公元前 530 年,郑国的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是战国时期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法经》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改法为律:2简答题简答儒家和法家主要法律思想:儒家:<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2、“德主刑辅”的德治学说3、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家:法家重“法制”、倡导“以法治国”成文法的公布遭到谁反对?为何反对?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

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1概念题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法律答问》——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这种法律形式是秦统治者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性,而委派专门的司法官吏对现有律典进行的解释。

不直罪: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

“纵囚"罪:应该处罪而故意不处罪,以及减轻罪行,故意使被告够不上处罚标准,从而判令无罪失刑罪: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非)公室告: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

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

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2简答题简答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法令由一统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

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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