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地域有效,对什么人有效,在什么时间有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第七条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
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452条和第12条规定了刑法的生效和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不是对刑法生效以前的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言的。
)
现代各国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①从旧原则。
即按照行为时的法律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处理。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
对以上有关溯及力的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采取的也是这一原则。
它既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适应实际需要。
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领陆、领水、领空、延伸意义上的我国领土。
我国船舶、 航空器
我国驻外使领馆
(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 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 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 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 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施行。”
从旧
从新
从轻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 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 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 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 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 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 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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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A.刑法对地的效力 B.刑法对人的效力 C.刑法对事的效力 )。
D.刑法对时的效力
2、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不论罪行轻 重、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我国刑法的中国公民是( )。
A.工人
C.因私出国的国家工作人员
B.军人
D.国家工作人员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特 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 法。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3.我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 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隔地犯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刑法的适⽤范围,⼜叫刑法的效⼒范围,它指的是⼀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的效⼒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和刑法的时间效⼒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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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范围是什么1.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效⼒,它是解决⼀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在理论上⼀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
所谓属地它是⼀个⽴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
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个原则是属⼈管辖原则,所谓属⼈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作⼈员和军⼈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本法。
”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适⽤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的问题,即刑法⽣效以后,对于其⽣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的问题。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适用的效力或约束的效力,即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什么人实施的犯罪、什么时间发生的犯罪应受刑法的追诉。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对刑法的效力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适用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什么地方发生的犯罪、对什么人实施的犯罪适用的问题。
它解决的是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都会在其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作出规定。
因社会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等原因,在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各国曾采取过以下不同的解决原则。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实施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管其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非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人类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国际公约、条约所规定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均适用本国刑法。
前述四项原则,孤立地看,各有合理性和局限性。
在现代社会,单纯实行其中某一个原则,都无法准确行使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折中性、综合性原则,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3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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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难以将其引渡,政府不得不特案处理,承诺对 其不处死刑。
练习题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采取的判断标准是( )
A.行为地主义 C.行为地或结果地主义 B.结果地主义 D.行为地与结果地主义
2、A国公民在公海上空将B国民航客机劫持到C国, 该犯罪嫌疑人潜逃后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则 我国对该犯罪嫌疑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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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 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 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 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 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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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是指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 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 予的一种特别权利和待遇。197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公约, 1986年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 例》,详细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涉及刑 事、民事、行政等诸方面。与刑事有关的规定主要包括: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外交代表、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 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权,非中 国公民的外交代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 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 官员等,也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权。这些人 都不受我国刑法管辖。注意:外交代表和非中国公民的与 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豁免权, 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
刑法的具体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具体效⼒范围是什么 效⼒指刑法对地和对⼈的效⼒,所解决的是⼀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对于具体效⼒范围具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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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具体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 刑法的效⼒范围⼜称刑法的适⽤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
刑法的效⼒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个重要问题。
刑法的效⼒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第12条中。
⼆、刑法的空间效⼒ (⼀)刑法的空间效⼒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具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种: 1、属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2、属⼈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本国刑法;反之,⾮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均适⽤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论犯罪⼈是本国⼈还是外国⼈,也不论犯罪发⽣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起来也暴露出⼀定的⽚⾯性。
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原则的愈来愈少。
⽽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的规定,就是采⽤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之处。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 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 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 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 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 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 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 的范围问题。
该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 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保 护 原 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 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 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 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该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 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 适用属地、属人或保护原则之一行使管 辖的,就不必适用普遍原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上述四种原则的适用存在 一定的先后顺序,线索如下:
犯罪地
(属地)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四)普 遍 原 则
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 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 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 用本国刑法。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采取综合原则,兼取上述四种原则 之长: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 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第6—11条)
某甲站在云南和缅甸国境线以内 开枪射击,杀害了缅甸境内居民乙。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
2、法律的特别规定 ——
① 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 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 径解决。他们不受我国的刑事管 辖; 《刑法》11条
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考点

刑法的效力范围相关考点刑法是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保护社会以及维护公序正义的法律工具。
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惩罚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它决定了一国社会的道德和法治水平。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刑法学中一道必考的重要试题,下文将对刑法的效力范围进行相关的讨论。
刑法的效力范围涉及的法律主题比较广泛,包括的内容有国内刑法、国际刑法、刑法适用范围等方面。
另外,刑法的效力范围也与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实践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刑法案例密切相关。
国内刑法国内刑法指的是一国在本国范围内制定的刑法,其适用范围一般只限于本国国内。
在国内刑法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以及文化背景,来确定惩罚的标准以及方式。
国内刑法的制定可以将犯罪行为进行分类,从而便于司法机关的判断和惩罚。
国际刑法国际刑法指的是各国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合作来惩治超越国界的刑事犯罪。
国际刑法的主要适用范围是符合国际刑法协议的国家,这些国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制定共同的刑法规则,来打击国际上的犯罪活动。
国际刑法常见的案例有恐怖分子、跨国制贩毒等案件,这些案件一旦超越了国界,就需要各国通过协商来协助办案。
刑法适用范围刑法适用范围指的是针对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地域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进行惩治。
刑法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其中主要涉及到保护人权、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安全等方面。
在刑事案件中,罪犯可能会选择在外国作案,而在回国或是逃亡到其他国家时面临着不同的司法国家和刑法规则。
针对这种情况,各国之间通常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协同办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际刑法的权威,打击犯罪行为。
刑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由于法律的适用具有复杂性和时效性,因此很多时候解决实际刑法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解决。
在刑法学习中,典型案例的分析通常是重要的学习方法之一,也是提高法律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径。
例如,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可以更好地研究国际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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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重点掌握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哪些人适用。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使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
”
领域的范围:
领域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即使航行在别国或公海上,中国也有权管辖。
注意不包括火车、汽车。
中国驻外使馆内犯罪的,中国通常有管辖权。
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港澳地区犯罪适用港澳地区的法律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刑法作适当变通
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特别法的规定。
属人管辖权:是指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罚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中国行驶保护管辖权的条件:
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
双重犯罪原则:注意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重婚罪。
普遍管辖权:也就是一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如何使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驶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
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条件:
必须是国际性犯罪。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注意劫持航空器罪。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定罪量刑使用中国刑法
普遍管辖权的功能:弥补以上三项原则的缺陷。
对国外刑事责任判决的承认问题:
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追诉。
已经受过刑法处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注意只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