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评估不合理被要求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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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国税发[2000]118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动失效。

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法规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法规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法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法规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是一个许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一方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给另一方,以达到转移股权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成本及股权转移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在股权转让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指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所得到的收入,应依据国家税务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股权转让中所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需要支付的税种,其计算标准是根据交易金额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得出。

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其涉及到的主要是土地增值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处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涉及到税务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是在协议中明确税务处理方式,如怎样分担印花税等税费。

二是在交易过程中,合理利用税务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比如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额,降低交易的税务成本。

三是遵守税法规定,不断更新税务政策的变化,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受到罚款。

三、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税务的注意事项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要求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税务合规;2、对印花税的计算及缴纳,要进行准确认识,避免逾期导致的罚款;3、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降低税费支出;4、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法性。

四、股权转让协议中税务企图规避应注意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经常出现企图规避税务的问题,如企图通过协议安排避免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这种行为是非法的。

企业应该遵守税收法规,避免在股权转让中出现任何税务问题,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

总之,股权转让协议是企业进行股权转移操作的重要文件,涉及到税务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注意税务处理方式,以确保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的法律问题。

资产评估法律案例(3篇)

资产评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计划进行资产重组。

甲公司拟将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

为此,甲公司委托了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对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和分析,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发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与其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评估结果严重偏低,影响了其资产重组的决策。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就评估结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重新评估并赔偿因其评估价值偏低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尽到了尽职调查义务;2. 乙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客观、公正;3. 甲公司是否因乙公司的评估结果遭受了损失;4.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三、法院审理1. 尽职调查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资产评估法》及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实地勘查、资料收集和分析等。

乙公司在接受甲公司委托后,对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和分析,已尽到了尽职调查义务。

2. 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评估方法、参数选取等方面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评估过程规范,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虽然评估价值与甲公司的预期存在差距,但不足以认定乙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3. 甲公司是否遭受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乙公司的评估结果遭受了损失。

甲公司仅以评估价值偏低为由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但未提供具体损失数额及损失与评估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 责任承担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虽然未尽到完全的尽职调查义务,但其评估报告在整体上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公司股权转让税务处理报告模板

公司股权转让税务处理报告模板

公司股权转让税务处理报告模板一、引言本报告旨在就关于公司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提供合理的税务处理建议。

本报告适用于涉及股权转让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财务部门及顾问机构。

本报告基于税法规定及现有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供专业、详尽的税务处理方案。

二、股权转让背景在此部分,简要描述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股权转让比例、股权转让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三、税务处理原则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原则:股权转让必须基于真实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真实存在,且转让价格应反映市场价值。

2. 公平交易原则: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避免因价格不合理导致税款流失。

3. 及时性原则:股权转让完成后,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手续。

四、税务处理内容在此部分,详细阐述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处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不涉及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取得该股权的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3. 个人所得税:若转让方为个人,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取得该股权的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4. 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应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为0.1%,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合同确定的转让价格。

五、税务处理建议针对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2. 及时办理税务手续,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

3.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合理规划税务事项,以降低税务风险。

4. 建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协助,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六、结论本报告对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供合理的税务处理建议。

为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我们建议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合理规划税务事项,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协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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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评估不合理被要求补税
在股权交易中,股权价格是否反映了企业不动产实际价值,往往是判断股权交易涉税处理是否准确的主要关注点。

实践中,企业通常需要聘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不动产价格、股权价格作出评估。

但是,企业在确定公允的资产评估价格时,除了以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外,也需考虑同类企业可比价格等因素。

深圳市C公司境外股东就因未能准确确定跨境股权转让价格,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179万元。

症状:股权转让价格偏低
税务人员在开展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复核工作时发现,C公司于2018年12月发生了一笔跨境股权转让交易,其股东已发生变更。

具体交易情况为:房地产开发企业H公司,向C公司原唯一股东新加坡S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7058万元。

新加坡S公司股权成本为874万元,股权收购方H公司,于2019年2月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618万元。

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到,标的企业C公司主要经营五金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为从事简单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每年均保持盈利,厂房为自有物业,占地不小,靠近行政区核心商圈。

C公司提交的《关于C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评估报告》显示,标的企业C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0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7058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771万元,评估增值5287万元),其中,拥有的工业用地21205平方米,评估值为3515万元(账面价值为229万元);办公楼、厂房和宿舍等建筑物10151平方米,评估值为570万元(账面价值为399万元)。

未发现C公司持有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

税务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和可比价格初步判断,被转让企业C公司拥有的不动产资产潜在利益巨大,不动产评估价格偏低。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价格未真实反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存在少缴税款的可能。

诊断:评估结果明显低于可比价格
针对该疑点,税务人员要求C公司提交了股权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在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沟通后,税务人员发现,C公司提交的不动产价值评估结果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资产情况不相符合。

同时,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价格相比也明显较低。

因此,税务机关认定C 公司不动产评估价格偏低,要求交易双方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再次评估。

随后,交易双方重新招标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了重新评估,净资产评估值为8854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据此,2019年8月,新加坡S公司委托C公司申报补缴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179.6万元(股权成本不变,转让收入增加1796万元),现已全部入库。

处方:注重评估方法和价格合理性
股权交易中,标的企业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潜在巨大收益的资产,一般情况下,股权交易双方应根据活跃市场价格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价格,确定净资产公允价值,并参照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定股权交易价格。

如果交易双方为关联方,应评估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在确定资产价格时,企业也需根据同类企业可比价格等因素,判断资产评估报告结果是否合理。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若转让价格、资产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进行沟通,确保税务机关认可其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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