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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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1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1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办法1、目的为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贷款利息、预备费和其他费用等)、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为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财务核算、税务策划、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奠定良好基础,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中的职责,特制定办公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某某新公司120万吨甲醇/85万吨二甲醚、5亿m3LNG(煤基)项目和某某煤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烯烃项目。

3引用标准和术语3。

1 引用标准:3。

1。

1《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3。

1。

2《关于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文)3。

1.3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文)3。

1。

4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3。

2 术语:3。

2.1竣工验收是指由发包人、承包人和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在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合格后(工业生产性项目),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验和认证、综合评价和鉴定的活动。

3.2。

2工程结算是指施工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提出的、由发包单位审核后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本办法特指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3.2.3 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的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有的建设费用、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3.2。

4固定资产为生产商品、担任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所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

3。

2。

5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把在建工程所有支出(相当于“工程包”)转化为固定资产单个实体的过程,这一过程在企业实践中俗称“解包”。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最新版】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兰政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132号),结合“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决算是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以竣工结算等资料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交付)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经组织验收合格,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条款和计价的规定,结合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建设费增加或减少的具体情况,编制经建设或委托的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签认的,用以表达该项工程最终实际造价为主要内容的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工程 决算 管理制度

工程 决算 管理制度

工程决算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决算行为,确保工程决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和审计的单位和个人。

3. 工程决算应遵循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每一笔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对决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决算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决算工作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3. 审计单位负责对工程决算报告进行独立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4. 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完整的工程成本资料,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决算工作。

三、决算编制1. 工程决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单位配合。

2. 决算编制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决算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执行情况、变更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

四、决算审核1.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初步编制的决算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2. 监理单位应对决算过程中的关键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如有必要,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成本审核或评审。

五、决算报告1. 决算报告应详细列明各项费用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预备费等。

2. 决算报告应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发票、合同、变更单等。

3. 决算报告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决算审计1. 审计单位应独立开展工程决算审计工作,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2. 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作为最终支付依据。

3. 如审计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由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七、信息公开与监督1. 工程决算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发现的决算问题进行举报。

3. 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竣工验收与决算管理制度

竣工验收与决算管理制度

竣工验收与决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

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

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点击次数:375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法规文号】财基字〔1999〕1号【颁布日期】1999年1月7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价机构系指财政部门设立的工程预决算审核机构及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委托范围第四条对凡有财政性(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可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第五条对财政部门接受政府委托审查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也可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第六条审价机构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决算;工程竣工决算等。

第三章审价机构第七条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审价机构,审查中央级建设项目,应经过财政部确认其审价资格;审查地方级建设项目,应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认其审价资格。

第八条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审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接受委托承办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接受委托承办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名以上,其中在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3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在最近三年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成本核算,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理顺工程决算工作管理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决算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原则第四条有据可依。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杜绝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正客观。

工程决算审核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审核人员工作时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凌傲或偏私.第三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的条件和结算资料的内容第七条工程决算审核的条件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审核通过。

第八条工程决算资料的内容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单项工程竣工图;3、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原件;4、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原件;5、工程施工合同;6、招投标文件及工程决算书。

第四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程序第九条委托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程序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决算资料报送监理公司,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纪要、甩项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查;2、经审核无误的工程决算资料由监理公司盖章签字后报送工程部进行审核;3、工程决算资料经工程部审核签字后,按程序送技术部复核、监察部稽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发监察部;4、监察部将批准的工程决算资料交付给预算部;5、预算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在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进行联系);6、预算部负责审核过程的配合、解释、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审核初稿进行审核;7、审核报告由施工单位认可签章,施工单位对审核报告提出异议的由预算部安排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再次进行对帐;若对帐后对审核报告提出更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出更改理由;8、预算部造价师核对无误后签字,经预算部经理审核后,财务部复核、监察部稽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报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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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成本核算,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理顺工程决算工作管理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决算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成
本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有据可依。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杜绝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正客观。

工程决算审核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审核人员工作时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凌傲或偏私。

第三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的条件和结算资料的内容
第七条工程决算审核的条件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审核通过。

第八条工程决算资料的内容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单项工程竣工图;
3、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原件;
4、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原件;
5、工程施工合同;
6、招投标文件及工程决算书。

第四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程序
第九条委托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决算资料报送监理公司,
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
纪要、甩项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查;
2、经审核无误的工程决算资料由监理公司盖章签字后报送工程部进行审核;
3、工程决算资料经工程部审核签字后,按程序送技术部复核、监察部稽核、分
管副总经理审定,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发监察部;
4、监察部将批准的工程决算资料交付给预算部;
5、预算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在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前工
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进行联系);
6、预算部负责审核过程的配合、解释、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审核初稿进行审
核;
7、审核报告由施工单位认可签章,施工单位对审核报告提出异议的由预算部安
排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再次进行对帐;若对帐后对审核报告提出更
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出更改理由;
8、预算部造价师核对无误后签字,经预算部经理审核后,财务部复核、监察部
稽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自审工程决算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向工程监理单位报送一套完整的决
算资料;
2、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资料后,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完成
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决算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提供甩项项目清单。

审核
完毕后在决算审核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施工单位决算资料报送工程部;
3、工程部对决算资料进行确认、审核;
4、工程决算资料经工程部审核签字后,按程序送技术部复核、监察部稽核、分
管副总经理审定,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发监察部;
5、监察部将批准的工程决算资料交付给预算部;
6、由预算部按照决算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及
有关规定审核定额子目和取费;
7、预算部填写“工程决算审定单”,在取得施工单位的认定后,经工程部复核、
财务部复核、、监察部稽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竣工资料,每拖延一个月,核减工程总价1%。

第十二条技术部、工程部5日内完成对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或工程决算审定单复核。

第十三条分管领导在审批当中,对有异议的决算退回预算部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委托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在总经理批准后交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报告上签章。

第十五条扣款项目在决算封面上注明扣款单位名称及金额转入财务部。

第五章工程决算资料的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分别送公司财务部、监察部存档一份,预算部、工程部各留存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十七条预算部专册进行决算资料的收发登记。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八条预算部是公司成本控制中心,应根据决算中发现的问题定期提出成本控制的建议,对变更和签证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对于具备成本分
析条件的单项工程应在结算定案一周内填制《建安成本分析表》。

第十九条因历史遗留问题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一年以上)不报竣工决算的,预算部应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布公告,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报送竣工资料,限
期不报的,预算部对未报部分按0值处理并纳入决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扣款明细台帐
委托、自审决算台帐
工程决算付款审核流程表
注:本表说明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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