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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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近年来,行政管理越来越严格,行政执法也成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行政执法若不加以监管和检查,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违法行为等问题,因此,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机关的行为、程序、结果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它包括监督对象、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要素。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依据1.宪法规定宪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必须服从法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程序行政法规和程序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范围、权力、义务和职责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起到指导作用。

3.法律的监督程序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监督程序,有利于处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纠纷和错误。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目的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尊重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

2.规范执法机关的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迫使执法机关规范自己的行为,抑制行政执法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3.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及时纠正和改正执法机关的错误和不良行为,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增强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1.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

比如,制定和实施执法程序、绘制执法纪律、加强内部培训等。

2.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否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是否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3.社会监督与政策建议社会监督和政策建议是重要的行政执法监督监督主体。

公众的监督能促进政府的执法公正与监察力度,通过政策提案、听证会、舆情监测等方式,让政府更加贴近民心。

论行政执法行为之检察监督

论行政执法行为之检察监督

( )宪 法和 宪法性 法律 一
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 ,由人 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 ”
现行 《 宪法》第 19 2 条明确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 这一规 定 以 国家根本 大法 的形式作 出 ,旨在 强调 检察机 关具 有法 律监 督这 一职权 ,其应 对法 律实
监督之强制性 ,规范检 察监督之途径和方式 ,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 。
[ 关键词 ]行政执法 ;检 察监督 ;行政行 为 [ 中图分类号 ]G6 2 [ 4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7 3 2 (0 1 4— 05— 4 6 1— 2 2 2 1 )0 0 3 0
( )基本 法律 二
有效的制 约 和 监督 是 其 根 本 问题 所 在。现 行 《 宪法》 赋予人民检察 院法律监督一职 ,承担起 对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进行监督 , 这其中当然包
括 对行政 执法 行为 进行监 督 。如此 ,既是对 当前 中 国宪政 体 制 的实 际落 实 ,也与法 律监督 制度 的 立 法本 意相 吻合 。 因此 ,探讨 检察 机关对 行政 执 法 行为进 行 法 律 监督 问题 ,对 于促 进 依 法行 政 , 规 范行政 执法 行为 ,构建 社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具有
时 由省级 政府与省级 检察机 关联合 印发 ,这在 全
行使抗诉权。 ”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监督行政
执 法行 为的又一 种方式 。据此 ,检察 监督行 政执 法行 为得到法 律的进一 步 明确 。
( )行政 法规 三
国还是第一次。《 若干规定》对检察监督行政执 法工作主要职责和监督范围以及监督的方式等给 予 了明确 ,但是该规定与 已施行的有关检察监督 的法律 、法规或 规章都具 有共 同的缺 陷 ,即这些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5篇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5篇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5篇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5篇第一篇一、工作目标此次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一是了解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和查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情况,督查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切实强化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理念,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维护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统一和权威。

二、检查内容此次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为20**年6月1日至20**年5月31日期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和假药查处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

1、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情况(1)生产企业的监管情况。

审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是否合法、规范;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检查对本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是否合法、规范,对发现的问题是否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2)流通企业的监管情况。

本地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环节日常监管是否到位;药店经营婴幼儿乳粉的情况及监管情况。

(3)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接收和办理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及办理过程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结;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尤其是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强制措施是否规范、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第 2 页共 17 页裁量是否合理、涉嫌构成犯罪案件是否移送。

(4)因婴幼儿乳粉生产经营监管(含政务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5)婴幼儿乳粉监管中,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2、假药查处情况(1)接收和办理有关生产经营假药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办理过程是否规范、立案调查是否及时,是否落实督办、抽查、检查等制度;对有关假药的投诉举报未予受理或者未立案查处的,分析主要原因。

(2)查处生产经营假药行为的情况。

检查案件移送司法是否及时、合法、规范;重点检查对合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假药的查处情况,涉及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后续监管措施及落实情况。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旨在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重要工作的意义和具体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于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保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支持。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助于防止行政执法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执法权力是一项特权,如果不受有效监督和制约,就容易导致滥用和腐败。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可以对执法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防止他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利于促进政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行政执法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必须在阳光下运行。

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可以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和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权力被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还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改进执法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通过检查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执法制度和规范,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建议。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对于推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公开化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监督检查,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廉洁性,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推动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概览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概览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概览作者:祁菲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3期摘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范围包括监督领域、行为类型、监督内容、监督深度、时间范围等五个方面。

从实践来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范围广泛,涉及环境保护、道路安全、医药管理等。

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既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监督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对合理性的监督较少,既存在事后监督,也存在事中监督与阶段性监督相结合。

关键词:监督领域行为类型监督内容监督深度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应该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域,即检察机关在哪些领域开展了行政执法监督。

二是行为类型,即检察机关针对哪些行政行为开展了监督,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三是监督内容,即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行为的哪些方面进行监督。

四是监督深度,即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

五是时间范围,即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的时间。

领域、行为类型、监督内容、监督深度、时间范围是了解实务中行政执法检察范围的运行样态的五个指标。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监督领域(一)规范性文件关于监督领域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监督领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六种方式。

1.采取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方式。

例如,山东省德州《德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

该决议第2条仅原则性规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领域,即“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着力监督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该种规定方式也体现在《乐陵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齐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等文件中。

2.采取“原则性规定+若干种案源规定”的方式。

例如,山东省《乐陵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

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知识点

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知识点

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知识点一、行政检察监督的概念和作用行政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作用包括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基础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监察权限和职责,规定了行政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三、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职权行使活动进行监督,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监督、行政执行活动监督等。

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是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失职渎职、腐败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四、行政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行政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主要包括接受监察申诉、发现问题线索、立案查处、组织检察行动、监督检察结果执行等环节。

行政检察监督可以通过监察调查、巡视检查、业务检察、日常监督等多种方式进行。

五、行政检察监督的责任和义务行政检察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保证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检察机关的监察行为合法、规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检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日常监督。

六、行政检察监督的要求和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检察监督的作用,需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职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同时,要加强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七、行政检察监督的案例分析通过分析一些行政检察监督的典型案例,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践意义和效果。

这些案例既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被纠正的案例,也包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对于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发布日期:xx-11-2214:0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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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行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规范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就行政权而言,它是最具扩展性的一种权力,如果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权力滥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危害行政权的现象。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这正是我们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目的所在。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度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以及和谐社会建设。

之所以出现目前这种现状,最根本的症结就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目前,我国正处于各方面社会矛盾涌现、各种利益竞争凸现期。

就行政权而言,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权力,权力范围及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如果对行政权缺乏规范和有效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就有可能会发生权力滥用、超越职权等危害行政权
的现象。

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权行使中出现的一些渎职、侵权等腐败现象,有些已演变为社会热点问题。

加强对行政权的规范,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已成为一种强烈的社会呼声。

二、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目前,在我国,行政权被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主要表现在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具有随意性。

现行法律体系设计了若干针对行政权的监督制度,如人大监督、行政相对人监督、法院监督,审计、监察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大监督重点在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的监督仅限于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人民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则限定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

审计、监察监督则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内部纪律作风方面的督查与处理,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

这些种种制约机制从表面上看,它似乎构筑了几道防火墙,但从多年来的实践得出,其仍凸显出诸多监督的乏力。

那么,我们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权进行监督呢?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
项重要内容,同时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承担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国家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实施监督,既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这既符合立法本意,也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根本法上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八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说明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情况的,可以通过发检察建议的形式提出意见,促使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这本身就是在履行监督职责。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行政抗诉无论对于行政审判权还是对于行政权,都具有监督功能。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里的“行政诉讼活动”既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监督。

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行政诉讼被告不遵守诉讼秩序。

可以说,检察机关对被告的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既是对诉讼秩序的监督,也是对行政权的约束。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
的活动实行监督。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机关在隶属关系上也属于行政机关,上述规定均充分说明现行法已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它也为检察机关行使各项行政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环境。

三、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方式
国家行政机关执法行为遍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密切相关,也与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利益密切相关,工商、食品、药品、卫生、环境保护、房管等等行业无一不存在国家行政执法的身影,在这些行政执法领域中,只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必然存在法律监督,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就应该努力行使自己的职责。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运用检察建议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针对违法行政行为侵犯明确、具体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损害了公共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但受损后果较轻或可以弥补的行为,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行政责任主体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停止侵权,消除侵害。

如该违法行使职权责任者拒不纠正其违法行为,致使侵害后果加重,造成严重损失,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违法行政行为,不仅包括作为型行政违法,也包括不作为型行政违法,即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执法、逾权
执法或者不执法,无执法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滥用或者冒用执法权。

二是充分应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新型监督手段。

针对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或者由于其不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我们不仅运用检察建议手段,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权,收回和保护国有资产,而对通过实施行政权不能有效保护国家财产的情形,我们一方面可以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使其通过法律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挽回和保护国有资产;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持与帮助,共同维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必要时,对违法行政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用检察建议和其它方法不足以制止其侵权的,我们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

三是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又作出错误裁判,严重偏袒行政执法行为的,我们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市院抗诉的同时,查处是否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则严惩不贷。

虽然,检察机关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外行使职权,但在其内部已各自分工细化,上述三种方式主要是由民行检察部门承担的,但总体法律效果的体现,则还需其他各部门共同配合,在民行部
门率先深入,针对情况分别处理的基础上,对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以及人民法院裁判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初查的基础上可移交自侦部门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于自侦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使那些长期危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职务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参考文献:
1、乔耀强,《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实践与探索》,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行政检察监督可以有力促进依法行政》,来源:人民网
3、《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路径》,来源:中顾法律网
4、《加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来源:人民网
5、杨立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来源:民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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