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

合集下载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的政策解读文档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的政策解读文档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年1月25日[83]侨政会字第007号)各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厅)、财政厅(局):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第二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条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短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

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

国务院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12.06•【文号】国侨办[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归侨侨眷保障正文国务院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国侨办〔2010〕10号)我国有数千万归侨侨眷分散居住在城乡各地。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侨务工作,关心归侨侨眷的生产生活,先后就侨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广大归侨侨眷的生产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但是,由于历史因素和自然条件的制约,还有100多万散居归侨侨眷的生活比较困难。

进一步做好这部分特殊群体的扶贫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重要任务,是凝侨心、聚侨力,深度涵养侨务资源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我良好对外形象的必然要求。

现就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归侨侨眷民生为目标,以帮扶救助困难归侨侨眷为重点,以各项惠侨政策为载体,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广大归侨侨眷排忧解难,努力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使广大归侨侨眷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内容,切实负起责任。

同时,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依靠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侨务扶贫工作的新机制。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83]侨政会字第058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83]侨政会字第058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归侨职工问题的意见(1983年9月8日(83)侨政会字第058号)为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调动广大归侨、侨眷参加四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团结海外侨胞,对六十年代初未执行一九六二年六月十一日中央批准中侨委党组《关于妥善处理侨眷、归国华侨的就业和精简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发〔1962〕296号)精神,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建国以来安置在国家机关、学校和厂矿企业的归国华侨工人和干部),可内部掌握,按如下规定精神予以妥善处理。

一、被精简的归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尚能工作的,经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审查和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其中,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所需劳动指标,年终由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报劳动人事部解决。

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被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精简前的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可参照精简前的原工资,结合本人现在担负的工作及个人表现重新评定。

三、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工作的,可按退职处理。

退职费按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批准之月发给。

不执行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规定。

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已有具体规定而宽于上述规定的仍可继续执行。

——结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坚定信心,开拓进取,继续把两个确保放在首位,逐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抓紧完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其他生活保障工作(一)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

继续坚持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实行重点监控,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

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做好破产关闭企业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职业安置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

(二)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实行下岗职工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力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

进一步落实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开展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

总结和推广发展社区服务业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经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银行•【公布日期】1982.06.17•【文号】•【施行日期】198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七日)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国定居的国营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处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

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二、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途程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三、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怃恤费或救济费。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已退休的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成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已退休的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成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当前页码: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已退休的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成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文 件 号】[86]侨政会字第023号
【颁布部门】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1986-12-08
【实施时间】1986-12-08
【时 效 性】有效
为更好地落实中央“对归侨物质待遇,原则上都可略为从优一点”的指示,为有利于扩大海外影响,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原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现居国内成员中的退休人员,由现支付退休金的单位,每月发给定额生活补贴费。

发放额原则上不低于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
25—40%。

但补贴费与现本人所领退休金之和,不得超过退休前的标准工资总额。

所需资金来源:企业单位列入营业外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本通知从发布之月起开始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6.05•【文号】劳社部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2003年6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为了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要按规定将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单位和职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对于规模较大、跨行政区域分布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地市级或省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

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的农垦企业,也可以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省级管理。

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事非农业生产职工的个人缴费,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缴费基数可按本省农垦企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

农垦企业单位缴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核定。

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原则上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从事农业生产的,可采取与土地耕作面积挂钩等办法合理核定,以保证基金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办好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办好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办好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月四日)国务院同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办好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关于办好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报告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办好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的意见》文件的精神,我们就如何把暨南大学、华侨大学(以下简称两校)办成有特色的、在海外具有良好声誉的大学的问题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两校要面向海外和港澳地区,积极扩大学生来源。

两校招生的主要对象是华侨、港澳、台湾和外籍华人青年。

根据目前学生来源主要来自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要特别注意对港澳地区各种政治倾向、各种类型的学校多做工作,广开渠道,积极争取,扩大学生来源。

国内学生的比例应逐步降低,应主要招收华侨、归侨、港澳同胞的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

对华侨和归侨子女,在招生录取时,应给予适当照顾;对低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分数线的,可以择优招入预科班,也可招收不包分配的收费生,为更多的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创造升学的机会。

二、两校要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在海外具有吸引力,必须大胆进行改革。

两校应与国内其他大学有所不同,在专业设置上,要从适应港、澳、台和国外就业的需要出发,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改革。

要改变过去完全与国内一样的做法,可以采用一些国外和港澳地区的课程和教材。

在办学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可以采取多种层次、多种规格、多种形式,也可以采取扩大预科,增设函授,实行多种学制,允许插班、转系、试行两科文凭(双学位)等措施。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5.16•【文号】劳人老[1983]20号•【施行日期】1983.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1983年5月16日)自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

经征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干部部门同志的意见,并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拟制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一、关于离休条件问题1.问:《处理意见》第一条提出:“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其中“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怎样理解?答:凡一九四八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

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2.问: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

3.问: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

4.问: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答: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邀请领导出席会议请示

邀请领导出席会议请示国务院侨办:为贯彻落实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省“十二五”期间侨务工作,我省拟于20XX年3月下旬(或4月上旬)召开全省侨务工作会议,会期一天。

为提升本次会议的层次和效果,恳请国侨办领导拨冗莅临安徽指导、致辞并作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辅导。

长期以来,我省侨务工作一直得到国侨办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妥否,请示。

篇2:领导出席会议讲话材料各位委员,同志们:在全县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满怀信心推进“全面深化、加快转型发展”的大好形势下,政协嫩江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今天隆重开幕了,这是全县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在此,我代表中共嫩江县委,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出席会议的各位委员、各位同志致以诚挚的问候!2023年是嫩江发展史上极不平凡、令人难忘的一年,是经历灾难挑战、经受重大考验的一年,也是迎难而上、成绩显著的一年。

一年来,县四大班子团结带领全县各级党组织、广大共产党员和各族各界群众,沉着应对低温春涝、特大洪水等不利因素,坚持“全党抓发展、重点抓经济、突出抓产业、关键抓项目”,深入实施“五大战略”,扎实推进“三大转型”,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奋力拼搏,全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民族保持团结进步,人民福祉日益增进,发展基础更加坚实。

成绩的取得,是全县人民共同奋斗、顽强拼搏的结果,也是广大政协委员、政协之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群策群力、凝聚共识的结果。

过去的一年,在县委的领导下,县政协及其会围绕发展稳定大局,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此我代表中共嫩江县委,向广大政协委员、政协之友联谊会成员、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的启动之年,也是嫩江加快转型、科学发展的重要一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7]23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华侨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26
【实施日期】200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
展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3号)
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劳动保障厅,侨
务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
号文件)对华侨农场人员就业培训、劳动关系处理、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促进华侨农
场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华侨农场问题的重要性
解决华侨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归难侨的实际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维护华侨农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侨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6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讲治、带感情、办实事”的指示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紧密结合华侨农场实际,认真落实好各项相关政策,力求彻底解决华侨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

要把对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劳动关系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等项工作,列为当地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华侨农场人员就业培训工作
各地要将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工作整体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帮助华侨农场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要及时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和指导他们享受政府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属于“零就业家庭”的,要尽早安排其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对要求提高职业技能的,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指导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就业特别困难的,要安排他们在由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在本地难以就业的,要提供相关就业培训服务,引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