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加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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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加班费规定

公务员加班费规定

公务员加班费规定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加班有加班费吗?很多人都会脱口而出加班当然有加班费,但是对于公务员来说,却并非如此,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加班费规定。

欢迎阅读!公务员加班费规定对于公务员平时加班的问题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作为国家公务员,首先要树立人民公仆的观念,要有奉献精神;二是《公务员法》已明确规定,公务员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因工作原因加班可进行调休;三是《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一般不要求进行加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公务员的工时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由于机关工作的特点,公务员有时需要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

对于加班要给予补休,本条作了明确规定。

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是,公务员加班未能补休的,单位是否要发给加班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加班不补休的应当发给加班补助;有的认为,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加班不宜发给加班工资,并且机关中的各种加班情况很复杂,不好认定哪些是确有需要的加班。

这个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总的看,加班未予补休是否发给加班工资,要视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为完成明显超过正常工作负荷的加班,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有一定的补偿。

公务员的待遇补助标准公布(完整)

公务员的待遇补助标准公布(完整)

公务员的待遇补助标准公布(完整)公务员的待遇补助标准公布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

三年一调。

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

三年一调。

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

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适合考公务员的专业有哪些1、文学类专业文学专业的学生会更了解时事政治,同时写作能力也会更强,在参加申论科目的时候更占优势。

当然在行测方面也会有一定的优势,这一类考生的记忆能力更强,可以更快的掌握考点。

2、法学类专业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

这一点从每年的公务员招考中就可以看出来,越来越多的岗位是为法律行业设置的。

3、新闻学专业新闻专业的学生考公务员有很大的优势,很多政府部门都缺少新闻专业人才,每年招录的人数也不少。

而且从事新闻工作看起来很高大上,说出来也很体面。

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无论是在企业还是政府机关工作,都需要精通电脑操作。

所以目前各级国家机关在招录公务员的时候,也非常重视计算机专业人才的录取,甚至很多职位都是专门为计算机专业人才量身定做的。

5、税务学专业税务学专业实际上是致力于为税务系统培养人才,如果多努力一些的话,在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时候会比其他专业容易一些。

今年的公务员降薪资是真实情况吗公务员降薪最新消息一,公务员基本工资不高,员工指望着年终奖。

最近制度发生改变,网传公务员的年终奖要停发了,基本工资也将下调。

作为曾经的香饽饽,公务员行业貌似越来越暗淡了。

加班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加班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加班补助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篇:加班补助发放管理办法XXX聘用(借调)工作人员加班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开支,规范XXX聘用(借调)工作人员加班补贴发放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聘用并与之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及因工作需要借(抽)调到镇里工作的人员等。

第三条坚持节约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应提高工作效率,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尽量不加班,少发加班补助,建立节约型机关、单位。

如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工作人员,应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推诿,不得虚报谎报加班骗取加班补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加班,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部门领导安排承办的各项工作,及由单位(部门)安排的各项值班。

未经镇领导或部门领导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第五条工作人员加班应有镇领导或部门领导的书面通知,加班通知按照统一格式制作(详见附件),应注明加班事由、人数、地点和预计加班的时间,并有部门领导及镇分管领导的审核签名。

临时安排工作人员加班,不能及时填写加班通知的,应在加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填。

加班通知一式两联,一联由部门下发给— 1 —加班人员,一联留作存根,加班通知的存根每个月由相关部门交由党政办统一存档。

第六条加班时间以加班通知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每位工作人员每月的加班时间累积不得超过十天;加班人员按照个人的日均工资的标准发放加班补贴;如遇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则按日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给予发放加班补贴;如遇双休日安排加班,则按日均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给予发放加班补贴。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长期借调到镇里的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及其他聘用人员,由XXX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不再重复发放其他生活补贴。

长期借调人员需要加班的按照加班流程办理加班手续,并按照加班补贴发放标准发放加班补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随着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不断扩大,公务员的工作岗位、职务层次和责任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和提高。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公务员津贴补助制度逐渐成为了我国公务员管理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进行论述。

一、公务员津贴补助的相关概念公务员津贴补助是指公务员工资以外的、为激励公务员工作积极性而实施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

公务员津贴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工作补贴等等。

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的必要性1、保障公务员的劳动力量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基础性人才,是国家公务工作的中坚力量。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有助于保障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从而保障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2、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公务员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这样能够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绩效。

3、推进公务员队伍的现代化建设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是推进公务员队伍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规范的津贴补助方案有助于提高公务员待遇水平与工作积极性,为现代化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三、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的实施步骤1、确立补助制度的基本框架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应该从建立一个完善的补助制度开始,这个制度的基本框架应该包括补助的种类、发放的时间和地点、发放的标准和限制等等。

2、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是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的重要环节。

实施细则应该考虑到实施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公务员采用不同的制度规定,让制度更加合理、严密。

3、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为了确保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的有效实施,要建立鲜明的实施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制定科学的统计和评估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整个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助方案的具体内容1、公务员津贴补助的种类公务员的工作岗位、职务层次和责任范围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有不同的津贴补助种类。

参考新修订《公务员法》制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加班补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参考新修订《公务员法》制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加班补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参考新修订《公务员法》制定机关工作人员加班补助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适用条件及认定 (2)第三章补助发放 (3)第四章审批程序和纪律 (4)第五章附则 (5)附件:xx局工作人员加班备案审签单 (5)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加班管理,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坚持厉行节约,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根据新修订《公务员法》和《xx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xxx〔2018〕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三)局机关加班管理坚持节约资源原则,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应提高工作效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尽量不加班,努力推进节约型政府打造。

因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由各科室、社区负责人统一组织安排。

第二章适用条件及认定(一)适用条件。

本办法规定的加班仅限于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连续加班工作4小时及以上的,不包括以下情况:1、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

2、不需到办公室坐班,只需开通电话、有事进行安排处理的值班带班。

3、加班后给予调休的。

4、按规定已领取加班补贴的。

5、参加公务活动已享受伙食或补助的。

(二)工作内容认定。

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开展由局主要领导、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或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各项工作,可认定为加班,主要包含以下几类:1、全局性加班。

在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由我局统一安排部署的各项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加班,比如:脱贫攻坚、创文创卫等。

2、科室性加班。

因工作量大、时间紧等原因,确实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由各分管领导批准,科室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的工作;或者确需加班,经本人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的工作。

加班在分管领导批准后,需事先报局办公室备案。

如若未备案,则加班时间不予承认。

3、突发性事件加班。

公务员加班用餐规定

公务员加班用餐规定

公务员加班用餐规定 加班用餐指因工作缘故不能按时到食堂就餐,错过就餐时间,需要单位安排集中就餐的。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公务员加班用餐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加班用餐规定范例一、原则 1、热情周到、礼貌节俭;2、符合接待对象民俗习惯;3、符合 行政办公经费开支管理有关规定;4、严格按照报批程序执行。

二、 范围 1、 上级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济南视察工作、 调研;2、 外地工作经验交流团组;3、 县(市)区级及对口单位来访领导;4、市直部门副局以上来访领导;5、业务关系单位领导;6、加班 用餐(工作日晚餐和节假日用餐)。

三、 程序 1、 责任处、 室(人)持来访函或通知报主要领导签批;无来访函或通知的来宾接待, 相关责任处、室(人)起草请示报主要领导签批;2、责任处、室(人)根据主要领导批复制定接待方 案,包括:来访(考察、调研、座谈等)事由、时间、日程安排、人员名单、接待要求、工作分 工等基本情况,送办公室处办;3、办公室开据公务接待通知单。

责任处、室(人)到指定酒店安排接待;4、需加班用餐,相关处室通知办公室加班人数,由 办公室安排。

就餐后相关处负责同志签字确认;5、费用结算由定点酒店报送原始单据,财务审核后,按 报销程序结算。

四、标准 1、室主要领导参加的接待标准为 120 元/位;2、室市管干部参加的接待标准为 100 元/位;3、 处级干部参加的接待标准为 80 元/位;4、 工作餐标准不超过接待用餐标准的 50%, 或者每次发给 50 元用餐补助;5、加班用餐标准为 20 元/位;6、接待用烟酒一般为本地产品,原 则上由办公室自备。

如在酒店消费,烟酒茶饮费用一般不高于饭菜标准的二分之一。

五、要求 1、一个团组原则上本室只安排一次宴请;2、接待活动原则上只安排与业务有关 的人员陪同;3、客人到本市以外考察、调研,原则不派人陪同;4、接待和加班用餐情况办公室 定期汇总,以书面形式每半年向主任或党组会报告。

公务员加班费发放规定

公务员加班费发放规定

公务员加班费发放规定公务员加班费发放规定公务员加班费是指公务员在超过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加班费。

以下是公务员加班费发放的相关规定。

一、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公务员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小时计算,根据实际加班的小时数,按照单位规定的加班费标准进行计算,并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二是按天计算,即按照公务员实际加班的天数进行计算,单位规定的加班费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加班费的标准:公务员加班费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应当与职务、工作强度等因素相匹配,并提交上级机关备案。

一般情况下,加班费标准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几,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职务工资等级确定。

三、加班费的支付方式:公务员的加班费一般以月度为单位支付。

单位在月底结算时,根据公务员当月的加班情况和加班费标准,计算加班费并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

四、加班费的报销和不报销: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加班费应当在工资中直接发放。

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加班费,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例如,公务员因参加出差、培训等工作需要加班,超时工作的加班费可以报销,但需提供相关的加班证明和费用报销单据。

五、加班费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加班费管理制度,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审核、发放、报销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责任人。

单位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加班费管理人员或加班费管理小组,负责对加班费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班费的查处和申诉:如果公务员对加班费的计算、发放等方面存在异议,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诉。

单位应当设立申诉渠道,及时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并告知相关结果。

如果公务员对单位处理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上级机关将对申诉进行审核和处理。

公务员加班费的发放规定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加班费的合理计算和发放。

同时,公务员也应当加强自身维权意识,合理维护自身权益,遵守单位规定,不得滥用加班费权益。

加班补助会议纪要

加班补助会议纪要

加班补助会议纪要【篇一:071129 津补贴纪要】枣庄市规范津贴补贴联席会议纪要枣规津联纪〔2007〕1号11月29日上午,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局、市建委、市财政局组成的市规范津贴补贴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根据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纪律和上级有关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加班类补助问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工作日之外加班由单位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给予相应的补休。

其他人员加班的,参照《劳动法》规定严格按照加班考勤结果和规定标准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各单位对驾驶员发放的补助,分别按加班、出差的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在津贴补贴之外普遍定额发放。

临时用工人员的类似补助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确定发放办法。

二、关于困难村帮扶补助问题困难村帮扶补助,仍按《关于做好百个经济薄弱村转化帮扶工程几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帮扶组发【2005】1号)执行。

帮扶工作已经结束的单位一律停止执行;尚未结束的,应严格考勤,按实际到村工作天数(每月不超过22天)发放。

三年帮扶期满,该项补助停止执行。

三、关于兼职人员酬金等问题单位开办讲座、举行干部培训,聘请专家、教师讲课支付的讲课费;举办体育活动,聘请裁判人员支付的裁判费;组织考试聘请考务人员发放的考务费等,属于劳务酬金性质,可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上述工作如果属于工作人员正常业务范围,并且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内承担的,不应发放补助,属于加班的按加班处理。

相关单位要严格控制发放标准、严禁借机扩大发放范围。

四、关于考勤考核类奖励问题原津贴补贴项目中的考勤奖属于归并项目,已经并入新的津贴补贴,各单位发放的考勤考核类奖励补助,全部取消。

五、关于取暖补贴问题取暖补贴为改革性补贴,不在清理范围。

在统一的取暖补贴文件出台前,各单位仍按原办法执行。

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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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加班补助篇一:公务员加班有加班费吗?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公务员加班有加班费吗?如果将公务员视为劳动者,加班工资无疑是劳动者与单位的工资待遇纠纷,此类案件应当是劳动争议纠纷民事案件,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给加班的公务员加班工资;如果不将公务员视为劳动者(一些单位做法),将公务员的加班视为行政行为,那么此类案件就应当是行政案件,按照实践做法,这些单位的公务员加班就是无私奉献,不能得加班工资的。

虽然,对于公务员加班要给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对《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的“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变更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理解也可能会因人而异。

但是,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公务员加班要给加班工资,但根据“法律没有规定参照法理原则”的法治精神和要义,公务员是劳动者,其劳动时应当享受的劳动权利固然要受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其加班也应该象一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一样得到加班工资而不是要求他们“无私奉献”,否则,就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而招致满腹抱怨。

再说,公务员在上班时间按照规定上班工作,就是旅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上班以外的时间是公务员自由支配的时间,他没有义务继续为单位履行职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宪法精神,公务员应单位的要求履行了加班的义务,就有得到加班工资的权利。

本文来源:法帮网()1篇二:公务员加班有何规定?公务员加班有何规定?20XX年4月27日,由我国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公务员管理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一部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总章程。

显然,《公务员法》的出台,其立法意义非常重大,其行为效应值得期待。

值此全国各地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努力把握精要以便正确贯彻执行之际,笔者在学习中觉得,公务员法的有些规定似有值得商榷之处。

因去年笔者曾在江苏监狱网上,就《公务员法》中的有些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过自己的异议,这里为不再重复,笔者仅就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的不足与实施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工时制度简析所谓工时制度,就是关于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

它的内容包括每天工作时间的小时数、额外劳动的休息补救与报酬补偿、工作人员可以享有的假类,如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以及私假、病假等。

就工时制度的来源来看,有法定工时制度――由法律明文规定;也有协定工时制度――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就某项工作或某种工作进行协商确定。

必须承认,法定工时制度具有优位性,且法定工时制度有权涉问协定工时制度。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单位,都应有明示的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的明示,是人权的基本要求;是员工劳动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要件。

员工的工资给付、劳动补偿、工余休息、身心健康、甚至员工的生活规划、继续教育、继续工作的选择判断都与工时制度密切相关。

工时制度的制定,不仅要合法,同时更要合情合理。

我国现行的基准工时制度,是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规定的,其中规定的工时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公务员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及其积极意义我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工时制度纳入工资福利保险体系,视为公务员福利制度的一个部分。

《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这一规定,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第一,保障了国家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基本工时,“给予相应补休”的规定对超时工作起到一个制肘作用,使超时不能任意,必须付出代价。

第二,用法律文字肯定表明了公务员享有法定休假的权利。

第三,明文规定了公务员加班的法定补偿方式是“给予相应的补休”而不是其他经济补偿或物质补偿。

总体上讲,这样的工时制度,无论是不超时工作、还是休假、补休,对保障公务员的身心健康、愉悦性情、保持工作活力、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这也是《公务员法》在制定公务员工时制度时的立法出发点之一。

三、《公务员法》关于工时制度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与实践问题工时制度是人们工作与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关于工时制度的制定不可不慎。

我国《公务员法》仅以51个文字符号,试图表达清楚公务员的工时制度,虽然惜字如金,符合了立法的一般原则,但如此少的方字又怎能涵括原本非常复杂的公务员工时制度的诸多内容。

这里的不足与问题是:1、对加班的补偿方式设定得过于简略。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单一的补偿方式,显然不切实际。

如果公务员加班后,不能补休怎么办?在过去的实践中,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都只给予补休,常常没有补休的机会。

工作的持续性、连续性、繁忙度总是要求公务员在加班以后,必须正常工作,哪一日也不能休,否则就将影响部门甚至于单位的正常工作。

2、对公务员工作时间的例外情形没有考虑。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这可以理解为就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显然,这与劳动法的规定较为相似。

但机关工作毕竟不同于企业工作,公务员的工作时间也不同于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

不少机关如公安派出所、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等单位,国家统一规定的工时制度在这些单位没有普适性。

这些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属于工时制度的例外情况,如只要上班,并不是八小时就能解决当班过程中的问题,经常会有急手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这些单位的公务员,有不少人无法享受每周“双休”,因而在立法中应当有所考虑,而不能视而不见。

3、对加班时日的不等量置换关系缺乏认识。

公务员在工作中经常需要加班,这是工作的客观需要。

但在加班问题上,在何时加班,如何补偿应当有所区别。

从加班占用时日来区分,加班可以分为平时工作时间的延长加班;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加班;节假日不能放假的加班;公休假不能公休的加班、以及婚假、产假、探亲假时间被部分或是全部占用的加班。

显然这些加班占用的时间纵然相同,工作的价值也可量化为等值,但被占用的同量的时日,他们的价值本身并不相等。

因此,在平常的下午和晚上加班,与休息日加班不能等量齐观;休息日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更不能等价补偿。

如果一味地仅以补休作为利益平衡手段,其实这是无法平衡的。

因为各个不同的休息时日,它所包含的内容与意义是不一样的。

尤其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这种节假日的设定,并不仅仅是为了休息,还包括庆祝、团聚、亲情交融等若干精神活动内容,如果不能休息,则无法通过补休来弥补已经失去的精神利益。

再如婚假、产假期间由于工作需要,被要求加班,我们给予补休已是时过境迁,有何价值。

4、关于加班的实施没有运作的起码程序规定。

对于一个具体的单位而言,工作最好是常规运行,而不应动辄加班。

保持工作常态,是最理想的选择。

因为加班意味着打破单位常规,也使个人的业余时间配置计划受到冲击。

因此加班不能轻易。

如果不是必须加班,则应当不要求员工加班。

在此,最有效的控制手段应当是关于启动加班的程序规定,有了程序保障并依程序而行的加班才是合理的加班。

四、他山之石――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规定的学习借鉴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在第四章规定了工时制度,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加班运作,及加班后的劳动补偿问题,规定得较为完整,有不少内容对公务员法的相关立法与修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特此专门引述并加适当分析。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劳动法》这一章关于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中,笔者觉得,其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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