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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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

学科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发布日期:20086执行日期20862生效日期901第一条为规范和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组织高水平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深化学科建设、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是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方针围绕我市经济、和科技战略目标针对我市重点学科建设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原创性研究,以知识、技术原创和为目的。

第四条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是实验室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方针、策和规章,负责制定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XX实验室建设财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三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

(五负责向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第六条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实验室建设的行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组织、推荐本部门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工作。

二)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实验室的建设。

(三检查实验室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建设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建设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配合对建设完成的实验室的验收和考核工作第七条依托单位是承担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计划、目标和管理细则(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配合和行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工作(五)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第八条根据我市科技和重点学科建设需要XX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重点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准确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运营,特制定本《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及综合实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二、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调整2.1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原则,并依据实验室的科研方向、专业实力和需求进行评估和审核。

2.2 对于需要调整或关闭的重点实验室,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在相关政策和程序的指导下做出决定。

三、重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机构3.1 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学术研究、管理和运营。

3.2 实验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并能够有效协调和组织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四、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评估4.1 对于重点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应进行科学、公正和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施计划的可行性等。

4.2 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依据,并用于实验室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五、人员队伍建设和培养5.1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引高水平人才加入实验室,并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培训。

5.2 实验室需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交流和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创新合作项目。

六、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6.1 重点实验室需制定详细的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营。

6.2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更新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并设置相应的报废和更新机制。

七、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7.1 重点实验室经费应依据具体科研项目的需要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并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7.2 实验室应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开展理念,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加强和规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方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开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针对科技开展前沿与经济、社会开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

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那么,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那么、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认定、考核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六条市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重点培育开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

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那么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 万元以上。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发展建设方案 -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发展建设方案 -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附件4: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发展建设方案实验室名称:建设方向:依托单位(签章):实验室负责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申请时间20 年月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制填报说明一、凡申请认定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须按提纲要求编写建设方案。

二、申请单位是重庆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为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匹配经费的能力。

三、申请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应符合重庆市科委发布的重点实验室申请通知要求,并在重庆市内实施。

四、建设方案中未列但需说明的内容可加附页,相关技术文献、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五、实验室负责人及成员应在建设方案上亲自签名;申请单位法人、申请单位需要在相应部分签章。

六、申请人用A4纸张双面打印建设方案(七份),与各类附件材料简装成册后,统一报送项目中心。

七、建设方案中有关内容,将作为认定后两年发展建设期满的考评内容,请慎重填写。

八、所有申请材料恕不退还,请注意留底。

一、基本信息表上查询),至少填至二级学科。

依托单位信息简表(申请认定企业重点实验室单位填写)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阐述实验室建成后在推动重庆学科发展、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关键问题等方面的贡献)(500字)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四、实验室现有基础1. 国内外影响和地位(现有研究工作基础及水平,近2年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2. 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3. 实验室组织结构及各研究单元构成(结合研究方向和队伍设置阐述)4. 实验室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现有队伍规模和结构的总体情况,拟任实验室主任和研究方向带头人的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高水平人才的吸引和稳定情况);5. 已具备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情况、仪器设备情况、配套设施情况);6. 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情况(开放合作,日常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五、认定成为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后的两年期发展建设计划1. 设备配置与或配套设施计划2.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计划3. 制度建设与运行管理计划4. 对外开放服务、合作与成果转化计划六、两年发展建设期后预计达到的考评指标(一)约束性指标1. 场地:达到()平方米;2. 设备:总值()万元或十万以上大型设备()台套;3. 人员:实验室固定人员获国家级人才资助计划或荣誉称号()个,省部级人才资助计划或荣誉称号()个,职称晋升()名;实验室培养博士研究生()名,硕士研究生()名;4. 制度:形成管理运行制度()个、人才制度()个、对外开放交流制度()个;5. 项目:承担国家级项目()项,省部级项目()项;6. 对外合作交流: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个、人员互访交流()人次。

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运行与管理

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运行与管理

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运行与管理一、引言重点实验室建设是提升科研能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然而,仅仅有一份建设方案还不足以确保实验室的高效运行和有效管理。

本文将探讨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运行与管理,旨在为实验室建设者提供一些实用建议。

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模式1. 组织架构为了实现高效的研究和管理,重点实验室需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

通常情况下,实验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各研究团队组成,每个团队负责特定的研究领域。

此外,实验室还应设立相应的支持部门,如管理部门、实验技术支持部门等,以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 人力资源重点实验室的人力资源是实验室研究的核心竞争力。

建设者应该注重引进高水平的科研人员和技术人才,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以激发其科研潜能。

同时,建设者还需要制定相关的人才培养计划,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保证实验室团队人员的不断壮大和进步。

三、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机制1. 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是实验室运行的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实验室环境的卫生与安全、实验材料的采购与管理等。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检查。

2. 项目管理重点实验室通常会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和合作项目。

在项目管理方面,建设者需要制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计划,合理安排各项资源,建立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的成果。

3. 财务管理良好的财务管理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保障。

建设者应监控实验室的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确保实验室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此外,建设者还应积极争取科研经费的支持,为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四、重点实验室的评估与改进1. 评估机制为衡量实验室的绩效和质量,建设者可以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评估可以包括对研究成果的评审、对实验室管理的评估、对人员绩效的考核等方面。

通过评估,建设者可以发现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整合科技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特色发展方向和良好创新生态,具备高智力、高集聚、高效益等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后备力量,也是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核心与基础。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坚持"目标导向、效益引领、开放合作、动态运营”的管理原则,鼓励探索各具特色的运行发展模式。

第四条强化基地产业和企业的省内外协同、区域协同和上下游协同,突出基地的行业引领性和方向唯一性。

积极争取省市区各级部门和社会力量汇聚创新资源,支持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科技厅是基地建设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方针政策;2.对基地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包括负责全省基地布局建设、动态管理、调整撤销等;3.负责对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第六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是基地的推荐部门和直接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基地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基地建设和发展;2•组织开展基地遴选推荐、运行情况核查、协调组织基地开展考评总结等;3.制定出台基地激励举措和有关政策,协调和推动创新要素向基地聚集。

第七条基地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基地的申报主体和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基地具体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等,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运行保障;2.配合管理部门和推荐部门,对基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直接核查检查、监督整改、跟踪服务等;3.具体负责指导基地加强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开放合作等管理工作;4.协调解决基地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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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一)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围绕我市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以基础和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

(二)引进、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科研团队。

(三)创建开放的科研环境和技术平台,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提升我市的科技地位。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优胜劣汰。

第六条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并负责协调在渝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及发展计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负责与重点实验室签订计划任务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和评估等。

(四)批准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经费、开放运行经费及其他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二)成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市科委审批。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十一条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需要,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

鼓励和优先支持以产学研结合、多元化投入等方式共同组建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

(二)一般应依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三)一般应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一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

(四)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拥有国际或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任务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五)拥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科研业绩显著、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协作、敢于创新的科研人才队伍,并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六)研究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并与研究方向配套(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七)实验室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依托单位应能保证实验室所需建设经费和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开放运行经费的投入,承诺建设期间实验室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达到1500万元以上,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确保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九)多个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申报和立项程序: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申报(下同)。

(一)根据市科委发布的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后报市科委。

多个单位申请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还应当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市科委组织专家对提交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实地考察后,择优确定当年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名单。

(三)列入立项名单的依托单位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建立学术委员会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填写《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报市科委审核。

市科委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正式批准建设。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以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财政、市科委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主要用于实验室的开放课题、自主科研和购置具有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按国有资产管理,并标记“重庆市科委资助”字样)、技术软件和科技文献资料。

财政补贴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重点实验室每年应编制年度预决算随工作年报一并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采取“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须报市科委再行批准。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一)依托单位应在建设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到期前1个月,提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批。

(二)市科委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实验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四)验收专家组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五)验收合格者,市科委签发验收结题证书。

(六)不能如期验收者,须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前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并说明原因及延期验收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对验收未通过的重点实验室,责成依托单位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者,撤销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十七条对无法继续实施或到期未申请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市科委将撤销立项,停拨剩余经费,并对已拨经费进行清算。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实验室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原则上任期为3年,于评估后进行换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一般应设立由市科委、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的管理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审定发展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委备案。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3)原则上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任期为3年,于评估后进行换届,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的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保留精干学术带头人、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应按需聘任。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制定人才培养和科研团队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通过各种方式加大科技拔尖人才培养力度,吸纳并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突出本实验室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建设成为本领域的公共实验研究平台。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研成果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成果应用;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及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由市科委批准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自己的网站;其仪器设备、不涉及保密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等应进入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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