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什么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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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案件审理采用的法律原则(3篇)

案件审理采用的法律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案件审理采用的法律原则。

二、司法公正原则1.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案件审理过程应当公开,让公民了解司法活动的真实情况。

公开审理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增强司法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

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答辩权、举证权、辩论权等。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不得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因素对诉讼权利予以限制。

(3)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公正地处理案件,确保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审理,尊重事实,尊重法律。

(2)公正裁判,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公正执行,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三、证据原则1.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为基础,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证据必须合法,不得伪造、变造、毁灭证据。

(2)证据必须真实,不得使用虚假证据。

(3)证据必须充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 证明标准原则证明标准原则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证明程度,确定案件事实。

证明标准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

(2)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3)在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明真相。

四、程序原则1. 诉讼权利保障原则诉讼权利保障原则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1)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证据、质证、辩论。

法庭规章制度

法庭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法庭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庭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法庭全体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以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

二、法庭纪律第四条法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 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2.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3.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努力提高司法服务质量;4.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5. 仪表端庄,着装整齐,保持法庭庄重、严肃。

第五条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 依法参加诉讼活动,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和工作人员;2. 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干扰审判活动;3. 不得在法庭内大声喧哗、争吵、打架斗殴;4. 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法庭;5. 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拍照。

三、法庭秩序第六条法庭应当保持整洁、安静,不得随意摆放物品,不得吸烟、喝酒、吃零食。

第七条法庭工作人员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庭审秩序:1. 开庭前,工作人员应当对法庭进行清理,检查设备,确保正常使用;2. 开庭时,工作人员应当引导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法庭,保持法庭秩序;3. 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后,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法官维持法庭秩序,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4. 法庭休息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好法庭秩序,确保法庭安静。

四、庭审程序第八条法庭应当依法进行庭审活动,确保庭审公正、公开、高效:1. 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庭审,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2. 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对证据进行审查;3. 法官应当依法判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4. 法庭应当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法院法庭规章制度

法院法庭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法庭工作秩序,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法院所有法庭、法官、书记员、法警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院法庭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

二、法庭工作秩序第四条法庭工作实行庭长负责制,庭长对法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法庭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法庭开庭前,法官应当提前到达法庭,了解案件情况,做好开庭准备。

第七条开庭时,法官应当严肃认真,公正审判,不得随意离开法庭。

第八条书记员应当做好庭审记录,保证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法警负责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第十条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参加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大声喧哗、争吵、辱骂他人。

三、法官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审判权。

第十二条法官应当保持中立立场,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人员的请托。

第十三条法官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法官应当按时完成审判任务,提高审判效率。

四、法庭纪律第十五条法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赌博、嫖娼等违法乱纪行为;(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三)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审判信息;(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收受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人员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本法院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法庭工作秩序、法官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监督检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公正原则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公正原则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公正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正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应遵守的公正原则,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实施方式。

一、公正原则的内涵和要求公正原则是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任何干扰或利益驱使,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

公正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中立公正法院工作人员应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压力或利益的干扰。

他们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无论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富状况如何,法院工作人员都应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公开透明公正的案件办理需要保持公开透明。

法院工作人员应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对公众透明,避免不当的封闭或保密。

他们应及时公布案件信息、开展庭审活动,并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公开透明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增加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3. 独立自主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应独立自主,不受其他部门、个人的指令或干预。

他们应根据法律和事实,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裁决,并不受任何外部压力的影响。

独立自主是保证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办案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二、公正原则的重要性公正原则在案件办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稳定。

首先,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只有法院工作人员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办案,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公正原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只有在案件办理中严格遵守公正原则,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公正原则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只有在公正的司法环境下,才能增加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三、实施公正原则的方式为了确保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中遵守公正原则,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法院案件受理的法律条款(3篇)

法院案件受理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律条款。

第二条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当事人自愿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一)刑事自诉案件;(二)民事案件;(三)行政案件;(四)国家赔偿案件;(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案件:(一)依法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二)依法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

第三章受理程序第八条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第九条起诉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四)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五)起诉的时间。

第十条当事人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一)符合起诉条件;(二)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三)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当事人补正。

当事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三)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四)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规定(3篇)

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法律规定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公开的关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适用法律规定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

合法性原则是适用法律规定的首要原则,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确保案件的法律依据合法、有效。

2.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审理案件过程中,要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公正性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公正对待当事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偏袒、徇私舞弊。

3.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指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公开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

公开性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是指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进行。

时效性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1.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是审理案件的第一步,法官应当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状,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受理。

2.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法官应当依法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法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意见。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审理案件的核心环节,法官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4.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审理案件的又一重要环节,法官应当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确保辩论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5.判决裁定判决裁定是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法官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或裁定。

判决裁定应当充分体现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原则。

审理24字方针内容

审理24字方针内容

审理24字方针内容审理24字方针是指对于一个案件或问题进行审理时,需要遵循的24个原则或指导方针。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审理24字方针的内容进行全面解析。

首先,审理24字方针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公正、公开、公平、高效。

公正是指法官或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秉持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外界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公开是指审理案件的过程应该对公众透明,法庭应当公开开庭,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同时,公开审理也有助于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公平是指在审理案件时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不偏袒强势方,不歧视弱势方,确保每个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和辩护。

高效是指在审理案件时要尽量提高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以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审理24字方针还包括以下内容:1.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和压力。

2.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法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3. 公正、公开地收集、审查和采纳证据,法官应当公正、公开地收集、审查和采纳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得到准确的把握。

4. 尊重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法官应当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审判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法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确保其能够自由选择辩护人,并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辩护。

6. 保护证人和相关人员的权益,法官应当保护证人和相关人员的权益,确保其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 公正判决,法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8. 及时执行判决,法官应当确保判决能够及时得到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审理24字方针是为了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和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这些原则和指导方针对于法官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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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什么制度?-(1)回避制度。

即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他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权提出申请回避;上述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也应自行回避。

(2)合议制度。

即除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之外,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有一人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权利平等,决定问题时,少数服从多数。

(3)审判委员会制度。

即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由院长、庭长和有经验的审判员参加的审判委员会,作为集体领导审判活动的组织形式。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它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4)两审终审制度。

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有权上诉,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些上诉和抗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进行审理。

其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5)审判监督制度。

即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6)审判监督制度。

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经讨论决定后,可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失效]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79-2-2执行日期:1979-2-2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贯彻、落实中央〔1978〕3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根据、人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在公布之前试行。

一、案件受理1.收案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不得把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调解和介绍信作为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

凡立案处理的,应有当事人的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对简易纠纷和一般信、访可不予立案,但处理后要登记备查。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

如系口头委托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应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其他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进行诉讼。

2.案件管辖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或工作地址经常变动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劳改犯、留场(厂)就业人员、劳教人员或自流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地法院对案件受理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协商解决,或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请求移送。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案件;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介绍来院的案件;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省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涉外的案件;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或行政公署交办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全国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国家、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做第一审的案件;中央交办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指定审判人员负责办理。

审理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理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书记员担任记录。

审理前,必须做好下列几项工作:1.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

如:原告人未在起诉书或口诉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予补办;所交的证物、附件的种类和件数与起诉书或口诉笔录记载不相符的,应予补正,等等。

2.将起诉书副本交给被告人,或将原告人所诉要求与理由告知被告人,限期提出答辩。

无论被告人答辩与否,案件的审理仍需进行。

3.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不能自行辩护的可以委托亲属、监护人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代为辩护;提供证人、证物的权利;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权利;请求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等。

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审判长裁定。

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如自己认为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回避的必要时,可主动提出意见,分别由院长或审判长裁定。

关于院长回避的问题,可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或报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接办案件后,要在认真审阅诉讼材料的基础上,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阶级分析的方法,倾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要查清案件的事实真象和问题的性质,明辨是非责任。

调查要弄清原、被告的基本情况,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双方争执的焦点,搜集有关的证据材料、群众和基层单位领导的意见等。

对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互有矛盾的证明材料,要仔细分析、查对、核实。

对当事人、证人、关系人、知情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调查,可以个别访问,也可以开座谈会。

对被调查人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如实反映情况。

调查的情况,应由调查人作出笔录。

必要时,可由被调查人写出书面证明材料。

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签名或盖章,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予笔录注明。

调查人也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调查的时间和地点。

有的案件还需进行现场勘察或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

勘察现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到场,需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协助。

勘察现场的笔录应注明时间、地点、勘察的情况、参加勘察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并请他们签名或盖章。

鉴定意见书应由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

当事人、证人、关系人在外地,需要委托其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的,应详细提出调查项目和要求。

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抓紧时间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认为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确有出卖、挥霍、转移或隐匿的可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可采用查封、扣押、冻结和提供现金、财物保证等方式。

查封财物应通知当事人或其家属到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查封时,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劳动工具不应查封。

查封的财物应当场清点登记,由当事人及其家属和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

查封和扣押的物品中如有不宜长久保管的,必要时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采取上述措施必须慎重,重大的应报请同级党委审批。

对某些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判决前裁定先行给付。

对采取保全措施和先行给付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在上诉审人民法院未撤销裁定前,不得因上诉而停止执行。

四、调解处理民事案件应坚持调解为主。

凡可以调解解决的,就不要用判决,需要判决的,一般也要先经过调解。

处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

调解要尽量就地进行。

调解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只能说服教育,以理服人,不得强迫。

调解必须按政策、法律办事,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群众,对当事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律教育,分清是非,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提高觉悟的基础上,互相协商,解决问题。

调解笔录、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和参加调解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争执焦点和调解结果,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人员署名,人民法院盖章。

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但要写明情况,记录存卷。

如果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事后翻悔,应审查原因,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即可判决。

五、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就地进行,也可以在法院内进行。

除涉及阴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要预先公告,允许群众旁听。

有重大教育意义的案件,还可以组织适当范围的人员旁听。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离婚案件,原则上当事人本人仍须出庭。

1.开庭审理案件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1)研究确定开庭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及需要向当事人进一步核实的案件事实。

重大案件应拟定审讯提纲。

(2)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至少在开庭前3天通知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通知开庭的方式,一般用通知书,必要时也可用传票。

(3)当事人不懂当地语言文字的,应邀请翻译人员。

2.开庭审理的程序如下:(1)书记员查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是否到齐,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审判长宣布法庭的组成人员,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2)核对案件事实。

通过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检验开庭审理前调查的材料是否可靠、准确。

讯问时要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抓住事实的关键,找出纠纷发生的根源,分清是非责任。

不能到庭的证人的证明材料要当庭宣读。

有鉴定书或现场勘察材料的,要当庭宣布或让当事人阅看。

(3)核对事实后,应允许当事人充分进行辩论和陈述。

允许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允许被告人作最后申辩。

如果当事人就事实提出新的问题,不能当庭查对的,可宣布休庭,另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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