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与吹填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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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与吹填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1、基本规定

1.1 在通航航道内从事疏浚、吹填作业,应在开工前与航政管理(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及时申请并发布航道施工公告。

1.2 施工船舶应取得合法的船舶证书和适航证书,并获得安全签证。

1.3 所有船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和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设备操作与维护规程;熟悉船舶各类信号的意义并能正确发布各类信号;熟悉并掌握应急部署和应急工器具的使用。

1.4 船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服务簿和任职资格证书。

1.5 施工前应对作业区内水上、水下地形及障碍物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电缆、光缆、各类管道、构筑物、污染物、爆炸物、沉船等,查明位置和主管单位,并联系处理解决。

1.6 施工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白天作业,在通航一侧悬挂黑色锚球一个,在不通航一侧悬挂黑色十字架一个;夜间作业,在通航一侧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在不通航一侧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

1.7 陆地排泥场围堰与退水口修筑必须稳固、不透水,并在整个施工期间设专人进行巡视、维护。水上抛泥区水深应满足船舶航行、卸泥、调头需要,防止船舶搁浅。

1.8 绞吸式挖泥船伸出的排泥管线(含潜管)的头、尾及每间隔50m位置应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

1.9 自航式挖泥船作业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还应: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夜间设置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1.10 拖轮拖带泥驳作业时,应分别在拖轮、泥驳规定位置显示号灯和在航标志。

1.11 施工船舶应配置消防、救生、防撞、堵漏等应急抢险器材和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使之处于适用状态;船队应编制消防、救生、防撞、堵漏等应急部署表,应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并按不同区域、不同用途在船体适合部位明示张贴警示标志和放置位置分布图。

1.12 跨航道进行施工作业应得到航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用水下潜管方式敷设排泥管线;施工中随时注意过往船只航行安全,需要时应请航政部门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1.13 同一施工区内有两艘以上挖泥船同时作业时,船体、管线彼此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14 沿海或近海施工作业,应联系当地气象部门的气象服务;随时掌握风浪、潮涌、暴雨、浓雾的动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风力大于6级或浪高大于1.Om时,非自航船应停止作业,就地避风;暴雨、浓雾天气应停止机动船作业。

1.15 施工船舶在施工期间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船上配置功率足够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并保持其技术状态良好。

2 机舱内严禁带入火种,排气管等高温区域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在无安全监护条件下,不应在船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明火作业。

3 施工船舶的工作平台、行走平台及台阶周围的护栏应完整;行走跳板要搭设牢固,并设有防滑条;各类缆绳应保持完好、清洁。

4 备用发电机组、应急空压机、应急水泵、应急出口、应急电瓶等应处于完好状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船舶轮机日志;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理。

5 冬季施工应注意设备保温,需要时柴油机应加注防冻液,或打开蒸汽管进出阀对循环油柜的润滑油进行加温;各工作平台、行走平台及台阶要增加防滑设施,及时清除表面霜、

雪、冰凌;在水上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防滑鞋,并配有辅助船舶协同作业。

6 夏季施工应注意防暑降温,保持机舱通风设施良好;高温天气在甲板作业时应穿厚底鞋,以防烫伤;应检查船上避雷装置使其保持有效状态,预防雷电突然袭击。

7 台风季节应提前了解、察看、落实避风港或避风锚地,并保持机动船舶及锚具处于完好状态;所有水上管线必须用不小于¢22mm的钢丝绳串联固定。

8 严禁船员作业时间喝酒,同时禁止船员酒后水上作业。

9 废弃物品(污油、棉纱、生活垃圾等)不应随意抛弃,应放入指定的容器

内,定期处置。

2、排泥管线架设

2.1 陆地排泥管线架设管基应稳固、平顺,管件连接应紧固、密闭,保证施工时不漏泥浆。

2.2 坡面架设排泥管线应做好管道固定墩,并不应在坡面自由滚动运输管线。

2.3 排泥管线跨(穿)越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要道时,应事先与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后,才能进行管线架设;管线架设不应损坏原有设施的功能和耐久性。

2.4 水上管线宜采用陆上组装、分段下水连接或直接在船舷侧组装下水的连接方式。

2.5 水上管线与挖泥船连接时,机动船应根据流速、流向谨慎操作,避免紧急停车造成物体碰撞、人员落水等不良事故发生。

2.6 水陆接头连接应搭设固定排架或抛设固定锚缆或构筑固定地垅,固定排架坡度不宜大于30°,水上管与陆地管之间用大于¢22mm的钢丝绳连接锁定,以防风浪袭击或船舶碰撞时脱开。

2.7 船体与浮管、浮管与水陆接头及岸管的连接安装应牢固无泄漏,以免造成管线脱开、浮筒(体)窜位、翻转造成事故。

3、施工设备调遣

3.1 船舶封舱及甲板以上设备固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全船各舱室门窗应不变形、水密胶条完好,门窗把手、锁具灵活而不松动,舱内所有可移动物品应集中摆放并加以固定。

2 甲板与舱室相通的孔眼、管道口应全部封堵,需要时用玻璃胶加固;外露的玻璃应用木板封固,舱室的通气孔、排气孔用防水布包裹并扎紧。

3 所有通向船外的管系如海底阀、排水阀、各舱室贯通阀、吸泥管截止阀等应全部关闭。

4 绞刀(链斗)桥架应用专用保险缆固定,桥架前端用工字钢横担并与船体焊接固定,抓(铲)斗船的抓(铲)斗应落架固定。

5 甲板上所有可活动的机械、工器具、材料应按要求进行锁定和固定。

6 船上带有自动抛锚扒杆时,应将两抛锚扒杆收回用抱箍和钢丝绳固定在专用立柱上,并在两抛锚扒杆间用钢丝绳横向拉紧。

7 需要放倒定位桩时,放桩后应将两定位桩用抱箍固定在桩架上;如不需放倒定位桩,应将定位桩提升至规定高度后,穿好定位销,固定定位桩和提升油缸,如定位桩与其抱箍间隙较大,应用斜木塞牢。

8 甲板吊吊钩应微力收紧,并用钢丝绳与甲板连接固定。

9 两横移锚应收至桥架横移滑轮下方备用,其中一只应做好途中抛锚准备。

3.2 船舶管线编队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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