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3•【字号】穗府[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
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后)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缴费费率的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对用人单位在行业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一年进行一次浮动调整和奖励。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各区、县(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日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34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与《规定》和《通知》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按《通知》第一款执行。
其中“外地驻穗单位”包括所有的外来经营单位。
第三条《规定》第五条第(六)款所指的:上下班时间“必须是:正常上下班时间”,“ 事故”属非本人主要责任,并取得事故责任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旁证人员的确凿证据。
第四条在各单位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并符合国家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由省或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确诊、并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确认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或现在工作单位有无关系,不论职业病患者是否死亡或是否达到残废评定标准,均属工伤保险范围。
但实行社会工伤保险前,个体从事此类作业而引起的职业病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五条市、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下简称劳鉴会)鉴定确认为因工伤残部位(伤口)旧伤复发,或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六条在执行本单位安排在生产工作任务中,突然发病经抢救后没有死亡,或经抢求病情稳定后又恶化死亡,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部门和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工伤亡的确认部门。
市、区、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第八条凡职工因工负伤,必须在受伤当日报告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下简称《工伤确认表》见附表一),须进行医疗终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时应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下简称《鉴定表》见附二)。
各地工伤赔偿标准

各地工伤赔偿标准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各地工伤赔偿标准表格附件二:各地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条文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岗位原因导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因工作未保护而导致的死亡。
2. 赔偿:指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劳动者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等费用。
1. 各地工伤赔偿标准1.1 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程度和工作能力等级确定,最低按月400元,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工资的90%。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程度等确定,最低一次性补助金为6000元,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工资的70%。
3. 因工死亡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的家庭每月享受抚恤金,标准为职工月工资的20%,至死者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最长不超过10年。
1.2 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工亡丧葬补助:一次性支付丧葬费5000元。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等级确定,最低一次性补助金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工资的60%。
3. 工伤康复费:根据工伤康复费用和康复进度等确定。
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医疗费用、伤残程度等确定,最低不低于职工月工资的20%,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工资的80%。
1.3 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广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工伤医疗费:根据工伤治疗费用支付。
2. 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费5000元。
3.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等级确定,最低按月400元,最高不超过职工月工资的80%。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等级确定。
2. 附件附件一:各地工伤赔偿标准表格(见附件)3. 法律名词及注释- 工伤: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1•【文号】劳社部函[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在总结部分省市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 (试行)》(以下简称《服务项目》),并经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论证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既是试点康复机构开展工伤康复住院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协调有关方面,认真做好《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范围。
根据试点工作安排,目前《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
已列入各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积极探索,完善管理规范。
各地在贯彻《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广东省劳动法律法规目录》

广东省高院省仲裁2012年6月会议纪要 2012.7.23.docx 广东高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_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 2008.6.23.doc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2012.3.1.doc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5.1.doc 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6.doc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9.3.7.doc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3.5.1.doc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5.5.1.docx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_2006.10.16.doc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12.3.1.doc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1999.5.1.doc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9.1.doc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1997.4.28.doc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9.1.1.doc 关于2013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 2013.5.1.doc 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 2007.1.1.doc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4.11.1.doc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9.9.1.doc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2000.8.2.doc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3.26.doc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1999.4.1.doc 广州市劳动保障信访举报暂行办法 2003.6.1.doc
备注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和病假 1991.12.10 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非自愿性失业”界定的通知 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 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使用实习生和季节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严格区分离职、辞退、除名、开除等概念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公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2000.10.10 2012.6.1 2007.2.25 2004.4.10 2008.3.4 1997.11.3 2000.9.30 2010.6.11 2007.9.5 2011.4.2 2006.7.20 1999.9.3 2002.10.15 1998.7.16 2009.3.1 2003.1.29 2001.3.7 1990.3.23
广东工伤康复治疗期限

广东工伤康复治疗期限
广东工伤康复治疗期限指的是在工伤发生后,员工获得工伤认定后,享受康复治疗的时间限制。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广东省规定的工伤康复治疗期限为180天。
在工伤康复治疗期限内,员工可以获得各种康复治疗措施和服务,包括康复护理、物理治疗、康复理疗、康复用具和器材等。
治疗过程中,员工可以得到专业的康复治疗师的指导和监督,以促进伤残程度的恢复和身体功能的恢复。
在工伤康复治疗期限内,员工需要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并按时接受治疗。
同时,员工也需要积极参加康复训练和康复指导,提高自身的康复效果,加快康复进程。
在工伤康复治疗期限内,如果员工的工伤程度无法完全恢复,导致无法从事原有的工作,或者仅能从事轻度工作,则可以申请工伤状况稳定期津贴。
工伤状况稳定期津贴的发放期限通常为2年。
如果员工的工伤程度经评估后,确认为高度残疾,则可以申请工伤待遇终身享受。
总之,广东工伤康复治疗期限为180天,这个期限内是员工进行康复治疗的最佳时间窗口,员工需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方案,并积极参与康复训练和指导。
在康复治疗期限外,员工可以申请工伤状况稳定期津贴或工伤待遇终身享受,以帮助他们获得经济上的支持。
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指南

《工伤职工康复申请》办事指南一、受理条件(范围)1、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伤病情相对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2、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医疗期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3、属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老工伤人员(即1993年8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所在单位现仍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6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4、属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人员(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1、《广州市工伤职工医疗/职业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已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病历需复印封面);6、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非伤者本人申请需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可向鉴定受理窗口领取。
注:以上材料必需用A4纸复印。
三、办理时限1、符合条件、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四、收费标准详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五、办理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24号公告);(三)《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穗劳社工伤[2002]7号)。
六、领件须知领件时,请申请人持《受理回执》直接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资料。
七、受理部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平康路40号一楼大厅邮编:511400咨询电话:84692973、84613515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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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
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劳社工伤[2002]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2.07.05
【实施日期】2002.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
(穗劳社工伤〔2002〕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五日
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州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工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康复纳入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纳入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的,适用本办法。
未纳入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基金一体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康复对象也适用本办法,康复费用从其统筹地区工伤康复费中支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负责工伤康复费核拨、结算及其他业务管理。
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鉴办)负责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康复
对象的确认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
第七条工伤康复工作应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对以功能损害为主的工伤康复对象,应在其伤病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早期介入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在工伤医疗期和康复期限内,当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恢复至相对稳定状态时,才能进行工伤医疗期(又称医疗终结期,下同)确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早期介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工伤康复对象
第八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在伤病情相对稳定或工伤医疗期满后,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康复检查或因其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第九条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工伤保险且仍保留社会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旧伤(病)复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本市工伤保险康复对象范围:
(一)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康复对象;
(二)被评定为五至十级残疾的康复对象,可根据伤病情况进行康复检查;其中,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进行医疗康复;
(三)被评定为残疾,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和言语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