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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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第1章示范社定义与评定目的 (4)1.1 示范社定义 (4)1.2 评定目的 (4)第2章评定原则与标准 (4)2.1 评定原则 (4)2.2 评定标准 (5)第3章示范社组织架构与管理 (5)3.1 组织架构 (5)3.1.1 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5)3.1.2 明确职责分工 (6)3.1.3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6)3.2 管理制度 (6)3.2.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6)3.2.2 规范决策程序 (6)3.2.3 强化内部监督 (6)3.3 运营效果 (6)3.3.1 经济效益 (6)3.3.2 社会效益 (6)3.3.3 生态效益 (6)3.3.4 会员满意度 (6)第4章资产与财务状况 (7)4.1 资产状况 (7)4.1.1 资产规模与结构 (7)4.1.2 资产质量与效益 (7)4.1.3 资产增减变动 (7)4.2 财务管理 (7)4.2.1 财务制度与内部控制 (7)4.2.2 资金管理 (7)4.2.3 成本费用控制 (7)4.3 盈利能力 (7)4.3.1 营业收入与利润 (7)4.3.2 资产收益率 (8)4.3.3 成本费用利润率 (8)4.3.4 盈余分配 (8)第5章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 (8)5.1 产业发展 (8)5.1.1 产业定位与规划 (8)5.1.2 产业链建设 (8)5.1.3 产业融合发展 (8)5.2 技术创新 (8)5.2.1 技术研发与应用 (8)5.2.3 创新激励机制 (8)5.3 市场拓展 (9)5.3.1 市场调研与预测 (9)5.3.2 品牌建设与推广 (9)5.3.3 营销渠道拓展 (9)第6章成员权益与收益分配 (9)6.1 成员权益保障 (9)6.1.1 成员资格确认 (9)6.1.2 成员权益内容 (9)6.1.3 成员权益保障措施 (9)6.2 收益分配机制 (9)6.2.1 盈余分配原则 (9)6.2.2 盈余分配方式 (9)6.2.3 盈余分配程序 (10)6.3 成员参与程度 (10)6.3.1 决策参与 (10)6.3.2 事务参与 (10)6.3.3 监督参与 (10)第7章社会责任与信用评价 (10)7.1 社会责任 (10)7.1.1 环境保护 (10)7.1.2 员工权益保护 (10)7.1.3 社区参与与支持 (10)7.2 信用评价 (10)7.2.1 信用体系建设 (10)7.2.2 信用评价流程 (11)7.2.3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1)7.3 社会影响 (11)7.3.1 推动产业发展 (11)7.3.2 促进就业与创业 (11)7.3.3 传承文化与传统 (11)第8章评定流程与方法 (11)8.1 评定流程 (11)8.1.1 社场准备 (11)8.1.2 提交申请 (12)8.1.3 资格审查 (12)8.1.4 实地评定 (12)8.1.5 综合评审 (12)8.1.6 公示与反馈 (12)8.2 评定方法 (12)8.2.1 自我评估 (12)8.2.2 实地考察 (12)8.2.3 评分制 (12)8.3 评定组织 (12)8.3.1 组织架构 (12)8.3.2 评定人员 (13)8.3.3 责任分工 (13)8.3.4 监督管理 (13)第9章评定结果运用与政策支持 (13)9.1 评定结果运用 (13)9.1.1 评定结果公示:对通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接受社会监督。

云南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云南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云南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一)规范管理好(1)达到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工商登记满2年,已列入规范化建设范围。

(二)规模经营好(2)主营业务所涉及的产业是县或县级以上区域的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品)。

经营规模高于本区域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从事种植业的,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100亩;从事养殖业的,拥有标准化养殖基地不低于20亩;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拥有标准化生产车间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3)社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4)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5)积极推进品牌建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

(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8)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三)服务能力好(9)入社农户100户以上,带动社外农户400户以上,年实现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工商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供销合作社必须有一定的股份),并且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盈利。

(10)社员中农民占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社员总数的5%。

以为社员服务为主,与非社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总量的40%。

(11)“二次返利”制度执行好,社员收入稳步增加,助农增收和解决农村就业成效明显。

(四)社会效益好(12)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与供销合作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的条件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的的组织,从成⽴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拥有⼀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定权利,同时负有⼀定责任。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的条件是什么
1、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条规定。

⼆、设⽴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提交什么⽂件
《中华⼈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六条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商⾏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件,申请设⽴登记:
(⼀)登记申请书;
(⼆)全体设⽴⼈签名、盖章的设⽴⼤会纪要;
(三)全体设⽴⼈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理事的任职⽂件及⾝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证明;
(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件。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合作社是在农村经济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层实体。

为了提高合作社的质量和发展水平,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评定标准,以促进示范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本文将就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进行详细论述。

一、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首先要求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

合作社应设立各级理事会和监事会,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决策科学、运行规范。

二、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要求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

合作社应做好资金管理、信用担保、贷款追踪等工作,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标准化生产管理为了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要求合作社必须进行标准化生产管理。

合作社应制定并执行符合农业生产标准的生产计划,加强对农作物和养殖业的管理,并做好农产品质量检测和溯源工作。

四、技术创新和科学种养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鼓励合作社进行技术创新和科学种养。

合作社应积极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种养方法,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并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农民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了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技能,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要求合作社开展农民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合作社应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升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职业技能,并倡导农民文明种养、社会公德等良好行为。

六、宣传推广和社会责任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要求合作社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升合作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合作社应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推广示范经验和先进技术,同时要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要求合作社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社会效益。

合作社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关注农民收入和社会福利,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总结: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出台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出台

到 重 大 财 产 处 置 和 重 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等 事 项 由成 员 ( 表 ) 会 决 议 代 大 通过 ,切 实做 到 民主决 策 。
四是 成 员 ( 表 )大 会 选 举 和 代
化 为 该 成 员 的公 积 金 份 额 、 该 成 员 与本 社 的 交 易 情 况和 盈 余 返 还 状 况
参 照 农 业 部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农
章 程 》制 定 章 程 ,建 立 完 善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公 开 制 度 、 社 务 公 开 制 度 、议 事 决 策 记 录 制 度等 内部
机 构 代 理 记 账 、核 算 。 财 会 人 员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格 证 书 ,会 计 和 出纳 互 不 兼 任 。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成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不 得 担 任 合 作 社 的财 会
须 获 得 无 公 害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有 机 农 产 品 或 有 机 食 品认 证 ,主 要 产 品 还 须 注 册 商 标 ,所 有 成 员 能 够 按
七 是 要 为 每 个 成 员 设 立 成 员 账 户 ,主 要 记 载 该 成 员 的 出 资额 、量
出 席 成 员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涉 及
解 读 lN E P 唧 IT R R
员 的份额 并记 入 成员账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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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是 可 分 配 盈 余 要 按 成 员 与 本 社 的 交 易量 ( )比 例 返 还 ,返 还 额 总额 不低 于可 分配 盈余 的 6 % 0。 九 是 每 年 组 织 编 制 合 作 社 年 度
员 ( 表 ) 会 决 议 ,建 立 健 全 社 代 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解读
争 的 现 代 农 业 经 营 组 织 ” 。
二 、创 建 行 动 的重 要 意 义 1 发 挥应 有 作用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应 有 作 用 : 、
2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于 2 0 年促 进农 业稳 定发 展 、《 09 农 民持 续增 收 的若 干 意 见 》提 出 “ 快 发 展农 民专 业合 加
出 :“ 力 发 展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深 入推 进 示 范 社 建 设 大 行 动 ,对 服 务 能 力 强 , 民主 管 理 好 的合 作 社 给 予 补 助 ,
各级政 府扶持 的贷款担 保公 司要把农 民专业 合作社纳 入服
自 《 民专 业 合作 社 法 》 实施 3年 以来 ,全 国各 地 农
4 0 9年 1 、2 0 1月 1 7日 《 国务 院关 于加快 供销 合作 社

在 全 国 ,北 京 、 山东 、江 苏 、 浙 江 等 省 级 人 民政
据21年6 3 00 月 0日统计,广东省供销社系统与农民联合
创 办 的有 1 7 7 8家 ,完成 规 范登记 的 1 2 家 。湛 江市有 26 农 民专 业合作 社 35 ,其 中由供 销社 与农 民联合创 办的 6家 1 。由于 发展 迅速 以及别 的原 因 ,不少 合 作社 制度 3家 3


经喜蔽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解读
文 / 黄 宝 ◇
农业部 2 1 0 0年 6月 1 1日制 定 《 民专业 合作社 示范 农 社 创 建 标 准 ( 行 ) , 有 利 于 指 导 各 地 广 泛 深 入 开 展 试 》 农 民专业合 作社示 范社建 设行动 ,有利 于推动 农 民专 业合
建设失范 。根据湛江 市的调查 ,主要表现 为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或在城镇建立 连锁店 、直 销点、专柜 、代
5. 建立健全 社务监督 机构 ,从本 社 销点 ,实 现销 售渠道稳定畅通。
0 %。 名 。 及 到 重 大 财 产 处 置 和 重 要 生 产 经 营 达 到 10 涉
活动等事 项由成员 ( 代表 ) 大会决议通过 。

1. 4 主要为成员服务 ,与非成员交易 1. 5 参与 “ 农超 对接” 农校对接” 、“ ,_
4 成员 ( . 代表 ) 大会选举 和表 决实行 的比例低于合 作社 交易总量的 5 %。 0 人一票 制 , 或一人一票 制加 附加表 决权 的办法 。
2. 制订章程 ,建立完 善的 内部规 章 均水平 。农 民 占总数 的 8 %以上 ,企 、事 _ 0 制度 ,并认真 执行。 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成员 不超过总数 的5 %。
3.每年 至少 召开一次成 员 ( 代表 )
l. 3 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 、产品统一

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和所有 出席成员签 销售 ( 提供 )率超过 8%,标准化生产率 0
农民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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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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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试行 ) 颁布施行 。 农业部要求各地
农业部门采取多种形式 , 因地 制 宜 地 开 展
近 日, 农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 成 员 直 接 审 核 。 二、经营规模大
1. 0 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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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高于本省 同行业平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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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好 1依 照 《 民专业合作社法 登记设 2 台套 以上 , . 农 0 年提供作业 服务 面积 达到0 . 立 ,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满 2 年。有 1 公 顷 以上 。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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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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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要求,按照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确定的示范社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结合各地示范社建设经验,农业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1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经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农垦、渔业厅(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要求,按照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确定的示范社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结合各地示范社建设经验,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制定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是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指导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有利于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对于率先培育一批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参照本标准,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尽快培育一批符合标准的示范社。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示范社的财政扶持奖补力度,重点支持示范社承担有关国家涉农项目,提高示范社贷款授信等级和贷款用信额度,搞好示范社宣传,扩大示范社影响,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农业部经管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专业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制度,并认真执行。

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

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

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

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万亩以上。

12. 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

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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