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附件1
准入制度强化电动摩托车行业管理

规 定 ,工 信部 决定 对 电动摩 托车 生 产 项 的 通知 》 ,对 摩 托车 准 入 管理 制 度 后 ,方可生 产 电动摩托车 。 企业 及 产 品实 施准 入 管理 。这标 志 着 不 断充 实和完 善 。 电动摩托 车 行 业继 标 准 实施 之后 又 向
正 轨迈 出 了关 键性 的一 步 。 电动 摩 托车 作 为 摩托 车 行 业 的 一 生 产 企业 首 先必 须具 备 与 新 建摩托 车 支是 近 些 年发 展起 来 的 新兴 产 业 ,在 生产 企 业 相 当的 硬性 条 件 ,即新建 独
产 准入 管 理制 度 ,未 经 国 家经 贸委 批
今年 1 】 月 日起 ,电动 摩托 车 标 准 件现 场 考核 补 充规 定 》 明确 指 出 摩
准 ,任 何企 业 和个 人 不得 擅 自从事 摩 正 式 实施 ,虽 然涉 及 到 电动 轻便 摩 托 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
舞 舞 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2 ,其 中 ,摩 器 、 电离 转 换 器等 零 部 件 的相 关 技 术 分 发挥 潜 力 的 “ 台 ” ,在 这 个 “ 类 要求 ,完 善 了电动 摩 托 车 生产 企 业 准 台 ” 之 上 ,电动 摩 托 车行 业 必然 经 历 托 车 的解 释 为 : 无 论采 用 何种 驱动 方 入现 场考 核 的审查 内容 。
车辆 生 产企 业 生 产 ,根 据 《 车产 业 发展 政 策 和 工 信 部 以 [0 9 15 文 的 形 式 发 布 考核 合 格 、批 准 列入 《 汽 20 】1号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的有关
以下 简称 公告 》 ) 关 于 进一 步 完善 摩 托车 准 入 管理 事 及产 品公告 ( 根 据 此 规 定 ,要 新 建 电动 摩托 车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生产工艺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 术,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 效率。
产品质量考核
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 稳定性和可靠性。
产品质量检测
配备专业的质量检测设备和人员,对产品进 行全面的质量检测。
产品认证
通过相关认证,证明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国 际标准。
环保排放考核
环保设施
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如废气处理装置、噪 音控制设备等。
环保设施
生产线应具备自动化、智能化生 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 量。
工厂应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确 保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得到妥善 处理。
技术力量要求
技术研发
企业应具备技术研发能力,能够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 产品升级。
技术人员配备
企业应拥有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以满足生产和技术 支持需求。
技术培训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 平和操作能力。
排放标准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发布的摩托车排放标准,确保所生产的摩托车排放达标,减 少对环境的污染。
节能标准
企业应遵循国家发布的摩托车节能标准,提高产品的能效水平,减少能源消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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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
01
02
0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应通过ISO9001等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产 品质量稳定可靠。
质量控制措施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 制措施,对产品进行严格 的质量检测和控制。
不合格品处理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 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追 溯和处理。
产品检测能力
检测设备配置
企业应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确保产品 符合相关标准和客户要求。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1)

第四条 具备摩托车产品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8*、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摩托车 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认证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新增企业申 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 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来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 业标准,例如是以组织的形式加入某一权威的全国性的 标准化协作组织或企业定期向权威的标准发布组织进行 标准检索。
12、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 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当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发生变化时, 这种变化可能是颁布了新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原有的强 制性标准进行了换版其内容和要求产生了变化,企业 应及时评审现有产品是否能持续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 或技术法规的要求。
以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第三方认证,是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必要 条件。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应覆盖所申请的生产场所、产品范 围,且在有效期限。
等效标准指的是其它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如 QS9000、VDA6.1、EAQF94标准等等。
对新增企业包括新增的生产场所,由于以前没有生产 经历,因此允许申请时只提交书面的正式的质量体系 认证计划,但新增企业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 得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
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审核 侧重于确定符合质量体 活动 系要求的程度。
侧重于从技术层面上来确认所采用的 工艺和检验流程、所采用的工装、生 产和检验设备包括相应的环境、人员、 采购品是否能够保证批量产品的一致 性。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申请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申请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新能源车辆市场的快速发展,电动摩托车作为一种环保、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为了规范电动摩托车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公司决定申请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
我们需要明确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含义。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是指企业在生产电动摩托车之前,需要先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证明企业具备生产电动摩托车的能力和条件。
这是一种合法合规的生产准入许可,也是企业对产品质量的自我约束和监督。
申请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提供公司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这些文件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证明,也是申请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前提条件。
申请者还需要提交电动摩托车生产工艺和生产线的相关介绍。
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和生产线布局等。
这些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对于评估企业是否具备生产电动摩托车的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除此之外,申请者还应提供电动摩托车的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这些文件能够直观地展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技术参数,对于评估产品的合格性和符合性具有重要作用。
申请者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产品测试报告和认证证书,以证明产品的安全可靠性和符合国家标准。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车间和设备的相关照片和介绍,以便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环境和条件进行审核和评估。
同时,申请者还需提供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管理制度文件,以证明企业具备规范生产的能力。
申请者还需提交企业的经营计划和市场营销策略。
这些文件能够反映企业对市场需求的认知和对产品市场定位的规划,对于评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者还需支付相关的申请费用,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材料的递交和审核流程。
一般来说,申请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的时间较长,需要耐心等待有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复。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申请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全面准备和积极配合。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序号
申报材料
备注
一
《公告》内独立目录序号企业成为某集团子公司
1、企业申请(母、子公司同时提出);双方地方主管部门意见;双方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请示。
2、附件:①母、子公司营业执照;②子公司重组协议及公司章程;③工商或审计部门出具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若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母公司可相对控股,若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0%)。
四
企业变更名称(原生产地址及条件不变)。
1、企业更名申请(由更名前企业提出、子公司需由母公司提出);地方主管部门意见;省级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请示。
2、附件:①原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临时营业执照;②若涉及企业重组,需提交企业重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股东会议决议;③企业若为子公司,需提供工商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五
企业变更生产地址
(迁址)
1、企业迁址(变更所在地)申请;地方主管部门意见;迁出和迁入地省级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请示。
2、若迁址同时涉及企业重组和名称变更,需提供相关材料。
3、跨市县搬迁企业需提供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投资备案证明。
4、对迁入地(新址)准入考核申请。
六
企业变更商标
1、企业申请。
2、商标注册证。
3、若属商标转让,需提供:①转让双方协议或合同;②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4、若属集团公司内商标互用,需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及国家商标局商标备案证明。
七
企业之间委托加工
1、委托双方企业申请(子公司需由母公司提出)。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要求随着电动摩托车的普及,摩托车企业涌现,但是也有一些不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流入市场,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此,电动摩托车的准入管理也日益重视起来。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加强了对电动摩托车质量的监管。
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准入前考核要求1.工厂环境要求要求厂房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车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独立的研发中心、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中心等。
2.生产工艺能力要求要求企业能够独立进行电动摩托车的生产、组装、测试、检测和管理,并且能够保证生产的电动摩托车符合各项标准。
3.设备要求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先进的自动化设备,如焊接机、剪板机、冲床、数控机床等,并拥有配套的生产线,确保质量和产量。
4.员工素质要求要求企业拥有一支具备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生产团队,能够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有效地防止缺陷产品的出现。
二、准入时考核要求1.材料的选择和控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选择合格的材料,在生产过程中要对每批次材料进行检测和控制,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2.生产过程的控制要求企业要规范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每道工序的质量和环节的连贯性,以及生产过程的追溯和记录。
3.产品检测的质量和方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检测规章制度,确保检测质量和方法准确可靠。
此外,检测人员也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经验。
4.产品标志和标识要求企业在生产的电动摩托车上标注明确的产品标志和标识,以保证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和使用的安全性。
三、产品出厂前考核要求1.产品质量检测要求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进行基于多个标准的产品质量检测,以确保产品达到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并证明其符合国家标准。
2.技术文件要求要求企业为每辆电动摩托车制定符合标准要求的技术文件,确保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后的追溯和责任追究。
3.出厂产品样品要求企业每批量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必须配备两辆出厂样品,供检验及质量监测部门验收。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要求(精)

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
在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中体现: - 产品的企业标准应包含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
规的要求。企业可制定不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
标准,或在企标中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 - 适用时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包含强制性标准 要求的信息。 - 适用时工艺操作文件或检验作业文件应包含强制性
方具有附件四要求的且有效受控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
件,即认为符合要求。
所有的产品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应与实际的产品和生
产工艺相符,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制造、检验、
安装、调试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11*、企业应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岗位来负责收集、识别和 管理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负责向相关部门
侧重于从技术层面上来确认所采用的 工艺和检验流程、所采用的工装、生 产和检验设备包括相应的环境、人员、 采购品是否能够保证批量产品的一致 性。
审核 侧重于确定符合质量体 活动 系要求的程度。
9、企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有效、受控:
产品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产品图样; 零部件汇总表;
承担民事责任,而未经登记核准的企业,其生产经营
活动都是非法的。
第二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3*、依法纳税,纳税额与产销量相适应。
4*、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要求。
5*、符合国家有关摩托车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摩托车生产准入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必须通过生产准入考核、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证书》,方能取得摩托车生产资格。
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摩托车生产。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摩托车生产准入的统一管理,并通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获得生产准入的摩托车企业及产品。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了解企业的资质状况,协调和参加监督企业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参与对获得生产准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生产准入申请受理、生产准入考核、新产品检测以及具体核查工作。
第二章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三)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四)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五)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六)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企业下属的被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被控股企业)申请摩托车生产准入,应当在企业负责其产品开发、检测的前提下,具备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条件。
本款下属被控股企业是指由企业绝对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若下属被控股企业是上市公司的,则至少应由企业相对控股。
委托加工企业和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加工企业)均应获得生产准入,受委托加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考核及批准程序第七条企业具备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生产准入条件后,即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一式3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质量体系认证实施计划;(五)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六)摩托车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七)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八)企业在下属被控股企业的股权证明材料,或企业与受委托加工企业合作的证明材料;(九)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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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至少符合附件四《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要求》,并可以指导生产。
11
企业应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12
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13*
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信息,并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体现。
14
企业外购的与安全、环保性能有关的重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均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以适当的方式传递给供方并达成一致,保存相应记录。
15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对与安全环保法规有关的外购零部件、外协件供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产品实物质量、质量体系状况、制造能力、技术能力、检验能力和质量改进状况等,并保存相应记录。
19*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车架和结构件采用下料设备、成型设备、模具生产;车架总成采用焊接流水线生产;具有车架焊接及涂装工艺流程和相应设备以及空气净化装置;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总装配线(或是上述装配线的组合);
产品材质和焊接强度等项目应能自行检验或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记录。
24
应为重要的或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检验活动编制文件化的检验作业指导书,能有效指导检验作业
25
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具有相应资格,要按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实际操作。
26*
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27
企业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产品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并验证其效果。
28*
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零部件汇总表;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特性表或类似文件;
标准、紧固件表;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检验作业指导书;
产品企业标准;
产品装配技术条件、产品出厂检查规范;
产品使用说明。
38
企业对自制件至少应制定下列工艺文件:
工艺流程图;
工序作业文件,内容包括:加工工件的工艺要求、装夹方法、加工步骤、操作要点、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合格基准等;
企业生产的每个车型产品均应制订《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受控,内容至少包括:检验项目、抽样方式和频次、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及检验后处置等。
29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得到充分实施,相关质量记录应完整齐全,并在规定期限内保存。
五
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设计开发能力应具备开发电动摩托车电动机、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的相关条件(如人员、模型、抄数设备)等(发动机不适用)。)
工装、模具、检具明细表;
检验作业指导书。
39
设计开发的输出文件应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应记录。
40*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的产品进行样件试制,试制的样机或样车应经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
41
企业应对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包括工艺文件、人员、生产设备、测量设备、环境等)进行验证。
42*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3*
依法纳税,纳税额与产销量相适应。
4*
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要求。
5*
符合国家有关摩托车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三
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16*
企业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重要零部件、外协件,应有样件试装和小批量试装的过程,在验证确认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并保存相应记录。
17*
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原材料、外购零部件和外协件,均应从合格供方处采购,且要求其与产品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相符。
18
供方或其提供的产品发生变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评审和验证,并保存相应记录。
33
具备模型制作、样车、样件等试制能力。
34*
具备发动机、车架及整车匹配等方面的试验验证能力,能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耐久性试验及强检项目的符合性验证试验。
35*
企业应进行产品开发的先期策划,并保存相关的策划记录。策划输出应形成“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新产品开发任务书”应包括:产品总体描述、新产品效果图、总体构成、产品特点、基本技术参数、主要性能指标、适法性对策、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投资和效益分析等。“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应明确整个产品开发过程各业务的流程,产品所要求进行的检验和试验活动、阶段确认、阶段验证、阶段评审、批产确认等各阶段的责任人、完成时间、部门、阶段接口以及产品接收准则等。“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应得到企业领导批准。
45*
企业除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过程检验设备外,还应具有进行强制性标准检验所需的检测设备(具体见附件五《企业强检设备清单》)。
46*
检验设备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相一致。
注:*号项为否决项。
21*
企业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进货检验应具备以下方面的检验手段:●电动机、动力蓄电池、控制器性能
●车架、平叉等总成安装位置
22*
成品车下线检验至少应包括制动、灯光照射位置、车速表及偏移量检验等,其中制动、灯光照射位置的检验频次应达到100%。下线检验纪录应按规定保存。
23*
列入国家强检项目的零部件,如安全、环保性能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不准让步接收。
30
企业应建立产品开发机构,并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产品策划、工业设计、整车设计、发动机设计、电器设计、试制、试验和检测、标准、情报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31
应为从事产品开发的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人员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培训记录,设计开发成果等。
32*
具备相应的设计开发规范或方法,能进行造型设计、整车匹配设计,能应用CAD/CAE进行设计分析计算,能够产生设计输出。
36
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内容应明确,主要应包括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市场的信息、以往开发的经验、产品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必须包括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相关法律及法规、针对产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的特性要求。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形成相应的文件。
37
产品设计开发输出文件应包括:
产品图纸(含部件图、组件图、零件图以及图样目录);
9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企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有效、受控:
产品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产品图样;
零部件汇总表;
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特性表(或类似文件);
工序明细及工序作业指导书(或类似文件);
检验作业指导书;
产品出厂检查规范。
增加电动机、控制器、动力蓄电池、充电器、电离转换器等零部件要求
应具备机械化流水作业的驱动电动机和控制器等主要结构件的机械加工过程、总成装配过程及相应的检验及检测设备。
若电动机、控制器总成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到外协厂。
20
应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并编制作业指导书,这些指导书在工作现场应易于得到,并且是有效的;适用时应保存过程监视和测量记录。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的产品进行阶段确认和批产确认,确认包括涉及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和可靠性、耐久性试验项目,整车道路行驶试验等。
43
企业应保存上述各阶段的验证和确认记录。
44
设计更改应按产品设计开发过程控制程序重新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经样品试制达到要求后方可采用。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确认的记录。
六
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增加:1)电动机过载性能;2)绝缘性能; 3)能量消耗;4)防水试验】
6*
摩托车样车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7*
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其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应与送检样车相一致。
四
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8*
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摩托车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认证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新增企业申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