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21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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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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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40日,承诺时限:37日
设定依据:
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⒉【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
⒊【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
法部令第119号)
提交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⒊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⒋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审核标准:
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⒊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⒋品行良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⒊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⒋公务员身份。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办事)事项须提供的材料及说明

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办事)事项须提供的材料及说明

律师工作指导处关于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办事)事项须提供的材料及说明一、律师人员管理(一)申领律师执业证。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律师执业登记表》;3、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实习证复印件;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满一年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6、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协议、或人事部门调入证明;7、申请人的人事关系证明:(1)辞职证明、或者解除合同的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2)除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存放的证明;8、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2)最高学历证书;9、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本人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证明;10、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11、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上述第1、2、3、4、5、6、8、10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2)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注:申请人由C本考为A本需变更执业证类别的;申请人由兼职律师转为专职律师,或者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转为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的,应当将原律师执业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按照新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转所)。

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原执业机构所在县级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证明;3、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4、申请人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或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5、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6、如系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的律师,须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变更或者备案手续;7、执业经历证明材料(是从领取执业证之日起算,实习经历应算作工作经历中。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浙司[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司〔2007〕4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了完善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严把审查关(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

提高司法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领会和掌握相关规定精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变更登记、律师执业证申领和律师流动等工作程序及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全面审查,督促申请人详细、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核查。

(三)初审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发现申请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四)对于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在仔细审核原件的基础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执业条件(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经考核合格;4、品行良好。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申办程序(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本人没有《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和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或者声明。

(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流程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流程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流程在法律服务行业中,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流程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本文将对这一流程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概念和重要性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的行为。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行政许可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的核发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申请人的法律服务资格和业务范围。

行政许可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证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在遵守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依法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 对法律服务行业进行准入监管,保证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3.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流程的基本程序1. 条件准备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前,应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确认自身符合申请条件。

同时,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申请递交申请人应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递交给行政机关。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个人或法人的身份证明、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人员编制等内容。

3. 材料审查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查。

主要目的是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行政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补充材料。

4. 受理与告知经过初步审查通过后,行政机关将正式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受理号码等信息。

受理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5. 审批和决定在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并进行相关调查和核实。

审批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并通知申请人。

6. 审批结果通知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后,将向申请人发出审批决定书。

如决定准予申请,将发放行政许可证,申请人可以依法从事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浙司〔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8〕7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略)浙江省司法厅2018年1月10日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在编公职人员。

公司律师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企业法务部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在职员工。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律师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师接受委托前的准备工作1.律师应认真细致地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做好接待谈话笔录,笔录的内容应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的案件事实经过,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2.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活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3.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代理原告的,告知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人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代理被告应诉的,应告知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并且告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审查下列事项:原告有无诉权;行政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复议;诉讼主体是否准确;有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否有相关的事实证据;管辖的法院是否正确;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有理;针对原告起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否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律师经审查后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⑴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证据确实,请求合法合理的,应当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包括收费等事项,并让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间;⑵情况属实,请求合理,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依法不能接受委托,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⑶依法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应告知委托人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⑷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应告知委托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⑸对被告一般应当接受委托,在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⑹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⑺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的,应说服当事人放弃无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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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除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外,申请人应当专职律师执业。

申请人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三条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申请律师执业:(一)2002年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其申请律师执业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持有者相同,不受地域限制;(二)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除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执业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外,应当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应当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培训、考核活动,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四)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五)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2.最高学历证书;3.能专职律师执业的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城市街道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4.除离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5.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由所在地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六)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本规程第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二)最高学历证书;(三)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兼职律师执业人员应当在其单位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执业。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身份证、学历证、暂住证、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当将原件提交受理机关审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详细、认真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律师执业登记表》“律师执业申请书”一栏中,提出详细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等作出承诺和声明。

第九条市司法局应当认真、全面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发《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市司法局应当仔细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的原件,核对无误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由经办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第十条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附在申报材料中。

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指派二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查,核查的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附在申报材料中。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第十一条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浙江省以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应当先向省司法厅申请调取其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档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调档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申请人在浙江省以外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向省司法厅申请调取其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派驻浙江省分所的律师申请执业,不需要申请调档。

第十三条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人调档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有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发函,调取申请人的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并在收到申请人的档案后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接到省司法厅档案到达通知后,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市司法局提交执业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调档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核办理期限内。

第十四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所需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等,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二)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三)申请人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四)党员律师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五)《律师执业证》;(六)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第十六条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市司法局应当对变更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省司法厅经过审核,对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制发《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按照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原律师执业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按照新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一)申请人从浙江省以外的省(区、市)律师事务所转到浙江省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申请人由兼职律师转为专职律师,或者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的;(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转为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撤销原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应当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并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一)依法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三)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四)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申请注销的;(五)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聘用期届满不再续聘,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六)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七)本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因前款第(三)、(四)、(五)、(六)、(八)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新申请律师执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或者聘用期届满不再续聘协议;(三)《律师执业证》。

律师应当交回但拒不交回执业证的,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第二十三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或者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缴存其《律师执业证》,处罚期满时发还。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或者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局,并提交下列材料,逐级报省司法厅申请补发或者换发:(一)《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表》;(二)律师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律师执业证》;(三)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四)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还应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律师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无法在执业证书上进行变更备案的;或者执业证书有关事项填写已满,无法继续记载的,经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执业申请以及变更、注销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进行网上申请。

具体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浙司办〔2007〕20号)要求办理。

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不需要网上申请。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分别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对申请人的执业申请和变更申请等材料装订成册,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申请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分别按照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省司法厅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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