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管理办法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第1章示范社定义与评定目的 (4)1.1 示范社定义 (4)1.2 评定目的 (4)第2章评定原则与标准 (4)2.1 评定原则 (4)2.2 评定标准 (5)第3章示范社组织架构与管理 (5)3.1 组织架构 (5)3.1.1 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5)3.1.2 明确职责分工 (6)3.1.3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6)3.2 管理制度 (6)3.2.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6)3.2.2 规范决策程序 (6)3.2.3 强化内部监督 (6)3.3 运营效果 (6)3.3.1 经济效益 (6)3.3.2 社会效益 (6)3.3.3 生态效益 (6)3.3.4 会员满意度 (6)第4章资产与财务状况 (7)4.1 资产状况 (7)4.1.1 资产规模与结构 (7)4.1.2 资产质量与效益 (7)4.1.3 资产增减变动 (7)4.2 财务管理 (7)4.2.1 财务制度与内部控制 (7)4.2.2 资金管理 (7)4.2.3 成本费用控制 (7)4.3 盈利能力 (7)4.3.1 营业收入与利润 (7)4.3.2 资产收益率 (8)4.3.3 成本费用利润率 (8)4.3.4 盈余分配 (8)第5章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 (8)5.1 产业发展 (8)5.1.1 产业定位与规划 (8)5.1.2 产业链建设 (8)5.1.3 产业融合发展 (8)5.2 技术创新 (8)5.2.1 技术研发与应用 (8)5.2.3 创新激励机制 (8)5.3 市场拓展 (9)5.3.1 市场调研与预测 (9)5.3.2 品牌建设与推广 (9)5.3.3 营销渠道拓展 (9)第6章成员权益与收益分配 (9)6.1 成员权益保障 (9)6.1.1 成员资格确认 (9)6.1.2 成员权益内容 (9)6.1.3 成员权益保障措施 (9)6.2 收益分配机制 (9)6.2.1 盈余分配原则 (9)6.2.2 盈余分配方式 (9)6.2.3 盈余分配程序 (10)6.3 成员参与程度 (10)6.3.1 决策参与 (10)6.3.2 事务参与 (10)6.3.3 监督参与 (10)第7章社会责任与信用评价 (10)7.1 社会责任 (10)7.1.1 环境保护 (10)7.1.2 员工权益保护 (10)7.1.3 社区参与与支持 (10)7.2 信用评价 (10)7.2.1 信用体系建设 (10)7.2.2 信用评价流程 (11)7.2.3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1)7.3 社会影响 (11)7.3.1 推动产业发展 (11)7.3.2 促进就业与创业 (11)7.3.3 传承文化与传统 (11)第8章评定流程与方法 (11)8.1 评定流程 (11)8.1.1 社场准备 (11)8.1.2 提交申请 (12)8.1.3 资格审查 (12)8.1.4 实地评定 (12)8.1.5 综合评审 (12)8.1.6 公示与反馈 (12)8.2 评定方法 (12)8.2.1 自我评估 (12)8.2.2 实地考察 (12)8.2.3 评分制 (12)8.3 评定组织 (12)8.3.1 组织架构 (12)8.3.2 评定人员 (13)8.3.3 责任分工 (13)8.3.4 监督管理 (13)第9章评定结果运用与政策支持 (13)9.1 评定结果运用 (13)9.1.1 评定结果公示:对通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接受社会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01.申报条件: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申报上一级示范社的原则上也应是下一级示范性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发挥充分。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要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完整,且所有出席成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1.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核算。
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
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1.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2.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6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5篇)

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使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充分保障社员权力,发挥合作社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迁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按照《农专法》和《章程》规定,合作社要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1、年度初始,要确定本社发展思路,发展目标,保证措施。
2、每年度要与社员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保证社员产品销售,使专业社有充足的货源保证。
3、组织社员学习社法,让每位社员真正懂法用法,行使社员的权力,履行义务。
4、定期组织对农民的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让社员学技术、懂技术、用技术。
5、要主动为每位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并与供销社联系,为社员提供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
第四条按照《农专法》和《章程》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合作社必须有专兼职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出任,根据实际需设置保管时,应及时设置并且要设置商品保管账簿。
二、合作社所依托企业要和合作社明晰产权,明晰责任,严禁混合记账。
三、即是依托企业法人又是合作社理事长,工资报酬、费用开支要有明确划分界限。
四、合作社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五、合作社要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搞好核算。
1、要按月进行核算,不得半年、一季度核算一次。
2、对需要逐社员记载或核算的,必须进行记载或核算。
3、要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账簿,不得以笔记本、会议记录替代。
4、按季度向县农合联报送会计报表。
第五条按照《农专法》和《章程》规定,做好盈余分配。
每个年度终了,合作社若有盈余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金。
2、提取公益金。
3、提取风险金。
4、提取以上三项后的可分配盈余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是____%按照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
二是前项规定返还后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社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
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主要指标

国家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主要指标
1.依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及时变更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或三证合一。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制订可行的章程并按照章程运行。
2.组织机构制度健全。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会计账簿。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年盈利不亏损。
5.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6.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以上为评定和监测国家级示范社主要指标,具体以当年文件要求为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或在城镇建立 连锁店 、直 销点、专柜 、代
5. 建立健全 社务监督 机构 ,从本 社 销点 ,实 现销 售渠道稳定畅通。
0 %。 名 。 及 到 重 大 财 产 处 置 和 重 要 生 产 经 营 达 到 10 涉
活动等事 项由成员 ( 代表 ) 大会决议通过 。
一
1. 4 主要为成员服务 ,与非成员交易 1. 5 参与 “ 农超 对接” 农校对接” 、“ ,_
4 成员 ( . 代表 ) 大会选举 和表 决实行 的比例低于合 作社 交易总量的 5 %。 0 人一票 制 , 或一人一票 制加 附加表 决权 的办法 。
2. 制订章程 ,建立完 善的 内部规 章 均水平 。农 民 占总数 的 8 %以上 ,企 、事 _ 0 制度 ,并认真 执行。 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成员 不超过总数 的5 %。
3.每年 至少 召开一次成 员 ( 代表 )
l. 3 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 、产品统一
黧
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和所有 出席成员签 销售 ( 提供 )率超过 8%,标准化生产率 0
农民 专业
示 I 范 J 黼
( 行) 试
_
标准 ( 试行 ) 颁布施行 。 农业部要求各地
农业部门采取多种形式 , 因地 制 宜 地 开 展
近 日, 农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 成 员 直 接 审 核 。 二、经营规模大
1. 0 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
示范社创建行动 , 尽快培 育出一批符合标 以上 行政 区域优势 主导 产业或特 色产 业。 准的示范社。
一
经营规模 高于本省 同行业平均水平 。
_
、
民主管理好 1依 照 《 民专业合作社法 登记设 2 台套 以上 , . 农 0 年提供作业 服务 面积 达到0 . 立 ,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满 2 年。有 1 公 顷 以上 。 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宜府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实际占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市供销社向社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合作经济组织等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市供销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社有资产属市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市供销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以社有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市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三条社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市供销社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工作,强化党组的政治引领、把握方向、科学决策作用,重大事项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市委、市政府。
(二)坚持为农服务宗旨。
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管好资产、用活资产、壮大资产,把社有资产管理成效转化为服务“三农”的实力和水平。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报 农业 部经 管 司。
行 使监 督权 ,切 实做 到 民主监 督。
6根据 会计 业 务需要 配备 必要 的会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社 示 范 社 创 建
( )民主管 理好 一
计 人 员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或 委 托 有 关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代 理 记
20 月 6 0年 第期 16
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传真
衄 I l L _ 豳 圈
农业部关于印发 《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 农 试行 )》 的通知
( 0 0 6 1 日) 2 1年 月 1
为 贯 彻落 实 《中 共 中央 国 务 院 关 充分 发挥 其 示范带 动作 用。
于加大统 筹城 乡发展 力度 进一 步夯 实农
范社贷款授信等级和 贷款用信额度 , 搞 好 示 范 社 宣 传 ,扩 大 示 范 社 影 响 ,
中国农民 合作社
票 数 不 超 过 本 社 成 员 基 本 表 决 权 总 票 办 公 地 点 供 成 员 查 阅 ,并 接 受 成 员 质 数 的2 %,切 实做 到 民主管理 。 0
要高 度 重视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社 建 席 成 员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涉 及 到 重 易 量 ( )比例 返 还 ,返 还 总 额不 低 额
设 ,参 照本 标 准 ,采 取 多种 方 式 ,因 大 财 产 处 置 和 重 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等 事 于 可分配 盈余 的6 % 0。
见 》 ( 经发 [0 9 1 号 )确定 的示 范 标 准 ( 行 ) 农 20] 0 试 社建 设 目标 和 主要 内容 ,结 合各 地示 范 社建 设经验 ,我 部 制定 了 《 民专业 合 农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举措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业生产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农民合作社已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之一。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各地纷纷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以期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示范社创建的意义1. 促进资源整合,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创建,有助于推动农户间资源整合,实现共赢共享。
通过示范效应,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社员收入。
2. 推动农业现代化,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创建,有助于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引导农民采用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开发优质农产品品牌,推动乡村经济快速发展。
3. 塑造新型农村社会组织,促进农民自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创建,有助于发挥组织优势,团结农民力量,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农村新型社会组织,带动农村自治有序发展。
4. 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村振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创建,有助于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推动农业产业优化升级,实现农村振兴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示范社创建的具体举措1. 国家政策扶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的扶持力度,制定配套政策,提供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支持措施,鼓励示范社的成立和发展。
2. 专业化产业培育针对不同地区的产业特色,积极引导和培育种养殖、加工贸易等专业化农业产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
3. 农业科技创新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鼓励示范社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产量。
4. 经营管理规范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社员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5. 品牌营销推广加强示范社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开拓市场,实现产销对接,促进示范社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示范社创建的推广路径1. 政策引导各级政府应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创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引导广大农民参与示范社创建,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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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管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级评定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对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不分名额、县级推荐、网络公示、专家评审、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平原地区200万元以上,山区1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平原地区500万元以上,山区30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县(区、市)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地方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倾斜。
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农经局会同农机、渔业、畜牧、、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
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向市农经局推荐。
(三)市农经、农机、渔业、畜牧、发改、财政、税务、工商、水利、林业、供销社等组织专家组,经专家评审后在网络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评定
第八条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市农经局、市农村合作组织指导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复核。
第十条市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
(一)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农经局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市农经局根据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查。
(三)经审定后,在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各地农经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农经局发文并公布名单。
(五)市合作组织指导办公室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库。
第四章监测
第十一条建立示范社动态监管制度,对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加强对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实行一年一次的监管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制定示范社运行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运行监管评价工作。
(二)市级示范社在每年份的3月20日前,合作社应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农经局。
材料包括: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县(市、区)农经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
核查无误后,经县(市、区)农经局进行汇总,报市农经局。
(四)市级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各县(市、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市农经局对市级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管报告并审定。
第十四条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以农经局文件确认并公布。
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市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农经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宜昌市农村经营管理局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