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香港、台湾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状况
国内外建筑安全管理状况分析

国内外建筑安全管理状况分析国内外建筑安全管理状况分析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推进,建筑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建筑过程中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而建筑安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析国内外建筑安全管理状况,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国内建筑安全管理状况在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向来备受重视,通过创新技术与提高人员素质,建筑领域的安全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但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建筑发展过快、建筑安全法规不尽完善,以及实施建筑安全管理等方面仍存在很多困难。
例如,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不够,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
目前,很多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管理重视不够,会出现规划不严谨、施工时压缩时间、对工人安全不重视等问题,导致建筑事故时有发生。
此外,在城市建设中,一些城市规划过于着重于经济效益,而对于建筑的安全性设计与标准建立不够,进一步加剧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再次,国家对于建筑的安全法规还有所欠缺。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政策方面加强了对建筑安全的管理,提出了“三红一黄”建筑、及免费技术检查等相关政策,但是建筑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质量却还未达到全面普及。
最后,要实施建筑安全管理仍需要大的时间时间和努力。
应该提高建筑工资、优化工作环境,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以人性化的思维进行更全面的管理,不断提高建筑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国外建筑安全管理状况与国内相比,许多外国国家的建筑安全管理技术和经验都非常成熟。
例如,在日本,建筑出现事故很少,因为建筑安全规程非常详细,并且建筑业的职业资格证更为严格。
此外,外国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在建筑中得到很好的实践,促进了建筑的安全性。
美国几乎所有的建筑都要经过严格的工程验收,并制定了相应的建筑维护和修理标准,同时,保险公司为每栋房屋都设立一个建筑安全评估等级,规定每种房型的安全等级。
任何人都可以查询所有房屋的建筑安全评估报告。
这样,从起步到建桥,保障建筑安全非常有效。
得益于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组织,国外建筑业的安全管理效果比较显著,造成的安全事故极少,这主要是得益于外国国家的安全法规明确,建筑维护与修理标准实施得更彻底。
香港、澳门房屋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浅论

香港、澳门房屋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浅论一、香港特区在房屋安全管理和旧城改造方面的经验(一)法律规定健全香港房屋安全方面的成文法律主要有《建筑物条例》、《建筑物管理条例》、《消防条例》、《水务设施条例》、《气体安全条例》等,规定了房屋维修和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和限制。
《建筑物条例》共有条文98条,附表6份,近10万文字,内容已非常详尽、细化和周全,甚至具体规定了修缮工程撑桩、排栅和废弃工料的处理。
有些单个条文的篇幅超过三千字,几乎相当于国内一部中型法规的篇幅,操作性很强。
(二)违反房屋安全责任的惩罚措施严厉根据香港判例法,每一位业主均有定期维修保养和妥善管理其物业的法律责任,以保证物业安全、健康和适合使用,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墙体和设施的定期保养和维修。
业主无法确定或找寻时,由建筑物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先行承担责任;多个业主共有的,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香港是采用英美法律体系的地区,因此,香港房屋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判例法与成文法合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行政法与刑事法合一”的特点。
由法院判例形成的判例法主要对维护、保养房屋的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加以规定和指引。
与之相对应,香港的成文法很少直接涉及房屋安全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约束和规范私人使用、维修房屋的行为,督促或强制私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
)同时,《建筑物条例》赋予香港屋宇署监督和强制业主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权力,并相应规定了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责任。
1.危险、破旧建筑物的维修责任《建筑物条例》规定,屋宇署在检查中,发现任何建筑物存在危险,或者存在任何破旧、欠妥、不符合卫生状况(如出现霉变)的情况,有权命令业主按要求进行勘测、修缮、或清洁。
业主不履行命令,屋宇署可指定政府承建商代为勘测、修缮或清洁,工程费用悉数向业主追讨,并可通过香港土地注册处在该建筑物的产权记录中注记,房产转让时如数追回。
同时,业主无合理辩解不履行义务的,即属犯罪,经屋宇署向法院提出检控并经法院定罪后,可处罚款5万元及监禁1年,屋宇署命令不获遵从的情况每持续1天,另处罚款5000元。
四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二)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状况

保 证 全 国每个 男 女劳 动者 的健康 和 安全 , 且 规定 并
了政 府检 查管 理 的职 权 . 以及雇 主 和雇 员 的一 系列
层 次 是基 本 法 律 , 17 年 颁 布 的 《 动 健 康 安 即 94 劳
全 法》 该 法立 法 目的有 三 : 是保 证 工作 人 员 的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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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论
四 论 我 国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体 系
( 国外和我 国香港、 二) 台湾建 筑安全 生产 法规 体 系状况
。张 强 ( 建设部 工程 质量 安全 与行 业发展 司安 全 处 )
做 了详 细 的规定 。第 三 层 次是 上述 标 准 的指南 , 对
全 、 康 和福 利 , 健 二是 保 护 非 工 作 人 员 受 到 由 于工
作 活动 引起 的风 险 的威 胁 , 是控 制 爆 炸性 或 高度 三
易 燃 等危 险物 质 的储存 和 使用 。 法从 七个 方 面规 该
定 了从 事 工作 活 动人 员 的 责任 义务 , 明确 了中央 并
监 察 机构 和地 方 监 察机 构 的设 置 及其 职 责 ; 二层 第 次 是 行 政 法 规 . 要 的 有 19 年 颁 布 的 《 筑 ( 重 94 建 设 计 、 理) 管 条例 》 19 年 颁 布 的《 筑 ( 康 、 全 和 、96 建 健 安 福 利 ) 例》 条 以及 《 故 、 病 和 危 险 发 生 报 告 条 事 疾 例》《 、健康 安 全 ( 救 ) 急 条例 》 《 人 劳保 用 品 条例 》 、个
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具有普遍意义。 随 着 我 国加入WT O和各项 承诺 的履行 ,政府 对 经济 、
台湾建设工程监造法律制度

台湾建设工程监造法律制度∗余文恭環宇法律事務所摘要:本文从法律的角度介绍了台湾地区建设工程监造的主要情况,分别从公法法律关系与私法法律关系两方面阐述了工程监造的主体、工程监造的法律责任、工程合约及技术服务合约等,旨在对我国大陆地区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字:台湾建设工程工程监造法律制度公法法律关系私法法律关系1.前言以建设工程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关系,可区分为公法法律关系及私法法律关系两大部分,所谓建设工程公法法律关系是指建设工程中涉及有关行政组织、职权、任务以及国家或其它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基于保护公共安全而进行工程监督管理、对于工程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对于工程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政府进行工程采购的规范、以及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等事宜;这其中与监造法律制度有关的部分为监造人在公法范围内的义务与相关责任、监造相关行业的管理及监造专业人员的管理等。
建设工程私法法律关系是指工程建设中关于私人利益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合约法律关系(例如:工程合约)及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例如:邻房损害及工地安全事件等),其中又以合约法律关系为主;这里与监造法律制度有关的部分为:监造合约中监造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监造合约中服务费用如何计算等。
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一直是政府关注的问题,而监造法律制度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及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一环,如何建构一个完善的监造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议题;由于台湾涉及监造的法律众多,本文拟从上述两大法律架构加以概述,介绍台湾的建设工程监造相关法律制度。
2.建设工程监造公法法律制度2.1工程监造之主体工程监造之主体,因工程种类不同,有着不同之法律规定,分述如下:2.1.1建筑物工程《建筑法》1(2004)第3条规定,建筑物为固定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物或杂项工作物。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介绍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
建筑行业是一个传统的高风险行业。
很多人在施工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因此,实施建筑安全管理法规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1.法规定义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拆除等不同阶段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和控制,并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障建筑安全。
2.法规内容(1)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在实施建筑施工前,必须先获得当地政府颁发的合法施工许可证。
同时,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建筑企业也需要获得相应的建筑执照。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类人员在建筑施工中的职责以及承担的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及时了解和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
(3)安全隐患排查建筑施工现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评价制度,及时排查和管控可能导致的风险,为完美完成施工任务提供保障。
(4)安全防护设施针对暴露环境和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建筑企业需要实行安全防护设施。
包括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网等工作安全护具的装备,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污染、引火等危险情况,以及各类可能影响施工的自然环境状况的预报。
3.法规要求(1)建筑企业要保证员工的健康建筑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员工能够在健康状态下进行施工工作,要求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健康与安全标准规定。
(2)企业监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并按规定开展管理,监管下属企业的施工员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能够全面详细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和规定。
同时,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的责任申明应当进行在施工前就要完成。
(3)安全检查当地政府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于上述违反安全规定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建筑企业能够在合法持续的环境下开展施工任务。
4.总结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对于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中的责任提出了高要求。
四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一)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沿革

筑生 产事故 高 发态 势 , 必须综 合 运用 行政 、 济 、 经 法
律 等 多种 管理 手 段 ,其 中法 律 手 段无 疑是 治 本 之 策 。 法 治理 的前提是 必 须建立 符合 社会 主义 市场 依 经 济要 求 的建 筑安 全生 产法规 体 系 。 审视 我 国 目前
如 个 由多 个 位 阶法 律 规 范性 文件 所 组 成 的集合 法 群 形态 ,其 基本 框 架 内容包 括 :宪法 的相关 条文 、 法 律 、 政 法规 、 门规 章 、 行 部 国家 和 行 业标 准 、 方性 地 法 规 、 府规 章及 地方技 术标 准 、 政 国际公约 。 具体 而 言 , 国建 筑安 全 生产法 规 体 系是 以宪 法为 立法 根 我 据 , 建筑法》《 全生产法》 法律为母法 , 以《 、安 等 以 《 设工 程 安 全生 产 管 理 条例 》 《 全生 产 许 可 证 建 、安 条件》 等行 政法 规 为主 导 , 建 筑安 全 生产 监督 管 以《 理 规定 》 《 筑 施 工 企 业安 全 生 产 许 可证 管 理 规 、建 定》 部 门规 章 的 为配 套 , 等 以大 量 的技 术标 准 为 技 术性 延伸 ,以有关 法 律法 规章 相关 规 定 为补充 。 包 括 建筑 安 全 生 产地 方 性 法规 、 章 、 准 和 我 国加 规 标 入 的有关 国际公 约在 内的一 个 多层级 、 多类 型的法 律 规范性 文件 体 系 。 国建筑 安全 生产 法规 体系 框 我
架 见下 图 。
建 筑 业
宪法
安 全 卫 生 公 约
的建 筑 安全 生 产 法规 体 系 , 步 形成 了框 架 , 仍 初 但
然存在诸多缺陷, 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香港安全生产

香港安全生产香港作为一座国际大都市,安全生产一直是该地区的重要关注点。
在香港,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保障公民和员工的安全,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下面我将就香港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阐述,字数大致在500字左右。
首先,香港政府对于安全生产非常重视,从立法层面出发,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管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
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了《工厂及工业活动(安全规定)条例》,以确保工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此外,政府还制定了《建筑及使用 (安全) 法例》来规范建筑行业的安全工作。
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为香港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在香港,各行各业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
企业和组织在招聘员工时,普遍要求员工必须具备安全技能和知识,通过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此外,在工作场所,各种安全设施和措施得到广泛的应用,以确保员工的身体和财产安全。
这些措施包括防护设备、消防设备、紧急逃生通道等等。
企业还会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
再次,香港注重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在各个行业,特别是高风险行业中,如建筑工地、矿山、化工厂等,政府和企业会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和紧急预案。
这些措施有助于识别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提前防范事故的发生。
最后,香港在安全生产方面加强了整体监管和监察力度。
政府设立了相关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和检查。
他们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和企业的安全生产。
总体来说,香港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政府和企业高度重视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员工的培训和安全设施的应用、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以及监管和监察力度的加强,都为香港的安全生产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香港在未来能够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构建更加安全、稳定和繁荣的社会。
国外有关建筑安全的法规、标准简介

国外有关建筑安全的法规、标准简介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是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的整体。
该体系按照适用范围和隶属关系分成不同的层次,体系的最底层是安全生产的具体法规标准。
建立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符合实际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可以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提供指导,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下面简要介绍国外有关建筑安全的法规、标准。
一、美国在安全方面的法规、标准美国建筑安全法规、标准齐全,其法规、标准由政府部门发布,有国家即联邦一级的,也有州一级的,各专业协会也都制定有相关标准。
美国建筑安全管理属于整个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一部分。
政府对职业安全与健康非常重视,把通过各种努力保证全国每个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
相应的,美国的建筑安全相关法律属于整个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美国目前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是在1970年通过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OSH Act)基础上形成的。
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本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明确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各项基本原则,成立了管理机构体系;第二层是OSHA制定的严格、细致的各项标准,不但明确了安全与健康措施的各个细节,甚至对各行业应该采取的不同工程措施也做了详细规定;第三层是OSHA 标准的行动指南。
该法是美国现有的建筑业安全法规体系的基础。
根据该法,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制定了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该标准既有对一般安全与卫生管理原则的规定,又有对个别行业技术细节的要求,内容完善,覆盖面广。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制定的建筑业安全标准对建筑施工的各个环节均作了详细规定,它和法规条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承包商等相关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规定,建筑施工安全主要责任在雇主,谁控制施工,谁就负责安全。
政府不干涉企业的管理,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实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企业安全与效益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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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期四论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二"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状况!张强(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安全处)安全专论"""""""""""""""""""""""""""""""""""""""健全、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用法律手段保障建筑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关键,这一点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具有普遍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各项承诺的履行,政府对经济、社会的管理愈将融入全球一体化的框架,建筑安全生产领域也毫不例外。
研究分析国外建筑安全生产立法情况,比较考察不同国家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有利于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一、美国美国没有独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对建筑活动的规管,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的。
1969年美国曾实施&建筑安全法’,但是后来为适合各个行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所融合和覆盖,因此美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属于全国整个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可以划分成为四个基本层次。
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律,即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该法是美国职业安全及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基础。
该法立法的核心目的就是保证全国每个男女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并且规定了政府检查管理的职权,以及雇主和雇员的一系列权利义务。
第二层次是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制定的各项标准,其中29CFR1926(建筑安全与健康)分为26个部分,从一般规定、环境控制、防护用品、急救工具、危险标志等各个环节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层次是上述标准的指南,对标准的目标、背景、执行程序、重点事项等做了相应阐述。
第四层次是地方标准。
除联邦法律和标准外,很多州都有自己独立的地方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如加州于1973年颁布了&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当然对于建筑安全的规管也在整个体系之内。
美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个层次的法律条文或技术标准,叙述得非常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和政府官员遵照执行。
如&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在阐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官员在工地现场的检查程序时规定*检查之前,不得将检查的消息通知雇主,如检查官员擅自通知,将被处以1000美元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检查时必须持有劳工部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在检查前先召开会议,说明挑选这个项目检查的理由、目的、范围、内容和参照标准,并提交雇主一份参照标准的副本和雇员对现场安全健康方面的建议+会议结束后,按照检查官员自定的路线和方式进行检查,可以查阅各种记录和拍照,但不能泄露商业机密,否则将被处以1000美元罚款或一年的监禁+检查中发现安全健康隐患,要向雇主指出,提供相应的改进措施和方法,并记录在案,作为以后法律处理的依据。
由此例可见,检查官员在执行法律时,在各方面有着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违反这种行为规范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非常易于遵照执行。
二、英国英国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与美国有类似的地方,即都要一部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但也有其特点,如英国有独立的建筑安全方面的法规,与建筑安全相关的法规也比较丰富。
英国建筑安全法规体系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律,即1974年颁布的&劳动健康安全法’,该法立法目的有三*一是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福利,二是保护非工作人员受到由于工作活动引起的风险的威胁,三是控制爆炸性或高度易燃等危险物质的储存和使用。
该法从七个方面规定了从事工作活动人员的责任义务,并明确了中央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重要的有1994年颁布的&建筑(设计、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的&建筑(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以及&事故、疾病和危险发生报告条例’、&健康安全(急救)条例’、&个人劳保用品条例’等,这些条例有的是英国自己制定的,有的是源自欧盟的指示+第三层次是由相关国务大臣批准的实践规范,由各行业自己起草,详细描述并推荐行业中能够达到法律要求的比较好的安全实践形式的各个方面,虽然并不做硬性要求,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第四层是指南和标准,作为雇主采取安全53!""!年第"期安全专论措施时的建议和指导。
英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有许多独到之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强调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都必须负有安全责任,并且从项目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各个阶段都必须考虑安全。
如#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确定了以下原则’$一%应该从建设项目开始阶段就一步一步系统考虑安全($二%建设项目所有人员都应该对安全与卫生作出贡献($三%从项目开始阶段就应对安全与卫生管理进行适当的规划和合作。
基于上述原则,该条例规定了业主)计划总监)设计师)总承包商)承包商等各个主体的安全责任义务*如规定业主必须为项目在符合安全与健康法规条件下的实施提供充足的资源,必须保证提交给他的任何与项目安全+健康有关的文件保存完备,并在项目进行检查时能够随时查阅(设计师在设计时应当避免可预见的)会影响并从根源上去消除这种风险(计划总监在落实承包商对项目的具体责任和项目之间,应当准备好健康与安全计划,详细阐述会危及进行建设工作和清洁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可能受到项目影响的人的健康与安全的风险(总承包商在准备投标文档和类似文件时,应当能够全面考虑并满足项目各个方面的要求,接收并完善安全与健康计划,协调分包商和专业承包商的工作,以符合现存的有关安全与健康的法规,还必须为雇员提供安全与健康方面的信息)培训和咨询(分包商必须与总承包商合作并提供自己承建项目部分的安全与健康管理和事故预防的细则,并为总承包商和其雇员提供相关的信息支持,另外,英国的#建筑$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旨在通过对雇主及所有影响工程施工各主体的法律约束,保护建筑工人和可能受到工程影响的人员安全,特别强调了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个施工现场施工时,必须相互确认其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义务,这一点十分符合建筑业生产组织方式的特点,三、日本日本的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我国有类似之处,劳动省负责对所有产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统筹监督管理,建设省负责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监管,但监管的重点在公共工程,日本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如#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基准法&)#建筑基准法&)#建筑仕法&)#建筑业法&等,这些法律从安全生产管理根本原则)管理体制和各方的安全权利)义务方面做了规定(第二层次是有关法律的施行令,如#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建筑业法施行令&)#建筑仕法施行令&等,这一层级主要是具体规定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等(第三层次是建设省颁布的一些纲要,如#公共工程招标中的工程安全对策纲要&)#建设副产品合理处理推进纲要&等,这些纲要往往对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来说具有最直接的指导意义(第四层次是一些技术性的标准,如#建筑工程通用规格书&)#建设业附属宿舍规程&等,日本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非常注重-以人为本.,立法处处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以及公共安全出发,尤其关注为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作业环境,如/劳动安全卫生法&在第一条就明确’-本法律的目的00.确保作业场所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同时,促进创造舒适愉快的作业环境.,该法第四章全章还专门规定了防止劳动者的危险和健康损害的措施,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主对劳动者作业的建筑物及其他作业场所的通道+地面+楼梯等的保养和通风+采光+照明+保温+防潮+休养+避难与清洁方面以及其他保持劳动者健康+风纪和生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大臣要公布必要的行业或各个作业的技术上的方针,在制定技术方针时对中年老年人要特别照顾.等,除此之外,日本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规定一定规模的企业要设立安全委员会和卫生委员会$也可合并设立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调查审议与安全卫生相关的事项并向企业主陈述意见(还规定所有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任命或指定劳动安全卫生负责人,监督和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负责人必须修完大学理工科正规课程,并从事过三年以上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企业内的各个车间和班组还必须设置安全卫生管理员或者作业主任等具体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的人员,有50名以上职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医生,负责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卫生管理,实施健康诊断,进行作业环境的维护,调查影响健康的原因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等,如果生产场所内有高压电,企业必须要有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有关安全问题,54!""!年第"期安全专论四、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十分重视工人的职业安全健康,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十分健全,而且执行的效果很好。
香港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可分为四个主要层次。
第一层次是条例,主要有#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适用于所有工业和非工业活动,对雇主雇员的责任义务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个方面作了规定%还有&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工业经营活动,建筑地盘是该条例的重要规管对象%此外还有&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等%第二层次是规例,是附属于条例的针对具体问题的规定,如#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与建筑安全相关的附属规例就有#建筑地盘’安全(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等15个%第三层次是工作守则,针对操作方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注意事项做了说明%如&竹棚架工作守则$)&工作安全守则’升降机与自动梯($等%第四层次是安全指引和指南,用比较通俗的语言来指导从业人员如何达到安全操作)保证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如&建造业次承建商工地安全管理套件$,就为项目分包商如何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了指导范例%香港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它创设)规定了两大部分14个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已经纳入&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该项制度即第一部分8个元素*安全政策)安全架构)安全培训)内部安全规则)危害视察计划)个人防护装备)意外或事故调查)紧急情况的应变或准备%第二部分6个元素*分判商的评核)挑选及监控)安全委员会)风险评估)安全推广)工序监控计划)健康保障计划%建筑工程承建商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必须发展)实施和维持第一部分8项或者全部14项元素在内的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不同的元素种类主要是根据承建商的一个地盘内的工人人数和工程造价来确定的,一般以100人和1亿港元为限%该项制度的设立,是香港政府1995年全面检讨工业安全问题的结果%检讨认为香港企业要想达到高水平的工作安全健康,必须奉行自我规管及安全管理制度的理念%在此理念下,政府研究)提供了上述14个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架构%五、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主要可以分为三大层次,第一层次是由所谓+总统,公布施行的法律,主要有&劳动基准法$,规定+雇主对于雇佣之劳工,应预防职业上灾害,建立适当之工作环境及福利设施,,此外,还有&劳动安全卫生法$,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与健康,,在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方面做了规定-第二层次是法律授权由+内政部,或+中央劳工委员会,发布施行的行政规章,一是各业适用规章,主要有&劳工安全卫生法实施细则$)&劳工安全卫生设施细则$)&劳工安全卫生训练规则$)&高架作业劳工保护措施标准$)&重体力劳动作业劳工保护措施标准$等15个,二是分业适用规章,主要有&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该标准专门适用于营造业’即建筑业(,三是危险性机械及设备适用规章,涉及建筑安全的主要有&起重升降机具安全规则$,四是有害物质危害预防规章及其他规章-第三层次是技术标准,台湾现行有关安全卫生的技术标准有近300种%台湾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特色在于行政规章这一层级规定得非常详细,而且技术性非常强,这种处理方式提高了技术性内容的法律效力%如&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虽然标题冠以+标准,,但其实与真正的技术标准不同,实际上是行政规章%&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安全)器材储存及作业场所整理整顿)临时结构体’包括施工架)混凝土型架)挡土支撑()开挖’包括露天开挖)隧道坑道开挖()沉箱)围堰及压气施工)打桩作业)钢筋混凝土作业)钢架作业)建筑物拆除)危害健康之作业)环境卫生等多个环节和方面,与一般的规章规定更多的管理内容相比,技术特色十分鲜明%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各有特色,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的有*’一(体系层次分明,各个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出了相应作用-’二(立法技术水平较高,法条用语精准,可操作性较强-’三(充分发挥出较低位阶法律规范性文件灵活性较强的作用,解决具体和技术问题-’四(立法理念重视以人为本,关注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五(注重建立起全主体)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连载二)(本文收稿#2006-05-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