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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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合同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事业单位和合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的全部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合同工是指事业单位为弥补编制不足,根据工作需要,与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应聘为合同工:(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符合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四)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 确定岗位需求;(二) 公开招聘;(三) 资格审查;(四) 考试或考核;(五) 体检;(六) 确定拟聘人选。

第三章合同期限及内容第六条合同期限合同工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合同期满,双方经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第七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二) 聘用岗位和工作内容;(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 社会保险;(六) 合同期限;(七)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考核合同工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考核制度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奖惩合同工可获得事业单位对在编人员的同等奖惩。

第五章劳动保障第十条劳动报酬合同工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第十一条福利待遇合同工享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带薪休假、住房公积金、节日福利等。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应当为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六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一) 合同期满;(二)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三) 单位因业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四) 合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五) 合同工不胜任工作;(六) 合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编外人员转去企业单位社保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编外人员转去企业单位社保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编外人员转去企业单位社保的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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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经济和社会帮助。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以规范各方的行为。

一、社会保险登记:1.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时,单位应及时将其个人信息录入社会保险系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单位,单位需要及时更新信息并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备。

3. 劳动者转岗、调动或离职时,单位需要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社会保险缴费:1.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并按时发放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 劳动者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三、社会保险待遇申领:1. 劳动者满足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应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社会保险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3. 社会保险部门应及时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四、社会保险投保咨询:1. 社会保险部门应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咨询和解答疑问。

2. 社会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提高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了解和意识。

3. 社会保险部门应向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投保操作指南,并帮助劳动者解决相关问题。

五、社会保险违规处理:1. 对故意虚报、骗领社会保险待遇、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保险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会保险部门应依法责令其补缴,并按照违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劳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会保险部门应及时提醒并催缴。

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单位和劳动者应共同遵守规程,加强沟通和合作,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并落实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要求,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

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

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尊敬的客户:您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和福利,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险概述1. 社会保险制度简介:社会保险是指由组织实施并强制参加的一种公共性质的基本民生保障体系。

2. 个人缴费义务:作为劳动者或雇主,您有义务按照规定向社会统筹部门缴纳相应金额的社会保险费用。

3. 社会医疗养老等各项待遇标准及申领条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會安全法》。

二: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1. 办理时间要求:请在每月15日前将员工名单以电子表格形式发送至我司,并确保存档备查。

逾期未报送可能导致违约金产生。

2. 员工信息变更通知:a) 当发现员工姓名、联系号码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请立即书面告知我们进行更新;b) 如因延误或不提供正确有效资料而造成损失,则责任自行承担;c) 若涉及到退休金计算错误问题,请于30天内提出申诉。

三:附件清单1. 个人社会保障账户开通指南;2. 社会医疗养老等各项待遇标准及申领条件说明书;3. 员工信息变更表格样本。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會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0年通过的一部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2. 社会统筹部门:负责管理并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并对缴费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的机构或单位。

在我司所在地为XXX市XXXX局(具体名称)。

3.违约金产生:若逾期未报送员工名单或延误更新员工重要信息而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则需按规定支付给相应主管机关作为处罚措施之一。

感谢您仔细阅读以上内容,请务必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祝您身体健康!此文档涉及到以下文件:- 个人社交储备帐户开通指南- 社会医疗养老等各项待遇标准及申领条件说明书- 员工信息变更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會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0年通过的一部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关于公司员工社保特殊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员工社保特殊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员工社保特殊情况说明社保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对于大多数公司员工来说,社保是一项必须参加的福利制度,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员工的社保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就公司员工社保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1. 兼职员工的社保情况对于兼职员工来说,社保的缴纳情况与全职员工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兼职员工的社保缴纳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员工自行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兼职员工可以选择是否参加社保,如果选择参加,则按照兼职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保费用。

2.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情况劳务派遣员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员工。

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用工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费用。

劳务派遣员工在享受社保待遇时,应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自由职业者的社保情况自由职业者是指不受雇于任何雇主,自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员。

由于自由职业者没有固定的用工单位,他们无法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

自由职业者可以选择参加个人社保,按照个人所得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保费用。

同时,自由职业者也可以购买商业保险来弥补社保的不足。

4. 临时工的社保情况临时工是指在用工单位临时工作的员工,其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根据相关规定,临时工的社保缴纳与全职员工相同,由用工单位负责。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的社保待遇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工作时间的不同,可能无法享受全部的社保待遇。

5.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社保情况当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续签合同,社保缴纳一般不受影响,继续按照原有的缴纳方式进行。

但如果劳动合同不续签或解除,员工的社保情况将会有所变化。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选择继续参加社保,缴纳个人社保费用。

如果员工不再参加社保,则需要向社保机构进行注销手续。

总结一下,员工的社保情况在特殊情况下会有所不同。

单位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非在编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单位非在编人员的管理,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非在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录用、合同签订、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非在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业务培训等工作。

3. 非在编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四、招聘与录用1. 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推荐、考试等方式进行。

2. 非在编人员的录用,应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

3. 非在编人员录用后,应在一个月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工资福利1. 非在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

2. 非在编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执行,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六、社会保险1. 非在编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 非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七、绩效考核1. 非在编人员应按照单位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奖惩、晋升的依据。

2. 非在编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八、离职与解聘1. 非在编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非在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单位有权依法予以解聘。

九、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

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

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
通知日期:
领取单
本人于年月日领取了《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通知单》,承诺会在期限内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资料,如因本人提交资料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签名:
日期:
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入职(以下简称单位)。

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单位明确向我告知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为我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要求我于入职后一周内将本人社保关系转入单位。

但由于我个人原因,不愿将社保关系转至单位,未配合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自愿放弃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单位不能为我办理参保手续。

为明确责任,本人承诺:
1、因本人自愿放弃由单位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概由本人自行负责,与单位无关;本人及本人家属日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提出任何关于购买社保的要求、抗辩、控告、仲裁或诉讼。

2、本人将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
3、经与单位商定,公司将支付本人每月¥元作为社保补贴,纳入工资组成部分,随本人月工资一并发放。

工作期间,如本人后续向单位申请缴纳社会保险,将不再享受单位社保补贴,同时须将已发放的社保补贴全额无条件退还给单位。

同时,单位在接到申请后次月起,应为本人办理参保手续,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须个人自行承担部分的社保费用。

4、本人对本承诺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本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通知(劳部发〔1997〕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自1984年在部分地区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从最初的在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中实行养老保险,发展到目前在城镇各类企业、各类职工中普遍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范化的业务程序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管理,以增强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为此,我部拟定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的具体意见与要求,并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图(略)2.表式目录(略)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为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制约机制,并为统一社会保险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所承办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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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非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增减员
1、办理社保业务的部门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按下面说明填写。

2、增员缴费起始时间可往前追溯一个月,如9月增员可在10月补报。

3、减员需提前一个月申报,如11月需减员10月即须申报。

〈〈社会保险增减员申报表》可在人事处网页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平时办理社保业务部门)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待遇手续。

办理时须提供相关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由本人自行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
行结算帐
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
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
复印件;
2、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劳保关系卡(需加盖公章);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1 )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提供职工
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2 )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
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4、死亡需提供:
(1 )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
(2)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末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帐户储
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
1、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5、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1、2、3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 、〈〈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
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
w. Q
1、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
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2、异地定居
每年3月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

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4、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
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5、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6、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7、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8、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2、3、4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间和当年的
年龄。

9、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
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20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
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20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
告。

10、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
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
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
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入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11、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100-10000
元奖励,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

举报电话:83555507 。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一)用人单位
1.自行办理社保业务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的次月,到所属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
〈〈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审核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
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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