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造、销售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流程图
某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最新)

某市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方案(最新)为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文明素质,清除旧规陋俗,倡导社会新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市殡葬管理条例》、《X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X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省倡导移风易俗推进殡葬改革行动计划(X年—X年)》,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依法治理、集中管控的工作原则,落实落靠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推进部门依法行政,采取宣传引导、源头查处,联合执法、公开曝光,疏堵并重、综合施策的方法,加大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的治理力度,消除城市污染和安全隐患,积极营造朴实健康、和谐有序、积极向上的社会文明新风。
二、工作任务(一)依法统一推进治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持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任务,统一思想和行动,明确方法和步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实际,制定持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法律规定和各管理环节的法定责任,指出禁止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的具体行为,公布管理部门、处罚办法及举报电话。
(二)全面进行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社区板报、宣传栏等多种载体,针对清明节等祭祀活动较为集中时段,在全市广泛开展“破迷信、抛陋习,讲文明、树新风”主题宣传活动,积极营造依法治理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和市民深刻认识焚烧冥纸冥币带来的危害;通过发放倡议书、致市民群众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倡导种植纪念树、清扫墓碑、网上祭祀、鲜花祭祀、颂读祭文等现代文明祭祀行为;在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教育活动,要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学法守法,自觉摒弃陈规陋习,争做文明守法市民,主动维护城市环境和形象。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沪民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执法总队:现将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7月1日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了规范对殡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就《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具体裁量基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1.法律依据(1)义务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2)处罚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2)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小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1.法律依据(1)义务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2)处罚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蚌埠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目录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总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一分至一时—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法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查人员:记录人:被调查人:电话:以上笔录我看过无误,(签名)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件号: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件号: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听证)(蚌公共资源)罚告(2016)一号经调查,你(单位)J违反了,现本机关拟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市场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
如果要求听证,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市场管理科(政策法规科)提出听证要求。
联系电话:地址:东南角。
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接收人意见:本告知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注: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不听证)(蚌公共资源)罚告(2016)一号经查,你单位(个人)的以下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反了____________规定,依据,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第九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下同)、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得方针就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得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得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得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与允许土葬得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得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得方式以及其她不占或者少占土地得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得具体规划,将新建与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与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得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得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得,她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得殡葬工作规划与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得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得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得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得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得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得其她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殡葬管理条例 (2)

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2,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衽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3,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允许土殡葬管理工作。
4,人中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5,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为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发行殡仪、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张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张建设规划。
6,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2022禁止烧纸规定

2022禁止烧纸规定
一、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区域内禁止焚烧冥纸、金银锞子、金银砖等殡葬祭祀用品。
二、倡导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络祭祀和集体公祭等文明低碳祭祀方式。
三、对于在殡葬场所外露天焚烧和占道销售冥纸、金银锞子、金银砖等殡葬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严厉打击提供集中焚烧场所、组织封建迷信殡葬活动的行为,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四、对于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此期间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场所禁止冥纸、金银锞子、金银砖等殡葬祭祀用品入内。
六、对于违规停放车辆开展祭祀活动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应急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市城区内禁止烧纸祭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街路交口、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纸张、冥币等祭祀用品。
二、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各类超市、流商散贩非法经营烧纸等祭祀用品。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止。
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