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方案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维护民生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服务民生作用,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使档案管理工作与社保所业务工作同步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及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社保所形成的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所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指社保所在办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民政局共同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档案局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和区档案局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镇(街道)应承担并履行对社保所档案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对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保障社保所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社保所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社保所须设置档案室,配备专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和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与统一。
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保所应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有条件的社保所,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应按要求分设。
档案库房应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档案安全保管要求。
按照保存档案的载体类型,应配备存放纸质档案的活动密集架、档案柜,以及存放磁性载体档案的防磁柜。
配备档案室专用的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复印机、空调、防盗门窗、加湿机、吸尘器、空气清新器等必要设备。
第六条社保所在本镇(街道)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档案工作,接受本镇(街道)档案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业务窗口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窗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我们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探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重要性、档案管理制度、管理流程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档案管理规定的重要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记录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缴费记录、保险待遇等重要信息的载体。
制定和执行档案管理规定,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参保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还可以确保保险业务的规范化和高效化运作。
二、档案管理制度1、集中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应由专门机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分类保管:根据社保业务的不同类型,对档案进行分类保管,方便查询和利用。
3、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档案进行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4、审批制度:在查阅、利用、借阅档案时,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档案管理流程1、收集:定期收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2、整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序、编号等整理工作,使其有序存放。
3、保存:选择适当的存储介质,如纸质、电子等,并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对档案进行保存。
4、利用:为查询、利用档案提供便利,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
四、档案管理责任制度1、领导责任:领导应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规定的落实。
2、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利用者责任:在查阅、利用档案时,利用者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损坏或泄露档案信息。
五、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保业务的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规定,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培训: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2、引入先进技术: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如数字化、信息化等,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
浅析如何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完整无误 、 预立卷符合档案管 理要求后与业务科 室办理移交手续 , 进行 档案立卷入库处理 。 立卷的业务档案按顺序 置入档案盒保存并按 拟订的 编号顺序排列上架 , 同时根据 工作需要编制配套 的检 索工具 , 方便业务 档案的查 询和管理 , 并严格按照制定的业务档 案借 阅制度 和档案室工作 制度对库存业 务档案进行管理和利用 , 如定期对库存业务档案数量 、 质 量 和保管情况进行抽查 , 并根据业 务档案分类和保管期 限 , 编拟清理 目 录等。 四、 业务档案管理中存在 的问题 1 . 业务档案管理缺乏 规范性 , 档案材料 纸张样 式大小不一 , 装订不
迹 , 费单位 、 是缴 个人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的真实记录 , 反映了社会 保险 经办管理领域 的各项活动。 因此 , 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 实现业务 挡案微机化 、 科学化 、 标准化管理 , 不仅可快速准确检索 、 查询业 务信息 , 还可避免业 务资料 的缺失 , 对促进经办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提 高经 办机构 服务水平 和服务质量都具有积极 的意义 。 2 社会保 险业务档案管理 工作是社会保 险工作 不可缺 少的一个重 . 要环节 , 是社会保险 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 , 加强社会保险业务 档案管理 , 对重要业务档案实行集 中管理 , 保障业务资料 安全完整 , 不仅 为事后审计监督提 供依 据 , 更是提高社会保险 内部控 制水平 , 减少舞弊
规范, 装具不达标 , 封皮 目录填写不规范 , 给业务档案 的集 中管理和查阅 利用造成 困难 。 2 . 业务档案分类模糊 , 应实行集 中管理 的业务 档案定义不 清 , 不仅 易造成重要 的业务档案遗失或未纳入管理范 围,也易造成责任不清 , 业 务科室与档案管理部门间的相互推诿 。 3 务档案管理缺乏必 要的软硬件设施 , . 业 存在 安全隐患 , 有些单 如 位未建立专 门的业 务档案室 , 业务档案实 行分散管理 , 长期 散置或堆放
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第一稿)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基金业务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数据材料、会计资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导。
各级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并接受本级和上级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区、县基金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第五条市、区县基金经办机构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由该机构集中保存,凡属于区、县基金经办机构委托街道社保所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定期交由区、县基金经办机构集中统一保管。
第六条市、城近郊区基金经办机构在编制总额内应按工作实际需求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远郊区、县基金经办机构应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如确有困难,也应设立以管理档案为主的部室指派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或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布《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省级1人/万卷、市级2人/万卷)配备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
并保持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稳定,档案管理人员文化水平达到大专文化水平以上,必须持有《档案人员资格上岗证》,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业务熟练,各级基金经办机构应有计划地对业务档案人员组织档案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各级基金经办机构为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市、区县基金经办机构需配备档案专用的电脑、激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复印机、加湿机、吸尘器、空气清新器、电子消毒柜和符合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要求的必要设备,并根据需求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及网络系统。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最新)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最新)一、前言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提高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是保障社会保险各项业务与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是社保服务的重要保障。
社会保障档案是记录个人社会保障情况的重要载体,是衡量社会保障事业良好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有必要从制度角度来规范社保档案管理,为广大公民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二、管理目的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2.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机构,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指南,增强社保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3. 保证社会保险档案的实时记录、实时更新,全面、准确、方便、及时地提供社会保险档案服务。
4. 根据档案管理的需要,进行档案卷库整理、保管和利用的工作,从而保证社会保险档案的安全保密和永久保存。
三、管理原则1. 统一领导、分层管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机构,领导层严格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分层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2. 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明确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职责,进行任务和职责的分工协作,建立社保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指南,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3. 注重实效、注重服务: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注重实效,全面、准确、方便、及时地提供社会保险档案服务,保证社保服务的便捷性、准确性和高效性。
4. 安全保密、合规运营:社保档案管理工作中注重安全保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社会道德风尚和行为规范,积极防范社保档案出现损失等情况。
四、档案管理流程1. 社保档案的归集和制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社保档案要及时归集和制作,按照规定的内容制成档案,归档、登记,并对档案的相关信息进行备份。
2. 社保档案的存放和查阅:对所有的社保档案进行存放,建立保管账户,规范档案查阅的流程,确保档案的安全,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保档案查询服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一、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保障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完整原则:确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完整性,所有相关资料应全面、准确、无缺失地收集和归档。
3.安全原则: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4.便捷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检索和利用制度,方便相关人员查询和使用相关档案。
二、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档案分类:根据社会保险业务的性质和种类进行分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失业保险档案、工伤保险档案、生育保险档案等。
2.档案收集: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收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及时收集。
3.档案归档:对于已收集到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按照统一的归档标准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4.档案检索:建立科学的档案检索制度,包括索引建立、检索方式和查询权限的管理等,方便相关人员查询所需档案。
5.档案利用:明确档案利用的范围和条件,确保档案的合法、合规的利用,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6.档案移交:在档案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手续和移交清单,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7.档案保管: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制度,包括档案的位置安排、存储设施的要求和安全防范的措施等,确保档案的安全。
8.档案销毁:对于已经归档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根据规定的保管期限和审批程序进行销毁处理,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档案移交和销毁。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对业务部门进行档案管理培训和指导,并监督业务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3.相关人员:负责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进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检索和利用工作,并保守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四、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1.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评估档案管理的合规性和效果。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社会保险是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保险事业良好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有效管理社会保险档案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阐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保证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
二、档案分类与归档要求1. 分类依据社会保险档案可根据性质、业务类型和存储介质等因素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人员档案、业务档案和电子档案。
2. 归档要求人员档案应按照个人身份、个人信息和个人缴费等主要内容进行归档。
业务档案分为缴费档案、报销档案、理赔档案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电子档案应采用标准的文件格式和存储介质,确保档案的持久保存和易于检索。
三、档案存储与保管1. 存储环境要求社会保险档案应存放在环境温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档案库中。
档案库应安装防火、防潮、防腐蚀等设施,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保管要求社会保险档案应设立专门的保管机构,明确保管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及时修复破损文件和档内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四、档案检索与利用1. 档案编目和索引社会保险档案应进行系统的编目和索引工作,确保档案的组织结构和存储位置清晰可辨。
编目和索引要按照文件题名、文件日期和归档编号等要素进行规范记录,以方便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2. 档案检索服务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便捷的档案检索服务,以满足内部和外部用户对档案信息的需求。
实施电子检索系统,提供在线查询和下载服务,方便用户获取所需信息。
五、档案保密与销毁1. 保密管理要求社会保险档案涉及个人的敏感信息,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档案保管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严守保密纪律,确保档案信息不外泄。
2. 档案销毁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社会保险机构应制定档案销毁计划。
档案销毁前应经过审批程序和备案,并采用安全可靠的销毁方式,确保档案信息的完全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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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09〕59号)精神,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为有序推进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取得实际成效,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对参保职工“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站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目标任务
以《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普遍达到:制度措施落实、场地设施落实、专业人员落实、保障经费落实,基本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
1、认真组织学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制定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明确档案管理制度、专管人员、档案室落实等内容。
3、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建章立制(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
(1)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
(2)制定《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集目录》。
2、整理归档(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档案归集
在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未出台前,对各类业务档案按照年度、险种、业务种类先进行初步归集、分类,于2010年4月前完成先期归集工作,并对2009年9月1日以后新形成的业务档案及时进行归集。
(2)档案整理和电子化管理
根据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分步骤有序地进行档案整理工作,并实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工作,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推进档案整理和电子化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
1、将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施完成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5月底前上报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迎接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达标验收工作(2011年5月-9月)。
四、保障措施
社保中心将按照《规定》和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协调解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必要的档案库房、基础设备、人员和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问题,努力实现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相关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的落实。
(一)场地设施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档案馆建设标准》(省级40m2/万卷、市级50m2/万卷、县级60m2/万卷),确定综合档案库房的面积,在2010年12月前落实档案场所建设工作。
(二)人员配备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组建档案管理队伍。
作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要熟悉计算机操作。
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软件操作培训。
(三)经费保障
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建设工作经费,安排业务专项经费支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以及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了推进我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建设工作,县社保中心成立以中心领导为组长、相关业务主办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布署工作计划,确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取得成效,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积极将贯彻落实《规定》的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局办公室和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