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强化工作责任,促进效能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类别根据经费来源,劳务费发放可以分为两类:校外事务劳务费、校内事务劳务费。

第三条发放标准与限额(一)校外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讲座类(1)聘请校外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3000元/半天;正高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副高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聘请校内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及以上人员:不超过500元/半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3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评审类(1)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的评审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正高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副高人员:最高不超过6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聘请校内专家参加的评审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及以上人员:不超过300元/半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100元/半天;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3、项目论证类校级以上项目论证指导劳务费不超过300元/半天,校级项目论证指导劳务费不超过200元/半天,项目指导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4、其他类咨询类、活动评选、人才选聘等评委劳务费参照评审类标准执行。

组织讲座、评审、项目论证、咨询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以上劳务费标准。

5、加班类(1)节假日加班。

对于常规性、职责内工作的一般性加班原则上不得发放劳务费。

确因临时性、突击性工作需要,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可给予一定的加班劳务,不超过100元/天。

(2)夜班值班。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劳务费管理,规范临时劳务用工、劳务外包用工、专家咨询费等的审批流程,严格控制劳务费开支,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费用申请与支出管理。

二、定义㈠劳务用工:指不定期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而并未与公司建立长期、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个人。

劳务用工原则上必须从代理机构派遣,劳务用工人员需与代理机构签订安全协议,并由代理机构全权负责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个税代扣代缴和明细申报。

劳务用工分临时劳务用工与劳务外包用工。

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用工类型进行申请。

1、临时劳务用工:因部门业务需要,为完成某项短时或不定时任务等临时聘请的外部劳务人员。

2、劳务外包用工:因部门业务需要,为完成某项相对长期、费用包干的任务等与外部代理机构合作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由代理机构派遣到公司从事各项工作的人员。

3、销售劳务用工:因销售业务需要,为获取订单而聘请的外部市场服务、翻译、咨询劳务人员。

㈣劳务费:因使用劳务用工须支付给劳务人员本人或外部代理机构的费用。

㈤专家费:因售前技术咨询、标书评审、设计方案评审及指导安装等所需支付给专家的专家咨询费。

三、职责㈠需求部门:1、按制度中规定表格模板提交申请,并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2、做好临时劳务用工的考勤登记工作。

3、协助劳务外包合同、专家咨询合同洽谈与签定。

㈡人力资源部门:1、审核各申请单与支出单的合理性;2、向劳务代理机构落实临时劳务人员、劳务外包人员招聘;3、复核劳务费实际发放情况;4、进行劳务费、专家费支出申请及报销;5、负责劳务合同、劳务代理合同、专家咨询合同签订。

㈢财务部门:劳务费及专家费借款审批、支付、报销审批。

四、管理流程㈠劳务用工1、临时劳务用工临时劳务用工人员聘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由代理机构聘用,并派遣到公司。

临时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支出以用人部门劳动考勤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月支付给代理机构或劳务用工人。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劳务费发放制度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是一个组织内部制定的管理劳务工资的规定和办法。

这个制度主要涉及劳务工资的核算、发放、调整、奖惩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务工资核算:明确劳务工资的计算基准、计算方法和标准,规定工资核算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工资的准确计算。

2. 劳务工资发放:规定工资的发放时间、地点和方式,明确工资发放的程序和流程,保证工资按时达到劳务工的手中。

3. 劳务工资调整:规定劳务工资的调整标准和程序,明确调整的依据和方式,保证劳务工资的公平和合理。

4. 劳务工资奖惩:规定劳务工资的奖励和惩罚的标准和程序,明确奖惩的依据和方式,激励劳务工的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

5. 劳务工资监督:建立劳务工资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加强对工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劳务工资管理的行为,确保劳务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促进了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酬金发放,有效防范内控风险,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范围劳务酬金包括从事科研劳务、讲座培训、咨询、各类评审、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取得的报酬。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内外人员发放的劳务性酬金。

二、发放项目与发放标准各类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实际承担工作量,由发放单位在以下标准内确定。

(一)科研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科研劳务费发放标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市同类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研究周期相符。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确保劳务发放有据可依。

(二)报告、培训、讲课费报告、培训、讲课费是指邀请校内外专家进行报告、培训、讲课发放的报酬。

报告、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外籍及其他人员由邀请单位按其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报酬。

科研经费支出专家咨询费时,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咨询费发放标准:院士、国内知名专家不超过6000元/天,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2000元/天,其他人员不超过1000元/天。

(四)评审费评审费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邀请各类专业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参加各类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的报酬。

项目劳务费预结算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项目劳务费预结算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项目劳务费预结算/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根据公司制度及《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等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

为提高劳务结算审核效率和审核质量,开始推行劳务费预结算/结算流程标准化和审核覆盖全面化,并推出《项目劳务费预结算/结算单相关表格》。

第一章劳务费预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预结算依据劳务费预结算依据所属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补充合同、劳务补充协议、劳务零星用工签工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以上依据均需纳入劳务分包合同内签订内容。

对于合同外增加或减少的工作内容,均需要做劳务变更、签证、索赔手续即形成劳务补充合同、劳务补充协议、劳务零星用工签工单等。

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按照项目拟订和部门同意的暂定单价进行按实际已完工程量预结算,同时项目管理部劳务管理岗按照项目造表实发金额的80%进行预结算。

在合同签订后,劳务管理岗人员再对剩余的20%劳务预结算费用进行造表发放。

第二条预结算程序第1款:劳务分包合同内已暂定零星用工工程量,施工过程发生零星用工时,三天之内必须签订《项目零星用工签工单》,不及时签订示为自动放弃,其中必须填写:签工内容【注明:签工原因】;是否有变更/签证/索赔(文件编号)【注明:否、是(BJLB-QZ-001)、是(正在办理中)】;累计签工数量/合同暂定工程量;大工/小工等相关要求。

第2款: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按自然月向劳务队伍进行预结算劳务费,预结算工程量比例按照100%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3款:项目按劳务分包合同规定,根据现场完成情况填写《在建项目(含样板间等)预结算单》{其中必须填写: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合同工程量清单编号(无论本月有无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均需按照合同编号从前至后一一列项);变更、签证编号/安排人【注明:否、是(BJLB-QZ-001)、是(正在办理中)、安排人】;累计完成工程量(等于上月累计完成工程量+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班组供应之辅材清单项等相关要求}、《维修项目预结算单》{其中必须填写:维修内容名称;维修工作部位;安排人;班组供应之材料;项目预留保修金总额(完工结算后,所有班组保修金总额);项目维修费用累计总金额(包含结算后所有班组维修费用发生的合计金额及本月维修费用发生金额);本项目维修费用累计总金额/本项目预留保修金总额等相关要求}的电子版和签字版,办理劳务费用预结算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2013-10-10 9:38:57版本03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文件编号QAC-TR02修改码0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页码第1页共4页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pdf版全文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会看到下载地址)。

这里只复制粘贴部分内容或目录(下面显示的字数不代表全文字数),有任何不清楚的烦请咨询本站客服。

1.目的为规范中心审核劳务费的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审核劳务费的发放控制。

3.职责3.1审核部、财务部负责审核单据。

3.2总部财务部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办理报销,发放审核费。

4审核劳务费发放标准4.1现场审核劳务费标准4.1.1现场审核内容包括:第一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不符合项现场跟踪审核、补充审核、特殊审核(扩大认证范围、调查投诉或对被暂停的追踪)等。

4.1.2一般审核项目审核劳按一般审核项目组员计算审核费(执行4.1.2的标准)。

4.1.4审核组聘请技术专家,专家参与现场审核,每次审核劳务费300元/人;专家仅提供技术培训,不参加现场审核,每次审核劳务费为100元/人。

级别审核员担任多体系审核项目的专业审核员时,按4.1.2标准发放审核费,不再另行支付专家费用。

4.1.5二方审核项目审核劳务费发放:如为一般审核项目按4.1.2标准发放;如为增值审核项目按4.1.3标准发放。

4.1.6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如需要派人对受审核方不符合项进行现场跟踪审核,需经审核部同意方可实施。

现场跟踪审核劳务费以组员标准按实际发生的审核天数计算。

4.1.7审核员实际的审核天数应与审核计划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审核天数时,需报告审核部负责人,同时审核组长应在审核费报销单中注明,审核费发放以审核员实际审核天数为准。

4.1.8为方便审核费计算,发放标准可以参照附件《审核劳务费速算表》。

4.2文件审核劳务费标准受审核方初次认证、转换机构认证、认证认可行业审核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文件审核。

其它情况(如受审核方文件发生重大变更)发生文审费时,需经审核部批准。

非现场一阶段只发文审劳务费。

单体系文审劳务费为60元,多体系文审每增加一体系,文审费增加20元。

4.3
审核路途费、资料邮寄费报销4.3.1审核员审核往返路途费按规定由企业报销(当合同有特殊规定时,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4.3.2审核工作中发生的资料邮寄费报销时填写《支出凭单》附邮寄凭证,财务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4.4审核中有突出表现的审核人员(包括实习审核员),除审核劳务费外,按中心《审核员奖励管理办法》另行奖励。

5审核劳务费发放流程版本03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文件编号QAC-TR02修改码0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页码第3页共4页5.1由审核组长计算审核劳务费,并给不在中心领取工资的审核员填写《审核劳务费支出清单》,审核组成员签字确认,在审核结束后及时交审核部。

5.2中心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在中心领取工资的人员每次审核后每人单独填写《审核劳务费支出清单》及时交审核部。

5.3总部管理的审核组长最迟在每月25日前将《审核劳务费支出清单》等单据寄至中心审核部,分支机构管理的审核组长每月提前将单据寄至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核实单据,并于每月25日前将经核实人签字后单据统一报至审核部。

5.4审核部计划员根据审核执行情况核实单据,签字后转财务。

5.5中心财务部合并扣税后发放审核劳务费。

在中心领取工资人员当月审核费与工资额合并扣税后发到工资卡,不在中心领取工资人员按劳务费税率标准(附件2)每月合并扣税后发到其在中心备案的工商银行帐户内。

6其他事项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审核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自即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审核劳务费速算表一般审核项目应发劳务费(元/天)资格和职责单体系两体系三体系四体系及以上审核员/组员300 360 420 480高级/组员350 410 470 530审核员兼组长400 530 660 790高级兼组长450 580 710 840增值审核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