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_公司法_中监事会制度的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监事会制度比较研究

日本商法根据企业规模大小 , 区分 了监察制度。 日本《 商法特例
法》 定 , 公 司 ( 本 金 1 日元 以下 ) 规 小 资 亿 的监 事 只 进 行 会 计 监 察 ; 中型 公 司 ( 亿 至 5 日元) 1 亿 的监 事 , 有 会 计 监 察权 和业 务 监 察 权 , 董 具 对 事 的职 务 行 为可 以进 行 监督 : 公 司 ( 大 5亿 日元 以上 或 总 负 债 总 额 20 O 亿 以上 ) 的监 事 具 有 一 般 的 监察 权 限 , 于 会 计 监 察 则 由会 计 监 察 人 关 进 行 。 19 9 3年 日本商 法 修 改 规 定 大 公 司 的 监 事 须 3名 以 上 , 中 1 其 名 须 为 外部 监 事 , 设 置 由全 体 监 事组 成 的监 事会 。0 据 企业 规 模 并 根 大 小 来 区分 监 察 制 度 , 别 规 定 不 同 的监 事人 数 构 成 和 监 事 内容 , 分 也 体现 了 日本 监 察 制 度 灵 活 和 实用 的特 点 。 我国《 公司 法 》 分 借 鉴 了 日本 的 区分 监 察 制 度 。 法 第 5 规 部 该 2条 定 , 限 责 任 公司 设 监 事 会 , 成 员不 得 少于 三 人 。股 东人 数较 少 或 有 其
问题 。 文试 图通 过 大陆法 系 内部监 事会制度 的比较 , 本 来透视 我 国公 司监 事会 制度 的弊 端 , 以期寻找 完善我 国公 司监 事会
制度 的理 想对 策。
关键 词
大陆 法 系
监 事会
比较 法
缺陷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0 )4 4 0 10. 9(0 90-  ̄ 2 0 0
o r isus 日本 称监 察 役 , 国称 为 监 事 会 ( 事 ) 无 论称 谓 如何 u Cne r, 我 监 。 均 为 公 司 经 营 合 法 与 否 的监 督 机 关 , 质 和 功 能 并 无 大 区 别 。 事会 本 监 是 由股 东大 会 ( 东会 ) 职 工 民主 选 举 产 生 , 公 司业 务 执 行 和 财物 股 和 对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督 的 权 力机 关 。大 陆法 系 的 德 国 、 监 日本 和 中 国 在 公
从《公司法》的修订看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现主席不能履行职Biblioteka 的情况时该如何处 理,有利于保证倚事会的止常运 作,确
保 事会的俯督职 能得 以履行 。
在 监事会 的议 事方式 和表 决程序
方面,原 公司法》对此没有任何的规
新 公司法 》对在完善 事会 制度
方 面做 出 r许 多新 的规 定 , 括 事 会 包
临书的程序 巾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及 表决权限制等要求 ,以防止控制股 东操
一
、
新 《 公司法》对我国监事会制
作用 。
运 而使 其成 为一‘ 真正独 立 的倚 督机 个 构,笔者认 为 当从 以下几方面入手 :
度的改进 在 Ⅸ 司 法 的 修 订过 程 之 中,吸 公
最 突 出的足新 法对 事 会的 职权 进行 厂扩张, 包括 ()赋予慌事会或 1 事罢免董事高管人员建议权 、 股东会议 召集权 、 股东会议提案权及代表公司诉 讼权 ( 新法第 5 条) ;() 赋予怖 事列 4 2 席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 的决议提 出质 询或建议的权利 ( 新法第 5 条) 3 5 ;()赋 予胨事会或监事 以公 司费用聘请会 计师
年召开多少次会议,会议记录和签字事 项等,有利于j 事会充分发挥临督职能 l { c
任 。可 以借鉴德 国、H本和我 国台湾地
区的 立法,规定解任怖事的法 定理 由包
要 改 变 事 会 隶 属 于 董 事 会 的 命
26 发展研究 /2 0 年 第 3期 08
维普资讯
( )进一 1 步完善俯事的选任程序 要 确保 腩事 相对于 经营 者的 独立
性 ,犬键在 于怖 事候选 人提 名权 的归
收 J广火学者的建议,2 0 年 1 月通 , 05 o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旧对比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对比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较于旧版有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更新,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对比:
1. 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新版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注册流程,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成立。
2.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旧版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股东需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
新版公司法则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选择在设立时或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缴纳注册资本。
3. 公司治理制度的改进:新版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4. 股东出资责任的调整:新版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调整,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5. 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新版公司法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防止其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6. 完善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体系:新版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体系进行了完善,要求他们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7. 强化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新版公司法增加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条款,防止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8. 优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新版公司法简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使得公司的退出更加便捷。
总的来说,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和完善,旨在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随着中国不断推进市场经济化改革,国有企业也逐渐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转型。
而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一种重要的内部监督机制,在企业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现状1监事会的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是由董事会或者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任命的监事组成,监事的数量一般为3至5人。
但现实中,很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都存在监事数量不足、选任不合理、缺乏专业化等问题。
2 .监事会的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工作,保障企业利益和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但实际上,很多国有企业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和监督力度,往往只是董事会的附庸和配合者,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不够深入。
3 .监事会的权利国有企业监事会享有对企业决策、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合规性等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监事会权利的行使往往遭到限制,有时甚至受到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排挤和打压。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改进措施1提高监事会独立性国有企业监事会应该由企业股东(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股东)直接任命,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此外,应设立独立的审核机构,对监事会的任命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4 .建立专业化监事会国有企业监事会需要在人员和职能方面进行专业化改革。
监事会应该吸纳具有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员,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监事队伍,提升监事会的评估和监督能力。
5 .加强监督力度国有企业监事会应该加强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经营风险,保护企业股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监事会应该加强与外部监管部门(如审计机构、证监会等)的合作,形成相互监督的局面。
6 .扩大监事会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应该扩大职责范围,不仅限于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还应对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总之,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建设和改进是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
公司制企业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是最多,但是聚集的资本和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
同时,公司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就是通过采用公司制度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
因此,修订公司法,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那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新的公司法到底有哪些内容,我们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加理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
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了1989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对比新旧《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照和评论:
1. 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鼓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了企业的多样化发展。
相比之下,旧《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有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2.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而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给股东带来损失。
3.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规范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
而旧《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4.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成本。
相比
之下,旧《公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
震慑。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注
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
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司法 对比表格
公司法对比表格
1.旧《公司法》中,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新《公司法》
将这一门槛降低至1元。
2.旧《公司法》中,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
独资公司。
而新《公司法》增加了“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的组织形式。
3.在股东权利方面,旧《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相对较为有限,而新《公司法》
增加了股东的权利,例如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记录、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等。
4.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旧《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较为简单,而新《公
司法》则更加完善和具体,例如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等。
5.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公司法》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例如规定了更加严
格的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新旧《公司法》之间的一些关键条款对比,完整的新旧《公司法》对比表格需要涵盖所有的条款和细节。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
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对比引言公司法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形势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订的。
2018年,中国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旨在促进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改善公司治理。
本文将对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进行对比,以了解这些修改对企业和投资者产生的影响。
公司注册资本要求的修改在修改前,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额,以确保公司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
然而,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转而实行“认缴制”。
这意味着,公司只需要在注册时明确认缴资本额度,并不再需要实际存入全部资本。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成立的门槛,促进创业活动并提升市场活力。
公司设立程序的简化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设立时需要批准的程序,取而代之的是一套简化的注册程序。
企业现在只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后便可获得营业执照,无需再经过多个审批环节。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设立的效率和便利性。
全面取消外资公司投资额度限制修改前,外资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受到一定的额度限制,无论是独资还是合资公司。
然而,2018年公司法修改后,外资公司的投资额度限制被全面取消。
外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状况自由决定投资的额度。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间的经济合作。
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加强修改后的公司法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
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要求公司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披露,以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降低风险。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设立,并提供了投资者维权的相关规定。
公司治理的改进2018年公司法修改还对公司治理进行了一系列改进。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成员任期限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改进旨在提高公司的内部运行效率,减少腐败行为以及优化公司决策过程。
结论通过对2018年公司法修改前后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这一系列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改善公司治理。
2024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2024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2024年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202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公
司监管等方面的调整。
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新的公司法可能会
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管理,强调董事会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以及加强对公司高管的监管和激励机制。
其次,在股东权益方面,
新的公司法可能会进一步明确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加强对股东权益
的保护,以及规范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策机制。
另外,在公司监管
方面,新的公司法可能会加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要求,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管,以及加强对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新的公司法可能会更加注重公司治理
结构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对公
司高管的激励和监管,以及加强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规范和监督。
从股东权益的角度来看,新的公司法可能会更加注重保护小股
东的权益,加强对公司决策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明确股东的知情权
和表决权,以及规范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策机制,保障股东的合法
权益。
从公司监管的角度来看,新的公司法可能会更加注重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透明度要求,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管,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总的来说,202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可能会更加注重公司治理的规范和透明度,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
新旧公司法的比较(doc 43页)
新旧公司法比较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知识改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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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起源于公司股东对董事权力的制约。
由于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并不一定直接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职能,股东往往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公司董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自身利益需要的驱动,不可避免的会以牺牲股东的利益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因此,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及对董事权力的制衡,公司监事会制度应运而生,并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甚为重要的作用: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
一、原有监事会制度的积极意义与缺陷我国原《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原《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该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实现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形成公司权力的相互制衡格局,从而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原有的监事会制度因其在制度等方面所存在的缺陷,难以在实践中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沦为虚设。
如何改变这种现状,使监事会真正的实现其监督和制衡功能,是新的《公司法》需要认真考虑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监事会制度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对监事会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通过对该制度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
监事会制度现在所面临的这种尴尬局面,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在我国的传统法制理念中过分注重权力的集中,而缺乏对权力的制约。
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更多的强调对权力的占有,忽略对权力的制衡,这就使得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董事会的董事以及公司经理不习惯于也不愿意置于监事的监督之下,并且利用各种方式来制约甚至排除监事的监督职能,从而造成了监事会“空有其名,而无其实”。
这种传统法制理念的改变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并非一朝一夕能够促就,而其对现代监事制度的制约也并非短期可以解决,因而要通过改变人们固有的法制理念来解除监事会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显得较为不现实。
因此,在新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涉及到这一方面的问题。
第二、我国公司制度中所体现出的监督体制的缺陷,才是造成监事会职能丧失的主要原因。
1.我国原《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该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除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以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股东,一是公司职工代表。
而这种组成方式,限制了监事对其监督职能的实现。
首先,由股东担任的监事,由于其与董事同样来源于公司股东,这就使得监事与董事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往往会让监事受到“世俗人情”或“同船利益”的影响,消极的行使甚至是放弃其应尽的监督义务;其次,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而公司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享有对公司职工的任免权,这就难免会让他们在履行监督义务的过程中无法做到无所顾忌,“铁面无私”,当然也就无法实现其所承担的监督职责;最后,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监事因行使监督权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给予任何应有的保障,造成了监督权的行使,尤其是公司职工出任的监事的监督权的行使便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
2.公司监督体制中的另外一个缺陷是监事会监督权力的缺失。
原《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新旧《 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比较研究●杨屹峰(贵州财经学院贵州贵阳550004)摘要:监事会制度是我国公司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公司制度,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存在着制度等方面的缺陷,使得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如何改变监事会的尴尬处境,发挥监事会的职能,是此次《公司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研究,以期能找出不足,并加以改进。
关键词:监事会不足加强中图分类号:D922.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06)02—0041作者简介:杨屹峰,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教师。
41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虽然赋予了监事会监督董事、经理的权力,但这些规定都只是停留在原则性较强的基础上,对于监事会如何具体的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首先,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经理如拒不纠正,那监事会该怎样应对?其次,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拒不召开,在现行立法未赋予监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享有特别召集权的情况下,监事会的提议权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最后,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列席也就意味着监事在多数的情况下,只是董事会会议的“听众”,其无法真正的做到“参政议政”。
这些规定决定了监事会监督的软弱无力。
二、新《公司法)对监事会职能的加强与不足针对原有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适当的扩大了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赋予了监事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权力,使监事会的监督行为更为具体;第二、当董事会拒绝监事会提出的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议时,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避免了监事会提议权的虚设;第三、更为重要的是,监事会享有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力,这就为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提供了最为有利的权力保障。
通过这些改变,使得监事会的职能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加强,也为改变监事会所处的尴尬境地创造了实际的可能。
在提高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前提下,为了防止监事会职权的滥用或职责的不履行,新修订的《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可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监事会“渎职”行为的发生。
虽然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改进公司的监督体制方面有了可喜的变化,但仍略显不足:首先,在新的《公司法》中没有对公司监事组成的规定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这就使得监事在行使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仍不可避免的受到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影响和制约,妨碍了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实现;同时,新的《公司法》也没有突破原有的未给予监事以相应的法律保障的状况,监事在履行其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其利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也就不可避免的导致监事监督职能的进一步削弱,监事制度实际意义的进一步丧失,从而形成原本基于权力制约的法制理念而产生的监事制度流于形式,虚而无实。
因此,在今后公司监督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应更为重视对监事组成制度的改革,建立相对独立的监事任免制度,避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情债”与“共利”的发生;并且应加强对监事利益的合理保障,建立有效的监事利益保障机制,排除监事的被动“渎职”,保证监事会职能的顺利实现,有效增强公司监督制度的现实可能性。
其次,新《公司法》虽对监事会的职能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加强,但并未真正实现监事会监督职能的自主与独立,监事职责的履行仍受到诸多限制,缺乏有效的保障。
例如:仍然没有确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如何进行纠正;对监事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何进行保障和救济;虽赋予了监事会以诉讼的权力,但监事会必须在股东的请求下方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确有法定的应诉行为,而股东并未提出诉讼请求的,监事会是否可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不足,仍需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
三、对新{公司法)中监事会制度的改进1.实现监事会的完全独立。
给予监事会以完全独立的地位,实现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最大化”,使监事会不仅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也能对公司的业务状况进行调查,并且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中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对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可依法要求损害人给予补偿。
2.完善监事利益保护制度,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明确对监事利益的保护,对于因履行监督职能而遭受利益侵害的监事,给予其法律上的救济,保证其合法利益的完整性;同时对积极履行义务,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监事,予以一定的奖励,而对于“职务不作为”甚至“渎职”的监事给予适当的处罚,直至剥夺其监事职权,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奖惩机制。
3.赋予监事会“自主诉讼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会可要求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监事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股东的请求。
通过“自主诉讼权”,能使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现,以保证对公司利益最大程度及最有效的保护。
从此次《公司法》的修订过程来看,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完善的公司监督体制,已成为今后公司制度发展的正确方向。
虽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但其中所包含的可喜变化是应该予以肯定的。
因此,进一步加大公司监督制度的改革力度,保持改革的延续性,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监督体制,推动公司制度的发展,必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常健、饶常林著:《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年第3期王保树著:《监事会改革的目标———适应监督的要求》,《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邓佑先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