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第1章示范社定义与评定目的 (4)1.1 示范社定义 (4)1.2 评定目的 (4)第2章评定原则与标准 (4)2.1 评定原则 (4)2.2 评定标准 (5)第3章示范社组织架构与管理 (5)3.1 组织架构 (5)3.1.1 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5)3.1.2 明确职责分工 (6)3.1.3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6)3.2 管理制度 (6)3.2.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6)3.2.2 规范决策程序 (6)3.2.3 强化内部监督 (6)3.3 运营效果 (6)3.3.1 经济效益 (6)3.3.2 社会效益 (6)3.3.3 生态效益 (6)3.3.4 会员满意度 (6)第4章资产与财务状况 (7)4.1 资产状况 (7)4.1.1 资产规模与结构 (7)4.1.2 资产质量与效益 (7)4.1.3 资产增减变动 (7)4.2 财务管理 (7)4.2.1 财务制度与内部控制 (7)4.2.2 资金管理 (7)4.2.3 成本费用控制 (7)4.3 盈利能力 (7)4.3.1 营业收入与利润 (7)4.3.2 资产收益率 (8)4.3.3 成本费用利润率 (8)4.3.4 盈余分配 (8)第5章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 (8)5.1 产业发展 (8)5.1.1 产业定位与规划 (8)5.1.2 产业链建设 (8)5.1.3 产业融合发展 (8)5.2 技术创新 (8)5.2.1 技术研发与应用 (8)5.2.3 创新激励机制 (8)5.3 市场拓展 (9)5.3.1 市场调研与预测 (9)5.3.2 品牌建设与推广 (9)5.3.3 营销渠道拓展 (9)第6章成员权益与收益分配 (9)6.1 成员权益保障 (9)6.1.1 成员资格确认 (9)6.1.2 成员权益内容 (9)6.1.3 成员权益保障措施 (9)6.2 收益分配机制 (9)6.2.1 盈余分配原则 (9)6.2.2 盈余分配方式 (9)6.2.3 盈余分配程序 (10)6.3 成员参与程度 (10)6.3.1 决策参与 (10)6.3.2 事务参与 (10)6.3.3 监督参与 (10)第7章社会责任与信用评价 (10)7.1 社会责任 (10)7.1.1 环境保护 (10)7.1.2 员工权益保护 (10)7.1.3 社区参与与支持 (10)7.2 信用评价 (10)7.2.1 信用体系建设 (10)7.2.2 信用评价流程 (11)7.2.3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1)7.3 社会影响 (11)7.3.1 推动产业发展 (11)7.3.2 促进就业与创业 (11)7.3.3 传承文化与传统 (11)第8章评定流程与方法 (11)8.1 评定流程 (11)8.1.1 社场准备 (11)8.1.2 提交申请 (12)8.1.3 资格审查 (12)8.1.4 实地评定 (12)8.1.5 综合评审 (12)8.1.6 公示与反馈 (12)8.2 评定方法 (12)8.2.1 自我评估 (12)8.2.2 实地考察 (12)8.2.3 评分制 (12)8.3 评定组织 (12)8.3.1 组织架构 (12)8.3.2 评定人员 (13)8.3.3 责任分工 (13)8.3.4 监督管理 (13)第9章评定结果运用与政策支持 (13)9.1 评定结果运用 (13)9.1.1 评定结果公示:对通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接受社会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01.申报条件: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申报上一级示范社的原则上也应是下一级示范性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发挥充分。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要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完整,且所有出席成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1.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核算。
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
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1.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2.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6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奖补标准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奖补标准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发挥着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作用。
为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和提升合作社组织的经营能力,我国设立了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奖补标准。
一、奖补对象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奖补标准的对象为农村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
二、奖补内容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奖补标准内容主要包括以经济收益为主的奖补和以组织建设为主的奖补两部分。
1.经济收益奖补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将根据其经济效益的表现,给予一定的经济收益奖补。
具体的奖补金额根据合作社的经济收益情况、规模和发展潜力等因素来确定,以激励合作社不断创新、提高经营能力。
2.组织建设奖补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将根据合作社的组织建设情况给予奖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设施建设: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包括厂房、设备、仓储等硬件设施的建设程度和装备水平。
(2)组织管理水平:合作社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建设情况。
(3)服务能力:合作社的服务对象数量、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表现。
(4)农民培训及技术服务:合作社是否开展农民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三、奖补标准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奖补标准根据合作社的不同等级设置不同的奖补金额。
一般来说,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奖补标准包括特、一、二、三四个等级,等级越高,奖补金额越高。
具体的奖补金额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执行,以不同的十、百、千万元为单位进行奖补。
例如,特等示范合作社可以获得几千万元的奖补,一等示范合作社可以获得几百万元的奖补,二等示范合作社可以获得几十万元的奖补,三等示范合作社可以获得几万元的奖补。
四、申请和评审合作社需要按照相关的申请程序,向所在地的农村经济发展部门申请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农村经济发展部门将组织评审专家对合作社的经济效益、组织建设等方面进行评审,并给予评审意见。
五、奖补资金来源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奖补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财政的专项拨款。
云南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云南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一)规范管理好(1)达到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工商登记满2年,已列入规范化建设范围。
(二)规模经营好(2)主营业务所涉及的产业是县或县级以上区域的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品)。
经营规模高于本区域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从事种植业的,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100亩;从事养殖业的,拥有标准化养殖基地不低于20亩;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拥有标准化生产车间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3)社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4)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5)积极推进品牌建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
(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8)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三)服务能力好(9)入社农户100户以上,带动社外农户400户以上,年实现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工商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供销合作社必须有一定的股份),并且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盈利。
(10)社员中农民占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社员总数的5%。
以为社员服务为主,与非社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总量的40%。
(11)“二次返利”制度执行好,社员收入稳步增加,助农增收和解决农村就业成效明显。
(四)社会效益好(12)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与供销合作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机构代 码证 、 税务登记证齐全 。 2 .根据 本社 实际情 况并参 照农 业部
的份额并记入成 员账户。
定 资产 除 外 ) 一 购 买率 、 要 产 品 ( 统 主 服
统 提供 ) 率超过 8 %, 0 标准 化 8可 分 配 盈 余 按 成 员 与 本 社 的交 易 量 务 ) 一销 售(
良记 录 。
O台套 以上 。年提供 作业 服务面 积达 到 人员 , 设置会计账 簿 , 编制会计报 表 , 或委 2
. 托有关代理记 账机构代 理记账 、 算。财 15万 亩 以上 。 核
会人员持有会 计从业 资格证 书 , 会计 和 出
纳 互 不 兼任 。 理 事 会 、 事 会 成 员 及 其 直 监 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 社成 员( 表 ) . 代 大会决 议 , 建立健 全社 务监 督 机构 , 从本
社 成 员 中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成 员 或 执 行 监
说 艇 久
质量可追 溯。
1 . 产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农 民专 业 合 作 7生
绿 有机 1 所 涉及 的主 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 社产 品获得 无公 害产 品、 色食 品 、 0
办法 , 中附加表 决权总票 数不超 过本社 村经 营管 理部 门对 合作 社财 务 会计 工 作 法 》 食 品安全 法》 其 和《 的规定 , 建立 生产 记
成 员 基 本 表 决 权 总 票 数 的 2 % , 实 做 到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0 切
民主管理。
录 制 度 , 整 记 录 生 产 全 过 程 , 现 产 品 完 实
本社财务进 行 内部 审计 , 审计结 果报成 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五星级

0% ;合 作 社 按 交 易 关会议 。 ( 4)民 主 管 理 。 合 作 社 建 于 可 分 配 盈 余 的6
中 国农民 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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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1 0年 月第2 11 期 一鼎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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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 )比 例 返 还 后 的剩 余 部 分 ,以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评 定 委 员 会 统 一 审 核 确 立 登 记 、股 金 设 置 、建 章 立 制 、 民 主 额 成 员账 户 中记 载 的 出 资额 和 公积 金 份 定 。 得 分 9 分 以上 为 五 星 级 ,8 —9 管 理 、 统 - N 务 、生 产 经 营 、 盈 余 分 0 0 0 额 , 以及 本 社 接 受 国 家财 政 直 接 补 助 分 为 四 星 级 ,7 0—8 分 三 星 级 ,6 配 、社 会 效 益 等 八 个 方 面进 行 评议 , 0 0— 和 他 人 捐 赠 形 成 的 财 产 平 均 量 化 到 成 7 分 为 二 星 级 ,5 O 0—6 分 为 一 星 级 。 0 评 定 星 级 等 级 。被 评定 为星 级 的合 作
法 》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合作社 的发展
取 得 了新 的进 展 。 近 年 来 合 作 社 的发 展 取 得 了可 喜 的成 果 ,截 至 2 1 年 6 01 月 底 ,合 作 社 数 量 已 经 超 过 了4 .万 46
家 ,实 有 入 社 农 户 约 3 7 万 左 右 ,约 50
占全 国农 户 总数 的 1 .% 3 。但 是 ,我 国 4 的合 作 社 发 展 整 体 上 还 停 留在 较 低 的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 卫 生 许 可 证 、机 构 换 发 。 对 严 重 降 低 或 复 核 认 定 不 达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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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精神,为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示范社建设,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我省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省级农业、发展改革、科技、司法、财政、商务、林业、税务、工商、质监、金融等相关部门要为合作社的发展出谋划策,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定期交流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商标战略、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落实措施,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矛盾问题,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示范社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基础牢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产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主导或特色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达90%以上。
2.依法登记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入社成员在100名以上、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章程制度完善。
有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组织机构健全。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5.成员资格明确。
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续齐全;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单位成员不超过5%;成员名册真实完整,核发成员证和出资证,产权关系清楚。
6.社务管理民主。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票,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
7.服务功能完善。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服务功
能完善,服务实力较强,引领带动能力强,社会声誉良好;与成员交易的比例高于本社交易总量的50%。
8.质量监管健全。
按照国家、省和行业的生产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了产品检测监督、质量追溯等制度,做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基地有认证、销售可追溯。
9.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10.会计核算规范。
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核算规范,独立建帐,档案完整;全体成员100%设立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本社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
11.盈余分配合规。
年终盈余分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建立了长效积累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五条符合本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1.制定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并组织成员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覆盖面达到90%以上;
2.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产品获得“三品”认证,或者获得省级知名品牌(商标)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成员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和主导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或自有直销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3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印章:
1.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附件1);
3.《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州市级或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9.“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商标)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示范社申报程序
第七条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本评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上报省农业厅评定。
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向上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每年1月底前向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农业厅汇总上报上年度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
第四章示范社评定及管理
第九条省农业厅对州市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立示范社储备库,择优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省级示范社的数量和比例,由省农业厅根据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7天。
第十二条省农业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文命名并授牌。
第十三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淘汰机制。
省、州(市)、县农业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加强省级示范社的检查监测,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厅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并摘牌:
1.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丧失本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3.开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4.违反法律法规,逃避偿还贷款本息的;
5.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的;
6.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7.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
8.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省、部级示范社。
第十四条省农业厅每年从省级示范社中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部级示范社。
第十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以及新设立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和专项扶持资金,应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开展产品认证、创建自主品牌,建立产品营销网络。
第十六条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持续发展。
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下,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在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在风险可控条件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金融服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第十九条本评选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