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水、矿泉水姓“矿”不姓“水
取水条例解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意见办政法函〔2006〕441号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的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予以考虑:一、关于地下水的范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第二条中的“地下水”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均由水量、水质、水温和水能四个要素组成,具有多种用途和功能。
矿泉水和地热水是地下水的组成部分,只是所含成分和温度不同而已,其开发利用主要遵循地下水的规律。
关于地热水和矿泉水的属性及法律适用问题,国务院法制局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曾以《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分别答复过福建省政府法制局和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明确地热水和矿泉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
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而《取水条例》是规范和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与《水法》配套实施的重要的行政法规。
据此,地热水和矿泉水属于地下水,应当按照《水法》和《取水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二、关于临时应急排水的界定。
《取水条例》第四条第三项中的“临时应急取(排)水”是相对于“长期正常取(排)水”而言的,例如当发生矿井透水事故等突发事件时,为保障安全而紧急加大排水量或改变排水方式的,即属于“临时应急取(排)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按取水量、疏干排水量和所在地自备水源标准计征。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以原矿开采量折算取(排)水量计征,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确定。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
地表水按0.05元/m3计征,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0.5元/m3
0.区
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分类计征
地热水矿泉水
按当地县城或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分类计征。其中地热水对外销售的,按特种行业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计征。
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
地表水0.1元/m3,地下水0.2元/m3
水力发电用水
以发电量计,0.003元/千瓦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征收标准取水类型备注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汉中安康商洛市西安市城市规划区1
附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取水类型
征收标准
备注
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
汉中、安康、商洛市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
地温空调取用水
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
按自来水售水量0.3元/m3计征。自来水售水量不足取水量80%的,按取水量的80%计征。
5.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
6.水力发电和矿产开采企业的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探讨地热水系统及地热水化学特征分析

探讨地热水系统及地热水化学特征分析1 引言为进一步开发汶川旅游资源,提升汶川县震后旅游业的整体形象,加速灾区震后重建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在“十二五”期间,早日取得研究成果,实现观音庙地热水的开发利用,特开展汶川县草坡乡地热水系数的研究工作。
地热水开发是一项技术含量高,投资风险大,经济效益高的系统工程,只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方能降低投资风险。
本次研究工作,采用了钻探、物探、地形测量、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槽探工程及水质分析等手段,初步查明地热极其外围的地层、构造、岩浆活动情况,地温异常范围,地热水的天然排放量、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地热的地层结构,地热增温率,热储的埋藏深度、岩性、厚度与分布,为地热资源进一步研究与开发远景规划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2 地热地质条件分析2.1 地层条件志留系茂县群第三组(Smx3)是区内重要的含地热水储层,由一套深灰、灰色绢云母千枚岩、绢云石英千枚岩、及结晶灰岩、变质细砂岩和石英岩组成间互层,局部地段夹灰绿色绢云千枚岩与大理岩。
由南西向北东厚度逐渐增大,灰岩层次增多,纯度增高,由砂质灰岩逐渐变为大理岩,向北东至纳普沟一带被断失。
2.2 构造条件观音庙地热地处九顶山华夏系构造、茂汶断裂与薛城-卧龙“S”构造交界地带,属龙门山推覆构造,是盆地与甘、青、藏地块的交汇接触地带。
区域性的深大断裂和次级断裂、褶皱、裂隙构造十分发育,岩浆活动频繁。
也是现代地质构造活动的强烈并突出的区域,为地热水的补给、运移、增温、矿化、储存和排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见图1。
2.3 深层地下水水文地质特征大气降水和浅层地下水沿侵入背斜核部的印支-燕山期闪长岩岩脉(1)接触带、褶皱构造裂隙和结晶灰岩的溶隙带下渗补给,渗入地下深部,经深部循环,被深部热源加热之后,地热流体通过控制性结晶灰岩溶隙、结构裂隙等通道及含水裂隙网络上升,受茂汶深大断裂F2阻隔而溢出地表而形成观音庙地热水。
观音庙地热水的热源主要为深部热源,径流通道为志留系茂县群第三组中夹层结晶灰岩溶隙,而上覆的志留系千枚岩盖层起着热屏蔽作用,排泄于志留系茂县群第三组的灰岩中。
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编制说明

《地下水资源储量分类分级》(送审稿)编制说明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二〇二〇年三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2)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 (22)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及预期的经济效果 (29)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30)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30)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30)七、标准性质的建议 (30)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措施 (30)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31)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31)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地下水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制定研究》课题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项目之子项目《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矿产勘查规范总则研究》下的课题之一,承担单位是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协作单位是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GB 15218-94)是从供水的角度,为适应地下水资源勘查设计、报告编写、审批、统计,水源地立项、设计,国民经济计划、规划以及水资源开采分配等方面对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的需要而制定的,适用范围仅为供水用水源地地下水,未涵盖矿泉水、地热水、地下卤水等地下水资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地下水资源的需求增加,要求对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进行重新审视和修订。
《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修订已列入国家标准2019年制修订计划,计划号20191064-T-334。
(二)起草单位本标准由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起草。
(三)主要起草人本标准起草组由长期从事水文地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主要起草人为张明燕、于义强、王延涛、张大伟、李玉喜、修艳敏、钱学溥、宾德智、李文鹏、韩再生、刘久荣、王珏、王婉琼、刘建芬。
(四)主要工作过程本课题总体设计于2016年7月通过专家审查。
松辽盆地林甸镇地热田地热流体水质评价

第 3 第 2期 7卷
21பைடு நூலகம்0 0年 6月
黑 龙
江
水
专 学 报
Vo. 7 No 2 13 , .
J un l fHeln j n d a l n ie r g o r a o i gi gHy rui E gn ei o a c n
J n ,0 0 u . 2 1
文章 编 号 :0 093 (0 0 0 —0 80 1 0—8 3 2 1 )20 7—5
关键词 : 热流体 ; 地 水质 评 价 ; 化 学 ; 甸 水 林 中 图分 类 号 : 8 4 X 2 文献标识码: A
Ev l ain o h o h r cW a e aiy i n in au to ft eGe t e mi t rQu l n Lida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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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地热矿泉水中所含微量元素对人体的作用

资料天然地热矿泉水中所含微量元素对人体的作用1、锶锶在饮用矿泉水中的价值锶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也是地下水中含量较高的和许多饮用天然矿泉水达标的微量元素。
在人体的所有组织中都含有锶,它在人体中的含量为百万分之45。
人体中,99%的锶集中在骨骼中。
锶在人体的主要功能跟骨骼的形成密切相关,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组成部分。
锶还和心脏、血管的功能有间接的关系。
其作用机制主要在于:在肠道内锶离子跟钠离子竞争,从而减少肠道对钠离子的吸收,因而增加了钠离子的排泄;人体内钠离子过多是引起高血压和心血管疾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锶的适量摄入有预防上述疾病的作用。
有人对83例脑血栓患者的头发中8种微量元素的研究表明,头发中的锶、钙、锌比正常人明显偏低,指出适当补充这些元素,对预防脑血栓病有所补益。
锶还与神经和肌肉的兴奋有关,副甲状腺功能不全等原因引起的抽搐病人不仅缺钙,而且缺锶。
因此,临床上曾经用各种锶制剂治疗寻麻疹和副甲状腺功能不全引起的抽搐症。
锶虽然是一个比较稳定、毒性不大的元素,但是过量摄入,在体内积累过多,对机体的正常代谢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出现某些病理变化,如关节疼痛、骨骼变形变脆、活动受限等等。
因此,在我国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中做了含量限制,饮用天然矿泉水的锶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升。
根据有关毒理学的研究结果,人常饮锶含量范围为0.5~5.0毫克/升的矿泉水是有益健康的,不会造成不良后果。
2、锂(Li)锂在一般天然水中含量很低,而在某些天然矿泉水中含量较高,是有些饮用天然矿泉水达标的特征性元素。
锂在人体内具有某些生理功能,在肠道、体液、细胞中与钠离子竞争,从而影响体液的电解质平衡。
而钠离子过高与高血压等心血管系统疾病有关,因而和锶一样,适量摄入对防治这类疾病有积极意义。
锂对中枢神经活动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能安定情绪,所以,锂盐被用来治疗狂躁性精神病。
我国不少医生把它应用于临床,显示了良好的效果。
锂对多种性感紊乱也有良好的控制作用,还有生血刺激作用,改善造血功能,使中性白细胞增多和吞噬作用增强等。
地热流体评价方法

地热流体评价方法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地热流体质量评价对地热流体的评价主要包括热水的腐蚀性、结垢、起泡评价,供暖用水评价、水质评价。
(1)理疗热矿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生活饮用水、农业灌溉用水、渔业用水评价理疗热矿水评价:地热流体通常含有某些特有的矿物质(化学)成分,可作为理疗热矿水开发利用,可参考GB11615-2010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附录E进行评价。
引用天然矿泉水评价:地热流体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及限量指标的,可依据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进行评价。
生活饮用水评价:地热流体可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应依据GB5749-2006做出评价。
农业灌溉用水评价:低温地热流体在用于采暖供热等目的后排放的废弃水,一般可用于农业灌溉,遵照GB5048-2005对其是否适于农田灌溉做出评价。
渔业用水评价:低温地热水用于水产养殖的,遵照GB11607-1989对其是否符合水产养殖做出评价。
(2)地热流体中有用矿物质组分评价对于高浓度的地热流体,可以从中提取锂、碘、溴、硼等成分,还可以生产食盐、芒硝等,达到工业利用价值。
评价标准参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11615―2010)附录D。
(3)地热流体腐蚀性评价对地热流体中因含有氯根、硫酸根、游离二氧化碳和硫化氢等组分而对金属有一定的腐蚀性,可通过刮片试验等测定其腐蚀率,对其腐性作出评价。
(4)热水的结垢评价按公式:H0=S+C+36rFe2++17rAl3++200rMg2++59rCa2+计算锅垢总量。
式中:H0—锅垢总重量(mg/L)S—水中悬浮物含量(mg/L)C—水中胶体含量(mg/L)rFe2+、rAl3+、rMg2+、rCa2+—水中离子含量(毫克当量)。
按公式Kn= Hn /H0计算结垢系数。
式中:Kn—硬垢系数;Hn=SiO2+20rMg2++68×(rCl-+rSO42--rNa+-rK+)(mg/L),(括号内为负值可忽略不计)H0—锅垢总量(mg/L)。
GB/T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G B/T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3727-92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eologic exploration specification ofnatural mineral water1992-10-07发布 1993-04-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3727-92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eologic exploration specificationof natural mineral water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天然矿泉水(医疗、饮用矿泉水、下同)的勘探程度、勘探质量、储量计算、水源地保护、开发技术经济评价及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饮用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是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设计书编制、工作布置、报告编写与审批的主要依据。
也可供天然矿泉水地质普查、详查工作参考。
2 引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1615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3 总则本规范所指天然矿泉水,包括饮用矿泉水和医疗矿泉水。
它是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宝贵的液态矿产资源,以水中所含适宜医疗或饮用的气体成分、微量元素和其他盐类组分而区别于普通地下水资源。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查工作,按矿泉水资源勘查工作精度要求的不同,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勘探阶段之后为开采阶段。
普查阶段为详查工作提供依据;详查阶段为勘探及建设立项提供依据;勘探阶段为水源地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提供依据。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需水量明显小于允许开采量,直接利用单井(泉)的矿泉水勘查,可不分阶段,依据矿泉水水源地建设需要,直接进行勘探阶段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埋藏型矿泉水勘查,宜分阶段遵循地质勘查工作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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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水、矿泉水姓“矿”不姓“水”
——论地热水、矿泉水的法律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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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地热水、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调整范围,但在地方立法中仍有将地热水、矿泉水归入《水法》调整的现象,由此给执法工作造成了混乱。
其中,《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送审稿)第二条就规定,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对此,本文作者将从地热水、矿泉水的法律性质,两者应该属于《矿产资源法》调整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论述。
??? 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明确规定,地热水、矿泉水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但仍有人不负责任地宣传地热水、矿泉水适用于《水法》。
由此给地方人民政府立法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困难,先后有福建、天津、辽宁、河北四省市专文向国务院请示。
原国务院法制局陆续对这四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复函作过明确的答复,提出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送审稿)第二条却又规定,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笔者认为,把地热水、矿泉水包括在地下水概念之内,进而将它们规定为该实施办法调整规范的适用对象,这种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这样的规定,是对现行《水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随意篡改,是对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直接抵触,也是一种在立法上以下代上,擅自界定法律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越权行为。
为此,笔者主张并建议将送审稿第二条中“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文字全部删除,其他条款中涉及地热水、矿泉水的文字也全部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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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热水、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法定矿种。
地热水、矿泉水被依法按矿产资源管理,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国际上通常把地热水、矿泉水称为“地下矿水”。
我国历来也将地热水、矿泉水作为矿产资源管理。
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并在其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明确规定地热(包括25℃以上的地下热水,下同)、矿泉水都是矿产资源的种类之一,它们被分别划入能源矿产类和水气矿产类。
同年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明确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其费率分别为3%和4%。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都把地热、矿泉水明确列入其附录——《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之中,它们分别为第七、第三十四种矿种。
国务院根据矿产资源法制定并颁行的上述四部行政法规十分清楚地确定了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独立矿种。
?
??? 地热水、矿泉水与地下水是三个法定的并列矿种,三者既互不等同,也互不从属。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一)能源矿产中,?列有地热;细目(四)水气矿产中,列有地下水、矿泉水。
由此可见,地热、矿泉水与地下水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号)不仅确定了这三者均为独立矿种,而且划定它们是与其他160多种矿产资源相并列的矿种;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不仅明确规定了征收开采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的费率,还单独特别指明:地下水的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说明三者间是各自独立、平行并列、互不隶属、互不替代的关系。
????按照1990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615-89)规定,地热资源是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部分,25℃以上的地下热水是呈液相的地热而不是地下水。
地热水毫无疑义地被包含在地热矿种之内。
按照1996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537-1995)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份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按照以上两个国家标准的规定,地热水、矿泉水不折不扣地属于“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液态的自然资源”,即名副其实的矿产资源。
??? 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地热水、矿泉水行政管理的法定行政主体。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
??? 1999年11月30日颁行的《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陕西省境内申请开采地热、矿泉水,“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4年12月27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颁行的《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按照本办法执行。
地下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待国家规定后另行规定。
”“水资源费的征收仍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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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一系列明文规定中可见,地热水、矿泉水均应接受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地热水、矿泉水行政管理的法定行政主体;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有偿取得采矿许可证,方能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否则即属于法所禁止的“无证采矿”,并应受到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在陕西省申请勘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均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这是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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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水资源法律法规。
2002年修订颁布的《水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显而易见,《水法》所称的水资源,指的地
表水和地下水并不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1993年国务院以第119号令颁行的《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显而易见,这部行政法规所称的取水,指定取的仍然是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样不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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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者,一律不得勘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法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成为合法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之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都不是合法的矿业权人。
凡未依法持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采矿的,均属无证勘查或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不但不受国法保护,而且要被依法处罚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