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高数据压缩比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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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行“反盗版百日行动”工作部署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行“反盗版百日行动”工作部署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行“反盗版百日行动”工作部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19•【文号】建办城[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行“反盗版百日行动”工作部署的通知(建办城〔2006〕5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市容委:根据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的通知》(扫黄打非办联〔2006〕26号)要求,以及“2006年反盗版百日行动视讯会议”精神,为了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自2006年7月15日至10月2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以下简称“反盗版百日行动”)。

按照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现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市的城建监察、城管监察、城市行政综合执法等执法部门(以下称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经济文化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积极认真落实“反盗版百日行动”专项整治任务。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市城管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阶段的集中整治工作,保证“反盗版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文化、版权行政部门,在本地区内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场所、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张贴《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

各城管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并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建立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科学规划和审批报刊摊点的设置,加强指导城管执法队伍的清理整顿工作。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新出联[2002]16号【发布部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发布日期】2002.08.06【实施日期】200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新出联[2002]16号)2000年9月,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盗版教材的通知》(新出联[2000]31号)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制售和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现象仍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有的地区甚至还十分猖獗,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影响了教学质量,腐蚀了教职工队伍,损害了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对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中办发[2002〕4号),将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纳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扫黄”“打非”斗争的整体部署,坚持专项治理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坚决将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赶出市场、赶出课堂,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青少年权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非法印刷、发行盗版教材和教辅读物的案件,收缴各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严厉整治承印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印刷企业,深入查堵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流通渠道,严肃查处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有效遏止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征订发行过程中滋生的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教材、教辅读物出版发行秩序,形成一个良好的教材、教辅读物使用环境。

发挥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

发挥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

中国出版C H I N A PUBLlSHlNG J O U R NA L2005年第9期一lI动权打好主动仗口柳斌杰这次《通知》发出后,各地“扫黄打非”部门积极部署,加强-这次会议感时期,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都要作出部署,霞示由全国黄打非”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作的新经境外敌对分子针对我国炮制的出版物及宣传品流入境内和雪深入研究在境内传播。

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下,今年重点非学习交流进行得很好,我不重复了。

下面我主要就新法出版物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保证了出版物市场的健康平栏形势、新措施和下半年的工作重点谈几点看法,以便统一稳。

目思想,坚定信心,更好地做好新形势下的“扫黄打非”工(二)认真贯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主持作。

神,各地行动迅速,工作主动。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各地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孙悦一、增强责任感发挥主动性召开本地区“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200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今年上半年,各地“扫黄打非”工作进行部署,同时积极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区、各有关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集中清查行动,确保了元旦、春节期间出版物市场健康繁指导,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荣。

铁路、交通、民航、海关、工商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开展“扫黄打等部门按照有关部署和2005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出版物市场日常监管,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对“扫黄打非”工作进行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非法出版、全面部署。

不断完善“扫黄打非”各部门联防群治、齐抓清查市场、遏制盗版、取缔非法报刊等五个方面取得了明共管的协作机制,形成了强大的合力。

显成效。

(三)主动出击,同一时间对全国27个省会城市出版物 (一)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将查处非法出版物作为市场进行暗访检查,摸清情况全面整治,为“两节”、“两“扫黄打非”工作的重中之重。

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08.19•【文号】信部联电[2004]295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04年8月19日信部联电[2004]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法制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的重要批示,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制定了《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遵照执行。

有关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全国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声讯电话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注,要求开展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净化声讯服务(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市场。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央部署,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决定从2004年7月下旬到10月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转发安徽省“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转发安徽省“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转发安徽省“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扫黄打非组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转发安徽省“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2006年1月18日扫黄打非组发[2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安徽省领导高度重视“扫黄打非”斗争,在建立健全“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地、各部门任务,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局面方面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值得各地借鉴。

按照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领导的指示,现将安徽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的《安徽省“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请各地结合实际,大力推进“扫黄打非”制度建设。

安徽省“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保障我省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一)书报刊市场。

包括各类图书、期刊、报纸等的进口、出版、印刷、批发、零售及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

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的进口、出版、制作、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

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进口、出版、制作、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四)软件市场。

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五)印刷、复印市场。

包括出版物、包装装璜、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打字、复印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的复制等经营活动。

(六)娱乐市场。

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

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

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

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新出联[2002]1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4日)废止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
【发布日期】2002.08.08
【实施日期】2002.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清理整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通知
(新出联[2002]15号2002年8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内容和导向上出现问题:有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赢利为目的,违规定价,向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并刊登广告;有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监管不力,对一些违规出版行为未能及时加以纠正。

为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
化氛围和舆论环境,维护正常的出版发行秩序,决定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治理整顿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资料。

二、此次。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表彰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有功集体、有功个人的决定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表彰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有功集体、有功个人的决定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表彰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有功集体、有功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10.11.22•【文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表彰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有功集体、有功个人的决定按照中央部署,从2009年12月开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九部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

在专项行动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中央部署,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在网站管理、行业整治、案件查办、技术防范、制度建设、法律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监督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遏制了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信息蔓延的势头,为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文化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

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鼓舞斗志,进一步推动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工作深入开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决定,对在专项行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等131个单位和李尧等202名同志予以表彰,分别授予“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有功集体”和“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有功个人”荣誉称号。

这次受到表彰的有功集体和有功个人,是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中众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优秀代表。

他们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忘我拼搏的奉献精神,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

希望受到表彰的有功集体和有功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不断进取,再创佳绩。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号召奋战在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工作中的全体同志,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受到表彰的有功集体和有功个人为榜样,心系全局、情系人民,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更加振奋的精神、更加有效的工作,推动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再作新贡献。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高数据压缩比盗版DVD光盘制售活动的通知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高数据压缩比盗版DVD光盘制售活动的通知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高数据压缩比盗版DVD光盘制售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04.11.10•【文号】•【施行日期】2004.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高数据压缩比盗版DVD光盘制售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一段时间,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盗版DVD光盘,这种光盘的销售地点主要集中在电脑商城、电子和软件市场,并正在向音像销售渠道扩散。

这种盗版光盘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极高的数据压缩比,每张光盘可记录播放10小时以上的视频信号;2.采用DVD格式记录,可在DVD放送机及配有DVD光盘驱动器的电脑上播放;3.图像质量介于VCD与普通DVD之间;4.节目内容多为电视连续剧,也有部分电影故事片、卡通故事片、电视单本剧、音乐电视片的多部集成。

由于这种盗版光盘记录播放时间超长、图像质量尚可,加之盗版者无需支付节目制作费和著作权转让费,因而大大降低了单位节目长度光盘的制作成本,市场竞争力极强,市场扩张速度极快,在短短时间内已对正版音像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社会各界和业内人士对此反映强烈。

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任凭此种盗版光盘继续蔓延,将极大地损害我国音像业的民族创新精神和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严重地破坏我国的音像生产力和音像市场秩序。

因此,对这种盗版光盘必须坚决予以查缴,对其制售活动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接此通知后,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将严厉打击高数据压缩比盗版DVD光盘制售活动作为近期“扫黄”“打非”的重点工作之一,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大中城市的电脑、电子、软件、音像集中批发销售市场及其门前、周边地区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查,一经发现上述盗版光盘,全部收缴,坚决遏止其泛滥势头,并追根溯源,严查彻究,力争查清盗版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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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高数据压缩比盗版DVD光盘制售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
【发布部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
【发布日期】2004.11.10
【实施日期】2004.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
严厉打击高数据压缩比盗版DVD光盘制售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一段时间,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盗版DVD光盘,这种光盘的销售地点主要集中在电脑商城、电子和软件市场,并正在向音像销售渠道扩散。

这种盗版光盘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极高的数据压缩比,每张光盘可记录播放10小时以上的视频信号;2.采用DVD格式记录,可在DVD放送机及配有DVD光盘驱动器的电脑上播放;3.图像质量介于VCD与普通DVD之间;4.节目内容多为电视连续剧,也有部分电影故事片、卡通故事片、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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