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不吉不迪商朝的罪名之一,内容是指行为不善,不按照正道办事,犯此罪者要处死刑,还要株连子孙。
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罪名。
不孝不友即不孝顺父母,不亲近兄弟。
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
这在西周也是严重的犯罪,因为它破坏了宗法制度,也就是破坏了根本大法,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国关于官员爵禄、品级之法,因在"被庐"这个地方阅兵时所作,所以得名。
《被庐之法》未公布。
逋事秦朝的罪名之一,逋:"逃",事:徭役;逋事是指逃避徭役,具体讲:就是接到服徭役的通知而不去报道而逃亡。
逋事者处笞刑。
比汉朝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八议最早是曹魏律将其入律,魏律以周时的八辟为基础,规定八种贵族官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有罪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以便对他们减刑或免刑。
此后此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
编敕编敕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一种立法活动,指把皇帝的敕令加以编纂。
此外由这种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敕文集也叫做"编敕"。
编管宋朝时的一种将某些犯人发往指定地区,编入名籍,实行监管,限制其自由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罪的官员和缘坐的家属。
程关于工作标准,额度的法律,是秦朝具体的法律形式之一。
如《工人程》:关于官营手工业工人工作的标准和额度的法规。
参夷之诛秦朝时期的一种株连亲属的刑罚,即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三族"一说是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城旦舂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男犯早起筑城叫做城旦,女犯舂米叫做舂。
所以城旦舂就是男犯早起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
《酎金律》汉文帝时期制定,是规定诸侯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祭祀宗庙所用黄金的法令。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夏商✓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
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
✓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4开皇律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内容上开皇律计分十二篇刑名分死、流、徒、仗、苔等改订中废除了一些酷刑减省了一些刑律只留500条刑律其法行宽平的原则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屏、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
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5 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6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7 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史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得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即斩尽杀绝,把罪犯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即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5坐嘉石头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6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卷,即用质,小买卖,如果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卷,即用剂7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8 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9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9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
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
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
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9. 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10. 登闻鼓:3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11. 唐代立法思想: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12. 唐六典: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13. 保辜制度:唐代时期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14. 流刑:唐代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手段,即把犯人同他家属流放到边远地区去服役。
15. 折杖法:宋太祖颁行“折杖法”制度,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是统治者在慎刑制度上的体现,对于缓和谁会矛盾有一定作用。
16. 刺配:宋代时期刑罚种类之一。
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
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17. 鞫谳分司:宋代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
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鞫,指审理犯罪事实。
谳,指检法议刑。
18. 大明律:30卷7篇。
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19. 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
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内容自己看书!20. 教民榜文:教民榜文和大诰一样,也是明朝初期朱元璋所颁布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包含了很多教育百姓遵纪守法的说教内容,所以又称“教民榜文”。
21. 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
22. 地丁合一:又称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23. 大清现行刑律:看书!24. 领事裁判权:是西方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的一项司法特权,即在中国该国侨民不受中国司法管辖,若犯有罪行则由该国领事依照他国法律审理。
严重侵犯中国司法主权。
25. 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
规定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若被告系有约国人,须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
所谓会审,空有其名,最后甚至租界内纯粹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须经由外国领事观审操纵判决,是领事裁判权在华的延伸。
严重侵犯中国司法主权。
26. 论述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社会条件: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直接起因: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淳于〕缇萦上书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内容:自己看书意义: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景帝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7 论述唐代时期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司法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如: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通过类推可知更应处以斩刑。
又如:夜半闯入人家,主人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
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
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28. 论述清朝时期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9. 唐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
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宽简、稳定、划一。
明德慎罚。
30. 论述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31. 讨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倾向:汉代开始,引礼入律,春秋决狱,德主刑辅,亲亲得相首匿等等。
自己baidu去。
可以参考p5最后一节。
其次是王老头的!1. 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司法与行政合一,封建皇帝始终控制着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 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2.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刑起于兵,兵狱同制.3. 夏商时期的立法思想:王权神受,天罚于天命,神权与王权相结合.4.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5. 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6. 五刑:由原始社会的五虐演变而来,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定刑罚, 墨,劓,膑,宫,大辟.分为身体刑和生命刑.7. 三风十愆:夏商时期惩治和约束官吏的特别法。
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官吏犯这10种罪名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8.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夏商时期刑法适用原则之一。
与其错杀无罪或轻罪的人,不如违反常规。
这一原则体现慎刑思想,有积极意义。
9. 夏商时期审判制度:天罚,审判。
10. 夏商时期监狱制度:原始:丛棘,夏朝:圜土,夏末:夏台(钧台),商朝:羑里,周朝:囹圄,春秋:狴犴。
11. 西周时期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2. 亲亲尊尊:亲亲,以父为首。
尊尊:以君为首。
忠是目的,孝是基础,两者相结合,成为人必须遵守的等级名分。
之后演变为汉代的三纲五常。
13. 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的9种刑罚制度:(墨、劓、剕、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
14. 吕刑(甫刑):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吕刑》,主要规定了刑罚种类以及使用原则,其核心内容为赎刑。
这种制度体现了明德慎罚。
15. 宗法等级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
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
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
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16. 五礼:军(行兵仗之礼),凶(丧葬之礼),嘉(冠婚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吉(祭祀之礼)17. 三礼:《周礼》《礼记》《义礼》统称周礼18. 礼的核心:亲亲尊尊19. 礼与刑的关系:共同:都是西周时期法律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凡是礼不允许的,也是刑所不允许的“出礼入刑”不同:礼为主动积极,刑为被动消极,礼为本,刑为治,适用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0. 眚与非眚,终与非终:西周刑法适用制度之一,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